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伦理与和谐社会的建立有哪些契合点
2014/9/3   热度: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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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冯春风
内容提要:本文从西方伦理学的角度来对比或对照看待佛教的伦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与值得思考、或发掘传统佛教伦理中的积极现实意义。本文的思考基于这三个方面:
第一,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注意哪些社会机制的调整,和谐社会的平衡机制以什么为先导?第二,伦理建设在和谐社会的平衡与安定机制中的作用,为什么伦理道德的建立与倡导在古往今来的政治家眼中具有极重要的甚至是首要的地位?第三,佛教的伦理与迄今为止所有的道德伦理体系相比较,有哪些特殊性?或者我们称为优势的或者殊胜的地方?与此相关,在中国现行政治制度下,佛教的伦理可以发挥哪些有助于社会人伦进步和保持社会风气健康的作用?佛教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在新的社会现实中完成它的淳化人伦道德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关键词:佛教伦理 和谐社会 西方伦理学
佛教的义理博大精深,若无数十年的研究经验,本来很难有发言权。本人没有受过佛教研究的训练,应邀参加上海玉佛寺的这个关于“佛教伦理与和谐社会”为主题的研讨会,又不能不准备一篇论文,所以勉力而为,将我的一点学习心得贡献给大家。较长期以来,我一直在编辑西方伦理学方面的翻译著作,因此我的本篇文章就不免从西方伦理学的角度来对比或对照看待佛教的伦理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与值得思考、或发掘传统佛教伦理中的积极现实意义的思考。我的思考基于这三个方面:
第一,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注意哪些社会机制的调整,和谐社会的平衡机制以什么为先导?
第二,伦理建设在和谐社会的平衡与安定机制中的作用,为什么伦理道德的建立与倡导在古往今来的政治家眼中具有极重要的甚至是首要的地位?
第三,佛教的伦理与迄今为止所有的道德伦理体系相比较,有哪些特殊性?或者我们称为优势的或者殊胜的地方?
第四,在中国现行政治制度下,佛教的伦理可以发挥哪些有助于社会人伦进步和保持社会风气健康的作用?佛教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在新的社会现实中完成它的淳化人伦道德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胡锦涛为领导核心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了建立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目标。这一历史任务最终是为了使中国的社会主义八会具有民主的法治、公平及正义、社会上充分体现出诚信与友爱,这样的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和谐的社会首先体现的人际的和谐关系,但长远地看,它更应该体现出入与自然的和谐。而如果我们考虑人生的根本意义,从终极的伦理意义上看,和谐社会中的每一社会成员还应该实现个人生命的内在和谐,亦即完成了个人对于生命价值的体认,达到了对于肉体与灵魂意义的关系平衡。
古往今来,许多思想家都把社会和谐作为一种理想追求和美好模式。和谐因此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命题与核心精神,儒、墨、道、法、兵等主要思想学派对和谐思想都有深刻的阐发。儒家提倡“中和”,强调“礼之用,和为贵”,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道家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提倡遵道以行,率理而动,因势利导,合乎自然,虚静处下,海涵宽容,从而建立起自然和谐的治国秩序。墨家倡导“兼相爱,交相利”,主张实现个体与社会的有序一体,道德与功利的和谐一致。法家主张对个人、社会、国家三者关系正确定位,在大一统的格局内,实现国家主导下的社会和谐。甚至兵家这种讲求死道的理论也要谈“先和而造大事”,把“令之以文,齐之以武”作为治军经武的重要前提,总之自身的“和谐”也是最激烈的军事冲突的获胜前提。
社会的和谐是东西方政治思想家都会追求的目标。古代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540—480BC)就提出了要建立和谐社会,个人应当培养一种服从的道德,这种道德倡导人对于普遍的理性的和谐原则的服从。[1]在于16世纪以来的欧洲史说明,在文艺复兴、产业革命的影响下,西方一些思想家的自由、平等、博爱观中间,其实有着强烈的正义与公道的诉求,他们力图建立的公平和法治的社会,正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卢梭所以提出人生而平等,所以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都是期待一个和谐的社会;生活在十八九世纪之间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Fourier,1772—1837)也进行过建立这样的和谐社会的实验。至于我们中国,从古代的孔孟,到近世的政治改良主义者康有为,再到后来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都对和谐的“大同世界”憧憬不已,他们理想的“和谐”,正是期待中国乃至全世界会有一个无压迫、无阶级、无战争,而天下为公、大道所行的社会。[2]
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为和谐社会的理念提供了科学的内涵和实现的途径。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主张,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自然的历史过程,其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而社会的进步就是打破这些矛盾的紧张对峙,从不平衡走向平衡,从对立走向统一,而对立的统一正是和谐的最佳状态。因此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是生产力的发展、文化的发展,以及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的程度,也就是消除人类生活的不自由状态。和谐显然同这种不自由状态是不相容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未来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提出了妥善处理社会各方面、各阶层之间矛盾的原则和方法。邓小平同志在拨乱反正后提出的统筹兼顾、安定团结的指导思想,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明了方向。可以说,中共中央明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
一、什么样的社会才是和谐的社会?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中,“和谐”应该包括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首先,和谐不是简单的同一,不是用一个尺度去衡量一切,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拉平。古人说的“和而不同”就是这个意思。“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天下一致而百虑,殊途而同归”。这样的“和谐”才能体现政治上的宽容,文化上的多元。和谐是差别中的同一,和谐是可贵的,和谐当中的差别更是值得重视的。和谐肯定了思想上的差别,也肯定了社会现实中的差别,儒家讲到爱有差等,佛教也讲到社会中每个人的社会角色不同,因此有不同的社会责任,例如佛教经典《施伽罗越六方礼经》就说到家庭当中以及社会当中的夫妇或者主仆那样的不同的伦理责任;其次,和谐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以及道德上责任是相互为用相互利益的。我想,我想这来源于中国传统道德中特别强调的现实的等级差别,也来源于中国古圣先贤对于现实的社会自然所具有的辩证性认识,所谓“孤阳不生,孤阴不长”,和谐存在于对立的统一当中。“和谐”又存在于不要过分的发展,和谐拒绝极度的发展,这就是“谦受益满招损”的来源。能够保证这种适度发展的和谐的,就是政治制度上的宽猛相济,一张一弛,德教与刑罚并用,但中和之道是非常重要的:“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以是和”,“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在这样的意义上,从汉代开始,儒家与法家实际上都被统治者吸收,所以说“礼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历代以来的和谐政治思想都以它为指导原则。第三,由这种以“中庸”和“适度”为尺度的“和谐”也就带来了照顾差异与对立社会各阶层利益的思想。所谓的“高者抑之,低者举之”,对于社会的经济与政治的不公平,统治者保持了极大的警惕。认为不公平与不公正是对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威胁:“不患贫而患不安,不患寡而患不均”,“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均贫富等贵贱是中国人特有的政治理想,不仅农民起义者以之为政治口号,就是封建社会中的政治家也将它实际上寄托在天下为公的三代以上的社会乌托邦理想中。
包括佛教伦理思想在内的传统文化中有着无比深厚的和谐理念,本身是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体现了传统文化(无论儒家还是佛家)的最核心的“以人为本”的精神。作为我们应该珍视觉得骄傲的历史文化遗产,中国古圣先贤的伟大思想,虽然不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直接依据,但它却可以为我们解决当代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矛盾提供历史的智慧、现实的参照。传统“和谐”思想中所提倡的宽容与包容,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如何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活力具有启迪意义;又如传统“和谐”思想所主张的平和与均衡,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怎样协调好各阶层各利益团体,兼顾社会的弱势群体,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也很有借鉴价值;传统“和谐”思想所强调的差别中的统一,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如何在发扬民主又加强法制,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优化社会秩序的同时保证社会的福利事业和保障体系。总之,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不仅要重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利益的增长,也要关注政治民主的发展,关注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的发展;不仅要肯定社会主义的市场竞争机制,也要考虑社会成员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现状,并尽力实现社会各个集团与阶层,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力的其实也是利益的公平与公正。
但是公平与公正不是静止状态的,也不是死寂的状态。佛教说到没有一种事物是静止的,也就是一切诸法都在迁流当中。社会的和谐也只有在关系的不断调整当中才能实现。用佛教的话来说,这种关系调整也就是“缘起缘灭”的关系,旧的关系改变了,新的关系生成了,事物也就呈现了新的面貌。但同一事物不会永远保持其新鲜状态,它总会不断面临新的关系状态,也就呈现为新的事物。社会的“和谐”就是这样的一个不变的理想,和不断接受新的解释不断接受关系调整的现实。
十六届三中全会继承了我党在发展问题上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在总结我国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站在时代高度总结国内外在发展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丰富发展内涵,创新发展观念,开拓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大大深化了对发展地位、内涵和本质要求的认识。围绕什么是发展,为什么发展和怎样发展等问题,科学发展观都赋予“发展”以更加深刻而丰富的内涵。它把发展看成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建设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过程,主张要从社会生产各个部类、各个地区、各个方面的联系,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当代与后代的联系中把握和推进发展。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人顺应世界潮流和时代发展趋势的明智选择,是科学发展观合乎逻辑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程中又一次重大的理论创新。作为一种智慧的选择,我们不好判断在多大的程度上,这一伟大国策的决定者受到了传统中国文化中的辩证思想的影响。但可以肯定的是,相信事物是发展的不是僵化与凝固的,坚持“和谐”是人类社会的理想并值得为之争取与奋斗,这两点显然同富于辩证思想的中国佛教文化有某种内在的联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取得辉煌成就的大好形势下,在我国全面对外开放、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在机制体制不断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历史条件下,在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日益增强、社会诉求日益增多、各种思想文化观念碰撞日益剧烈、各种矛盾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提出来的。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在于:(1)是充满发展和创造活力的社会,即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物质财富相对丰裕;(2)是促进公平和正义的社会,即社会各阶层的不同利益和矛盾得到有效整合;(3)是有序、安定的社会,即通过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所能,使不同的利益群体和个人各得其所、和睦相处;(4)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即社会成员的民主权力制度化、法律化,社会成员之间和睦相处;(5)是诚信友爱的社会,即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环境;(6)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里已经包含了对于环境与生态的保护,这样的和谐中自然包含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意义。
一个社会的和谐,说到底是利益分配关系的合理,也就是我们说的正义与公正的体现。正义与公正,外在地体现在法律或法制的合理。只有能够体现正义与公正的法律才能维系和保障社会的“和谐”。但社会是人与人结成的体系结构,社会的基础是家庭,甚至是更小的个人。个人的生存不仅受到社会关系和法律制度的约束,更受到自己内心道德观念也就是价值观念的支配。一个人生下来,并生活在这世界上,有什么目的吗?他的一生只是为自己呢,还是有什么更广大的目标?只是为眼前的吃喝享乐呢,还是有更高的目标呢?对人生一世的价值认同决定了一个人在世上的态度与行为,决定了他同他人、同社会的关系,正是这里道德影响到人的取舍以及社会的安定与团结。这样的道德在很大程度上与宗教有关,宗教的目标比起世俗的目的来说,对于社会道德有更强的影响力,也使后者具有更坚实的基础。
二、道德伦理与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有什么关系?
由于伦理道德是在人的内心通过人的主观抉择来指导人的社会行为,因此它具有精神的强制性与自内而外的规范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比法律手段还要有效——如果一个社会成员有强烈的道德意识的话。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近年来中国佛教界的高僧大德们才提出“和谐世界从心开始”的口号。那意思就是说,要想造成一个和谐的世界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先有一个个内心非常健康与和谐的社会成员。用他们的话来表述叫做“心安则国家安,心平则天下平”。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有更多具有优秀道德品质的普通社会成员。
“伦理”这个词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已经具有了强烈的儒家色彩,它就是“伦常道理”的意思。伦常,也就是人伦的规矩与应该遵守的标准。伦有五种,它指的是古代社会中所认为的五种人际关系:君臣的、父子的、夫妻的、兄弟的、朋友的关系。“伦理”所欲规定的就是在这五个方面的规矩与标准。而在西方思想源流中,“伦理”是希腊人的“ethik”和拉丁语的“ethos”,其含义只是"character"和"custom'’,前者指人的“品性”与“性格”,后者指“风俗习惯”。西方哲学从泛义上讲,包括了三种分支:规范的哲学,形式的哲学与经验的哲学。规范性的哲学就指的是伦理学;形式哲学指数学与逻辑学;经验哲学指化学与物理这样的科学,当然也包含心理学这样的理论,但后者由于也关心人的社会行为与社会文化的关系,所以因涉及伦理与社会习惯的关系而跨人了规范哲学。
规范伦理学依行为主体所关切的对象,而分为三类:一是关系到个人生命价值观与对待生命处境态度的伦理学。这显然是宗教的伦理学范围中的事。其次,群己的伦理学,其关系到个人与他人、个人与族群或社团、个人与国家、个人与人类的伦理学。这一层次因为与前者有紧密的联系而不能不涉及宗教伦理或宗教哲学;第三,环境的伦理学,它在表面上指的是个人对待环境与对待动物的伦理。但实际上它指的是个体结成的社会对于整个自然界的态度关系。不言而喻,这三个方面都同宗教有关系。在我们中国的现实文化境遇当中,无疑的,佛教都有它的发言权。佛教所主张的“无我”与“无我所”其实揭示了这样的真相——作为个体的生存者并不是世界的主宰,也不可能成为主宰;佛教的“缘生缘起”,强调了人无论在社会还是自然界中间的生存,都不是独立的不依赖他人的,而只能是相对的相待的。正因为如此,人对于社会有责任与义务,对于自然环境也有责任与义务。
一切规范性的伦理学,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强调义务,称义务论(deontologicaltheories)另一类则强调目的,称目的论(teleological theories)。前者有主张普遍性道德律的康德(1mmanuel Kant)、罗斯(David Ross)等人;后者则有边沁(JeremyBentham)、穆勒(John Stuart Mill)这样的提倡“寻求最大多数人之最大快乐”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与伊壁鸠鲁(Epicurus)、霍布士(Hobbes)等所支持的爱护身体并“寻求自我之最大快乐”的快乐主义和私我主义(egoism)为主。我们来看佛教,似乎同前者可以发生关系,佛教的至善、佛教的慈悲,在终极意义上并不是目的,而是从本性上发生的,是人不能自主的道德要求。依据义务论,尤其康德的主张,他也认为道德律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心中。表现为个人主观上的实践规则,康德称之为格律(maxim);格律的根本在绝对命令上,人类社会的首先共同性所以可能就因为这种格律可以贯穿在每个人的心中,成为客观上人人都遵守的实践规则,是道德普遍性与强制性的来源,从这个意义上,也就有了律令(1aw)。康德坚信人是具有理性与道德自觉的动物,人类也因此而是道德的族群,因此,人本身应该就是“目的”,而不应该被视为“工具”。从此意义上佛教也是主张人不是工具而只能是目的的。人的善性——佛教更愿意叫清净本性——是与生俱来的,这一点正好与儒家的生之初性本善是可以接得上的。 ,
至于目的论,它可以是自私的自我的egoism,一是强调利益的或者辣益的或功利的Utilitarianism。前者可以接续到西方伦理中的个人主义。个人主义当然并不只能是纯粹的自私自利,个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出于对社会中生存的最大利益,与最小成本的考虑,也会制定并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遵守一定的道德准则。因此egoism是可以支持伦理建设的。但佛教一般地不造成有“自我”,因此它拒绝了从自我的利益出发的伦理讨论。但是佛教又有业报轮回的说法,其善恶报应又潜在地肯定了道德的价值与承担这种价值的行为主体。至于功利的原则(Utilitarianism),它在佛教当中是完全可以适用的。一方面,大乘佛教肯定了现世的利益,肯定了慈悲爱护的众生在世间的价值,也就肯定了这种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另一方面,佛教所追求的出世的终极的宗教价值观——例如“涅檠”或者“无生”都是要依赖修行来成圣果的,因此作为“功德”的这一“功利”或者“效益”也就是不可否定的。这样一来,佛教的伦理在现世与出世两个层面上,都肯定了道德的必要性与现实性。
综上所述,西方的义务论认为每一个人的心中都有一把“对与错”的尺子,但是功利论者的“对与错”要依赖某种道德信条在现实社会中能否达到使最大多数人得到最大效益或利益。就佛教而言,我们看到,大乘的佛教伦理学说中既以义务论或至上的善为根据,也以效益论或功利论作尺度来衡量佛教徒的道德水平或者宗教修行程度。 .
社会主义社会的伦理既然继承了以往的传统伦理的精华与优秀内涵,理所当然地也有西方的和东方的伦理的优秀内容。这里我们只要比较一下基督教关于“十诫”的道德内涵与佛教关于“五戒”的教导或者禁戒就可以知道。人类的社会生活中本来有共同的地方,也服从共同的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的规律,因此保证利益与财产关系的公平与公正的道德说教,在不同的东西方社会中当然也就有共同的地方。·在财产私人占有权利都应该受到同样重视的东西方社会中,这样的伦理当然有共同的与共通的地方。这就是我们说佛教的伦理道理完全适用社会主义社会也应该有助于社会主义伦理建设的根据所在。
三、佛教伦理有什么现实意义?
那么具体地说佛教的伦理教训可以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挥哪些积极作用呢?我们来看看佛教伦理的内容第一,从宗教道德的含义上,佛教提出一个全部伦理的根本方针,也表述为“七佛通戒偈”,这就是“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这个伦理教训的意义正在于用人在现世间的行为修养和道德增进来保证或者显示其出世的宗教修行的程度。因此表面上看,这个教诲是出世的,但它恰恰重视了人在社会中的道德表现,人在现实社会中扮演的社会角色,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具体地说,他要求佛教徒清除自己内心的污秽(无明、烦恼),达到清净与无染。从纯宗教的角度,真正的佛教徒应该连这种染净分别都加以克服的;但在实际上,一般的佛教徒或者信仰佛教的人其实只是考虑如何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从而获至“善功德”。客观上,这样的道德提倡促进了社会的安定与稳定。在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我们当然不可能像在一些全面信仰佛教的国家或社会中那样,在整个社会中推广这个“七佛通戒偈”,但告诉人们,使人民有清醒的社会认识和自我的认识,懂得生活中的不安与烦恼,在许多情况下是贪婪所造成的,是愚昧的永不罢休的索取造成的,这总是一件有益的事。无论是一个社会,还是我们个人的内心生活,抽象地继承这种善与恶的分别,并且能够择善弃恶,这会是非常有积极意义的事。
其二,佛教伦理中有“平等慈悲”的宝贵思想。平等是无差别的意思,一般的宗教意义上,平等指不偏好地看待事物,要求人们不要刻意地追求某种世间人似乎都在追求的东西;但在社会生活中间,它可以引申到对待人的甚至生物的态度上,可以解释为对他人的、对其它生物的尊重。我们相信,它甚至可以引申出对于人的平等权利的肯定与尊重来。慈悲,一般地讲是拔苦与乐的意思。慈是给众生以快乐,悲是不忍众生有苦而救拨其离于苦难,慈悲,可以大致地解释为西方伦理观中的“爱”,当然是对他人的对邻居的爱,这也是一种对一切联系到人类生存的有生之属的关爱或关怀。中国佛教竭力推崇平等慈悲的伦理思想,宋代僧人清远说:“若论平等,无过佛法,唯佛法最平等。”[1]唐代僧人道世说:“菩萨兴行,救济为先;诸佛出世,大悲为本。”第三,佛教认为:从“诸法缘起,无自性空”中审视,社会与自然界中都诸法相依互成,平等一如,都适用于无我、互助、感恩、怜悯、慈悲的价值观。缘起观是佛教的重要核心思想,整个世界的存在就是重重无尽的关系的产物。佛教说无尽的缘起,就是强调一切事物都存在于相等的相待的关系中间。无论人的身心,无论人与人的关系,还是人与社会和自然的关系,都离不开这种总体的联系。联系必然产生相互的牵制和相互的作用与影响。佛教强调人与人之间的这种伦理关系,强调社会的伦理原则基础,用了“无缘大慈”和“同体大悲”的命题来表述。实际上表述的是佛教中“自他不二“的思想主张。大乘佛教尤其认为,自己与他人并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互相融合的,通过无尽的轮回,每一个人与他人都是相即相人的,个人的一己解脱因此无从与他人的解脱分开来。从这个意义上,佛教批判了西方作为自由主义基础的个人主义。对于佛教的伦理说法言,爱护自己就要爱护他人,自己的解放有待于他人的解脱。社会的解放和自由的实现只能在每一个体都得到自由以后。
除了以上的根本原则,佛教还有一些基本的行为原则,我们可以总结于人际关系的重视和对世俗社会生活的深切关怀。
所有这些佛教倡导的伦理行道德,都可以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结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进行新的解释与发挥。这也是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伦理体系时,中国现在的伦理工作者和佛教理论家们的社会责任。
中国社会从上世纪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我们的经济有了很大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很大原提高,但是一个社会的物质文明发展,必须有同步的精神文明增长。中国的经济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并不平衡,最先致富的一些地区和富裕起来的一批人,却没有相应的精神文明的发展。享乐主义、利己主义和经济与政治的腐败都有不同程度的泛滥,这些丑恶现象的出现,严重地阻碍了一个和谐社会的建设。
佛教的部分伦理思想,其对人生的生命的价值评判,其对人类伦理关系的总体叙述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自觉地用佛教的克己精神待人,用平等和换位的方法来审视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的利益及众生的(民众)的利益相;正确地摆正现时的与长远的利益。佛教的因果报应观,当然是我们主流意识形态不会认同的,但是如果从联系的有因必有果,果必生于因这样的联系方面来看,我们肯定可以引出洁身自好,谨慎修德的行为自律来。无论古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都要面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利及他人利益的对峙与衡量。要想维护一个和谐的社会,就要保证其社会秩序不受破坏,人们只有适度控制自己的欲望,只有置个人利益于社会公德之下,也就是遵纪守法,才能自己安宁也使社会安宁。这是一个古今不易的基本法则。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人们的法制观念。真正维护这种法制还在于人的内心的价值观念。佛教的伦理思想有利于人们能够坚持这方面的操守。 。
其他的佛教伦理思想,例如平等、清静、缘起,所有这些都可以转化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资源。当然这不是简单的比附就能够发挥作用的。无论是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还是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伦理,都可以借鉴传统宗教中的优秀的道德劝诫。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仅佛教的,而且还有儒教的、道教的、基督教的伦理教训都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这是一个相当长远的也相当艰巨的伦理建设任务。
[1] 值得一提的是这位赫拉克利特哲人有许多思想是与佛教相类似的,例如认为整个世界是流动不居的,世界的始基是火,火的膨胀与收缩便形成了我们所感知的现象世界。他提出了“becoming”的观念,认为世界的存在是不断变化的“beins(存在)”,这种思想与佛教有惊人的相似。考虑到他生活的地方在今天的小亚细亚,距离西北印度并不远,他生活的时代与佛教的创始人差不多。我们可以猜想是不是希腊思想与印度思想有交流的可能呢。
[2] 顺便说19世纪时新教方面的德国人GeorgeRapp就建立过一个称作“Harmony Society'’的宗教社会或者宗教团体,以后这个教派又因受路德教会的迫害而移居美国,在宾夕法尼亚州建立和谐镇(thetownofHaMony)(1803),十余年后,又被迫向本部迁移,在印第安纳州建立新年和谐镇(1814)。
[3] 《古尊宿语录》卷33,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6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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