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一大师: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持犯篇)(2)
2014/9/3   热度:913
上来持犯总谗第八章别简性重竟 ------------------------------------------------------------------------------------ 弘一大师佛学文集
第九章 广斥愚教
▲事钞云“今时不知教者、多自毁伤。云此戒律所禁止、是声闻之法。于我大乘弃同粪土。犹如黄叶木牛木马、诳止小儿。此戒法亦复如是、诳汝声闻子也。” 资持释云“初叙倚滥毁伤。自毁者身为佛子、反毁佛教故。又自身禀戒、反毁戒律故。 如黄叶等此明倚滥、即佛经中有此言故。涅槃云。婴儿啼哭之时。喻小机也父母即以杨树黄叶而语之言、莫啼、我与汝金喻如来施权也婴儿见已、生真金候、便止不啼、谓得涅槃然此杨叶实非金也。非大涅槃木牛木马木男木女、婴儿见已、亦复生于男女等想。喻亦同上此明如来追述尔前施小之意。至涅槃时、决了权疑、同归常住、宁复有小耶。此所谓不知教也。”
△事钞续云“原夫大小二乘、理无分隔。 对机设药、除病为先。 故鹿野初唱、本为声闻、八万诸天便发大道。双森告灭、终显佛性、而有听众果成罗汉。 以此推之。悟解在心、不唯教旨也。” 资持释云“二无分隔耳。 对下明因机故。 故下引证、初证说小悟大。即无量义经。双下证说大悟小。即涅槃经。 以下准经显意。此谓如来一音演法、众生随类得解。然此但望言教是一、至于佛意不无密赴、故使随类得益也。此明不以所学、即判大小。但达其大者、一切归大、何妨学律。志之小者、所为皆小、徒自穷经。故曰。在心不唯教也。”
△事钞续云“故世尊处世、深达物机。凡所施为、必以威仪为主。 但以身口所发事在戒防、三毒勃兴要由心使。今先以戒捉、次以定缚、后以慧杀、理次然乎。 今有不肖之人、不知己身位地、妄自安托云是大乘。轻弄真经、自重我教。即胜鬘经说、毗尼者即大乘学。智论云、八十部者即尸波罗密。如此经论、不入其耳、岂不为。” 悲 资持释云“二三学次第为二、初推戒功二、先叙佛偏弘。施为者通语一期化物轨度。威仪即目戒学。主犹尊也。 但下次出所以、初明对病。身口即业、心使是惑。勃卒也。今下明次治。显戒学居初、释成为主耳。 今有下二斥诳妄三、初叙所计。位地谓薄地凡夫。安托谓无疑畏。轻真经者毁律教也、重我教者党所习也。即下据教反质。二文并约开会之义。由本小教、归一佛乘、故两皆云即八十即目段数、部即指根本一部。声闻但云尸罗、菩萨则加波罗密、即六度之一。如下伤其愚暗。教虽显了、闻而不信、故云不入耳。”
△事钞又云“故百喻经云。昔有一师、畜二弟子、各当一脚随时按摩。其大弟子、嫌彼小者、便打折其所当之脚。彼双嫌之、又折大者所当之脚。 譬今方等学者非于小乘、小乘学者又非方等。故使大圣法典、二途兼亡。 以此证知、今自目睹。” 资持释云“三相非灭法、初引经。师喻如来、第子喻学者。脚喻两乘、按摩喻寻究。其下喻学大毁小、彼下喻学小毁大。 譬下法合。可解。方等即大乘之通名。 以下显验。”
△事钞又云“恐后无知初学、为彼尘蒙。故曲引张。 犹恐同染悲夫。” 资持释云“三示意结劝中、初示广斥之意。彼即滥大不肖之者。尘蒙谓邪言恶见坏信丧道、犹如尘垢、秽于净物故也。 犹下嘱累。所谓素丝易染、朱紫难分。虽委曲指陈、犹未能知返。岂非禁情节欲举世之所难、纵意为非是人之所欲。且祖师之世、其风尚然。况及于今、无足怪矣。”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四
此章大科别录如下。
┌初叙倚滥毁伤
├二约理正破──┬初教逐机分
└三示意结劝 ├二三学次第
└三相非灭法
上来持犯总义中第九章广斥愚教竟
上来持犯篇中第一门持犯总义竟
第二门 持犯别相
持钝别相中分为二章┬一性罪
└二遮罪
第一章 性罪
上所列性罪、重轻不同。今列略表、预示其概。余如文中委明。
┌杀──杀人、上罪──杀非人、中罪──杀畜生、下罪
├盗──五钱、上罪──减五钱、中罪──一钱、下罪
├YIN──正道、上罪──非道、中罪
└妄──大妄、上罪──────────小、下罪两舌恶口绮语并同
性罪中分为四节┬一杀
├二盗
├三YIN
└四妄
第一节 杀
▲戒疏云“经明性重、多以此戒为初。岂非身为业先故、杀业因首故也。 言性重者、以性含轻重也、重则人道、轻则非畜。约境分心、故罪阶三位。”见戒疏记卷七
杀戒所摄、人及非畜。已下诸文、多约杀人而言。非人畜生、可以例知。
杀中分为三项┬一犯境
├二犯相
└三不犯
第一项 犯境
▲事钞云“人者律云、从初识至后识、而断其命也。初识者、谓初识在胎、犹自痴有滑、是识所依。乃至命终最后一念未舍执持、随暖坏者是也。” 资持释云“注中初至所依释上初识。大集经云。歌罗逻时此云杂秽。入胎七日状如凝酥 即凝滑也。即有三事、一命二暖三识。出入息为命、不臭不烂为暖、业持火大色不臭烂此中心意识为识。若坏凝滑、即坏识之所依、命暖随谢、便名犯杀。 乃至下释上后识。谓四大将解、识神未去、害亦成重。疏云、随有暖处、识在其中、即识住处、为命根摄。”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二项 犯相
犯相中分为二支┬一列缘
└二随释
第一支 列缘
列缘中分为二类┬一正明犯缘
└二别示阙缘
第一类 正明犯缘
▲事钞云“犯缘具五。一是人、二人想、三起杀心、四兴方便、五命断。”见事钞记卷十八
▲戒疏云“上明人趣。非人畜生加害等同、但罪轻为别耳。” 行宗释云“非畜二杀并五缘犯、具阙同之。”
第二类 别示阙缘
别示阙缘中分为五端┬一阙初缘
├二阙第二缘
├三阙第三缘
├四阙第四缘
└五阙第五缘
第一端 阙初缘
▲戒疏云“若阙初缘。小漫心起、但得三中罪、以非人畜杌三境替故。大漫心起、但得一中罪、三趣随犯俱无差故。若对克心、加王异境来替张处、则有四句可准上思。” 行宗释云“初阙三别、即大小二漫及克心也。 大漫一中罪者以三趣齐害、杌境来差、心期虽漫、望人从重、故得中罪。必对杌木起非畜想、应得下罪、非此所明、在文盖阙。 此中结句。大漫一句杌作人想。小漫三句一非人人想二畜生人想三杌木人想。克心中但加一句王作张想杀则同重、愉三同前故云四句、通前二漫总有八句。”见戒疏记卷七
此中结句、列表如下。
┌大漫一句─杌作人想─中罪 杀人方便罪──────────┐
│ (杌作非畜想─下罪 杀非畜方便罪今文阙略不明) │
├小漫三句┬非人作人想─中罪 杀人方便罪 │
│ ├畜生非人想─同 │
│ └杌作人想──同 │
└克心四句┬王作张想──上罪 行宗云张王是别、人趣是通、 ├总有八句
│ 今就通结故成杀重。 此约误 │
│ 言。若错不犯重、唯结杀张方 │
│ 便中罪。 │
├非人作张想─中罪 杀张方便罪 │
├畜生作张想─同 │
└杌作张想──同────────────────┘
错误之义。见前持犯总义、别简性重、第二节错误中委明。
第二端 阙第二缘
▲戒疏云“二阙想缘。亦有大小两漫及一克心。” 行宗释云“初通举三位。一一位中各有想疑单双之别、如指略中。”
△戒疏续云“且对克心生想有四句、一上罪三中罪也。 克心生疑有十句、一上罪九中罪也。谓直疑有四、互疑有六。亦可准知也。 克心双阙二缘四十句、如王境差心对有十、乃至杌木例可解也。” 行宗释云“二别释克心中。句法交乱、须作图相。三位不同。
初阙想四句┬───────────张作王想、上罪
├───────────张作非想、中罪
├───────────张作畜想、中罪
└───────────张作杌想、中罪
二疑心十句┬──────直疑四句┬张作王疑、上罪
│ ├张作非疑、中罪
│ ├张作畜疑、中罪
│ └张作杌疑、中罪
└──────互疑六句┬为张为非、中罪
├为张为畜、中罪
├为张为杌、中罪
├为非为畜、中罪
├为非为杌、中罪
└为畜为杌、中罪
三双阙四十句┬初王人来差十句┬直疑四句──┬张疑、上罪
│ │ ├非疑、中罪
│ │ ├畜疑、中罪
│ │ └杌疑、中罪
│ └互疑六句──┬为张为非、中罪
│ ├为张为畜、中罪
│ ├为张为杌、中罪
│ ├为非为畜、中罪
│ ├为非为杌、中罪
│ └为畜为杌、中罪
├二非人来差十句┬直疑四句──┬张疑、中罪
│ │ ├非疑、中罪
│ │ ├畜疑、中罪
│ │ └杌疑、中罪
│ └互疑六句──┬为张为非、中罪
│ ├为张为畜、中罪
│ ├为张为杌、中罪
│ ├为非为畜、中罪
├三畜生来差十句┬并同上非人 ├为非为杌、中罪
└四杌木来差十句┘ └为畜为杌、中罪
通前三心、总五十四句、三上罪五十一中罪。图中可见。但知前二心差境定、后一复加境差故号双阙耳。”
△戒疏续云“余大小漫、心境阙相可以准知。” 行宗释云“三指略二漫。小漫但除王人、则想有三句疑但九句。双阙除王境差、但存三境、亦各九句。总前三位、共有三十九句。大略同上图相、唯直疑中各除第一句为、又通改张字为人字读之。准前易见、不复重出。 大漫三境通害、但有杌为异境。止有一十三句。馥恐难晓、故须列示。
初阙想三句─────────────┬人作杌想、中罪
├非作杌想、下罪
└畜作杌想、下罪
二疑心六句┬────────直疑三句┬人作杌 、中罪
│ ├非作杌疑、下罪
│ └畜作杌疑、下罪
└────────互疑三句┬为人为杌、中罪
├为非为杌、下罪
└为畜为杌、下罪
三双阙四句─杌木来差───┬直疑一句─杌疑、一中罪二下罪
└互疑三句┬为人为杌、中罪
├为非为杌、下罪
└为畜为杌、下罪”见戒疏记卷七
小漫句法图表、记中阙略不出。今依其文义、为之补出、附列如下、以资学者参考。
初阙想三句─────────────┬人作非想、中罪
├人作畜想、中罪
└人作杌想、中罪
二疑心九句┬────────直疑三句┬人作非疑、中罪
│ ├人作畜疑、中罪
│ └人作杌疑、中罪
└────────互疑六句┬为人为非、中罪
├为人畜、中罪
├为人为杌、中罪
├为非为畜、中罪
├为非为杌、中罪
└为畜为杌、中罪
三双阙二十七句┬初非人来差九句┬直疑三句──┬非疑、中罪
│ │ ├畜疑、中罪
│ │ └杌疑、中罪
│ └互疑六句──┬为人为非、中罪
│ ├为人为畜、中罪
│ ├为人为杌、中罪
│ ├为非为畜、中罪
├二畜生来差九句┬并同上非人 ├为非为杌、中罪
└三杌木来差九句┘ └为畜为杌、中罪
第三端 阙第三缘
▲戒疏云“三阙杀心。或无罪、如开缘中。或得中罪、谓苦治人、过与病药、近死方便、但无杀心。” 行宗释云“苦治即有过因罚而死。与病药即不好心看、反令增病。”见戒疏记卷七
▲事钞云“伽论。病人不欲起不欲舒、叵起者当死、看病人强与食药死者、中罪。痈未熟、强破命终、亦尔。不与食、不治疗、因而死者、亦中罪。” 资持释云“明不善看病因而致死、但无害意故并中罪。初与食破痈两犯并谓不合与而与。 次不下谓合与而不与。” 资持云“上引伽论皆结中罪者。若无害心不合有犯、若有害心结犯篮以、进退难定。今以义求。但看病者心有强弱。若怀慈济、因而致死、如律所开。泛尔为之、不顾得失、失治死者、由本无心故不结重、近于杀业缘阙故有中罪。思之。”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四端 阙第四缘
▲戒疏云“四阙方便。由未起故、不制单心。 或得下罪。虽心缘杀、以未动身、寻悔故也。 或得中罪。如十诵中、厌患懈怠不好看病致死、但结中罪、以无方便故。” 行宗释云“初约无犯明阙。言未起者未至。 重缘也。 次犯下罪明阙。即约重缘远方便罪。 三犯中罪明阙无方便者反有方便即摄上罪。”见戒疏记卷七
第五端 阙第五缘
▲戒疏云“阙第五缘未断命。如上七方便、则具七中罪。 如十诵云、杀人未死、则狂发戒舍、但结中罪。” 行宗释云“阙命断中、指上七缘。 下引十诵、略证初缘。”见戒疏记卷七
指上七缘者、见前持犯总义阙缘不成章。
第二支 随释
随释中分为二类┬一广辨杀相
└二别明非畜
第一类 广辨杀相
广辨杀相中分为四端┬一自作教人
├二用语破国
├三赞死
└四自杀
第一端 自作教人
▲事钞云“四分云。杀有二种。一者自杀。 谓身现相、口赞死相、坑陷、倚拨、若安杀具、及以与药等。” 资持释云“先明自杀、初句标。 谓下列相。准含注戒本有八、今阙二种、下引足之。身现相或令怖畏坠堕、或示死相等。口赞死相、含注戒本作口现相。谓以言说劝教、或以大声恐喝。今钞语局初解。坑陷知人行从此道、故设坑陷令堕死也。倚拨审彼倚拨其处、便施刀杖、彼依而死。安杀具安置绳索刀杖、令其取死。与药可解。文云等者谓自杀谓自行杀、若身若杖、随死者是。身口俱现相身兼口叹。”
上段记文中所含小注、皆撮略戒疏文义、分释杀相。宜与大字连合读之。次段记文中小注亦尔。
△事钞续云“二教他而杀。随其前使。 若教叹、教遣使、往来使、重使、展转使、求男子、教求男子、遣书、教遣书等。 并任方便、但令命终称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 资持释云“教人中、初标示。 若教下二列相。含注戒本具列十一、今钞亦阙二种。教叹。含注戒本作遣使叹谓遣人语彼也。教遣使指示所教、令遣人往害。往来使受语往害。还来重往。重使随续使人乃至百千、令害一人。展转使彼使不去、转使他往乃至百千、最后人杀、随前所使皆同一重。求男子选择有勇、令往害之。教求男子使他求也。遣书表于纸墨、令用死者。教遣书使他代作。等取余二谓求持刀人谓能杀者。教求持刀人也。 并下总示。欲显上文列相未尽、又遮恶人避此造彼、故用此语通而摄之。能教犯者且据本犯之人、若论所教则通道欲、若是道人能所皆犯。”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八
所教若是俗人已受五八戒者、亦犯。
第二端 用语破国
▲事钞云“萨婆多。比丘知星历阴阳吉凶。由比丘语、征破异国、杀害得财、皆犯盗杀二上罪。优婆塞例同。” 资持释云“由比丘语者即教他业。兼犯盗者以攻击劫掠、损彼物故。优婆塞同者五八并制故。”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三端 赞死
▲事钞云“萨婆多。若为一人赞死、此人不解。边解用此法死者、无犯。” 资持释云“谓克心专缘一境、无意于他。若心通漫、随死皆犯。”
△事钞续云“今多有人自焚。多有愚丛七众赞美其人、令生欣乐、并如律本结重。” 资持释云“如律重者同叹死故。”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四端 自杀
▲事钞云“五分四分、自杀者中罪。谓结其方便。” 资持释云“以命断戒失、无可犯故。”见事钞记卷十八 行宗云“今亦有人、不知所以、自投焚溺、欲冀超升。苦因未除宁亡三有之报、死而无悔实唯一勇之蛤。将谓永灭不生、焉知此没彼出。固当勤修三学、广运四弘。诵持方等大乘、系念诸佛嘉号。冀龙华而得度、指安养为所归。深厌死生、善识因果。欲除苦本、其要在兹。”见戒疏记卷七
▲事钞云“十诵、不得自伤毁形、乃至断指犯罪。” 资持释云“断指犯罪者相传并云下罪。”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二类 别明非畜
▲戒本注云“若杀非人、若畜生有智解于人语若能变形、方便杀者并中罪。不死者下罪。 畜生不能变形、若杀者下罪。”见含注戒本卷上 戒疏释云“智变有胜、加害犯中罪者。以相同人、心非重者何能害也。 若知而害义依法科、不知而害亦从律结。” 行宗释疏云“初明犯意。 或下断犯。还约知论依法科者即结中罪、不知从律如常犯下罪。”见戒疏记卷七
若知水中有虫、或用或饮者。亦应准此而结下罪、随所用所饮一一犯也。
第三项 不犯
▲事钞云“不犯中。律云。若掷刀杖瓦石材木、误着彼身而死。 及扶抱病人而死。或以药食及以来往出入而死者。一切无害心、不犯。” 资持释云“前开误失。 及下次开看病。以药食者因与而死也。往来出入者含注戒本云扶将病人入房往反、此释滥上扶抱、但上约卧起下据往还耳、或可约看病者出入阙事释之。一切无害者上文略举此句通收、但约无心不唯此二。”见事钞记卷十八 行宗云“然此误者由于他事、全无害心。不同前明错误之误。学者知之。”见戒疏记卷七
前明错误者、见前持犯总义别简性重章。
第二节 盗
▲资持云“疏云、非理损者为盗、公白取者曰劫、畏主觉知为偷。盗名通摄、故特标之。”
▲事钞云“性戒含轻重也。性重之中、盗是难护。 故诸部明述、余戒约略总述而已。及论此戒、各并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 有人别标此盗、用入私钞。抑亦劝诫之意也。” 资持释云“初示相难护。上句总示性戒、次句局就四重、下句独显今盗。 故下二据诸文显难、前示律论。僧祇释盗涉五卷、十诵四卷、善见三卷。 有下次指别钞。未详何人。”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七
盗中分为三项┬一犯境
├二犯相
└三不犯
第一项 犯境
▲事钞云“初犯境之中。谓六尘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护。非理致损、斯成犯法。 若无主物、及以己物。或为缘差、境夺、心想疑转。 虽有盗取之心、而前非盗境、并不结犯。唯有本心方便。” 资持释云“初示境。六尘六大摄尽一切、如下自释。 若下二明阙缘又二、初别示阙相。上二句及下间夺并名阙境、非畜物替故云夺也。言缘差者互阙不定、或心息物移前事阻碍等。言想疑者即阙心也、于人物上异臣有三谓非人畜生及无主也、疑亦同之。 虽下通结非犯。一往观文、结阙境。然据阙心、前境虽定、叵望正作非畜物疑想时、心不相当、亦非盗境。故下总云唯有本心方便、验非偏判也。”见事钞记卷十七
如下自释者。见下犯相、随释、有主物、别人物、明盗相文。
明阙缘中。卷阅前持犯总义、阙缘不成、列名显相文。及下犯相、列缘别示阙缘文。
第二项 犯相
犯相中分为三支┬一列缘
├二随释
└三结示
第一支 列缘
列缘中分为二类┬一正明犯缘
└二别示阙缘
第一类 正明犯缘
▲事钞云“二成犯相中、总缘具六种。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本处。必具成犯。” 资持释云“准疏但有五缘、无今第五。今钞不释、意亦可见。 总括犯缘、不出心境。一四即境。二三及五是心。六中兼二、心境合故。”见事钞记卷十七
第二类 别示阙缘
别示阙缘中分为二端┬一引疏犯缘
└二依示阙缘
第一端 引疏犯缘
戒疏盗戒犯缘、与事钞稍。故须别录戒疏犯缘、俾与阙缘互对。
▲戒疏云“此戒五缘。初是人物。以盗余趣不成重故。” 行宗释云“虽一宝、至于结重多从主掌、是以初缘通云人物。对简非畜、如后自分。”
△戒疏续云“物虽人主。及至盗损、还须人想。若生余想、疑谓别境、则是轻犯。是以第二作人物想。” 行宗释云“文明疑想即境想中二三两句。”
△戒疏续云“问、想知二心有差别否。 答。有同异也。了境无疑曰知、当境意谓为想。俱能了境、想与知同。然知唯了境、想通迷悟故与知异。 若以此心知是人物、于下阙缘转想不便、谓实达境、非迷忘故。若谓人物想、即顺阙缘、不乖律文境想互义。” 行宗释云“问中。立云知是人物、故问决之。 答中、初答知想差别、上句通标。了下分示。俱下显同异。 若下次明立缘是非、前叙立知有滥。意谓若具缘中标云知者、则人谓后阙缘中转想皆是明了之心、故不可立。若下次明立想顺教。以律但有想差、不言知故。互即差也。”
△戒疏续云“想虽当境。若盗轻物、不成重罪。故次第三明是重物。”
△戒疏续云“财虽满五。若无盗心、本自无咎。故次第四明有盗心。”
△戒疏续云“心虽起盗。财未离处、损主未就、属己不显、亦未成重。故次第五明举离处。”
△戒疏续云“问。前后诸戒、缘具方便。今此盗缘无方便者。 答。损财明盗、但成重罪。 有盗成重不假方便、恐涉滥故。纵有方便亦俱不明、但知未防已前并方便摄。” 行宗释云“初问。可见。若准事钞、须具六缘、五兴方便。今此除之、故发此问。 答中、初示成犯齐限。 有下次明避滥不出。如互用三宝烧薶坏色寄借抵拒之类、但使亏损即成盗业、不必方便。然非一向都无、故云纵有不明等。”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第二端 依示阙缘
依示阙缘中分为五目┬一阙初缘
├二阙第二缘
├三阙第三缘
├四阙第四缘
└五阙第五缘
第一目 阙初缘
▲戒疏云“若阙初境、得三中罪。初非人物替人物处作人想取、二畜生物、三无主物。俱作人想。望本人物不得、境差方便中罪。后之三物、本自无心、则非罪也。如前义门、可以通之。 此据小漫、人物并取为言。若据克心、王物替张亦同前判、阙境还立。如此识相、举一千从。可谓达持犯者。” 行宗释云“前约小漫。以大漫随犯、故非所论上在总标。初下别示。三种异境替人物处、而非本境、故名阙境。俱下示犯。如下指广。即境差方便中。 此下次明克心、初蹑前以示。同前判者张物不得境差方便中罪、王物无心则无所犯。对上小漫人趣无阙故云还立。如下结叹。”见戒疏记卷六
即境差方便中者。见前持犯总义、阙缘不成、列名显相、境差文。
┌大漫──随犯、故非所论
├小漫─┬非人物作人想──中罪盗人物方便罪
│ ├畜生物作人想──同
│ └无主物作人想──同
└克心王物作张想─────中罪盗张物方便罪
上列之表、且据疏记文而录写、稍有阙略。宜检前杀戒阙初缘中结句列表、对阅可知。
第二目 阙第二缘
▲戒疏云“阙第二缘、据小漫者、九句中罪。谓转想疑心双阙各三、故有九也。” 行宗释云“阙第二中、即阙人想。想疑境定心差、双阙心境俱差。用此三种各历三句、故成九句也。” 行宗释云“阙第二中、即阙人想。想疑境定心差、双阙心境俱差。用此三种各历三句、故成九句。”
△戒疏续云“言转想者。初须人想可得同境、临欲取时乃作非人物想。据后心时俱得下罪。然律但结前心之罪、盗人方便、故云人物非人物想取中罪。此句既尔、诸句诸戒例同此解。 二人物畜生物想。 三人物无主物想。罪或有无。若先知人物、后作无主想、则有前心罪。若本作无主、无心故无罪也。” 行宗释云“转想三中、初非人物想又三、初明心转。须人想者示本想也。心境相当故云同也。临欲等者明后心也。据下次辨罪相。此下三例通。诸句即下八句。诸戒指杀妄等。若据杀戒亦列句数、但不叙前后心结罪之义耳。 二畜生物想。 三无主物想。罪有无者即约转想本迷为言。今此正明转想、旁示本迷。”
△戒疏续云“二明疑心者。初是人物、对境生疑、为人非人物。 为人畜生物。 为人无主物。”
△戒疏续云“三明双阙者。初盗人物、非人物替、阙境缘也。就非人物复生疑心、为人物为非人物、阙心缘也。 二畜物来替、为人为畜耶。 三无主物替、为主无主耶。并例准知。” 行宗释云“疑及双阙同是疑心、但前疑据境定、双阙约境转耳。”
▲行宗云“作图示之。
初转想三句┬一人物、非人物想前心中罪后心下罪
├二人物、畜生物想前心中罪后心下罪
└三人物、无主物想前心中罪后心无罪
二疑心三句┬一人物、疑为人物为非人物前心中罪后心下罪
├二人物、疑为人物为畜生物同上
└三人物、疑为人物为无主物同上
三双阙三句┬一非人物替─疑为人物为非人物 前心中罪后心下罪
├二畜生物替─疑为人物为畜生物 同上
└三无主物替─疑为有主物为无主物 同上”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上录行宗图表、依戒疏盗戒文出、故仅有九句。若准前杀戒句数、应不止此。宜检前杀戒阙第二缘中附补之小漫句法表、对阅可知。
第三目 阙第三缘
▲戒疏云“阙第三缘。重物作轻想、结前方便中罪。” 行宗释云“如取满五、意谓不满。”见戒疏记卷六
第四目 阙第四缘
▲戒疏云“阙第四缘。有盗无盗心、前心下罪。 本无、非罪。” 行宗释云“初约先有后无。前心下罪者远方便也。 下句次约始终无心。如开缘中、粪扫亲厚等取也。 由前具缘不列方便、故此阙中须分二种、当知先有后无即阙方便、始终无者正是阙心。 问、前心犯下罪、那云阙心。答、望未动身、犹非盗等、故名阙心。 若尔、至次方便转入无心、名阙心否。答、身色才动、盗业已彰、但物未离未成根本、是以拥住次近并名阙第五耳。 问、前心后转、与阙想何。答。阙想有心、此据无心。又前约动身后转、此约初心即转。如是思之”见戒疏记卷六
第五目 阙第五缘
▲戒疏云“阙第五缘。未离处二中罪、随相分别。” 行宗释云“二中罪未与物交次方便也、相交未离近方便也、或次或近有阻不成拥住方便。次近不定故令随分。”见戒疏记卷六
第二支 随释
随释中分为五类┬一有主物
├二有主想
├三有盗心
├四重物
└五举离处
随释中、悉依事钞所列犯缘次第解释。唯初有主物中钞记之文、至为繁广、亘于一卷。今别依戒疏总明物主之文写录。二有主想已下、悉录事钞。
第一类 有主物
有主物中分为三端┬一三宝物
├二别人物
└三非畜物
第一端 三宝物
▲戒疏云“初明三宝。谓知事者掌用此物、罪福大深。 如大集中、非圣非净、何能监护无有疮疣。” 行宗释云“上叙罪福。二皆深者由境胜故。 如下准教简人。彼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者阿罗汉、二者须陀洹。此二圣人复有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业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此二清净人 疮疣喻破戒恶业”
△戒疏续云“初盗三宝、总而为言、有守护者、随盗满五皆是极重。佛物无护、如鼻柰耶断施主故。” 行宗释云“初望护主、佛下二断施福、并犯上罪。鼻柰耶云、若盗佛塔等幡盖、皆望断施主福边、得弃损不受。即上罪”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三宝物中分为三目┬一佛物
├二法物
└三僧物
第一目 佛物
▲戒疏云“言佛物中有四差别。”
△戒疏续云“初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拟供养、生世大福。 故律云、若是佛园坐具等者、一切天人供养同塔事故。 所以不许者。莫不即体法身之相、表处是深、不得轻故。” 行宗释云“初示物相。 故下引律证。 所下征所以。法身无相、随物以彰、故此诸物即法身体。”
疏言不得差互者。虽此等物朽烂破坏、不许卖此、转制他物而供养佛。惟应别制新物供佛受用。于其烂坏之物仍旧存奉、不可弃毁成取贩卖。故事钞引宝梁经云、乃至风吹雨烂、不得贸宝供养。
△戒疏续云“二属佛物。所以得转者、由本施主通拟佛用、故得货易。不同前者曾为胜相、故唯一定也。” 行宗释云“属佛物者即钱宝人畜等物。”
疏言得转得货易者。于此属佛之钱宝田园人畜等物、可以随宜贩卖、买取供养具等而供养佛。
此云属佛物、与前段所云佛受用物有。因钱宝田园人畜等物、不堪受用、但可系属、故云属佛物耳。 西竺布施者、或通施三宝、或别指施佛施法施僧。别指施者、各有所属、不得互用。今云属佛物、即是别施佛者。虽许转贸、而所易得者仍属于佛、不容有滥。
△戒疏续云“三供养物。以幡华等得货易者、事同属佛、可以义求。”
供养物者即是香灯华幡供具之物。 疏言以幡华等得货易者、此亦有别。华等可以转贸他物供佛、与前属佛物同。若幡等唯可转变、不可转贸。故资持云、若佛幡多得作余佛事者、谓改作缯盖幢幔等物、然曾供佛体不可变、不同前华可持转贸。
△戒疏续云“四献佛物者。开待卫者用之、义同佛家之所摄故。” 行宗释云“物即饮食果实等。今时掌佛庙人、义通道俗。善见云、佛前献饭、待佛比丘食之、白衣待佛亦得食之。 古记问云、若用常住僧食供佛、通彼用否。答法苑云、后还入常住。”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第二目 法物
▲戒疏云“言盗法物亦有其四。”
△戒疏续云“一法所受用者。谓纸素竹木上书经像、或箱函器襆曾经盛贮、克定永施、不许改转。此则定、敬同圣教。 皆是灭理之所依持。故有损益、并望涅槃而生罪福。” 行宗释云“前出物体。 皆下示所以。纸素函器止是世物、但望所诠至真无价故。”
△戒疏续云“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 此妄思度。半偈舍身着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 行宗释云“前出谬见。世中妄传、说偈得烧故经。不见此疏、焉知误他。 此下次据文斥。上引半偈舍身者一彰如来求法之勤、二示如来重法、三显正法难闻。下引经证两字除惑。显佛法功深、举少多其过弥甚。倘畏来苦、勿逐魔徒。二缘并出涅槃经。” 资持云“准此明诫、足验前非。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见事钞记卷十七
事在福者即事在无作。见前宗体篇、戒体、戒体相状、所发业体、无作多少、六者事在无作中委释。
△戒疏续云“余之三相、可以准前。” 行宗释云“前二转易、后与待人、并同前判。”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第三目 僧物
僧物有四。一常住常住物、亦名四方僧物。二十方常住、亦名现前常住物。三现前现前物、亦名当分现前物。四十方现前物。
▲戒疏云“就僧物中则不四别。” 行宗释云“僧物中。前二属处永定、通名常住。但前无分义、后是可分、故加常住十方以简之。 后二俱是即施、通名现前但前局当处、后通内外、故加现前十方以别之。”
△戒疏续云“一常住常住物。如堂宇田园人畜米面。 属处已定、不可分割。必欲惠给余寺、羯磨和与、若直送者是名盗损。 或有主掌自盗、不望十方不满、随取计五便与极重。” 行宗释云“初出物体。属下示名义。 或下明结犯。余盗望主此义易知、故文但出主自盗耳。” 资持云“主自盗者即知事辄用互用等。或无主掌、余人亦同。”见事钞记卷十七
△戒疏续云“二十方常住物。如饭饼等现熟之食。 本拟十方闻声同饭。 有盗此食、望护结重。望僧结轻、以僧分业无满五故。” 行宗释云“初列物体。 本下示别名。通名同上、故不重出。 有下明犯相有二。望主重者谓余人盗望僧轻者即犯中罪、或主客同盗、或主自盗。” 资持云“有疑酱豉为熟物、判在十方者。今以意分、不问生熟。但使未入当日供僧限者并归前摄、如贮畜监酱、是常住常住。取入日用、即十方常住。” 资持云“问、常住常住亦无满五、何以重耶。答、分不分、重轻致别。”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七
△戒疏续云“问。声钟告集、是僧皆饭。未知他寺奴畜得否。 答。不合也。 僧具六和、随处皆是。人畜别属、义非通使、使既是局、食亦如之。” 行宗释云“问中。意谓他寺奴畜、彼此通僧、应得食故。 答中、初句判定。 僧下释所以、初示僧通之义。人下明奴畜不通。钞云。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犯重。以施主拟供当处僧、不供别类非福田故。僧家人畜、犯下罪。今多私务将带人仆、食彼僧食。明文犯重。诫之。” 资持云“僧家人畜结轻者、又须所营同是僧事。虽云僧仆、私干亦重。”见事钞记卷十七
△戒疏续云“三现前现前物。如今诸俗以供养僧、无问衣药房具、并同现前僧也。”
△戒疏续云“四十方现前物。如僧得施及五众亡物。”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事钞云“然盗通三宝、僧物最重。 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 故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物者。佛并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数、施僧得大果报。” 资持释云“上二句推过重。 随下示重相。十方凡圣总收五众三乘因果也。一一结者非谓多罪、但一上罪总望多境故云一一耳。 故下引文示。四分、瓶沙施佛园、末利夫人施佛衣、佛答同此。”
△事钞续云“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 余如日藏分僧护传等经广陈。” 资持释云“初引经文。特举逆重以彰极恶。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也。 余下指略。”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七
第二端 别人物
别人物中分为三目┬一掌主损失
├二明被贼
└三明盗相
第一目 掌主损失
▲戒疏云“初中。妙同钞引。 善见论中。若守护财物、谨慎不懈、而有盗者私窃而取、或强逼取、皆望本主结者、以非护主能禁之限故也。 若反此者、守物须偿、以本盗人欺守护故、是须还他。若不还犯。” 行宗释云“上句指广彼约二主分为七种、一掌护损失主二寄附损失主三被盗物主四贼施比丘物主五收囚缚贼主六狂人施物主七守视人作主。并广如彼、须者寻之。 下引善见即彼初位、论中初明守护谨慎。望本主者有二义故、一非能禁二无填偿。本主索偿、反成盗故。 若下次明慢藏。反上二义、故从守护。”见戒疏记卷六
第二目 明被贼
▲戒疏云“二被贼夺者。如钞所引、义张二位、谓现不现。结罪时、当随二主心绝已否。 若财主已绝、贼主得定、此不可夺、如律贼复夺贼。二财主虽定、贼主不定、此则可夺、以缘不具故。三财主迟疑、贼主已定、此不得夺、以缘成故、何问本主。四俱不定、此则收得、由心不定、业非通畅故也。今以四句可约判之。” 行宗释云“初总举现不现者即对面现前盗及不现前盗。二主谓财主贼主。 若下别列。初后、二俱可解。次句以贼心犹豫盗业未成故云缘不具也。第三反之故不得夺。”见戒疏记卷六
第三目 明盗相
▲戒疏云“三就所盗。略举通收、情非情道并摄尽矣。”
△戒疏续云“如明了论解云。盗义极多。且约六根起非法行、若偷六大亦犯重罪。” 行宗释云“六根即约能盗以摄所盗、六大即括所盗以显能盗。故知盗境该通无穷。”
△戒疏续云“如诸仙人是胸行师、有人蛇螫、作仙人书见者皆愈、然须价直。比丘被害偷看、不问损与不损、看时即犯。以此例诸秘方要术不许人传、偷见违恼、何啻在五。所谓眼盗。 下根例之。如诵咒治病、欲学须直、比丘密听计直犯重。偷嗅尝触亦例此知。若要方术病缘即差、得直方与得直听写、比丘受学心缘得差不与价直故犯重也。” 行宗释云“六根中、初委释眼根。胸行师准论合云胸行蛇毒药师。谓蛇以胸而行螫施亦反、谓虫行毒也。 下下例余五根。” 资持云“初眼盗色也、如诵下耳盗声也、偷下略指三尘、若要下意盗法也。”见事钞记卷十八
△戒疏续云“次约六界。前地水火可知。 如律中。有咒扇药涂、比丘偷摇不与价直、是谓盗风。若起阁斜临、妨他起造、是名盗空。智者识界也、人有伎俩不空度他得直方与、比丘方便就他学得不与上、即盗识也。识不可盗、以无形故、但可从缘盗其智用耳。” 行宗释云“次六大中。大谓六皆广遍、界谓六相差别、体同名异、前后各标。就文初略指前三。 如律下引释后三、初明盗风。若下有盗空。智下后明盗识。伎俩谓艺能也。识不可盗者谓不可盗去、但其机巧为人所学故云盗耳。”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第三端 非畜物
▲戒疏云“三明非畜物者。如上立义已明。 可寻钞中罪轻重也。” 行宗释云“指上立义者近指当戒具缘阙缘、远指篇前境差方便。 下指钞者彼明盗非人物、有主望主结上罪、无主望非人结中罪。盗畜生物、古谓犯上罪、今师准十诵多论但结下罪。”见戒疏记卷六
远指境差方便者。见持犯总义、资产阶级级不成、列名显相、第四境差中。
第二类 有主想
▲事钞云“二明有主想。 右作无主想、始终不转、无罪。前后互转、互得轻重。” 资持释云“律有四句、有主想犯上罪、初句若疑中罪、次句无主物有主想疑中罪。三四两句略无第三无主想句、义必具之。文中初标成犯缘即第一句。 若下简阙缘即第三句、初约本迷无犯。前下据转想。前作有主想后转无主犯中罪、前作无主想后转有主结上罪、故云互得轻重也。”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三类 有盗心
▲事钞云“三明有盗心。然此一门、实德之人未免。 但世盗由心结、不望境之是非。 故僧祇、寺主好心互用三宝物、是盗上罪。谓愚痴犯也。” 资持释云“初明难护。以贪染积深、触物起念。粗心不觉、岂识邪缘。不体妄情、终罹罪网实德尚当未免、庸流没在其中。凡在同心、弥须励志。 但下示结业。不望境是非者境即前物、三宝互用物无私涉为是、入己恶用为非、二皆结重故知不简也。 故下引证。望为三宝故言好心、若论愚教还是贼心。”
△事钞又云“四分。十种贼心。一黑闇心。谓痴心愚教、生可学迷、随作结重。僧祇寺主即是其事。 二邪心者。谓贪心规利、邪命说法以财自壅。 三曲戾心者即嗔心也。与少嫌恨、假嗔得财。或虚示威怒、意存财利、得物犯重。 四恐怯心。或以迫喝。或说法怖取。或自怀疑怖而取财也。 五常有盗他物心。恒怀规夺也。 六者决定取。内心筹虑、方便已成。因必克果、动物成犯。 七寄物取。或全抵突。或以少还他。 八恐怯取。谓示身口相、畏敬故与物也。 九见便取。伺求他慢、因利求利也。 十倚托取。或倚名闻威德。或以名字方便也。或依亲友强力者、谓假他威势而取也。或以言辞辩说者、托于论端浮华引接、令前异望而取财利。言诳惑以者、非法言法、法言非法、但规前利、幻惑群情。” 资持释云“疏云。律中具出二五盗心。前是五心后名五取。取是其业、对境行事也。 一中。可学迷者教是可学、不学故迷。 二中。规求也。壅犹积也。 三中。两释虚实分之。 四中。准疏又云、或说王官势力。此与第八名同相别、但约心取两以分之、言心未必取言取必兼心。 十中。五相释之、前三身业、后二口业。又前三中、一是倚自、二倚他名、三倚他力。后二中、前但巧言、后是虚诳。” 行宗云“邪命谓邪求养命。 曲谓非理、戾即忿怒。嫌恨约内心、威怒约色相。 迫谓以事逼切。喝谓说时作其大声、或可作遏谓抑遏也。” 行宗云“前五约心、不出三毒。若就通说、莫非希物、五并贪心。若约别论、如文乃异、初二及四并是痴心、三即嗔心、五是贪心。 又前五种、外相非盗、故约心论。后之五种、内外俱盗、故从外事。”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事钞续云“以此诸文、证知心业、其相略显。足得垣墙、防拟妄境。” 资持释云“妄情逐境、计校万端、岂唯上列而能括尽。然举一例诸、触类而长、则前虽略示亦防心。既知教相、少识妄心、能遮不起、故如垣墙。心逐境生、心妄则境妄、故云妄境。”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四类 是重物
是重物中分为二端┬一明物体
└二列义门
第一端 明物体
▲事钞云“四重物。谓五钱。若直五钱、即余杂物。” 资持释云“初通示钱物。五钱即钱体也。直五钱物准钱法也。所以限五者以彼王法满五至死、佛随王法盗满制重。”
△事钞续云“萨婆多。问曰。盗五钱成重、是何等之钱。 答。有三解。初云、依彼王舍国法、用何等钱、准彼钱为限。 二云、随有佛法处、用何等钱、即以为限。 三又云。佛依王舍国盗五钱得死罪、依而结戒。今随有佛法处、依国盗几物断死、即以为限。 虽有三释、论师以后义应是。” 资持释云“二别定钱体二、初引诸论解。 答中。初二两解并限五钱、后解随死不局物数。初同十诵、二符本宗。三即论家所取。 戒疏云。如多论中、盗相通滥。初释本钱、何由可晓。此破初解后解随国现断入死、言亦泛滥、难可依承。此破第三解” 行宗云“以钱体多别、故问定之。初解依王舍者以佛在彼国制此戒故、彼是大铜钱一当十六、则盗小钱须满八十。次解随国用者无论物体、但满五数。后解不约多少、但随国死刑为准。论取后义、今依次解耳。”见戒疏记卷六
△事钞续云“然五钱之义、律论互释不同。判罪宜通、摄护须急。故律云、下至草叶不盗。” 资持释云“二约义定夺三、初示意。律论不同者律如后引、论即前文。判罪谓犯已处断、摄护谓专精持奉。今从摄护以定钱体。”
△事钞续云“今诸师盛行、多依十诵。彼云、盗五钱者古大铜钱得重、若盗小钱八十文。” 资持释云“二出滥用。舍急从缓、未体教意。古钱一当十六、五钱则成八十。”
△事钞续云“随其盗处、所用五钱入重。 僧祇。王无定法、断盗不定。当取瓶沙古法、四钱三角结重。 四分但云五钱。准此、废上律论、以后为胜。 纵四钱三角、善见解之亦同五钱。” 资持释云“三明正判中、初二句依论次解以定今义。 僧下引据。王无定法者通指诸国也。瓶沙古法者佛依结戒、可以为准也。此取盗五之法、不定古钱。四钱三角即入五钱之限、两角半钱犹属盗四。钱论角者恐彼钱模畟方、此间片古亦铸方钱、今时圆者但约四字论之。 四下准本宗以决。律论者律即十诵、论即多论初后二解。以后胜者即第二望初为后。疏云、可如多论中间一解、随国用钱准五为限、则诤论自息也。 纵下会同。然善见僧祇并约古大铜钱、乃是取本王舍古法以释五钱之义。至于断镒、还随国用。即彼论云、乃至草叶不得取。故知急护、颇合今宗矣。”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二端 列义门
▲事钞云“义门六句不同。一十诵伽论云。钱有贵贱时。不妨钱贵盗一入重、遇值贱时百千犯轻。” 资持释云“钱贵贱者谓物有重轻、时有丰约故。贵者一 用、贱者多当少用、如文可解。”
△事钞续云“二。四分五分善见云。贵处盗物、贱处卖。还依本盗处估价。” 资持释云“三文皆尔、故尽标之。此谓就本盗处损主以论、不约后卖不满也。”
△事钞续云“三。善见云。贵时盗得、贱时卖。若定罪者还依本时。 上三句互反、皆同得轻降也。” 资持释云“意亦如上。如春时直十、夏但直一之类。 上下总点三句。初句文中已具。次句应云贱处盗物贵处卖、三贱时盗物贵时卖、并依本断。”
△事钞续云“四。摩得伽中。取五千不犯重。数数取四钱、数数作断心。 或不得物而入重。如四分、烧薶坏色教他等。” 资持释云“盗多犯轻、不至果故。 不得物犯重、但损他故。”
△事钞续云“五。不满五犯重。如四分。众多人遣一人盗五钱、多人共分。或多人共盗、通作一分。但使满五、一切同盗结重。 或盗过五结轻。如十诵、盗众多人未分物者是。” 资持释云“减五得重、过五犯轻。前引四分。两释并约人多物少、故不满五。通望彼物、齐入重刑。 后引十诵。通望彼众、无满五义。十方常住类此说。”
△事钞续云“六。盗五人各一钱、结重。如僧祇。五人各以一钱、遣人守掌。若盗、望守护人结。 善见云。欲知盗相。如师徒四人互相教、共盗一人六钱。各得一上罪、一中罪。自业不合教他业、但得一中罪。此义应知。” 资持释云“六中谓盗少成重。初引僧祇。 次善见中。互相教者如师教三弟子云、彼有六钱、大者取三、小各取一、教人满五我自取一。自业不满乃至小弟子云、和尚取三、同学各一、我自取一。罪亦同上一上罪者教他犯也、一中罪者自作犯也。自下释结中罪义、恐疑共盗应须犯重故。”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八 行宗云“僧祇且从本主以立句义。然望护主成重、自是盗五耳。 善见四人互教乃约异时为言。若一时中、止可一人为能教、三为所教。能教取一即是盗一成重之义。”见戒疏记卷六
第五类 离本处
▲事钞云“离处义、十句分之。” 行宗云“盗戒成犯虽约离处、然其离相不必物离、故以十门括示差别。”见戒疏记卷六
△事钞续云“一文书成辨离处。如律师非法判用僧物之类。善见云、书地作字、一头时轻、书两头时重。” 资持释云“初句约判断明犯。非法用者妄书簿历之类。善见下契书、分判地界。一头轻者如书所从处时、方便中罪也。两头重者复书所至处时、究竟上罪也。”
△事钞续云“二言教立者。善见。若盗心唱云、定是我地。地主生疑中罪。决定失心者重。 若共争园田、违理判与、违理判得。乃至口断多端。皆重。 即如四分、若以言辞辩说、诳惑而取、皆重。” 资持释云“次句但约口断即犯。善见二节、初约盗地。 若下二约断诤。违理判与者能判犯也、违理判得者所判犯也。 下引四分即约辩说。文如前引。” 行宗云“口断多端谓强词巧辩、非理而断。律中诳惑即邪心劝诱。并望发言决得无疑、皆成上罪。”见戒疏记卷六
△事钞续云“三移标相者。善见。标一举时中罪、举二标时重。谓量地度乃至得一发一麦皆重、地深无价。绳弹亦尔。” 资持释云“标者下注显相、如今丈尺之类。文中且引盗二标犯。准论、若盗三标、一举下罪、二举中罪、三举重。乃至盗十标、前八并下罪、九中罪、十重。”
△事钞续云“四堕筹者。四分、盗隐记数筹、分物筹。致令欠少也。” 资持释云“堕筹者谓下筹多而令物少。或不下筹而取多物、虽非文意、世有其事。”
△事钞续云“五异色者。十诵萨婆多云。毡褥氍毹、上有树枝叶华。今从树叶上、盗牵至树华上、犯重。谓异本色故。 或如借他衣钵、非理用损、减他五钱、亦结重罪。律云、若坏色故。” 资持释云“初引十诵律论约异色犯。如毛绵杼织以成华朵鸟兽之物、而牵挽移易、损彼物故。 或如下次准本律约损色犯。”
△事钞续云“六转齿者。如十诵、樗薄移棋子等。” 资持释云“转齿如世赌博、多用齿骨掷采博物、盗心移转、随物成犯。”
△事钞续云“七离处明不离处。如僧祇、盗他牛马未作得想、虽举四足不成重罪。” 资持释云“自明盗四足者、驱向所期、足遍犯重、不随所向者轻。虽离但得中罪。本期不定、举遍即重。本主来逐、心未得者轻。即文所谓未作得想也。”
△事钞续云“八不离处明离处。如善见。空静处盗、决得无疑。如掷杖空中、必无不下。故动即成重。” 资持释云“善见得心已决、微动即犯、不待离处。如下举喻可解。”
△事钞续云“九无离处辨离处。如四分、盗他田宅、攻击破村烧薶坏色、犯重等。” 资持释云“田宅等物永不可离、不同上句可离不离。”
△事钞续云“十杂明离处。如空中吹物盗鸟、曲弋、断流水注等。并不具述。广如本疏。” 资持释云“第十且出空弋水注三相。律中明处则有十三、疏中次解。今略引示。初地中即是伏藏。 有主、望主结。佛僧地、属佛僧。二地上如今道地得物。三乘谓象马等乘。 若盗乘上物、离乘方犯。若兼乘盗、乘离即犯。四担同乘两分。五空谓衣物鸟等、从风所吹、而欲盗取。即此空处以辨离处。 善见。盗空中鸟。左翅过右翅、尾处至头、上下亦尔、俱得重罪。六架即曲弋也。 若盗物者、物离方犯。若连架者、架离即犯。七村或盗村物。或盗村体、击破坏等。八阿练若村外空地。同村可知。九田十诵。若为田故、相言得胜者重。不胜者轻。若作异相过分胜者重。十处所如店肆作处。盗物盗体、同上村中。十一船处盗物、即以船为处。盗船体者、断绳离处方犯。十二盗水即断水注也。 僧祇。溉灌水。或一宿、直一文、或至四五。若坏彼渠、得下罪。水入田、中罪。满五者、上罪。十三私度关如律、比丘无税、白衣应税、为彼过物重。 十诵、比丘应税不税、亦重。 余广如疏。”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八 行宗云“五空中。左翅过右约横飞说、尾至头处约直飞论、上下可解。以空无分齐、还约鸟之飞动以明离处之相。 九田中。相言谓诣官词讼。得胜重者谓非理而得。若作异相者彼云、若不胜已、更作相、若所得地乃至满五、得上罪。谓作标相取也 十处所中。处所语通。律云、若家、若市肆、果园菜园、庭前舍后、若复有余处等。”见戒疏记卷六
第三支 结示
△事钞云“然盗戒相隐、极难分了。若广张体貌、徒盈卷轴、至于披检取悟必繁。故略列犯缘、粗知梗概、意存省事知足。 忧心念道者、缘境既局、少应清洁。若多众务而欲高升者、必罗盗网、终无有出。何者。由心怀胜劣、倒想未倾。初果无学、方可营事。 有心怀道者、细读附事、深思乃知。犹恐不肖谓繁、余心实未言尽。约略如前、故且削也。” 资持释云“初示前略意。 忧下二明人有顺违、初明知足之人惧犯退藏。言忧心者心之可畏难可禁制、微纵成业、殃及累世、是可忧故。念道者慕出离也。缘境局者为教 所禁也。若下明多事进为盗所陷。多众务者或好为人师、或乐营世福也。欲高升者名位过人也。罗盗网者结业成也。无有出者苦报无穷也。何下征示其意、如前大集所拣人也。 有下三劝修。初句召后人也、细读者劝寻教也、附事者以教照境也、深思者以境观心也、乃知者自省心得也。犹下遮后妄谓、以彰略意。”见事钞记卷十八
▲戒疏云“此戒人多潜犯、不谓重罪、但是粗心。 钞疏虽繁、犹恐未悟、可例此斟酌犯罪相也。 故善见云。戒中宜从急护。此第二戒、事相难解、不得不曲碎解释。其义理分别、汝当善思。 论文如此。临事可不勉耶。” 行宗释云“初叙数犯所以。 钞下指撰述劝修。 故下引论文勉学、前引论文。 后二句指文以劝。”见戒疏记卷六 资持云“引论中初句通示教意、此下别指今戒必须繁文。曲碎解释者论涉三卷故也。其义理等者劝详审也。”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三项 不犯
▲事钞云“三明不犯中。四分云。与想取、己有想、粪扫想、暂取想、亲厚意者。皆无犯。 律中。具七法名亲厚。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舍、七贫不轻。 如是七法、人能行者、是善亲友。准此量之。” 资持释云“初引五想。皆谓无盗心也。与想者意谓他与也。已有者谓非他物也。粪扫者谓无主也。暂取者即持还也。亲厚者无彼此也。 律下别释第五。七法中。一竭力代劳、为之不厌。二己所重物、与之不吝。三极相违恼、了无所恨。四吐露私心、而无所隐。五掩恶扬善、恐伤外望。六囚系患难、多方拯济。七贵贱贫富、终始一如。 如是下结显。故知诚实方入开位、自余滥托皆刑名。”见事钞记卷十八 行宗云“不犯中五、前三约心明开、后二就事明开。”见戒疏记卷六
第三节 YIN
五戒唯制邪YIN。八戒正邪俱制、全同道众。今文唯 于犯相料简中、略示邪YIN之义。余皆泛明YIN相、不简邪正。学者宜分别观之。
YIN中分为三项┬一犯境
├二犯相
└三不犯
第一项 犯境
▲事钞云“初明犯境者。僧祇云。可畏之甚、无过女人。败正毁德、莫不由之。染心看者下罪、闻声起染亦尔。” 资持释云“初示过相。上二句示来报。次二句彰现损。 言可畏者诃欲经云。女色者世间之枷锁、凡夫恋着不能自拔。女解者世间之重患、凡夫因之至死不免。女色者世间之衰祸、凡夫遭之无厄不至。行者既得离之、若复顾念、是为从地狱出还复思入。又云。女人之相、其言如蜜、其心如毒。譬如清渊澄镜而蛟龙居之、金山宝窟而师子处之。当知此害、不可近也。 败正者立事公正、苟荒女色则无所成。即彼经云。室家不和、妇人之由。毁宗败族、妇人之罪。 毁德者修身立行、或着女色则皆丧失。即经云、凡夫重色、甘为之仆、终身驰骤为之辛苦。净心观云、贪色者憍憍、贪财者吝、既憍且吝、虽有余德亦有足观。 染下明制急。 然心行微细、粗情不觉。纵知违戒制御犹难、岂况悠悠终无清脱。请临现境、自审狂心。或宛转回头、或殷勤举眼、或闻声对语、或吸气缘根、虽未交身、已成秽业。大圣深制、信不徒然。谅是众苦之源、障道之本。是以托腥臊而为体、全欲染以为心。漂流于生死海 能知返、交结于根尘网里实谓难逃。当自悲嗟、深须勉强。或观身不净即是屎囊、或谛彼YIN根实唯便道。或缘圣像、或念佛名、或诵真经、或持神咒。或专忆受体、或摄念在心。或见起灭无常、或知唯识所变。随心所到着力治之、任性随流难可救也。”
△事钞续云“四分中。犯境。谓人非人天子鬼神等畜趣。据报则男女二形。据处则女人三道谓大小便道及口、男子二道。 此等YIN处。、睡眠。若死未坏、少坏。但使入YIN处如头、皆上罪。 律云。牛马猪狗雁鸡之属。莫问心怀想、但是下道皆重。” 资持释云“二列诸境中三、初列境相又三、一以趣摄。注云等者即修罗地狱、四合为一。二约报有三、该上六趣。三约处亦三、须通三报。 此下二定犯分齐。文列四相、二生二死、相别可见。如毛头者断犯处也。 律下三明不开疑想。律云、若道、作道想若疑若非道想、并上罪。文举畜趣、余趣同然。”
△事钞续云“然YIN过粗现、人并知非。 及论问犯、犯皆结正。 约相示过。耳不欲闻、或致轻笑、生疑、生怪。” 资持释云“三诫轻 二、初叙情见、上二句纵其所知。 及下示其制重。问犯谓究问教法也。 约下述其愚暗。此有四过。一生厌恶、不欲闻故。二无尊重、生轻笑故。三无深信、疑非佛说故。四不正见、怪作是说故。”
△事钞续云“故善见云。法师曰。此不净法语、诸闻说者勿惊怪。 生惭愧心。志心于佛。何以故。如来慈愍我等。佛是世间王、离于爱染得清净处、为愍我等、说此恶言、为结戒故。又观如来功德、便无嫌心。若佛不说此事、我等云何得知上罪。 有笑者驱出。” 资持释云“二引诫。法师即论主、将集此戒故先约勒。文中三、初遮众情。 生下教观察。生惭愧者克己自责也。世间愚人、谁能反照。身行鄙秽殊不省非、及闻教说反生惊怪。汝必恶闻、何如不作。汝既自作、何得恶闻。此由不知于大慈门、说毗尼藏、全是指出众生恶业。若能知业、岂复有教。呜呼凡愚、迷倒至此。志下令观胜境。初观佛慈、又下次观佛德、若下后观佛教。 有笑下明立制。”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七
第二项 犯相
犯相中分为二支┬一列示犯缘
└二料简杂相
第一支 列示犯缘
列示犯缘中分为二类┬一正明犯缘
└二别示阙缘
第一类 正明犯缘
▲事钞云“次成犯相有二缘。一自有YIN心向前境、纵有里隔互障、但入如毛头、结成大重。具四缘成。一是正境、男则二道女则三处二兴染心、谓非余睡眠等三起方便、四与境合便犯。” 资持释云“以自造他逼、犯相有、故列两缘。前约趣境论缘、由本有心、故就身明犯。后约境合辨缘、既开身交、故就心明犯。初自造。第二注云等者者即不犯中一切无YIN意、痴狂心乱等。” 行宗云“自造缘四种、不出心境。前二离明。后二合辨。三即心为境发、四谓境与心会。”见戒疏记卷五
△事钞续云“二者若为怨逼、或将至前境或就其身、佛开身会、制令不染。亦具四缘。一是正境、不问自他二为怨逼、三与境合、四受乐便犯。 善见云。YIN不受乐者、如以男根内毒蛇口中及以火中、是不染之之相。” 资持释云“二怨逼中、初示相有二。一逼己YIN他、二为他YIN己。开身免难、制心护体。遭YIN尚易、持往尤难。自非久习净心、直恐未逃刑网。 善下示护心法。本谓女根故生染着、今为蛇火乃生厌惧。以心随境转、其必然乎。”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七
第二类 别示阙缘
△戒疏云“一阙初缘。非道、道想及疑、得二中罪。 阙第二缘。无染心者、则无有犯、谓入无及明观故。 阙第三缘。未起方便、威仪不破、但犯下罪若动身相、则有次近二方便耳。 阙第四缘。未与境合、有二中罪。从破容仪去至对境、犯轻中罪。从境交对、毛分未侵、便止心者、得重中罪。” 行宗释云“初即境差、境想后二句。非道如余身分。 二中无记开前自造、如睡眠是。明观开后逼、如蛇口火中等。 三四两阙、即三方便、随止之处、阙不成犯。三中、初明犯远。未起方便谓未动身、不妨心犯。若下次明次近。以显所阙。 四中。但犯次近、阙不至果。破容却动身。止心语通境强疑心及善心息、并如前说。”见戒疏记卷五
第二支 料简杂相
料简杂相中分为二类┬一通简犯相
└二别示邪YIN
第一类 通简犯相
▲事钞云“问。此YIN戒结犯、通戏笑否。如以小儿根、内口中弄、故无YIN心。 答。YIN心难识。准律云、爱染污心。是YIN欲意。 并犯重罪。 五分。若刺者是戏中罪、非戏者重。受刺者亦尔。” 资持释云“问中、上申疑问。如下示戏笑之相。 答中。初示YIN心。 并下断犯。 五分下引证。则通两判。刺者即毛头、相同今宗。非戏者即有欲心、同上所判。受刺亦尔约比丘言之。”
约比丘言之者。若在家人已受五八戒、亦例此结犯。
△事钞续云“四分云。若为怨家、强持男根、令入三犯境。于三时、心无有乐、皆不成犯。随始入、入已、出时、一一时中、有YIN意皆重。 若为怨家强捉、二处行不净。初入觉乐犯重。 脱有其事、内指中啮之、唯觉指痛则免重罪。如前论说蛇口火中可也。” 资持释云“初示犯相又二。前明逼己造他。律中但据初入觉乐、今约三时受始终故。 若下二约为他造己。文依律引、不云三时、准前类解。 脱下后教对治方法。”
△事钞又云“若相教、作者、能教犯中罪。不作犯下罪。” 资持释云“中下二罪皆结能教、所教可知。 通论四重、能教不同。YIN则乐在前人、妄则名利拥彼、二犯并轻。杀盗二戒损通自他、能所皆重。”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七
第二类 别示邪YIN
▲业疏云“云邪YIN者、此五戒相、由制他开自故。八戒云邪者、误也。” 济缘释云“五戒断他妻、八戒二俱断。”见业疏记卷十
▲资持云“邪YIN者、俱舍有四、一他妻、二自妻非道、大道口道三非处、非房室中四非时怀胎乳子受八斋”见事钞记卷三十九
第三项 不犯
▲事钞云“三明不犯中。若睡眠无所觉知、谓开怨来逼己身分不受乐、谓开怨家将造他境一切无有YIN意、无爱染污心故并不犯。” 资持释云“初开无记。二开对治、觉知造遭亦此所摄。三开非意、如上戏笑非重之类。文云一切通收众缘。”见事钞记卷十七
第四节 妄
五八戒中妄语戒、括有大妄小 恶口两舌绮语。如下分列可见。 戒名唯标妄语、而兼摄恶口两舌绮语者。如前宗体篇、戒法、归戒仪轨、五戒、料简杂相中委明
妄中分为二项┬一明大妄
└二示四过
第一项 明大妄
▲资持云“妄语名通、加大简小、唯局称圣。”见事钞记卷十八
明大妄中分为二支┬一犯相
└二不犯
第一支 犯相
犯相吩为二类┬一列缘
└二随释
第一类 列缘
列缘中分为二端┬一正明犯缘
└二别示阙缘
第一端 正明犯缘
▲事钞云“具九缘。一对境是人、二人想、三境虚、四自知境虚、五有诳他心、六说过人法、七自言已证、八言章了、九前人解。” 资持释云“缘中、初后属所对、中七属能犯。七中、前四是心、后三属口。言境虚者实无所知也。过人法者无漏圣道、出过凡法故。”见事钞记卷十八 行宗云“初后是境、二五并心、余皆妄法。”见戒疏记卷七
第二端 别示阙缘
▲戒疏云“若阙初缘。小漫三句。正克四句。异境来替、相同前戒。” 行宗释云“初缘。不明大漫。若对杌木合有三句、即杌作人想杌作非人想杌作畜想。”
如同前戒者即同杀戒。今据疏记之文、列表如下。
┌大漫三句┬杌作人想──中罪 向人说方便罪
│ ├杌作非想┐
│ └杌作畜想┴─下罪 向非畜说方便罪
├小漫三句┬非人作人想─中罪 向人说方便罪。 此约误言。若错者、异趣
│ │ 非畜亦结上罪。
│ ├畜生作人想─同
│ └杌作人想──同
└克心四句┬王作张想──上罪 行宗云、大妄不开克心。
├非人作张想─中罪 向人说方便罪。 此约误言。若错者、异趣
│ 非畜亦结上罪。
├畜生作张想─同
└杌作张想──同
错误之义。见前持犯总义、别简性重、第二节错误中委明。
△戒疏续云“阙第二缘。漫心想转有三。克心转想有四、加王人想故。 漫心辨疑有六。克心辨疑有十、双阙二缘有四十。作句并如上可解也。” 行宗释云“二中、前明转想。漫心三句即约小漫。一人作非人想二作畜生想三作杌木想。克心四句加张作王想。 次明疑心。漫心有六者亦约小漫、直疑有三一非人疑二畜生疑三杌木疑、互疑亦三一为非为畜二为非为杌三为畜为杌。克心十句及下双阙并同前戒。”
阙第二缘中、若列图表、准前杀戒可知。今不复出。
△戒疏续云“阙第三缘境虚。今谓实者全无罪。”
△戒疏续云“阙第四缘知己虚。即增慢者无罪。”
增慢于下不犯中委释。
△戒疏续云“阙第五缘有诳心。今不作究竟意、戏故下罪。”
△戒疏续云“阙第六缘说过人法。今说人法。如多论云。自言持戒清净、YIN欲不起。不诵四含不坐禅、而言我诵我是。并中罪。” 行宗释云“说人法者据是小妄、但虚称功行即大妄阙缘、故结中罪。”
△戒疏续云“阙第七缘自言已证。今不言自证。 或有功德、叹三宝故。或得下罪、我师是故。或得中罪、虚说他得、以谋名利邪命活故。” 行宗释云“初示阙义。 或下明阙相。叹三宝者即说僧宝、通圣贤故。称师下罪者但虚称美、不为利故、必谋名利同下犯中罪。”
△戒疏续云“阙第八缘。言不辨了、轻中罪。”
△戒疏续云“阙第九缘。前人不闻或不了、但中罪耳。”已上皆见戒疏记卷七
第二类 随释
▲事钞云“四分十诵多论云。从得不净观已上、至四果来。若云我得、皆犯重。 若现身相、前人不、同重。疑则中罪。” 资持释云“前引犯相。然律论所明圣法多种、文中举要总而收之。自外凡已去、彻至极果、所修观行皆名圣法。即五停心总别相念四禅四空等、例是凡法、并通圣门、故同一犯。三十七品四向四果、即是圣法。 或现下简互造。上是正业、出口成犯、不约他疑。此由身造、业相不显、故约前人疑信两判。”
△事钞续云“又四分云。天龙鬼神来供养我等、亦同犯重。” 资持释云“戒疏。问、天龙来供、凡尚感发、有何罪故乃入圣中。答、相与圣通故齐一重、又过常人之所有故。”
△事钞续云“又云、欲向此说乃向彼说、一切皆重。” 资持释云“错互此戒不开。若就所称之法、误错则开、如下欲说此而错说彼是也。”
△事钞续云“摩得伽云、自称是佛、天人师等、中罪。” 资持释云“如彼论解。称佛犯中罪有二义。一、世间一佛、更无第二故。二、具足相好异于世人、无人信受故。 今时即佛、便谓已是、不复进求、准同此犯。经云、一切众生皆有佛性。此指理同、须知事异。如冰即水、冰岂成流。似矿即金、矿无金用。岂得僭同上圣、惑彼下愚、恣懒慢以谓无修、作鄙秽而言妙用。若此即佛、何止汝徒、经说遮那遍一切处、则山河大地全法王身、软动翾飞皆如来藏。此盖都迷阶渐、一混圣凡。灭法坏人莫甚于此、自非达者谁复鉴哉。”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二支 不犯
▲事钞云“不犯中。律云、若戏笑、若疾疾说、屏处独说、欲说此而错说彼 皆不犯重。而犯下罪、以非言说之仪轨故也。”见事钞记卷十八
▲戒本云“除增上慢。”见含注戒本卷上 戒疏释云“除增上慢者无漏正道、出过相有、名为增上。然于增上之法、未得谓得、名之为慢。 十诵云。久在山林、不睹妙色、暂伏烦恼、自谓永无、故生慢告。后近城傍、见色起染、知己是凡。更加精进、果罗汉。佛言犯下罪。” 行宗释疏云“初正释中。初释增上、即目圣道。然下释慢、谓不进求。 二引缘。妙即好也。境虚心实、但乖言议、故得下罪。若据本律、则不结罪。”见戒疏记卷七
第二项 示四过
示四过中分为四支┬一小妄语
├二恶口
├三两舌
└四绮语
已下所列四过、皆结下罪。
第一支 小妄语
▲资持云“小者对大为言。但离圣法已外、一切皆归此摄。大局小通、寻之可解。”
▲事钞云“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妄业熏积、识种尤多。故随尘境、动便虚构。不思反流之始、但愿毕世之终。安生为要、当死定非排业。良可悲夫。 加以犯无定境、起必依心。但使违内想心、不论外缘虚实一切皆犯。” 资持释云“初叙数犯以兴叹有二、上句牒示。良下释所以、上二句明惑重。六识构造为能熏、藏识含受即所熏。识中之种故名识种。故下二句明起业。尘境即见闻等、虚构事无稽实即是妄语。不下二句明迷苦。上句谓不念生死、下句明悠悠度世。以下三句伤叹。上句蹑上虚度、下句示后苦报。安生犹言居世也。纵妄守愚自以为要、临终神昧任业牵生、故云当死等。当将也、排遣也。对治智胜、业则可排。对治有二、一者事行抑制则能伏业、二者理观明照则能灭业。以人之将死、善恶相现、恶强善弱神随业往、况无少善岂能排之。 二明心境以劝修、上二句标定。下二句配释。但使等者释上次句、不论等者释上初句。律云、若不见不闻不触不知、是中见想闻想触想知想、彼便言我不见不闻不触不知、知而妄语者犯。若论妄语、境虚成犯、于义易知。今此境实、违想亦犯。教唯约心、制急可见。虚实俱犯故言一切。”
▲事钞云“四分、不犯中、但称想说故不犯。文如注戒本中。” 资持释云“指注戒者彼云、不见言不见、乃至知言知等。今云称想在言虽略、无不摄矣。”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二
第二支 恶口
▲事钞云“智论。一人生国中、皆共作因缘。谓内法与外法为因缘。如恶口业故、地生荆棘等。不作上诸恶者、地则平正。如弥勒佛时、人行十善、地多珍宝。” 资持释云“内法是业即善不善、外法是报即所依器界、报由业感故云与也。引此文者、意彰恶口过重、感报不净。令自勉也。”
△事钞续云“律云。佛言。凡有所说、当说善语、不应恶语便自热恼。乃至畜生闻毁惭愧、况于人也。” 资持释云“束彼广文故云乃至。彼具云。刹尸罗国婆罗门有牛、与一长者牛斗力、共驾百车、赌金千两。婆罗门于众前作毁呰云、一角可牵。时牛惭愧、不肯出力、遂即输金。乃至牛语婆罗门言、汝于众前毁呰故尔。又讼主倍赌二千两、当于众前赞言端正好角。主依牛语、乃得胜彼。多论云、劫初未有三恶道众生、尽从人天中堕、以宿习近是以能语。”
▲事钞云“不犯中。相利故说、为法故说、为律故说、为教授故说、为亲友故说。上皆内无嫌恨、慈济故示恶语。 或因语次失口、或误说等。皆不犯。” 资持释云、“前五皆据师友匠成、语虽粗恶、内无嗔怒、故在开位、如注显之。疏云、片涉讥嫌即是正犯。然嗔心难状、非智莫晓。弥须审悉、不可自欺。初言相利即泛尔同学、异下亲友。四云教授谓直示时事、异上说法说律也。 余约掉散遗失。失口谓心知语失、异下忘误。”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二
第三支 两舌
▲资持云“两即所说之境、舌乃成言之具。疏云、此本翻译颇是质陋、现翻为离间语斯为得矣。”
▲事钞云“律云、两舌者彼此斗乱令他破也。”
▲事钞云“律不犯者、破恶知识、恶伴党等。” 资持释云“世有滥浊之人、反为众首。俗愚无识、妄相亲厚。护法利他、故破无犯恶伴。同之。”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二
第四支 绮语
▲资持云“言绮语者。古德释云、如世锦绮交错成文。或云绮侧语、言乖道理故名绮侧。亦名无义语。”
▲事钞云“成论。语虽是实语、以非时故、即名绮语。或虽是时、以随衰恼、无利益故。虽复利益、以言无本、义理不次。皆名绮语。” 资持释云“成论实语、次第三相、俱有过故。非时者语不合宜、即名不义。衰恼谓令他不乐。无本谓师心也。”
▲事钞云“不犯者、若小语错误等一切不犯。” 资持释云“失口非意、如常所开。”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二
上来持犯别相中第一章性罪竟
第二章 遮罪
已下所列遮罪有五、皆结下罪。
遮罪中分为五节┬一饮酒
├二过中食
├三高大床
├四严身
└五歌舞
第一节 饮酒
饮酒中分为三项┬一制意
├二犯相
└三不犯
第一项 制意
▲事钞云“律云。若以我为师者。 乃至不得以草木内酒、滴口。 因说酒有十过。” 资持释云“初示严敕。以为资者必禀师教、不可违故。 乃下明急制也。今时学法、率多嗜酒、临此慈训、那不自惭。 因下显过。一颜色恶、二少力、三眼视不明、此三及六损色四现嗔恚相、此一与九乱神五坏业资生、破家六增疾病、七益斗讼、长业八无名称、丧德九智慧少、十命终堕三恶道。上九现恶十即来苦观斯十过、现事灼然。世愚反云益力治病者、不亦谬哉。”见事钞记卷二十四
第二项 犯相
犯相中分为二支┬一列缘
└二随释
第一支 列缘
▲戒疏云“三缘一是酒、二无重病缘、三饮咽便犯。” 行宗释云“第二重病缘开、如后自判。三饮咽犯须论咽咽。”见戒疏记卷十五
饮咽犯须论咽咽者、随一咽结一罪、多咽结多罪。
第二支 随释
▲事钞云“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木作者无酒色香味、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并不合饮。若酒煮和合食饮一切犯。若甜醋酒、食麴、酒糟、亦犯。” 资持释云“初示物体。甜醋酒者律作甜味酒醋味酒、今文合之。” 资持云“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气味全在、犹能醉人。世多贪啖、最难节约。想西竺本无、故教所不制。准前糟麴、足为明例。有道高士、幸宜从急”
△事钞又云“四分。若酒、作酒想若疑、若无酒想。皆犯。莫非取境犯。谓前有方便。” 资持释云“二明疑想。引律境想、事同YIN戒。 注中、初句示律文、次句明今释。谓先有方便欲饮、至后饮时乃生非酒想疑、后心无犯、成前方便故须结犯。必先无意、迷忘须开。疏云。诸师约心从境制。余意不同、圣制有以、文少不了。岂有智人由来不嗅、须浆误饮、可结提耶。”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四
第三项 不犯
▲事钞云“律不犯者。若病、余药治不差、以酒为药。若用身外涂创。一切无犯。”见事钞记卷二十四
▲戒疏云“余药不治、酒为药者。非谓有病即得饮也。故须遍以余药治之不差、方始服之。” 行宗释云“恐谓病开而辄尔妄饮。故示文意、不容倚滥。”见戒疏记卷十五
第二节 过中食
过中食中分为三项┬一制意
├二犯相
└三不犯
第一项 制意
▲事钞云“智论。问曰。若法无时。云何听时食、遮非时食为戒。 答曰。我已说世界名字法有非实、汝不应难。亦是毗尼中结戒法、是世界中实有、为众人诃责故。亦欲护佛法使久存、定佛弟子礼法故。 佛世尊结诸戒、不应求有何名字相应不相应等。”
△事钞续云“若尔、云何但说假名时。 答。实时毗尼中说。以白衣外道不得闻、闻生邪见故。 说假名时、以通多分故。” 资持释云“智论释六成就中、时成就文。彼明天竺说时有二、一名迦罗、此云实时。谓年月日时四时节气等、世俗皆计为实故。二名三摩耶。此云假时。谓随事缘长短不定、无有实故。佛随世谛说三摩耶、不说迦罗、为除外道俗人邪见故。俗人著有、外道计常、若说实时更增彼计。此亦大分为言、非俱不说。论中先破彼计实时皆无有实。然毗尼制法多依实时、则显如来亦说实时、岂是无时。故以为问、如钞所引。 答中为二、初约义释通二佛下遮其来难、初中三义初从假释。论中难破时已、乃云见阴界入生灭假名为时无别等。谓时经及余经等亦说实时、乃是随世名字故云假名、此与俗说假名言同义别。又准佛说则彼二皆是假名、随彼而言故云实耳。文云我已说者指上文、世界法有故不妨说时非时、非实故不妨无时。立论已明、不审重问、故反责之云不应难。亦是下次随世释。世界实者欲所计也。众人诃者即指缘起、由彼计实而致讥诃、律附世相遮讥故。亦欲下三护法释。谓受戒时分定上中下、互相敬事、令法不灭、故云使久存等。初义约假从道以释、后二约实从俗而释。 遮来难中。以毗尼制教随顺世谛从权建立、不可横以真理而难俗事、以化就荡相制是建立、故云不应求等。” 资持释云“次难中。论文前云、如来为除邪见、不言迦罗、说三摩耶。谓余经中多说假时、如上引律乃说实时、义有相违、故以为难。 答中为二、初明毗尼说实意。上句正示、以下显意。谓毗尼不许白衣外道闻故可说实时、以道众自知非实不生邪执故。 说下次明余经说假意。通多分者道俗俱可闻故。”
△事钞续云“今有妄学大乘者、多贪着非时食。故具引诫之。” 资持释云“以学语者、耻己贪嗜、滥谓大乘无时非时。故今还引大论以诫邪。”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第二项 犯相
犯相中分为二支┬一列缘
└二随释
第一支 列缘
▲事钞云“四缘。一是非时、二非时想、三时食、四咽咽犯。”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第二支 随释
▲事钞云“律云。时者、明相出乃至日中。非时者、从日中乃至明相未出。 僧祇。日正中时、名时非时、若食亦犯。时过如一瞬一发、食者正犯。” 资持释云“云至中者此明极限、食必中前。 正中亦犯故知受食必在中前。 经中食时、乃当辰巳。故德卯斋、护之弥急。有闻诸佛日中食、便谓中前非盖不知教也。”
日中之义、如附录中日中考委明。
前列缘中、云时食者、如疏钞所谓豆谷乳酪饼果饭菜及米汁粉汁等、从明相出至于日中、圣教所许、故名时食、非时不许妄服。若清澄之果、及蜜等、并一切碱苦辛甘不任为食之药如胡椒黄□等、以上三类不名时食、若有病者、和合、非时开服。
△事钞云“五百问云、食已、用杨枝、若灰嗽口。”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第三项 不犯
▲事钞云“律不犯者。若作黑石蜜、和米作。 有病者、煮麦令皮不破、漉汗饮。 若喉中吐出、还咽不犯。善见、出喉还咽、犯。” 资持释云“黑石蜜者古记云、用蔗糖和糯米煎成、其坚如石。虽兼时食、过中开服。 有病开麦汁者以清澄故。开文不显、故引论决之。”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事钞云“僧祇、一切豆谷麦、煮之头不卓破者之汁。” 资持释云“豆等头不破者若破、非时不得饮。”见事钞记卷三十三
准此、非时开饮、不唯麦汁、兼及豆谷。煮之须皮不破、漉汁清澄、病者开饮。若皮微破、汁稍浓浊、即属时食。慎之。
第三节 高大床
▲事钞云“律云、高如来八指。多论、高大悉犯、俗人八戒亦同。 八指者、一指二寸。姬周尺一尺六寸、唐尺一尺三寸强。” 资持释云“初引律示量。多论明高广俱制、大即是广。高量如下、广者准业疏方三肘者不合坐。五尺四寸疏文又引阿含八种胜床俱不合升。金银牙严饰故胜佛师父母从人故胜。 八指下定尺数。周一尺二寸为唐一尺、其余四寸以三寸六分为三寸、余四分在故云强也。”见事钞记卷二十五
床者、凡坐卧诸床皆属之。 床足用佛指量、佛指者每一指计周尺二寸。后段钞文开搘脚木用人指量、人指者每一指计周尺一寸。周尺体量、如附录中周尺考委明。
▲行宗云“律云除入梐孔上、谓入孔栒头不在数也。”见戒疏记卷十五
▲事钞云“僧祇、若下湿处、用八指木搘脚得。上开搘脚木、用人八指量。准此下湿处搘高者不合也。” 资持释云“搘谓承藉之物。 注明礼佛世多处床可开湿处、余处不得。又止八寸、不得更高。”见事钞记卷二十五
礼佛世多处床者、今称为拜凳也。
第四节 严身
▲资持云“西土以华结鬘贯首及用香油涂身、以为美饰。此方须除带华璎脂粉涂面等。”见事钞记卷三十九
第五节 歌舞
▲业疏云“作介伎乐者。介谓俳优、以人为戏弄也。乐谓金石八音之所奏也。伎通男女、即奏乐者。” 济缘释云“金石丝竹匏土革木谓之八音。奏进也。”见业疏记卷十
业来持犯别相中第二章遮罪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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