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义、法与律的对立
2014/9/3   热度: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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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方法师
佛开示的正法,虽方便的说为圣道,圣道所觉悟的如实,由圣道而实现的解脱,而实就是佛陀自觉自证的内容。但在佛法的流传中,法与义,法与律,却分化而对立起来。法与义artha并举,阿含经中到处可见。考察起来,也还有三类:一、如‘杂阿含经’(卷二八)说:“何等为沙门法?谓八圣道,正见乃至正定。……何等为沙门义?谓贪欲永断,嗔恚痴永断,一切烦恼永断”。这是以八圣道为法,以圣道所得的利益效果为义。又如‘杂阿含经’(卷一六)说:“非义饶益,非法饶益,非梵行饶益”。非义饶益,巴利藏作“不引义利”。可见义是从法而来的实效,也就是修法的真正义利。义是实际的义利,所以空虚的议论,迷妄的宗教行仪(如苦行等),是没有实际效果的,都称之为“无义”,而为佛所呵弃。
二、法是圣道所现见的,义是法所含的内容,如‘杂阿含经’(卷一二)说:“法说,义说”。法是如实知见的缘起支,义是缘起支的别别解说。与此相当的‘相应部’(一二.一──二),虽作“法说、分别说”,然据四无碍解的法无碍解、义无碍解;及四依的依法不依人,依义不依语而说,法为圣道所现见的,义是所含内容的分别,是非常恰当的。法与义的这一对说,是重于开示解说的(教法)。
三、重于教法而更进一步的,如‘中阿含经’(卷一)‘善法经’说:“云何比丘知法耶?谓比丘知正经、歌咏、记说、偈恲、因缘?撰录、本起、此说、生处、广解,未曾有法及说义。……云何比丘知义耶,谓比丘知彼彼说义,是彼义,是此义”。这是以十二分教(巴利藏见增支部七集,作九分教)为法,以十二分教的意义为义。这样,法是佛所说的一切教法(本生、譬喻等都在内),而不是专指圣道现见的法了。从‘杂阿含经’所见的法与义,到‘中阿含经’(或增支部)所见的法与义,看出了佛教界从重于证法,而倾向于教法的历程。
法与律的并举,是僧伽发展所引起的。佛的成正觉,转法轮,一贯是法的现觉,法的开示。由于随佛出家的多了,所以“依法摄僧”而有僧伽的成立。一方面,因学众的违犯而有学处s/iks!a^pada的制立;半月半月说,名为波罗提木叉。一方面,规定了出家,受戒等僧伽的制度。出家中心的僧伽,日渐广大,这些被称为律的,也日渐重要,达到与法对立并举的地位。说到律,梵语vinaya,音译为毗奈耶,毗尼;义译为律,调伏。经律中常见法与律并举,如“法律”;“法毗奈耶”;“是法是毗尼,非法非毗尼”等。法与律的对举,起初是与“法义”并举一样,表示法与法的效用。正法的现见,是如实知而得解脱的;由法而得这样的义利,所以称为义。同样的,法──圣道的修证,一定是离罪恶,离颠倒,离缚著而身心调伏的,所以称为毗尼。我曾比喻为:法如光明的显发,毗尼如阴暗的消除:法与毗尼,是同一内容的两面。
但在僧伽的发展中,和乐清净,为僧伽的特质。在僧伽中,无论是个人的身心活动,或是僧伽的自他相处。如有不和乐清净的,就与法不相顺而有碍于法的进修。反之,如消除不和乐清净的因素,自能“法随法行”而向于正法。这样,犯罪而行忏悔,奉行僧伽的规制,就称为毗尼,与法有同等的重要性。
‘毗尼母论’(卷七)说:“毗尼者,凡有五义:一、忏悔,二、随顺,三、灭,四、断,五、舍”。“忏悔”是犯或轻或重的过失,作如法的忏除,约波罗提木叉说。“随顺”是遵照僧伽的规制──受戒、安居等,如法而作。这二类,又称为“犯毗尼”。“灭”是对僧伽引起的纠纷,如法灭除,就是现前毗尼等七毗尼。这又称为“灭斗诤言讼毗尼”。“断”是对烦恼的对治伏灭,又称为“断烦恼毗尼”。“舍”是对治僧残的“不作舍”与“见舍”。从古代的解说来看,都是有个人的思想或行为错误的调伏;不遵从僧伽规制或自他斗诤的调伏。“断烦恼毗尼”,可说是毗尼的本义;因为见法必断烦恼,断烦恼就能见法。但在僧伽制度的开展中,毗尼成为波罗提木叉与犍度的总称。其后,著重于教法,所以结集的文句,也就内容不同,而分为法(经)与毗尼。法与毗尼,由于教典各别,渐被看作不同的二事。这不但局限了法的内容,律师们还高唱“毗尼至上”,想与法一论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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