宋代佛教寺院与地方公益事业


2014/9/8    热度:2108   

宋代佛教寺院与地方公益事业
  黄敏枝 清华大学历史研究所教授佛教的思想与文化⊙印顺导师八秩晋六寿庆论文集⊙页267~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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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将分为宋代佛教与地方建设事业和宋代佛教与慈善救济事业两部分来探讨佛教与地方社会的关系,藉以说明佛教在宋代社会所扮演的积极角色,肯定佛教对于社会的正面功能和意义。宋代佛教僧侣的伪滥和不法诚然是事实俱在,不过仅是少数分子如此,绝大多数的僧侣热心地方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地方各种建设和慈善救济事业,如果没有僧侣们的热心参与和推动,宋代的地方公益事业或许无法顺利的进行,而其成果也将会逊色不少。
  一、桥梁的兴建与维修
  宋代是高度极权中央的政体,地方上的财赋收入全部辇运中央,留给地方的则仅供地方政府的度支经费而已,这是与唐代地方财政有留州、送使、上供之别迥然不同 (注1)。所以,自宋代开始,很多建设皆因地方财政窘迫需要责成本地之士绅或宗教团体来担任其事,杨联升先生在他的〈从经济角度看帝制中国的公共工程〉长文里 (注2),已指出宗教团体对于地方公益事业的卓越表现,这是因为修桥铺路被当作善---------------------
  (注 1) 钱穆,《国史大纲》 (台北:国立编译馆,1966台十版) 第三十一章,页三七六。宋代地方政府权力式微,中央极权高涨,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尤其是对地方财政的控制更是一步也不放松,州县政府几乎没有足够的基金从事大规模的建设工程。
  (注 2) 中译收在氏著《国史探微》, (台北:联经出版社,1983)页一九八~一九九、二○二、二○四及原(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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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僧人或道士从事这些义举,必能得到善报,所以能和果报的思想相呼应。当佛教盛行于中国的时期,特别在宋朝,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僧侣致力于公共工程的建设。由于一般人视僧人、道士为大公无私,因此他们不难向官吏与一般民众寻求金钱和人力上的资助,所以地方公共工程能够有效且迅速的达成,在宋代有许多木桥或浮梁改建为石桥,这些石桥有不少即是由僧人完成的,以下根据史料列举一些实例来加以说明。
  抚州乐安县安浦桥原为大桥,屡建屡毁。理宗端平二年(1235)又毁于水,郡守黄□主张改建为石桥,乃责成绿源寺僧日章负责督造;叠石址三,上铺以木板,之上又铺石版,石版上面则铺层砖,覆以屋十一间,费钱一千五百缗则来自官府(注3)。南昌府治的程公桥乃仁宗嘉祐中(1056~1063)僧人所建。进贤县通济大石桥则是仁宗皇祐中(1049~1054)僧法澄、法净所造,并建屋其上。奉新县和丰桥,孝宗淳熙五年(1178)县令王正邦重建,董其役者为两僧人,费时约九个月(注4)。信州贵溪县杨林溪,秋夏时大水奔凑,甚难通涉。孝宗淳熙间(1174~1189)有僧允怀筑为浮梁。入元后,为求永久之计,龙虎山道士傅某、章某首出资倡为石桥,元英宗至治元年(1321)完工(注5)。桐庐县客星桥,淳熙十年僧清式改为石桥,长一百五十尺,傍有石栏,凡六年方完工(注6)。 粤西全州清湘县之西,两山峙立,悬崖峭壁,其下则水瀑飞泉,道路险阻,控桂林之要冲,为湖湘往来之孔道,行旅视为畏途。自唐即凿石构木为桥,岁久即坏,以舟楫渡人,却时有沉溺。徽宗大观二年(1108)九月僧永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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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3) 《光绪抚州府志》(台北:成文出版社,方志丛书华中253)卷八,〈津梁〉,页二五上~下引宋萧〈新修安浦桥记〉 (嘉熙二年,1238,原书误为嘉定二年)。
  (注 4) 《同治南昌府志》(南昌县学刊本,1873)卷四,〈桥梁〉,页四三上。
  (注 5) 元、袁桷,《清容居士集》《四部丛刊初编》卷十九,〈信州贵溪县杨林桥记〉,页三○○下~三○一上。
  (注 6) 南宋中叶孙应时,《烛湖集》《四库全书》卷九,〈客星桥记〉,页二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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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乃化缘丐人,募工凿山,筑木桥二十间,并砌石路者几百步,虽遇江崩水垫,仍终岁增筑,终成坦途,政和三年(1113)三月完工,前后费时五年。永玦坚忍成就,诚勇于立事,猛于修政者(注7)。建康上元县于孝宗乾道五年(1169)十一月重建镇淮和饮虹二桥,次年正月竣工。镇淮桥长十六丈,有二亭,广三十公尺,跨秦淮河上,适据府会要冲。饮虹桥长十三丈,屋十六楹,广亦三十六尺。二桥之规划建造皆出自于浮图氏致胜、法才(注8)。四川铜山县的挂金鱼桥,长一百三十尺,广五尺,架梁十二道,兴造于宁宗嘉定三年(1210),董其役者比丘道全、钟琏、妙超森(注9)。连络成都、简州、陵州之通惠桥,也是成于乡僧士贤之手。旧桥经长江江水飘荡无存,士贤即根据旧址广架石磴,又叠石为长堤凡数十寻,经费亦由他化缘而成,官司未尝预闻,经始于徽宗崇宁三年(1104)十月,落成于大观元年(1107)二月(注10)。严州百丈桥,跨淳安县南大溪,旁连衢、信、瓯、闽诸郡以趋吴、越,平常商旅往来栉比,朝夕不绝,滨溪邑民端赖贸易维生,一日不渡则生理俱息。旧有浮桥,舟腐板朽,一遇夏秋霪雨,更是阻碍不通。淳熙六年(1179)邑令乃捐俸金以倡,邑人亦出钱、材木以应,命僧如海总其事。如海精力强干,费时五个月而完成。桥南北长百丈,故以百丈命名。桥成之后三十年间三毁于水,嘉定元年(1208)重修改名嘉定桥,水浅处筑长桥十九节,累石为基址,水深处则改以浮桥二十八节,以铁炼联舟。负责此项工程的除士人汪万石、周仁外,就是僧人师亮、法莲(注11)。湖州武康县有十二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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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7) 《粤西金石略》《石刻史料业书》(台北:艺文印书馆)卷六,林高〈修桥路记〉,页六上~下。
  (注 8) 《景定建康志》《宋元方志丛书》(台北:国泰)卷十六,〈桥梁〉,页二六上。
  (注 9) 《金石苑》《石刻史料丛书》卷六,〈宋挂金鱼桥记〉。
  (注 10) 《成都文类》《四库全书》卷二五,袁辉〈通惠桥记〉 (大观元年记),页七上~下。
  (注 11) 《嘉靖淳安县志》《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台北:新文丰出版社)卷十五,〈文翰〉,胡南逢〈百丈桥记〉,郑湜〈嘉定桥记〉一四上~下、一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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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桥是宋代僧侣所建,其名称分别是(1)崇武桥,乃绍兴间僧智坚建; (2)万安桥和(3)南津桥皆绍兴间僧善诚建;(4)念佛桥是开禧时僧杰大翁建;(5)华严桥是元祐时僧通建;(6)禺山桥则是嘉定时僧智德建; (7)普安桥乃绍兴间僧净玉建;(8)众善桥是嘉定间僧妙智建;(9)善利桥淳熙时僧善利建;(10)黄山桥和(11)永安桥皆是绍兴时僧法词所建;(12)郭林桥则是僧道益于建炎间建。福州长乐县有八座桥亦成于宋僧之手,包括 (1)善照桥:治平间僧光觉造,明、嘉靖重修。 (2)豸桥:嘉定间僧人造,凡三间,长三丈,阔八尺,明、正德重建。 (3)延祥斗门桥:淳化时延祥寺僧造,长一丈四尺,有闸以蓄延祥湖水。 (4)仙桥:淳祐二年新城寺僧造,凡三间,长六丈,阔八尺,清、乾隆重修。 (5)灵源桥:元祐二年甘泉寺僧造,一间,长二丈二尺,宽五尺。 (6)溪上桥:元祐二年僧造,凡四间,雍正时重修。 (7)资福桥:宣和三年资福寺僧造,凡二间,长二丈,宽八尺。 (8)望河桥:绍圣二年甘泉寺僧淳照募建(注13)。这八座桥规模皆小,而这些桥均不见于其他志书,只存于县志,遂一并补充。平江府吴江县长江桥于绍兴四年(1134)重建,则是由知县委托给十个僧人负责,每个僧人负责其中一部份。这些僧人分别从富室获得金钱上的资助(注14)。
  以上这些例子若与宋代桥梁的兴建数量相比较当然微不足道,不足以说明僧人对于兴建桥梁的贡献,而且几乎都是由地方官来发动,然后才责成僧人负责工程事宜。但是我们若不健忘的话,僧人在两浙路和福建路皆是修建桥梁的领导人物,不仅出力而且出钱,厥功甚伟,事实俱在,不容否认,详情请参看拙作《宋代佛教社会经济史论集》第四、五章,此文不再赘述。
  佛教僧侣的热心参与桥梁兴建,诚如上文所述,但是在浙右(即浙西)则恐怕一部分是出自于所谓道民,他们以建祠庙、修桥为功德,每遇营造,阴相部勒,跨县连州,工匠役徒,悉是其党,什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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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2) 《嘉靖武康县志》《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卷三,〈桥梁〉,页一五上~七上。
  (注 13) 《民国长乐县志》(铅印本,1918)卷五,〈桥梁〉。
  (注 14) 宋、张端义,《贵耳集》《学津讨源》卷下,页二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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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随即备具。(注15)。
  宋代习惯于桥上设庵守桥,并以田养庵,以庵养僧,以僧养桥,在两浙路和福建路不乏其例,此处仅举出其他地区为例来说明。如上饶县善济桥旧为浮梁,里人叶泽改建为石桥,自嘉定十四年(1221)到宝庆三年(1227)始竣工。桥枕溪百余丈,凡为屋五十四间,费钱几十万,旁建僧庐以职守视,割田立庵以备缮修(注16)。建州(?)诸溪桥绍兴间郡守林公改建为石桥,亦买田以为岁修之费,乃以田租 (岁计二十五石) 属之广教院。百余年间广教院主僧去来不常,悉改以田租为缁徒之粥食。于是郡守林公乃将田租归官,存五分之一以赡掌桥道者(注17)。抚州临川县文昌桥,理宗宝庆元年(1225)毁于火。郡守薛师旦命僧妙严持簿募捐改建,桥上建亭三,一亭备迎送,西亭为神祠,东亭为佛卢,取金溪县东山寺废额匾给之,并给予闲田、弃地,俾妙严率其徒领寺守桥,以时视察而补治之。从洪武四年(1371)马文壁所撰〈重修文昌桥记〉,知道该桥尚有守桥僧(注18)。严州遂安县南有钟义桥,有宋邑人王总得捐田五十亩给永济庵僧人主掌,负责该桥修造,随圮随修,后庵废桥亦毁,乃返其田,仍为浮桥(注19)。衢州石塘桥时葺时毁,郡守袁甫乃责成能仁院僧道融置簿籍主其事,并将药师院岁收田租百石并归能仁院(因百石仅给药师一僧,而僧又老耄遂移转能仁院使用) (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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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5) 竺沙雅章,《宋代佛教社会史研究》第七章〈浙西?道民????〉,页二六一~二九二。
  (注 16) 南宋、真德秀,《真文正公集》《四部丛刊初编》卷二,〈饶县善济桥记〉,页三九五上。
  (注 17) 南宋、汪应辰,《文定集》《四库全书》卷九,〈诸溪桥记〉,页一八上~一九上。
  (注 18) 《光绪抚州府志》卷七,〈津梁〉,页二下~四下,引宋、李刘〈六昌桥记〉。
  (注 19) 《景定严州续志》《宋元方志丛书》卷八〈寺观〉,页五下,仅寥寥数语。《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一○一八,页二六七下则有详尽资料以资比对。
  (注 20) 南宋中末叶、袁甫,《蒙斋集》《四库全书》卷十二,〈衢州石塘桥院记〉,页一六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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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水利事业的修建和维护
  有关寺院或僧人参预水利的建设,当然也以福建路和两浙路最多,贡献也最大,因此相关的文献也较丰富,至于其他地区则仅有零星的资料而已。
  湖北随州大洪山保寿禅院是当地名刹,枢密刘奉世(1041~1118)于元祐七年(1092)签书枢密院事,曾舍俸金买芙蓉湖田,并延请道楷(1043~1118)住持,四方衲子归之若市,俄成丛林,赐额兴化。先是芙蓉湖水汇聚弥漫百有余里,道楷认为若决湖水入川,可得良田数千顷。常平使在听到道楷的说法之后,乃命邑令前往禅师处受教,并规划如何进行。后来凿渠疏导,悉如师说。昔时沮洳之地顿成沃壤,乡人亦分享其利,乃相率舍田入寺以报答之。寺院岁入既丰,师乃将所余以与马鞍山,亦能赡养百人;另又支援保寿,而保寿则有禅衲二千,其后嗣有长芦清了和普照正觉,亦有众千人,曹洞宗风为之大振。(注21)。废湖为田是否明智之举,宋代即颇多争议,姑且不论。然以道楷禅师之擘划,将芙蓉湖决水为田,得良田数千顷,使邻近之乡人亦能耕田于湖,同时为了表示感激,遂将田舍入禅院,当时到底有多少田被舍入不得而知。因为保寿禅院在这次废湖为田的行动中是最积极的,此次开垦所得湖田应该不少,可惜资料不全无法详究。
  其次鄱阳中番城有澹浦湖,湖与陆地有桥、堤相连,仁宗景祐中(1034~1038)范仲淹命名为庆善桥。经过一百零七年,桥堤俱圮。又过了八年,浮图法照劝募民财治堤。法照卒后,惠才、德满又继续兴建终于完成(注22)。
  建康府治东门外土桥之东有一条小新河,河道浅狭,宁宗嘉定八年(1215)因旱蝗为灾,饥民荐至,时真德秀为江东运副欲因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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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21) 《湖北金石志》《湖北通志》(1909~1911刊单行本)卷十,王彬〈随州大洪山崇宁保寿禅院十方第二代楷禅师塔铭〉页三四下~三六上。
  (注 22) 南宋中叶、洪迈,《盘洲文集》《四库全书》卷三一,〈庆善桥记〉,页一○上~一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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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民饥。乃拨下钱米,令蒋山寺主首继心差遣本寺僧行募五县丁夫开挖河道,直通蒋山寺,半途遇石阻路,不可掘方止。(注23)。该项工程并没有竣事,但是真德秀欲以修河工程增加就业机会,来解决饥民问题则是师法范仲淹的以工代赈的办法(注24)。
  另外,我们还可以举出与地方建设无甚关系,但却有助于地方开发的水利建设的例子。庐山诸刹例皆以石渠接引溪流灌溉寺田,有长十余里者。李纲(1083~1140)在北宋末叶曾游庐山,有诗云:‘僧坊有能事,致远劳汲取。凿石为通渠,计里不计步。……沛然饮渥余,灌溉及园圃。’(注25)其中像山北之江州崇胜禅院,其土田皆上腴沃壤,有二百五十余丈之石渠,岁入更胜于山南之承宗归宗禅院(注26)。归宗禅院属南康军,为山南第一巨刹。院东有鸾溪,石渠流泉二百余丈,并设有水硙,瀹圃栽蔬皆有可观(注27)。衡岳寺在长老纯粹住持三年间,遭罹旱灾。寺田旁有溪流,无法截流灌溉。纯粹攀爬绝壁,勘察地形,视其上源可接引之处,乃亲率僧行,镵凿石渠,引水溉田完工,是年秋,寺田即大丰收(注28)。
  三、道路的修筑与其他项目
  有关筑路的实例较少见。句容县介于万山之中,舟楫不通,商贾皆赖车毂运输各地。英宗治平初年(1004)本邑僧明庆曾劝募民财砌筑县城之街道,铺以砖石。后砖石路面长久以来因轮毂之交驰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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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23) 《景定建康志》《宋元方志丛书》卷十三,〈山川志〉,页三下。
  (注 24) 杨联升,《国史探微》〈侈靡论----传统中国一种不寻常的思想〉,页一八一~一八二。
  (注 25) 南宋初叶、李纲,《梁溪集》《四库全书》卷十七,〈诸刹皆以石渠道水有至十余里者感之赋诗〉,页二○上~下。
  (注 26) 北宋、陈舜俞,《庐山记》《大正藏二○九五》卷一,页一○三一下。
  (注 27) 《庐山记》卷二,页一○三二中。
  (注 28) 南宋初叶、胡寅,《斐然集》《四库全书》卷二十,〈衡岳寺新开石渠记〉,页一七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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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碎裂。理宗淳祐六年(1246)秋,县令以砌街事责成兴教院(或寺)之僧觉先。觉先欣然应命,率其徒师皎相与募缘,并择市民之谨厚者主持钱谷之出入,而县署皆不参与其事。共修筑街面二百四十二丈,费钱二万二千九百五十六缗,米一零六石,次年夏天完工(注29)。可见句容街衢前后两次的修砌皆由僧徒负责,官方并不干预其事,而两次的砌筑,经费也是全由僧徒劝募,官府袖手旁观而已。嘉兴崇德县自东兴以来至沙渚,徒步或挽舟所经过皆田塍路,若遇风雨冰雪,则相率陷于泥泞。演教寺僧思齐、蕴常先已筑成三里石路,尚余二十多里未筑,乃请崇胜寺道琛、文达招致道民张智、圆富、道崇、余智、超论等共同负责,经费则出于崇胜会和寺僧邑老、道民等三十余人,设伊蒲之馔,随能力捐钱与化缘,僦舟运石,自宁宗嘉定十六年(1223)冬季到理宗宝庆二年(1227)春季始竣事。这里特别提到道民参与地方建设(注30)。长沙县之通衢大道,街面虽甃以砖石,然久已颓坏不堪,车马往来艰难。僧愿兴乃掩泥负土使道路平坦(注31)。而南昌柳塘山之路乃僧崇琏所筑(注32)。范成大入蜀,路过归州麻县堆下,昔时需登极天下之险的山路,后经浮屠法宝于山脚刊木开路后,就避开这段险厄之山路,时孝宗淳熙四年(1177)(注33)。筠州之街衢之重新砌筑,是得力于僧体谦。体谦募缘得钱一千万,其中施三十万到一万钱者凡若干人,一万钱以下者不可胜数,另有一些喜舍人士则筑路五百尺至百尺。街道北断于江,南、西侧则围绕阛阓凡若干万尺,中间横渠暗沟则筑桥若干所加以沟通。体谦麻衣草鞋董其役,夙夜匪懈,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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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29) 《句容金石志》《石刻史料丛书》(1906)〈卷五,张洁砌街记〉 (淳祐七年,1247),页二四下~二五上。
  (注 30) 《至元嘉禾志》《宋元方志丛书》卷二六,莫若冲〈桥道记〉 (宝庆二年四月记),页一一上~一三上。
  (注 31) 北宋末叶、释惠洪,《石门文字禅》《四部丛刊初编》卷二八,〈长沙甃街〉,页三~六上。
  (注 32) 南宋末叶释道璨,《柳塘外集》《四库全书》卷二,〈□山砌路记〉,页二五下。
  (注 33) 《吴船录》卷下,页一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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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于施者,暮宿于瓦舍,一毫之钱不入于私,皆交由某氏主掌,朱出墨入,凡若干年始竣事,时治平元年(1064)(注34)。绍兴十九年,靖州初设,郡百废待举,地方官刘、王乃责成进士陈大有及僧世遂、祖能负责铺筑州之通衢七百余丈,费用乃出于刘、王二人之俸及四方捐输,而秋毫无及于民(注35)。
  僧侣也热心参与其他的建设项目,如广州清海军的福全门为浮屠福资所建(注36)。
  宋代僧寺对旅游者提供食宿,这是大家所熟知的事。宋代士庶于寺院中休息、游观、住宿、吃食、饮酒、宴客、沐浴等等不一而足,僧寺所提供之功能已超过今日之旅社、旅馆。宋代有专门为接待游僧而设之接待院,或接待朝拜佛教圣地士庶如五台山之普通院等,这也是我们所耳熟能祥之事。宋代官府也注意到寺院的这种功能,因此,在一些险要山区素乏驿传之路上,兴建庵舍接待过客,不仅使旅游者有歇息住宿之处,同时因为庵舍之存在而使作奸犯科之宵小敛迹,藉以维持地方上的治安。例如由潮州至惠州途中,由漳州至潮州南路一百里至漳浦县有仙云驿,又南行百九十里有临水泽,路远驿少,无寸木滴水,行人寄宿无所,有司乃斟酌道里远近随铺立庵,命僧主之,以待过客,且置田赡僧,俾僧守庵。于是南路共有十三庵,包括木棉铺庵(贾似道即被杀于此庵)、甘棠铺庵、横章铺庵、仙云驿庵、梅林庵、无象庵、黄土庵、云霄庵、径心善护庵、大悲铺庵、半沙铺庵、临水淹、竹林庵,皆郡守傅伯寿所创置,时孝宗淳熙末年(1189)。其后伯寿侄壅嗣为守,又创东路。东路有通源铺庵(为第三铺),为郡守方淙所设,亦赡以田;另有龙江庵(即第五铺)。由漳州往东至泉州同安县,有鱼孚庵。以上共十六所,除鱼孚庵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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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34) 北宋、余靖,《武溪集》《四库全书》卷七,〈筠州新砌街记〉,页一上~二下。
  (注 35) 南宋初叶汪藻,《浮溪集?浮溪文粹》《四库全书》卷十九,〈靖州营造记〉绍兴廿一年,(1151),页五上~七上。
  (注 36) 南宋、刘克庄,《刘后村大全集》《四部丛刊初编》卷九十,〈广州重建清海军双门记〉,页七七六上~七七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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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皆在漳州属境。诸庵创置之初,皆为十方院,因有司更迭,主僧无常,寺田为巨室豪家所占,时日既久,庵圮僧亡。至郡守黄朴(注37),除于东路创置鹤鸣庵(第二铺),置田以赡僧外,并重建半沙、云霄、仙云、鱼孚诸庵,其中鱼孚庵虽属泉州,费用仍由漳州支付,其他十二所庵亦加以装修一番。经过黄朴的一番整顿后,昔时行旅视为畏途,今则与行经中州通都大邑无异,同时为了避免过去僧逃庵荒的结果,黄朴向朝廷建议,将十七庵皆改以甲乙相承,庶免再遭覆辙,以图长存。朝廷亦予同意(注38)。而杭州富阳县胡鼻山山势峻峭,下瞰大江,路窄而险,行者深以为患。山路复有亡赖之徒作奸犯科,甚不平静。孝宗乾道时(1165~1173)县令陆楠下令辟路,沿山路建庵以僧守之,人称便利。后庵坏僧散,旅者行走其间皆惴惴不安。宁宗嘉定九年(1216)郡守曾治凤又重修山上石路,并葺庵以存僧。自从有庵僧之后,奸人为之销声匿迹(注39)。
  像这种守庵以僧,赡庵以田,藉庵僧达到守护山路的功能,我们在宋代桥梁、水利的维修和巡逻等方面,都可以看到相同的作法,就是宋代的功德坟寺也同样是藉庵僧来达到守坟之目的。
  宋代寺院对于泉源的开发与维护,已有前辈学者著文探讨(注40),无需赘言;此处特别指出另一项殊少人注意的事,即宋代寺院对于森林保育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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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37) 方杰人师,〈宋代佛教对旅游之贡献〉,原载《东方杂志》复刊五卷三期,(1971),页三三~四四。今收入《方豪六十至六十四自选待定稿》,本文所用为抽印本。
  (注 38) 《光绪漳州府志》(台南文献会印,1965)卷三,〈疆域〉,引《正德府志》,页九下~一○上,《后村先生大全集》卷八十九, 〈漳州鹤鸣庵记〉,页七六四下~七六五上。又见《闽书》卷三七,〈建置〉,页一三上。
  (注 39) 《咸淳临安志》《宋元方志丛书》卷五,〈山川〉,页二下~三下,引陈震记文。
  (注 40) 方杰人师,〈宋代佛教对泉源之开发与维护〉,原载《大陆杂志》四十二卷七期,(1971)页一~九,今收入《方豪六十至六十四自选待定稿》,本文所用为抽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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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寺院多位于郊区或山区,以避尘世之喧嚣扰攘,故有不少僧人即在寺院附近种植松杉林木,种植林木的目的许多少为了寺院本身的利益著想,因为可以樵薪或出售图利,但是此举对于森林的保育和水土的维持应有相当正面意义,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
  根据刘渭于徽宗崇宁元年(1102)所撰记文,永净住持明州象山县蓬莱山寿圣禅院时,除鼎新堂宇殿门之外,又开垦三百亩田以赡僧供,并值松十万本以助众山之森秀,其徒慧初、义琛与郡豪吴骥亦相助而成(注41)。永净的植松十万本很明显的是为了森林的维护,与寺院的私利恐无关。仁宗庆历元年(1041)衡山福严禅院长老省桥及其徒环院百里种杉十万棵,宋祁还特别撰文记述此事(注42)。庐山山南属南康军有一所万杉院,是真宗景德二年(1005)僧太超所建,太超并于山上植杉万本,事闻于朝,乃赐钱、土田、佛像、御容等,而该院亦因此于仁宗天圣中(1023~1032)改寺额为万杉院(注43)。同属山南南康军的罗汉禅院,祥符三年(1010)祖印大师行林继任,乃沿官道十里植松,直达军壁,遂使行人往来如织,该院为之应接不暇,杨大年并撰有〈栽松记〉(注44)。孝宗淳熙十年(1183)蜀简州僧希问住锡泰州石庄明僖禅院,时院圮废不堪,希问悉捐衣钵募工重建,院近江边,为免啮荡,乃环院植松柏数千以煞水势(注45)。江宁县方山上定林寺,孝宗乾道时(1164~1173)僧善鉴开始在山经营土木,疏泉莳松(注46)。又湖州乌程县菁山有一所普明寺,绍兴五年(1135)闽僧观禅师始来结庵。淳熙五年(1178)观师卒,师弟了庵审公继嗣。了庵三传柏庭,柏庭五传断江,皆以甲乙相传。元文宗天历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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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41) 《乾道四明图经》《宋元方志丛书》卷十,〈记〉,页一六上~一七上。
  (注 42) 北宋、宋祁,《景文集》《四库全书》卷四十八,〈福严院种杉述〉,页八下~九下。
  (注 43) 《庐山记》卷二,页一○三四中。
  (注 44) 《庐山记》卷二,页一○三五中。
  (注 45) 《烛湖记》卷九,〈泰州石庄明僖禅院记〉,页二一上~下。
  (注 46) 《江苏金石志》《石刻史料丛书》卷十五,朱舜庸〈方山上定林寺记〉 (嘉定十三年,1202),页一○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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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9)寺凋蔽已久,庄田多质押于富室,住持玉林妙琼以己资尽复所质庄田,并修佛殿、法堂,院外则筑墙围绕,并树巨木五十万株(注47)。此为入元之事,仍可取为资料,以俾研究之用。另外,筠州洞山普利禅院自洞山良价于唐宣宗(846~859)开山,第十一世住持曲江晓聪(~1030)于大中祥符三年(1010)应命而来,于山东北手植松万株,凡植松一株,坐诵金刚经一卷,常自称栽松比丘,其地遂号金刚岭。又十二世住持合肥自宝(俗姓吴)开堂十六年,未尝出院门,为江南、岭南二十余州人所信向,手自植松万株,事见余靖《武溪集》卷九〈筠州洞山普利禅院传法记〉。无准师范(1178~1249)于理宗绍定六年(1233)后住持径山寺二十年,植松杉数百万株于寺旁,事见《径山寺志》卷四,更是大规模的栽种。
  有关寺院对于森林的保育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就资料来说目前仅能举出以上数例而已,实不能与寺院对于泉源的开发和维护相提并论,方杰人师生前曾有意撰写〈宋代寺院对于古木的维护〉一文,与本节应有关连,惜方师未能及时撰就。
  四、救济事业----养老、济贫、赈饥、慈幼、医疗
  佛教与社会救济有密切关系。中国佛教属大乘佛教,即是所谓菩萨佛教,以修菩萨行为主,在四弘誓愿与大波罗蜜行之下,以弘布大乘菩萨的精神为根本理念,对于疾病治疗、灾害救济、贫民救助皆视为佛教徒的当然任务。
  佛教社会福祉事业的指导理念是发扬佛的慈悲,对有需要者行布施,加上《福田经》、《梵网经》宣传,使悲田敬田的福田思想充分显现。有所谓二福田、三福田到七福田、八福田说法,《梵网经》八福田中,以看病福田为第一。
  对于社会福祉事业的热忱参与,本是佛教徒在人世间修练的必然过程,也是人格的完成中应该努力去做的事。内在修为的完成与外在社会幸福的达到,内外双修方为功德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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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47) 《金华黄先生文集》卷十一,〈菁山普明寺记〉,页一一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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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僧传中不乏高僧致力于社会福祉事业的例子,较制度化的则有北魏僧祇户、僧祇粟、佛图户等,这些都是著例。对于一般庶民的救济事业则有唐三阶教化度寺的无尽藏制度。
  至于唐代的悲田养病坊,对于贫困者施予救济和医疗,这也是大家耳熟能祥的事。悲田养病坊半官方半民营方式,成效为政府所认同,故武宗灭佛时,特给予寺田以示奖励,以免悲田养病乏人料理而中断。
  中国大乘佛教所具有社会教化精神,和佛教出家隐遁思想似乎殊异,但是对于社会所体现的正面意义是值得肯定和宏扬,故僧人积极参与社会福祉事业,这是事实也是值得效法的。
  中国农村的贫困生活,一遇天灾,饥民充斥饿殍遍野,为政者亦想尽办法筹谋对策。有关救灾史大体上也详述政府的救荒政策,如邓云特《中国救灾史》、冯柳堂《中国食粮政策史》等,但是对于佛教所参与的救济却只字不提,未尝不是憾事,是故有必要加以补充说明。而且学者们在探讨宋代的救济事业也偏重官方的措施和政策,多少忽略佛教教团的贡献,因此,也需加以彰显,使宋代佛教寺院和社会的关系有更清楚的脉络和环节。
  宋代对于救济事业的措施基本上是沿袭著唐代悲田养病旧制而来,但是在制度、组织和精神等方面都加以强化而超迈唐代,而且也是宋代以后各朝代所难以望其项背的。所以宋代政府对于恤政这一政策的执行和管理是相当出色和成功的,这也是近代学者一致公认的事实(注48)。本文不想重复论述这些史实,而是要特别指出宋代政府所推动的这些救济措施与佛教教团的关系到底如何?僧人又居间扮演何种角色和功能?除了官方所办的救济事业以外,私人所举办的救济事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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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48) 金中枢,〈宋代几种社会福利制度----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刊《新亚学术年刊》第十期, (1968),页一二七~一六九。 王德毅,〈宋代的养老与慈幼〉,原载《中央图书馆馆刊特刊:庆祝蒋慰堂先生七十荣庆论文集》,(1968)。今收入同氏著《宋史研究论集》 (台北:鼎文书局,1972) 第二辑,页三七一~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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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教团的关系又如何?这些问题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和焦点。
  宋初因袭唐代悲田养病旧制在京师设东、西福田院 (受佛教福田思想影响,遂以命名 )。英宗时增置南北福田院,共有四福田院。宋代福田院亦由僧人负责,因为根据范祖禹于哲宗元祐二年(1087)十二月二十日〈乞不限人数收养贫民札子〉所云(注49):
  臣窃见四福院条例,逐院每年特与僧一名紫衣,行者三人剃度,推恩至厚。……亦乞详酌立定分数,每存活若干人即与剃度一名,如死损及若干人即减剃度一名。
  当时四福田院每院只以三百人为额,范祖禹乞奏不限人数,并且请求订立考绩程规,俾对职司其事之僧行有所奖惩。旧制每所福田院逐年给予僧人紫衣一名,和剃度行者三名,皆依惯例办理,并无奖惩办法。元祐二年紫衣和度牒早已公开出售。崇宁元年(1102)福田院改名居养院,名称虽易,职责当无甚更革。地方亦设有类似机构,但名目各异耳,亦由僧行主管(注50)。南宋以后,有关居养院的资料较多,可以略窥其制。
  徽州于绍兴元年太守徐谊创居养院,其制与元符体制大略相同,有如小兰若,置田三百亩以养之,命僧主其事(注51)。吴兴于绍兴三年置利济院,拨田养之,岁收租米赡养,差遣僧、行各一名主管收支事宜(注52)。严州淳化县有安养院,是由旧的安老坊改建扩充而成。先由道士江如海负责洒扫,未久即责成弥陀院道者童师总出入。并有僧了勤舍仁寿田五亩,四向院僧支久舍太平乡田十亩及其他官田、沙地等。岁收谷一千三百二十八斤,米一石五斗,钱六千八百文,绢五疋,并有砧基簿交付西隅官汪万石收掌,由官代为催收,而命传教寺僧师亮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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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49) 范祖禹,《范太史集》《四库全书》卷十四,〈乞不限人数收养贫民札子〉,页六下~八下。
  (注 50)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之四。
  (注 51) 《弘治徽州府志》《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卷五,〈恤政〉,页五一上。
  (注 52) 《弘治徽州府志》卷五,〈恤政〉,页五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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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收支出入,以备洒扫和修葺之用(注53)。可知这所养院是由弥陀道者童师总其成,但是院田之催收则由西隅官汪万石负责,会计出入则交给传教寺僧师亮,各有职司,以免弊端。吴兴有利济院,知州王回复于绍兴三年置,亦拨田租养赡,差僧行各一名主管收支。(注54)。
  另外建康则设有养济院,嘉定五年(1212)黄公度所创,规模小,收养不多,景定时(1260~1264)于城南北并置两所居养院,每院度一僧掌之,收养贫民以五百人为限,并取得宋兴寺废寺额,择僧住持,总督其事。拨户绝田五百九十余,山五百一十九亩以供僧行,又捐钱千缗就宋兴寺置质库,以其赢余每三年买祠部度牒作为有功之行者剃度之用,俾掌两院事务(注55)。所以建康府之居养院共有两所,每所居养院除由一僧主管外,另有宋兴寺僧行负责,统筹办理两所居养院的一般事务,所以官方就拨户绝田山以供宋兴寺僧行斋粥,并特以现钱置质库以为该寺行者将来剃度购买度牒之用,俾有所承继,以免后继乏人,立意甚佳。和州除由僧行看管居养院外,还有兼具居养安济之意的养济院,创置于宁宗嘉泰元年(1201),亦轮差僧行各一名,主掌点检粥食(注56)。明州于理宗宝祐五年(1257)设有广惠院,以收容寡孤废疾者,其规式是管院行者月支米一硕,盐菜钱十五贯;监董行者以三年为限,于见管钱内拨充买度牒披剃。披剃后或留或去皆可(注57)。
  南宋宁宗以后,地方多设有慈幼庄、慈幼局、婴儿局等,专门收养弃儿或贫儿抚育之,如建康慈幼庄是嘉定十年 (1217) 真德秀所创,并措置到诸州县没官田产立为庄,管庄人系由蒋山、保宁、清凉、天禧四寺每岁轮流差僧一人、行者二人负责,管干庄务收支并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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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53) 《嘉靖淳化县志》《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卷十四,〈文翰〉,引石宗万于开禧二年(1206)所撰〈安养院记〉,页一八下~一九下。
  (注 54) 《嘉泰吴兴志》《宋元方志丛书》卷八,〈公廨〉,页六下~七上。
  (注 55) 《景定建康志》卷廿三,〈城阙志〉,页三四下~上。
  (注 56) 《宋会要辑稿》(台北:新文丰出版社,1976)〈食货〉六十之二。
  (注 57) 《开庆四明续志》《宋元方志丛书》卷,页二六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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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粮种,每月共支米五石,香油钱十贯(注58)。慈幼庄的经费来源是没官田庄,而田庄的经济和收支则由四寺僧行轮流当差。故僧人虽然不参与慈幼庄之抚育工作 (事实上也不大可能参与),但还是经管它的庄田收支。
  以上之福田院、居养院、慈幼庄等都是由官方委托寺院僧行经办,有一定组织和程规,相当制度化的救济制度。至于临时遭遇灾害而造成饥民饿殍充斥时,地方官随时安排的救济工作也都与僧人有密切关连。如孝宗乾道八年(1172)五月二十八日饶州知州王言奉诏赈饥,而责成僧绍禧、行者智修煮粥,供赡五万一千三百六十五人;另有僧法传、行者法聚供赡三万八千五百一十六人。故诏令僧绍熙、法传各赐紫衣,行者智修、法聚各赐度牒(时每道价四百贯)披剃(注59)。
  以上官方所主办的救济事业,多责成僧行负责其中的庶务行政工作,至于庶人所发动的赈饥,有时候也是由僧人来担任最繁重的庶务和行政。最好的实例是南宋中叶的刘宰 (1165~1238)。有关刘宰的赈饥据刘子健先生的研究(注60),刘宰于嘉定二年(1209)首次赈饥,掌事的有三位乡人,一位茅山道士石元朴,而主要是龙泉布金寺主僧祖传。其中石元朴中途以私事退出,祖传则自始至终参与。布金寺原为废寺,仅存茅舍。曾布后人吏部尚书曾唤加以重建,刘家亦可能捐助。这个重建的布金寺,即由曾家选僧祖传主持。这次赈饥主要是针对弃儿。刘宰并撰有〈嘉定己巳金坛粥局记〉,详细记载赈饥源起、目的、作法、费用等等,资料相当珍贵。
  嘉定十七年(1224)第二次赈饥,规模最大,并撰〈金坛县嘉定甲申粥局记〉,主其事的是龙泉布金寺僧慧鉴,慧鉴是祖传的徒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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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58) 《景定建康志》卷廿三,〈城阙志〉,页三九下~四○下。
  (注 59) 《宋会要辑稿》〈道释〉一之三十六。
  (注 60) 刘子健,(刘宰和赈饥(,原载《北京大学学报》第三期,(1979),页五三~六一。今收入氏著《两宋史研究汇编》(台北:联经出版社,1987),页三○七~三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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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次共救济饥民多达一万五千人,这是历史记录(注61)。四年后又开办第三次粥局,但是是否仍由僧人主其事不得而知,但是根据他所撰〈戊子粥局谢岳祠祝文〉“乃由甲申故事”来看,或许还是委托僧人负责,何况又有前两次的丰富经验,这种可能性极大。
  佛教与医疗颇有渊源,佛教经典中如《金光明最胜王经》的〈除病品〉即完全是医书;将医科分为八科,并详细讨论病因与疗法。而《华严经》、《涅槃经》、《法华经》、《维摩经》也都有治病的说法。
  《大正藏》中有不少与医药有关的经典,如吴、竺律炎译《佛说佛医经》(大正藏七三九),东晋,昙无兰译《佛说咒目经》(大正藏一三二八)、《佛说咒小儿经》 (大正藏一三二九)等;至于中国僧人所撰的医书,保存在《隋书》〈经籍志〉中就有不少,如道洪《寒食散对疗》一卷,智斌《梁解散论》二卷,慧义《寒食解杂论》七卷和《解散方》一卷,昙鸾《疗百病杂丸方》三卷和《论气治疗方》一卷等(注62)。
  病院的设立最有名的是唐代的悲田养病坊,部分寺院则设有病院收容贫病者。洪昉禅师在陕州城中龙光寺建病坊,经常收容病者数百人,甚至惠及疠疾、癞病患者。癞疠者所发出之恶臭污秽,人们掩鼻避之唯恐不及,僧人不仅收容而且亲自为之洗涤、吸脓,如唐初蜀地福成寺道积,和唐初石头城的智严即是著例(注63)。
  宋代官方先设有福田院以兼收容疾病者,崇宁元年(1102)八月专设安济坊以照顾有疾者,但是在此之前地方亦置有类似安济坊机构,如苏轼知杭州时,因杭为水陆要枢,故疫病远比他处多,元祐四年(1089)十一月,即设有安乐坊,三年医愈百(千?)人,给紫衣和度牒一道。其后因专设安济坊,遂改安乐为安济。但仍然由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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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61) 刘子健,前引文,页三四八~三五三。
  (注 62) 道端良秀,《中国佛教社会经济史?研究》(京都:平乐寺书店,1983),页三三七~三六二。
  (注 63) 道端良秀,《唐代佛教史?研究》(京都:法藏馆,1967)第四章第三节,〈悲田养病坊????〉,页三八八~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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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掌,以三年为期,医愈满千人,即赐紫衣和祠部度牒一道(注64)。当时各州县所设的安济坊或不止一所,皆以僧人掌管其事。僧人主要是负责庶务性的工作,如收容病患、登录造册、煎煮药末、看顾病人等,但是也有亲自参加医疗的医僧(注65)。南渡后,多合居养、安济为一,名为养济院,院中除医官二名外,另有童行二名煎煮汤药,照管粥食(注66)。
  至于僧人私自的医疗行为也不少,一些证据显示有些僧人即全以医疗为主,故被冠以医僧之名(注67)。这些医僧大体皆能秉持以救人疾苦为素志,虽然也有少数藉以牟利者;其中较著名的例子是医僧宗可。僧宗可俗姓张,原为金坛大族,父以子多而贫,命可出家,礼医僧文范为师,尽传师学,以医招请必往,用药谨慎,不因贫富有所差别(注68)。这些医僧是否参加安济坊的医疗工作不得而加,但是他们却有因医疗济世而赐紫衣的实例(注69)。
  由寺院开办的药局、药寮则以龙门胜善寺最为有名。寺为文彦博于熙宁七年(1074)所置,为功德坟寺。文彦博悯庶民疾苦,不得医治,乃择僧之知医者主掌药寮,并捐出珍藏医书数百卷、良药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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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64)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之四。《清波杂志》卷上,页一四上~下。《咸淳临安志》卷四十,页七上;同书卷八八,页二上~下。《续资治通鉴长编》(台北:世界书局,1964)卷四三五,页二上~下。
  (注 65) 《渭南文集》《四部丛刊初编》卷廿五,〈书安济法后〉,页二二六。
  (注 66)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之八。
  (注 67) 《乐城集》《四部丛刊初编》卷十三,〈赠医僧鉴清二绝〉和〈赠医僧善正〉,页一六二下~一六三上。
  (注 68) 刘宰,《漫塘文集》《四库全书》卷三一,〈医僧宗可塔铭〉,页三三上~下。
  (注 69) 北宋末叶、沈辽,《云巢集》《四库全书》卷七,〈广照大师塔铭〉,页七下~九上。《弘治徽州府志》卷十,祁门县云平庵有僧庆修赐紫衣,号佛光无碍大师;其徒总恭亦名医,赐紫文,号普决圆照大师。(页六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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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和药器具,并自撰药寮记以说明原委(注70)。丹阳普宁寺为邑中第一大寺,高宗南渡时曾宿寺之医药院。最初寺之医药院由慈济师和神济师负责。岁月一久,慈济早已绝嗣,院亦沦为官舍,神济则一脉相传,其法嗣普清与徒福山皆能以医术所得,全力重建鼎新普宁寺(注71)。
  五、慈善事业----漏泽园、义冢、浴室
  宋代寺院对于慈善事业的投入是相当全面性的,尤其是漏泽园(公共坟场)更是寺院的专利品,在宋代以前根本没有漏泽园这一制度,仅有私人或官方出面义葬流民,并无制度化。宋代以后的漏泽园大体上也承袭宋代的体制,仍由僧人主管,所以宋代以来漏泽园的发展与佛教寺院关系密切。
  神宗崇宁三年(1104)二月三日蔡京推广义葬流民之事,立漏泽园制度,以官地收葬无主及穷乏骸骨,并令州县一体仿照施行(注72)。漏泽园的全面设立与宋代火葬习俗的流行有关,政府希望提供坟地给那些无力土葬者掩埋,一方面藉此戢止火化的盛行,并革除亲人死十数年尚不得安葬,寄槥于僧寺之恶习(注73)。
  漏泽园外有藩墙限隔,葬埋法是人给地八尺或九尺,以为墓地,方砖二口,以千字文为号,记死者姓名、乡贯、年月日以为标志、及棺木、絮、纸、酒、仵作行下工食钱以资敛葬,并置屋以为祭奠之所,听亲属享祭追荐(注74)。宣和二年(1120)罢斋醮等事,余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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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70) 《范太史集》卷三十六,元丰六年(1083),〈龙门山胜善寺药寮记〉,页一上~三上。有关寺院所开设的药局,亦请参考拙作《宋代佛教社会经济史论集》,页二二○~二二一。
  (注 71) 南宋、黄震,《黄氏日抄》 (京都:中文出版社,1979) 卷八十六,〈普宁寺修造记〉,页七下,八下。
  (注 72)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之三。
  (注 73) 见拙作〈中国的火葬习俗〉一文,刊《传乐成教授纪念论文集:中国史新论》(台北:自印本,1985),页六九一~七三九。
  (注 74)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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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75)。然南渡之后,春冬醮祭犹存。县及园各置图籍,置柜封锁,县令迁转时亦需点检移交(注76)。
  漏泽园经费取自常平钱米,杭州仁和、钱塘两县原来只有三所,咸淳时(1265~1274)增加为十二所,官府委有德行僧二员主管,月各支常平钱五贯、米一石。(注77)。
  主管漏泽园之僧行政府订有奖励办法,绍兴十四年恢复漏泽法,临安规定每葬及二百人,官府保明申奏朝廷,赐紫衣一道(注78)。其他地方可能也是如此。
  自蔡京于汴京创置漏泽园后,各州县皆能禀持中央旨意,在很短时间内觅地筹设(注79)。各地漏泽园规模大小不一,有些则因人口众多而不只一二所,如杭州仁和、钱塘两县由原来的三所,到咸淳时扩增为十二所。漏泽园大多选择高亢不毛之地三五十亩,但是也有较大空间者。钱塘县原有的二所皆在惠民乡,各阔四十余亩,仁和县一所在仁和县芳林乡,阔七十余亩。漏泽园在全面设置后,也是废立不一,所以端赖地方官振蔽起废。如台州府治之漏泽园乃奉旨创建,地止三十余亩,守僧又护持不力,百姓遂在道路随意掩埋。宁宗嘉定四年(1211)郡守黄□重新规划,除重葺旧园外,又于园外另觅土地,得庵三所建置为新园。旧园外筑有围墙,墙内分若干层,每墙分若干穴,每穴广七尺,长一丈,葬时掘深五尺;每三层横穿一沟,沟广二尺,深六尺以排水,约可埋一千五百四十八人。新园则可掩埋二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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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75)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之七。
  (注 76)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之四。
  (注 77) 南宋、吴自牧,《梦梁录》 (台北:大立出版社,1980) 卷十八,〈恩霈军民〉,页二九三~二九四。《咸淳临安志》卷八十八,页三上~四上。《淳祐临安志》《宋元方志丛书》卷七,页二三下~二四下。
  (注 78)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之九。
  (注 79) 明州各县漏泽园多在崇宁三年、四年即先后建置,分别见卷十四,页七下;卷十六页一一上;卷十八,页一一下;卷二十,页七上;卷廿一,页一○上。台州仙居县有漏泽院,崇宁三年建,见《嘉定赤城志》《宋元方志丛书》卷廿九,页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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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人。有地无力者,由官方接济费用,宗室及士大人给五千,小孩给二千,余则大人三千,小孩一千五百。火葬者亦许瘗骨灰(注80)。宜兴县的漏泽园根据刘宰记文,似在绍定时另征收户绝田一六三亩,除建寺以居守僧外,为屋十八楹,复买田岁收米一四八石以食守者(注81)。泸州有旧园、新园二所。新园是孝宗淳熙九年(1182)郡守赵雄所置,命开如,真如寺二僧主掌安葬饥民,事毕上奏,赐给二僧紫衣、师号(注82)。
  全国所设置之漏泽园有一定的程规和管理办法,较少弹性。所以在遇到特殊状况如兵灾时疫或许不能发挥功能。因此,某些州县在漏泽园之外,又另设有义阡或义冢来因应需要,这些义阡或义冢也是由僧人负责。
  建炎二年,金兵南下,建康遭蹂躏,死者达十分之四,叶梦得召募僧道敛葬,累数二百得度牒一道。于是召募到行者二十人,包括华藏寺五人,能仁寺五人,保宁寺五人,清凉寺三人,寿宁寺二人共筑义冢八所,掩埋遗骸全体者四千六百八十七,不全者七八万。计费谷二百斛,钱三百万 (注83)。 理宗端平三年(1236)制置使陈调兵江北剿金兵,战死者甚多,乃于建康北门外覆舟山龙光寺侧开筑二义冢收埋阵殁骸骨。并给牒度二僧守冢,给田四百五十亩,以租入供追荐(注84)。
  建康除义冢外,还有义阡。真德秀于宁宗嘉定八年(1215)在南北两门外置立南北义阡,差僧道看管。南义阡造庵一所,有屋三间,由邻近殊胜寺轮差僧行各一人在庵专一看守,早晚焚修,每月支钱三贯,米一石,设立之初系僧道明、行者濮了茂主掌。北义阡则由后湖真武庙道士孙守清看管。真德秀并立下规约,如每穴限深五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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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80) 《嘉定赤城志》卷五,〈公廨门〉,页九上~,一○上。
  (注 81) 《漫塘文集》卷廿三, 〈宜兴县漏泽园记〉,页二八上~三○下。
  (注 82) 《永乐大典》卷二二一七,〈园〉条。
  (注 83) 南宋初叶、叶梦得,《石林居士建康集》《四库全书》卷四,〈建康掩骸记〉,页五下~八上。
  (注 84) 《景定建康志》卷四三,〈义冢〉,页四八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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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一丈,看管僧道不得擅离职守,否则不支给钱米。若义阡已遍满,则申官司掘出火化等。但是后来义阡因无垣墙,遭牛羊逐踏,军民杂葬,骸骨暴露。理宗开庆元年(1259)马光祖再守建康,乃重新修筑成四所义阡。四周围以垣墙,严密锁钥,非丧祭不启。委上元、江宁两县尉负责。两县尉又遴选义阡附近之寺僧主管,东阡是半山寺,南阡是宋兴寺,西阡是清凉寺,北阡是永庆寺,月各支给十八界六贯,米一石。其中因顾虑半山寺距离东阡较远,乃另创庵三间,由寺选僧行各一名守视。又于清凉寺西偏得地三十余亩以扩充西阡之空地(注85)。
  孝宗淳熙八年(1181)临安遭时疫,有地之家惑于取利,往往发掘旧冢以掩埋新骸,遂致骸骨遗弃暴露于外,不得掩埋。官府乃令在府城四门外作义冢四处,每处委僧十人,童行三十人负责,僧行食钱令本府支给(注86)。嘉兴海盐县因滨海关系,多有溺死者,随海潮漂至沙滩上。淳熙二年县令陆竣乃于县北荡山置义冢,令僧师俊董其役。依山势高下分为三级,广五亩,外环以垣墙,凡瘗一四六人(注87)。常熟县除漏泽园外另有义阡,是理宗嘉熙元年(1237)令王瀹所置,命报慈寺僧主管,另创庵三间以居住,又买田六十二亩,米四十二石,以岁收为给养之费,以遏止火化之流习(注88)。
  另外,还有称为普同坟者,普同即普通,与普通院相同,指一般民众皆可利用,这与义冢、义阡之义字意义相同,如福州怀安县于绍兴十一年所筑即称为普同坟。时丞相张浚令芙蓉寺僧主掌,于北门外营四穴,男左女右,各广二丈二尺,深二丈。乾道元年,另于天王院东作三坟,则称之为义冢(注89)。漳州也于绍兴十六年至廿年在城北筑二大冢,命名为普同,时郡守刘才邵下令凡郡人有丧而不能葬者皆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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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85) 《景定建康志》卷四三,〈义冢〉,页四五下~四九下。
  (注 86) 《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十八之十四、十五。
  (注 87) 《至元嘉禾志》卷廿四,陆竣〈义冢〉,页九下~一○下。
  (注 88) 《琴川志》《宋元方志丛书》卷一,〈义阡〉,页二四上~下。
  (注 89) 《淳熙三山志》《宋元方志丛书》卷三,〈地里类〉,页一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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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同坟,嘉定十六年(1223)郡守危又作三大冢,一在南山外,一在西中峰院前,一在北门外,每冢茔域大可容百十坟,凡葬二千二百具左右,并撰文记述其事。漳州俗尚亲死不葬,皆殡寄僧寺,有长达三四十年甚或二三代者,故郡守特置普同坟、义冢以矫其习(注90)。
  以上所提及的漏泽园、义冢、普同坟,其实皆是由官方主办,费用也是由官方支援,不过实际的工作则是交给僧人负责。这种作法在漏泽园未正式设置以前已有,可说渊源流长。如神宗曾诏令开封府各县拨官地三、五顷以掩埋无主或贫不能葬者,并令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名,三年与紫衣或改赐师号,再领事三年,期满去留自便(注91)。
  至于出于僧徒自发自愿的也不少。丹徒县有金山龙游寺长老净信与其他僧行二十人,当绍兴初年,金兵渡江尸骨遍野,乃加以收尸埋藏。洪迈于淳熙十四年(1187)记文特别追记(注92)。绍兴元年,官方委托僧宗华负责养济院者及外地流移死亡者遗骸之掩埋。僧宗华雇人抬棺出城掩埋,县尉置历检视并登录簿籍再申报朝廷,朝廷规定每二百人给度牒一道(注93)。湖州马墩镇行者祝道诚收埋运河遗骸一千二百六十余具,乾道三年(1167)六月廿一日诏赐度牒并给紫衣 (注94)。 不过,收葬遗骸最多的可能是一位日智比丘,他于建炎绍兴间共埋葬罹兵灾者几十万之多(注95)。
  收埋遗骸这种工作是一般人避之惟恐不及的,但是宋代僧人基于宗教淑世精神却热心参与,不辞辛苦,不避污秽,心无畏惧,令人钦佩。事实上,宋代佛教与养生送死中之送死关系非比寻常。僧人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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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90) 《万历漳州府志》《中国史学丛书》(台北:台湾学生书局)卷六,〈义冢〉。并参考方杰人师,〈宋代佛教与骸骨之收瘗〉,页一二~一四。
  (注 91)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之三。
  (注 92) 《至顺镇江志》《宋元方志丛书》卷九,洪迈〈重建龙殿记〉,页一一上。
  (注 93)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之八。
  (注 94) 《宋会要辑稿》〈道释〉一之三十六。
  (注 95) 南宋初叶、李弥逊,《筠溪集》《四库全书》卷廿二,〈宣州泾县铜锋瑞应塔记〉,页一九上~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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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诵经、做斋会、做水陆道场、及死后的诵经、超度亡魂、安葬等,连火葬也都是由寺院一手包办,僧人替人守坟在宋、元是相当盛行的。而且宋代僧人也替人看风水,仍是送死之事。刘后村先生有一首《赠风水僧》诗相当有意思(注96):
  向人说葬又谈空,郭璞瞿云(昙)并入宗。背得山经如颂咒,顶将禅笠去寻龙,偏(遍?)为檀越裁生圹,预定公侯出某峰;想亦自营归寂处,一邱卯(卵)塔种青松。
  僧人为人占卜说灾祥历代皆有禁令,恐其惑众滋事。由占卜而占风水亦自然之事也。
  宋代寺院颇多附设浴室,供僧俗沐浴除垢,并袪病疗疾,诚为善举之一,有些寺院更以‘浴室院’为名(注97)。
  为僧俗提供一处洗涤尘垢之浴室,既需薪炭,更需铁镬,所费不赀,或出于寺院之经营,或出于僧人之自营,其意义则同。以下试举出较著名之数例来说明。
  后唐洛阳中滩浴院智晖,乾化四年来洛州,见洛阳诸寺无所不备,唯浴室有阙,遂凿户为浴室,并葺南北岸数亩地为院,浴具僧坊皆焕然具备后,榜示各地,使僧徒皆来此除垢洗尘云(注98):
  由是洛城缁伍道观上流至者如归,来者无阻,每以合朔后五日一开洗涤,曾无间然,一岁则七十有余会矣。一浴则远近都集三二千僧矣。晖躬执役,未尝言倦。……加复运司奇巧,造轮汲水,神速无比,复构应真浴室。
  智晖所构筑的浴室规模宏大,每次来此澡浴的僧人就有二三千之多,其他俗人尚不在内,每年有七十余会,每月合计有六次浴会供应,而且后来智晖又想出以机器汲水,效率神速,并另建应真浴室。要维持这样规模的浴院,所需财力势必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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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96) 《刘后村先生集》卷二,〈赠风水僧〉,页一四上。此诗写于宁宗嘉定十二年(1219)以后。
  (注 97) 方杰人师,〈宋代佛教对旅游之贡献〉,页四二~四四。
  (注 98) 《宋高僧传》《大正藏二○六一》卷廿八,〈智晖〉,页八八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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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规模可与智晖相提并论的是宋汴京普净院常觉(896~971)。常觉所营造的浴室是每月三、八日供养全京城僧人沐浴,‘其或香汤汲住,樵蒸失供,觉必令彻小屋,抽榱桷而助焉。’常觉自后唐天成三年到后汉乾祐中(928~950)每月费钱约一百三十六万,二十多年间,总数则千万矣。经费虽说来自檀施,但若无常觉的化导之功,则事亦不成。由于他的利行济物,被推荐紫衣,他亦坚拒不受(注99)。
  其次有陕西扶风法门寺之浴室院,则自唐僖宗乾符年间(875)迄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百年间每日供僧俗千人沐浴,未尝中断过。浴室院并有浴室社长(时社长为王重顺)与社众,可见经费来源即出自于这些社众(注100)。 法门寺是当地名刹,此浴室院能提供每日千人沐浴,其规模应不下于智晖、常觉。韶州开元寺,为当地望刹,寺众最多,附郭之居舍皆无浴室,庆历时开元寺乃创建浴室,主其事者为比丘延吉。延吉修头陀行,劝化大众,于寺之东南创建浴室八间,委僧夔负责登录簿籍,每五日开浴室一次。延吉并将跨二江之浮桥改建,以大木和铁炼连结,使昔日易于漂浮之浮梁顿成康庄大道,而延吉亦因此被聘请为寺之住持(注101)。
  凡浴院之设必有大镬,雁荡山能仁寺嘉福院之铁镬重三千七百斛,为清信弟子刘化晟合家于哲宗元祐五年(1090)谨施浴室之用(注102)。负责铁镬的僧人名为知浴僧宗。湖州飞英寺浴院是僧判官表师以医术所得钱一百万,劝募得钱二百万营建,落成于仁宗嘉祐三年(1058),共分成二堂,冬用暖堂,夏用凉堂,并分设二级以供少长之用,开钜炉以燥衣,建大釜(镬)以化汤,筑方井以汲水;请僧元载、宗应负责浴室院之工作,击鼓以为进退,故虽大众杂沓而无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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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99) 《宋高僧传》卷廿八,〈常觉〉,页八八六下。
  (注100) 《金石续编》《石刻史料丛书》卷十三,〈法门寺浴室院灵异记〉,页二五下~二六下。
  (注101) 《武溪集》卷七,〈韶州开元寺新建浴室记〉,页一三上~一四上。
  (注102) 《东瓯金石志》《石刻史料丛书》卷五,〈嘉福院浴镬〉,页一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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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哗之虞(注103)。
  六、结语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至十日,日本《中外日报》社为纪念创刊九十周年,特在京都举办中日佛教学术会议,其中日本学者中村元氏撰写〈日本佛教的服务精神〉一文(注104),特别标榜日本佛教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紧密关连。
  对日本佛教来说,最重要的经典是《法华经》。《法华经》被认为是一部教导勤劳的经典,〈法师功德品第十九〉即说:“如人说已悟到《法华经》的真旨趣的话,‘诸所说法,随其义趣,皆与实相,不相违背。若说俗间经书,治世语言,资生业等,皆顺正法。’”接受《法华经》这种服务的精神,为社会福利事业而奉献的宗旨即风行起来。
  因此,圣德太子的政府就很有组织的推动社会福利事项。大阪的四天主院和元兴寺可说是日本最早的寺院,内设有四个院,即敬田、悲田、施药、疗病四院,由它的名称就可以知道它的性质。
  奈良时代(710~784)民间的僧侣也响应这种号召,凿井泉、设津济、造桥梁、备渡船等,其中最有名的是行基(668~749)。行基之后,继起的是弘法大师空海(774~835)。这样牺牲奉献的慈悲精神一直被持续下来。与宋代约略同时之镰仓时代(1192~1333),则有许多律僧致力于服务人群,社会福祉事业同样盛行。
  中村元氏的说法更可以印证宋代社会公益事业与佛教环环相扣的紧密关系,而且《法华经》在中国一直是唐宋僧尼试经的最重要经典,这种巧合是很有深意的。
  宋代佛教教团的猥滥和不法诚然是事实俱在,不容否认,政府也三令五申希望从各种层面和角度来加以控制,以期臻于建立一套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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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03) 《吴兴金石记》《石刻史料丛书》卷六,〈飞英寺浴院碑〉,页一七上~下,记撰于神宗熙宁元年(1068)。
  (注104) 译文刊《世界宗教研究》1986年第二期,页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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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周延的制度,但是教团人数多达数十万人,寺院数量亦一再膨胀增加,管理诚非易事;职此之故,僧侣之伪滥实无法根绝。但是不法者仅属少数,绝大部分的僧侣则奉公守法并且热心公益事业;他们对于地方公益事业的努力和贡献是相当广泛而且深入,如果没有僧侣的热诚参与,宋代地方公益事业一定无法顺利推动,而其成果亦将逊色不少。
  僧侣对于地方公益事业的积极介入,虽然与佛教之因果报应和福田思想有密切的关系,但是宋代佛教寺院之世俗化与社会化应该也是重要的因素。因为,宋代佛教僧侣在社会上原就扮演著举足轻重的角色和领导地位,佛教僧侣之坚忍情操和寺院经济之富厚,使得他们有能力来承担重责大任。宋代地方财政困难,公益事业无法顺利展开,而要仰赖地方之士绅和宗教团体之协助,其中佛教教团之努力和贡献是相当明显的。
  宋代佛教教团所积极参与的公益事业项目繁多,举凡桥梁、水利,道路的修筑和巡逻等,都不辞辛劳的出钱、出力,诚然令人感动。至于地方上之救济事业如养老、济贫、赈饥、慈幼和医疗等项目,大体上也由官方责成寺院之僧侣负责行政和庶务工作,使得宋代官办救济事业更臻完善。同时僧侣也接办地方之慈善事业如漏泽园、义冢、浴室等项目,其中如漏泽园和义冢一般人心生畏惧不敢介入,僧侣则基于宗教之精神而毫无难色的全权负责。宋代之救济和慈善事业制度尚称完美,应该和宋代僧侣的积极参与有密切关系。即连私人所举办之救济、慈善事业也与僧侣息息相关。藉由宋代佛教寺院与地方公益事业之紧密关系,更加肯定宋代佛教寺院在社会上所扮演的积极角色,同时也彰显宋代佛教对社会的正面功能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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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记:本文原载拙作《宋代佛教社会经济史论集》一书, (台北:台湾学生书局,一九八九) 页四一三~四四二,现转载并补订。
  一九九一?三?八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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