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亮法师: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十五(四依品第八)
2014/9/4   热度:490
宝亮法师: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十五(四依品第八) 释以四果拟菩萨 位释三乘十地 出瞿师罗经魔变作佛事释 正法余八十年前三十年事 释四依人修因久 近辩信不信相 四依品第八 案。僧亮曰。此品答云何得广大问也。广上依经流通也。四相说其德。此四出其人所住。因说流通者。如来解脱。理幽事远。恐后弘之无人。于常住因果。不生信也。若不信果。则不行因。虽说无益。是故先辩流通也。大分为八段。第一就菩萨地。配四人相。第二显须四依之相也。僧宗宝亮曰。明降魔方法也。第三出流通经时及处所也。智秀曰。广四依人化功也。第四辩四人师及弟子。修因远近也。第五说不信四依之失。信者之德也。僧宗曰。劝信经也。第六明应敬重师也。第七叙四依人之益。谓依经修行。除八种不净。内虽犯戒。不失福田也。僧宗曰。简福田也。宝亮曰泛明福田相也。第八会宗明人。能知法人。即是法不违昔说也。 佛复告迦叶善男子(至)为世间依安乐人天 案。僧亮曰。末世通法。非声闻之位。而以配菩萨者。但以声闻法服出家。其身正故配之。菩萨树自正之义也。虽晦迹俗流。而清白无染。量同罗汉也。此下八段之第一。配显四人相也。依声闻所断见谛及欲界思惟。以配菩萨断三界烦恼。始终作二人也。依声闻为三界思惟。以配菩萨所断者。习始终作二人。合为四人。僧宗曰。护正法者。不使耶侵毁也建立者。令法不坠也。忆念者。存而不忘也。智秀曰。此第一段中。有三章。此第一总举数叹德也。 何等为四有人出世具烦恼性是名第一 案。僧宗曰。声闻位中。始于内凡夫。终阿罗汉也。菩萨位中。始于住前。终期十地。取少分相似。相拟配也。此从四意止。至世第一法。拟住前三十心。并是折伏道。未得真无漏也。宝亮曰。始得假名法空。伏见谛重执也。智秀曰。此下第二章。列数置位也。依断结经云。得众生空。至第七品。心已上信首五根立。未入真无漏。如声闻人。始于暖法。终世第一法。 须陀洹人斯陀含人是名第二 案。僧宗曰。声闻以见谛为粗。思惟为细。菩萨以三界为粗。习气为细。今六位终心。断三界结尽。如须陀洹断见谛尽也。七住始侵习气。如斯陀含侵思惟结也。宝亮曰。从初地讫六地。若一豪惑未尽已来。如须陀洹断见谛惑尽。斯陀含断欲界思惟六品结尽。证果行向。但使欲界一豪惑未尽。犹名斯陀含。以未离欲界故也。 阿那含人是名第三 案。僧宗曰。欲界惑尽。侵上二界思惟。不还下界受生。明八地以上。断三界外。若粗若细。不复还三界受生。而七地不尔。容有身在欲界。成七地者。终不得。仍进八地不逐之。名则不显也。论此义势。应通十地。但为赞叹十地。以配第四人故也。宝亮曰。六地满足。后更进。所断讫乎。九地断色心尘。粗障已尽。不复受三界生。故取类第三果人。 阿罗汉人是名第四 案。僧宗曰。经言十地菩萨。当知如佛其有象王。视观形容似佛。是故前问云。实非阿罗汉。量与罗汉等也。事乃应喻。声闻罗汉。既位邻于佛。以其智用明胜形仪。量与佛罗汉等也。宝亮曰。罗汉断三界结尽。而习气未除。以类十地菩萨。断色心粗障乃尽。而色心集起之源未断。以为类也。智秀曰。罗汉是四果之极。十地是万行之极。义是同也。 是四种人出现于世(至)为世间依安乐人天 案。智秀曰。此下第三章。广显德位也。 云何名为具烦恼性(至)是名凡夫非第八人 案。僧宗曰。向合则为四。开则为八。是为声闻之与菩萨。各有其向。则成八也。犹如第十六心。结成初果。十五心已来为近向。五方便为远向今菩萨以六地为果。五地以还为近向。三十心为远向。罗汉以三界尽为果。无碍道以还为向。中闻果向。以意唯拟。是则第八名同。高下为异也。恐人谬解故。复简之言。是住前地之名字。第一从未得假名法空。邻四念处人。名干慧地。第二从得四念处以上。至世第一法。信根立者。名之性地。第三从登苦忍心以去。至未得须陀洹果以来。名八忍地。第四断见谛尽。名为见地。第五得斯陀含果。名为薄地。第六得阿那含果。名离欲地。第七罗汉果。名已辨地。第八辟支佛地。第九菩萨地。第十佛地。从上来作第一数。至八忍地。是圣人位。今言非此第八人。是性地凡夫。为初依也。所以须作此料简者。昔小乘教中十地。有因果两别。从性地至八忍地。皆是须陀洹向。今大乘十地。无因果异。而以性地。作初依时。恐人犹作昔意。谓须陀洹向尽。是初依人。欲指性地。故简出八忍地也。 第八人者不名凡夫名为菩萨不名为佛 案。法瑶曰。八人之名。名复滥佛。从佛下数至此地。为第八。从此地上数至佛。复是第八。今以菩萨名之。居然非佛第八也。 第二人者名须陀洹(至)名为菩萨已得受记 案。僧亮曰。菩萨有三位。初地得无漏。是心位也。八地无漏。是身位也。第十地。是法王位也。明此第二依。未得八地以上二位也。法瑶曰。制十地为三住处。三住处者。六地已还。未出三界。秽国一住处。七地是二国中间。非净非秽。为一住处。八地已上。相心都尽。名为净国。为一住处。言此第二人。未得七地以上住处故也。僧宗曰。所以复须简名者。圣位有三。而此人是四中之第二。恐滥圣位之第二。故须简也。第三人者。圣之第二。即是四中之第三也。宝亮曰。就第二依人。向上数第三为第二。而第四为第三。虽复未得此位。而已得受记。登圣无漏也。 第三人者名阿那含(至)是则名为第三人也 案。僧宗曰。客尘者。以三界外惑为旧。三界内惑为客。以根本为义也。如前品说灯烬。譬后明不还义也。 第四人者名阿罗汉(至)名人中胜为归依处 案。慧朗曰。略举三德。释罗汉也。断诸烦恼。释杀贼也。逮得己利。释应供也。所作已辩。释不生也。如序品中所释也。 迦叶菩萨白佛言世尊(至)亦无敬念而作依止 案。道生曰。执无常者。必畏常说。如必畏者。四依出化。则成魔矣。僧亮曰。第二说须依者之相也。常说依法不依人。今舍法依人。惧魔道乱真。故下引成经证。魔为乱未。若能依法者。不须依人也。僧宗曰。将明恶世魔以坏乱。要须四依降其方法先假为依之辞耳。就降魔文中。可有五翻。第一引瞿师罗经为难。第二譬明声闻须依菩萨也。第三明菩萨由有经力故解降魔。第四明魔于二乘心无所畏。唯四依人力能降之耳。第五明声闻于外魔生怖畏也。此即第一引经为难也。谓瞿师罗。是须陀洹人。尚不免为魔所坏。况余人耶。下以衔物坚持。喻须陀洹。理当不为魔之所乱。一往于形仪之中。不能不惑耳。 佛言善男子于我所说(至)如是作已长夜受乐 案。道生曰。此明说常有真有伪。不可其不信也。僧亮曰。依经法以捡实。则知说者之善恶也。智秀曰。次明世间应须依此四人。受降魔之法也。迦叶前后。凡作两翻难。第一谓魔能现作佛像。真之与伪。何由可分。今此答中有两意。此即第一。且一往许令分善恶也。 善男子譬如偷狗夜入人舍(至)如彼偷狗更不复还 案。僧宗曰。魔譬狗也。夫狗欲为盗。必见其外。无守护之人。内有昏夜之闇。是以得入。魔亦如是。外无善友知识。内有无明[雨/復]心。魔得为乱也。闻慧甚卑。喻之婢。使以微明之中。捡魔虚实。以五系之力。魔即去矣。智秀曰。劝行者。以理捡魔。即是捡魔之方也。 迦叶白佛言世尊(至)所可言说未必可信 案。僧宗曰。此问意。明四依无益。何者。若力能降魔者。则不假四依。若不能降。则形仪相乱。云何可寻。智秀曰。此第二翻难。 佛言迦叶善男子如我所说亦复如是非为不尔 案。僧亮曰。答意云。若菩萨者。非为不尔。我为声闻。故说降魔。以声闻未习大乘故。须依也。依四依故。得降魔之法耳。智秀曰。答有二意。此第一。且一往许之。明审能降魔。实能近涅槃也。 善男子我为声闻有肉眼者(至)如此佛乘最上最胜 案。僧亮曰。常理在生死之外。而天眼本以见障外为用。若不能识者。不如肉眼。而能识也。僧宗曰。必能降魔。则不假四依也。我为声闻故说耳。智秀曰。此下正答问。有三翻。此即第一明应学降魔者。唯是声闻。非都未涉佛法人也。故须四依也。 善男子譬如有人勇健威猛有怯弱者常来依附 案。僧亮曰。有四弘誓者。譬勇士。畏生死者。譬怯也。宝亮曰。此下有两譬。先明佛在世时。佛教声闻降魔方法。第二恶龙以下。譬佛去后。四依人出。以教声闻降魔法也。勇者。佛有十力四无畏也。怯者。声闻也。智秀曰。此答中第二翻。举四譬。此第一譬也。 其勇健人常教怯者(至)修学槊道长钩罥索 案。僧亮曰。譬三修以防恶也。慧朗曰。三慧闻慧如弓。思慧如箭。修慧如[金*羽]等也。 又复告言夫斗战者(至)应自生心作勇健意 案。僧亮曰。涉生死之险。如履白刃也。当视人天。生怯弱者。生死倒惑无根。譬彼怯弱也。从理生解。有根难动。自譬勇健也。 或时有人无有胆勇(至)不久散坏如彼偷狗 案。僧亮曰。魔如偷狗。设使诈为佛相。其内无法若见声闻。不怖畏者。则不能乱。 善男子如来亦尔告诸声闻(至)愁忧不乐复道而去 案。智秀曰。合譬。 善男子如彼健人不从他习(至)于是事中终不惊畏 案。僧亮曰。学大乘者。有二事。不须依人。一以积德深厚。二以大乘经力。自能降魔也。此即第一。显菩萨德行。所以无畏也。 善男子譬如有人得阿竭陀(至)亦能降伏令不复起 案。僧亮曰。第二譬经力也。 复次善男子譬如有龙(至)或以眼视或以气嘘 案。僧亮曰。上云学大乘者。能令魔事不起。而佛在道树下。无魔事。斯言似虚。是故以此一譬。正显菩萨以降魔之力。摄得声闻。兼遣此嫌也。龙譬魔。 是故一切师子虎豹(至)或触其身无不丧命 案。僧亮曰。譬二乘也。 有善咒者 案。宝亮曰。譬四依也。 以咒力故 案。慧朗曰。譬经力也。 能令如是诸恶毒龙(至)柔善调顺悉任乘御 案。宝亮曰。正明四依。以经力故。非唯能降魔。亦能摄二乘也。 如是等兽见彼善咒即便调伏 案。僧亮曰。蠲出师子等譬。明所以降魔。正为摄取三乘。即是显昔道树降魔之本意也。 声闻缘觉亦复如是(至)不生畏惧之心犹行魔业 案。慧朗曰。合诸兽畏龙。龙无所畏也。 学大乘者亦复如是(至)因为广说种种妙法 案。慧朗曰。如彼咒者。所以降龙。为调伏诸兽故也。 声闻缘觉见调魔已(至)正法之中而作障碍 案。慧朗曰。如彼诸兽见龙降故。所以调伏也。 复次善男子声闻缘觉(至)百千亿劫不堕恶道 案。智秀曰。第三翻。结上旨也。明声闻所以应依大乘经。学大乘者。实为可贵也。 尔时佛告迦叶菩萨(至)是大涅解微妙经典 案。僧亮曰。第三辨流通时。及处所也。我涅槃后者即是时也。当有诽谤者。即是处所也。 迦叶菩萨复白佛言(至)当能拔济是谤法者 案。智秀曰。问有二意。第一问灭后几时。当有诽谤。第二问何等人。能为作救护。欲显四依人也。 佛告迦叶善男子(至)然后乃当隐没于地 案。僧亮曰。行之为显。不行为隐。非为都没也。僧宗曰。佛灭度后。正法有五百年。像法亦五百年。今言四十年者。据正法中。佛初涅槃后也。宝亮曰。佛在世凡五十年说法。若与佛同年者已过。其有中年受道者。佛虽涅槃。而此一时人辈。能为流通。正可四十年也。此辈复去。尔后法教理。就讹替也。 善男子譬如甘蔗稻米石蜜(至)皆言是味味中第一 案。僧亮曰。为行经者。作譬也。僧宗曰。中有三譬。初譬明不假四依人。次譬明小乘者。不须四依人。后譬明是四依人。后譬明行大乘者。已自流通。何待弘化耶。 或复有人纯食粟米(至)我所食者最为第一 案。僧亮曰。譬不行者也。僧宗曰。此人执固弘通者。终不入也。 是薄福人受业报故(至)如彼福人食于粳粮 案。慧朗曰。举二譬。以合行不行之处。 善男子譬如有王居在深山(至)惧其有尽唯食粟稗 案。僧亮曰。烦恼累多。大乘心弱。譬之险难也。慈悲既少也。不能弘通。譬惜粳粮惧尽不食也。但说小乘。资益至寡。譬唯食粟稗也。僧宗曰。深山险难者。譬弘通之道。非无其路。而崎岖难入也。非无大乘经典。秘而不传。譬贪惜不食也。宝亮曰。小乘化主。譬彼王也。愚痴障重。譬深山也。虽有大乘经典。其味深玄。非己所解。譬之难得。复恐非理。譬惧其有尽。 有异国王闻而愍之(至)令我得是希有之味 案。僧宗曰。四依菩萨。乃广写大乘经典。流通彼处。一时从化。譬举国共食也。宝亮曰。四依菩萨。赴彼所感。以譬愍之也。躬自弘通。喻如车载也。 善男子是四种人亦复如是(至)因王力故得希有食 案。宝亮曰。合譬也。明向者小乘。深山王者。受四依化。亦遂成菩萨也。仍复广说。昔为小乘。不肯在众。共受持者。止为名闻利养故也。下列五句。一以利养。二为称誉。三为解法。即是欲胜他故。四为依止。要人归附也。五为贸易。其余经者。须更博悉。然后乃与。皆是障法因缘。自非四依。云何能化耶。 又善男子是大涅槃(至)大乘经典甚深义故 案。宝亮曰。经所流布。在地则地贵。在人则人尊也。若不尔。以五阴法。如地人是法上之假名也。因此法以成人。人法悉是金刚。 迦叶菩萨白佛言世尊(至)却后久近复当还出 案。僧亮曰。第四段。说四依植远近也。远者为师。近者为弟子。示功德之浅深。劝人修习也。僧宗曰。向以深山险难为譬。是知流通之日时处皆难。自非树德深厚。岂能宣化。今辨四依师。从修德之久近也。 佛言善男子若我正法(至)于阎浮提雨大法雨 案。道生曰。法理湛然。有何兴何没。但行之则盛。不行则衰耳。僧宗曰。前出四十年是正法五百年初四十年。已一过流布。今明正法将终。余八十年。此四十年正法将尽。复一兴盛也。若二时既过。恶法增长。非德不传。非因不树。欲令时众慕道修因也。僧亮曰。佛般涅槃。四十年后。尔来四依之人。更互为化。凡三百八十年。信受四依也。并前四十年。合为四百二十年。正法唯余八十年在。而四十年中。经法尚流行。四十年后。稍近像末。不复流通。所以尔者。此一时人。尽为四依所化。皆能受持此经。过是以后。于时灭度尽。无复有流通。故言没于地也。 迦叶菩萨复白佛言(至)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 案。宝亮曰。从此下第四段。明四依人。修因久近。 尔时佛赞迦叶善哉善哉(至)如是经与不生诽谤 案。僧亮曰。此下辨初依人。具烦恼性者之因也。经言。初地菩萨。供养微尘诸佛。岂当止八恒沙。便具十地。但说初依功德如此。余三人不复待言也。性地解地。有三种慧。谓闻思修也。是有漏功德。各有三品。熙连河沙得下下闻慧。第八恒河得上上修慧。是为九品。有漏慧满。过是得无漏。入初地也。未来护法之人。供养八恒河沙。始能宣说。恐有退者。以此劝之也。僧宗曰。此中出两家之因。从熙连讫二恒河。是听者之因也。从三河至八河。是说者之因。 善男子若有众生于一恒河(至)不能为人分别广说 案。智秀曰。闻慧中品也。前供养熙连河沙。得下品闻慧。唯能不生诽谤。今云爱乐是典也。 善男子若有众生于二恒河(至)亦复不能为人广说 案。智秀曰。上品闻慧满也。加以正解信乐。受持读诵。未能为人广说也。 若有众生于三恒河沙(至)虽为他说未解深义 案。宝亮曰。此是思慧下品者也。此人假名法空。将立未立。故悉属弟子数也。云未解深义者。未识人根也。前闻慧三人。并是念处人也。 若有众生于四恒河沙(至)虽复演说亦不具足 案。僧宗曰。今初依人。具十六分解者。此是分野说耳。文意似不论登住。何者。恶世流通。在人为难。而凡夫具惑。遂能传化。此事可奇。若是登住。不足为难。亦不假问。且具缚之人。虽欲宣通。不必恶世。今言宣通之德。恶世弥盛也。所以初一至八。而后复四。如此增减者。亦有意也。夫造次求理。其功则难。故得一分。及其得理。则先[跳-兆+(辙-车)]易乘。故进八分。既入幽微。神功难故。损之至四也。损四之二。其义亦尔。最后应一而复二者。合束前因之力。将满以企厉。故复至二也。经文既无正显处。是故师说。往往不同也。宝亮曰。就初人上品。三十心满。怀抱所解。分为十六分也。所以参差不调者。凡夫习惑。用有粗细。既中间遇恶友。起一段重惑。心用不均。解何容等。执相难除。故初解一分。习虚不已。藉前解为资。所以顿悟七分。然微相难治。胜解难生。是则交固之执难遣。瞥尔有存。则易忘故。胜解难得。 若有众生于五恒河沙(至)十六分中八分之义 案。智秀曰。所以初一乃至八者。其分外解。何应有无量。但既不入可依之限。故不录也。今举其可名得不退者。言一分也。 若有众生于六恒河沙(至)十六分中十二分义 案。智秀曰。理既渐深。精解难得。所以先多而后少也。 若有众生于七恒河沙(至)十六分中十四分义 案。智秀曰。差池渐积。义同上也。 若有众生于八恒河沙(至)必能护持无上正法 案。智秀曰。习解稍积。于一分野之功。始得具足。成初依也。 善男子有恶比丘闻我涅槃(至)诽谤拒逆是大乘经 案。僧亮曰。第五辨信不信相。明信四依者得。不信者失。此先明不信者相也。僧宗曰。劝信之意。以闻经之缘。其力不浅。岂得不生深信耶。宝亮曰。此下有七重。第一明涅槃后有不信者之过。第二明信者必能灭恶。第三广显谤法之殃。第四出敬信经者现报。第五明谤法之罪。于涅槃经而悔。其过必灭。亦可成前第二信法人也。第六始出家譬。为信法人作喻也。第七明本无好意。而学大乘者。或有见他得利养故读。或贪名誉故看。虽尔。但众生神明。后自觉知经力之深。此即第一重。 善男子汝今应当如是忆持(至)所作恶业皆悉除灭 案。僧亮曰。显信者之相也。宝亮曰。第二明信经人。必能灭恶也。 若有不信是经典者(至)不能得至人天善处 案。宝亮曰。第三明不信者现报。 若复有人能信如是(至)闻其所说悉皆敬信 案。宝亮曰。第四明信者现报也。 若我声闻弟子之中(至)广宣如是大乘经典 案。宝亮曰。上说信者之德。是声闻人。乐行独善。故偏劝也。 善男子譬如雾露势虽欲住(至)悉能除灭一切恶业 案。僧亮曰。善有二报。一者灭恶。二者成善。此说灭恶。次说成善也。宝亮曰。第五为向者谤经人作喻。明谤法之罪。若于大涅槃经。而忏悔者。其过必灭。亦可成前第二信人。以除恶故也。 复次善男子譬如有人(至)则已堕于十住数中 案。僧亮曰。明生善也。所以言堕十住数者。十住亦不退。此人亦不退故也。下云。一经于耳。生生不失正见。宝亮曰。第六为向得者为喻也。以必堕十地数故也。 或有众生是佛弟子(至)如是四人为世间依 案。宝亮曰。向为发轸深信人。譬今第七。此明发家无好意。而学大乘者也。或见他人得利养故。或贪名誉。故读经典。虽然。众生既非木石。后亦自当觉知经力。而得近道。敬遗记僧宗曰。向所说因远。恐人心自绝。故复引之。莫问真伪。但能标心。自有深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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