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藏族成文习惯法规的历史渊源与藏传佛教戒律之间的内在关系


2014/9/3    热度:1175   

试谈藏族成文习惯法规的历史渊源与藏传佛教戒律之间的内在关系
  索南才让
  提 要:藏传佛教戒律文化是藏族文化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藏族文化真正的价值实践所在。佛教自7世纪传入藏地以来,藏传佛教的哲学思想和价值体系作为藏族精神文化的主体和核心, 引导、影响着藏族文化的方方面面。“戒律存则佛法存,戒律灭则佛法终’’,藏传佛教戒律既是藏传佛教发展的制度保证,也是藏传佛教思想的具体体现,故而在庞大的藏文化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特殊的作用和意义,其影响广泛而深刻。从藏族成文习惯法规与藏传佛教戒律之间的内在关系可以看出,藏族法律无论在内在指导精神还是外在表现形式上,都受到了佛教戒律的直接影响。借助法律这种强制手段,佛教的行为规范在藏族人民身上打下了更加深刻的烙印。人们逐渐习惯于以佛教思想的好恶来评判一切,从而形成了慈悲为怀、宽容相待、诚实公正的社会风气, “封山封林、禁猎野生动物”的规定使藏地成为一个生态平衡、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未受人为污染的良好生态环境。文章基于法律多元的事实,应用宗教学、人类学和社会学的方法,认为习惯法是客观存在的,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必须充分关注习惯法及其固有特点,为和谐社会的建设给予习惯法中的优秀成分以合理的发挥空间,否则会造成对法治资源的无知与浪费,不利于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
  索南才让, 四川大学“985工程”宗教与社会研究创新基地、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2005级博士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学教师。
  主题词:藏族 习惯法规 佛教戒律
  一、生成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渊源
  国家的法律是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竭力维护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同样,藏族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与它的法律制度分不开。近代藏族部落地区所实行的基本上依然是民间的习惯法。这里所说的藏族部落,毕竟不是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原始部落,它是由原始部落走向统一融合,经过图伯封建王朝及其历代西藏地方政府数百年的各种形式的统治和影响之后遗留下的封建部落。因而其习惯法也与历史学和人类学中人类历史的原始社会中后期形成的习惯法是不一样的。
  大约在公元前三百年左右,青藏高原上已有的部落联盟已成为未来图伯国家的建构奠定了军事组织和政治组织基础,有文字记载的第一位部落联盟酋长是涅赤赞普。藏文史书记载,涅赤赞普时期已有基本的法律雏形。涅赤赞普的直系相传至二十七代拉托托日年赞时,传说佛经首先从天降入藏地,但是无人能看懂。到了松赞干布时期,与周遍各国的交往中,图伯国王首次认识到佛教的理念,后来的佛教徒史学家记载着此时便开始了佛教司政,而在此之前则以“本”(vony)、“仲”(sgrung)、“德乌”(1de'u)治理政事之说。“本”、“仲”、“德乌”作为社会群体主要遵守的基本规范。“本”是本教,是藏族地区固有的一种原始萨满宗教;“仲”为经验史诗;“德乌”指的是开智寓意的政治语言。藏史《智者喜宴》中说,“本”、“仲”、“德乌”使“藏族有所开化”。可见其主要职能是对属民进行内在的文明教育为根本,对当时藏族社会,本教、史诗和开智寓意的政治语言维持着社会机器的基本运转。
  随着部落间的联系越来越广泛,社会结构也趋于复杂,遂之也出现一些社会问题,也继承和形成了处理这些问题的习惯规范,如在人与人、家族和家族、部落与部落之间常用“盟誓”来维系社会的基本组织,对于危害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安定和生产秩序的则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死、监禁、放逐、没收财产等处罚,在生产方面已有计算田地、牲畜并按规定征收赋税等规范。这些传统习惯法规为松赞干布建立图伯王朝后制订的成文法律奠定了基础。松赞干布认识到,在他父亲朗日松赞时代由于没有统一的法规,致使小邦随时叛逆,再没有相应的法律,就会危害社会安全、民众困苦不堪。于是,他下决心制定法律,维护社会的统一与稳定。据《贤者喜宴》载,“吐弥等率领一百大臣居中理事,尊王之命,仿照‘十善法’的意义在吉雪尼玛地方制定‘图伯法律二十部”’。后来,松赞干布亲自主持订立了图伯立国的“基础三十六制”,其中的“六大法典”的内容比“图伯法律二十部”更为详细,其指导思想是建立在十善法与善净人道十六法的基础上,六大法典即:
  1. 《王廷十万法》 (mi chos gtsang ma bcudrug dedakon mchog gsum la skyabs su song zh-ing dad pa dang mos gus bya ha/ pha ma la drindu bzo zhing bkur bsti bya/mi drin can dang phakhu rgan gsum gyi yid mi gcod pa/ gbags bo labzang lan byed pa/mi ya rabs dang rigs btsun pala mi rgol zhing dang du len pa/ las dang spyodgkhrims rtse a'bum gzher gyi khrims dang ) (lassne dang sa khongs dang go gnas dang las a'gandang dmag shog dang sa / ma bskos w) 《行政、
  2. 《十万顶具鹿之法》 (a'bum gser thog shaba can gyi khims) (bre srang phul khyor zhonam se sran dang stag ri gnyan gzigs kyi blon pokhri ngor snal btsan zhes pas bod du bre srang gitshad gzhi thog mar ) 《度量法》。
  3. 《论常道德准则》 ( rgyal khams dperblangs kyi khims) (by bar a'os dang mi a'os stonn) 《道德法》。
  4. 《强弱诉决之法》 (mdo lan zhu bcad kyikhrims) (kha drag pa ma skyengs shing zhan payi mi gchad par good g 《审判法》。
  5. 《权势决断之法》 (dbang chen bcad kyispyi khrims) (ganyis ka lan pa la bram ze dbyugcan gyis glang gyar ba bzhin phyir sprod skabssu ma smras pa'i Ice bcad pa dang ma brags pa'ilag bregs pa ha buaodbang chen bcad kyi spyikhrims) (ganyis ka lan pa la brain ze dbyug cangyis glang gyar ba bzhin phyir sprod skabs su masmras pa'i Ice bcad pa dang ma btags pa'i lagbregs pa ha 《刑法》。
  6. 《国库修内之法》 ( khab so nang pa'ikhrims bcas) (ka bden na rigs gnyis pa har bcadces pa ) bdag gi khye'u chur lhung nas nyas midcing khyim gzhan zhig gis brnyed nas khyimgnyis kyis brtsad nas mthar zhal Ice har khyimre res gsos shing bud med re rer blangs nas khye'u btsas nas khye'i rigs par ming chags 《民法》。《敦煌古藏文历史文书》中说,松赞干布于狗年去世(650),接着又说: “及至兔年,赞普(芒松芒赞)驻于美尔盖,大论东赞于高尔地,写定法律条文。是为一年。”这时已到公元655年,说明松赞干布去世后,图伯的立法工作仍在继续,这比较符合法律日趋完善的客观观律,而不是一些史书所记载的松赞干布的完美性。图伯王朝的这些法律涉及行政、刑事、民事、军事等方面,是藏族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它对图伯王朝的繁荣发展以及以后的藏族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
  842年,图伯赞普达磨遇刺身亡,图伯国家政权崩溃,藏区处于分裂割据状态,一直到十三世纪五十年代才重新统一。在这近四百年间,藏族地区司法状况正如藏族著名法学家白色瓦所说“一条沟有一条不同的法律秩序”,整个藏区无统一法规审理机构,而是各封建势力各司其法权,按各自的意志来解读法律规范并各行解决民事纠纷、刑事案件,我们虽然找不到各地区当时的具体法规条文,但可以推测,它们与以前的法律规范以及图伯王朝的法律制度一定是相一致的,因为法律除了应具有按人性普遍遵守的游戏规则外,还有一定的各民族文化传统的特色。十三世纪五十年代,包括西藏在内的广大藏区纳入元朝版图后,整个藏区交由萨迦教派的领袖管理,下设三大藏区的管理机构,分别管理各地区事务。各地具体诉讼事宜均由各万户府根据传统习惯法处理。到元朝末年,噶举教派的万户长帕木竹巴·大司徒·绛曲坚赞掌权统治藏区后,制定十五条法律并在藏区颁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青龙法律十五条即《青龙吼十五大法典》,其内容为:1、英雄猛虎律,2、懦夫狐狸律,3、地方官吏律,4、听诉是非律,5逮解法庭律,6、重罪肉刑律,7、回忆罚妄律,8、使者薪给律,9、杀人命价律,10伤人抵偿律,11、狡诳洗心律,12、盗窃追赔律,13、亲属离异律,14、奸YIN罚金律,15、半夜前后律。 (a'i si tusgtso bor mdzad par bzhed ) de nyid sgrub parbyed pa la khas zhan rnams yal bar dor cing porengs su bcug pa ma yin pa'i bden rdzun thangmar brdal nag shan a'byed pa'i khrims kyis rgyalkhams rgan mo gser khur lta bur bde ba'i ched(1) bo stag gi zhal lce/ (2) sdar ma wa'i zhallce/ (3) sne mo las a'dzin gyi zhal lce/( byed pasrang don ) 4bzhes bden a'dzin gyi zhal lce/ (5)bkyigs khrims ra'i zhal lce/ (6) nag can khragzhal lce/ (7) dran a'dzin chad las gyi zhal lce/(8) hor a'dra za rkang gi zhal lce/ a'drar dponkhungs kyi mi la brtsi a'jog dang mi snas kyangbabs a'brel dang mthun pa zhig (9) pa stong gizhal Ice/lugs la srog tshab (10) pa khrag gi zhallce/ mirab a'bring tha gsum gyi (11) tol mnaa'bsgag gi zhal lce/ btsan sgam pos rdzun byas pala mnaa' sgog (12)pa a'jal gyi zhal lce/ btsansgam pos rkus na brgyad a'jal dngos dang dgu(13) a'brel a'bral bzlums gyi zhal lce/ tshun bagma gtong len gyi thad (14) byas byi rin gyi zhalIce/ btsan sgam pos a'dod log spyod pa la rin(15) phar tshur ( phyed tshun dang nam phyedphan la phyugs gyar ba'i a'chi ) zhal lce zheskhrims kyi zhal lce bco lnga'i rnams grangs zhibtu gsungs yod/
  可以看出,《青龙吼十五大法典》中的许多条款,与图伯时期的法律条文同出一辙,如“诬枉人的人要明誓于神”等。《青龙吼十五大法典》的颁布对当时的西藏社会起到了良好的稳定作用。五世达赖喇嘛在所著《西藏王臣记》中说:当初萨迦派当政,统驭图伯, “由于后嗣者权贵各怀异态,各走一方,诸本钦等执法又多变异,鲜有定制。法王之律亦染霍尔之习,流于欺诈,或犯高下宽严不均等弊端,尤以运用霍尔法典,杀人者以偿命,例此律条,皆是造大罪孽者。因此司徒欲以图伯先代法所制十善法规作为准绳。若能如此遵行,则既不舍弃贫弱,又不纵容强悍,洞察真伪,分清皂白,则能使全藏安宁,虽老妪负金于途,亦可坦然无虑。”五世达赖喇嘛对大司徒绛曲坚赞定立法律的功绩是倍加赞许的。由于藏族地区特殊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尤其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单纯简单,在法律制度上,改革在本质上幅度不大。此一时期依据以前之法律,主要有第悉藏巴噶玛丹迥旺波制定了《十六大法典》。这十六条法律是:
  1.英雄猛虎律;2.懦夫狐狸律;3.地方官吏律;4. 听诉是非律;5.逮解法庭律;6.重罪肉刑律;7.警告罚金律;8.使者薪给律;9.杀人命价律;10.伤人抵罪律;11.狡诳洗心律;12.盗窃追赔律;13.亲属离异律;14.奸污罚金律;15.半夜前后律;16. 异族边区律。这一法律的制定同样是藏族传统法律继承的一项重要内容。实际上,《十六大法典》只是在《青龙吼十五大法典》之上加上了“异族边区律”,强调学习周遍国家、民族、地区的先进法律知识。第悉藏巴的法律法规较重视实际问题。
  清朝初年五世达赖喇嘛阿旺·洛桑嘉措管理藏事,于1613年,在藏族法律十六条的基础上,删去了其中的第一条英雄猛虎律,第二条懦夫狐狸律,第十六条异族边区律,据有关资料介绍,这一法律制定于甘丹颇章第一位第悉索南群培时,根据以往的《青龙吼十五大法典》、《十六大法典》等进行增删修订而成,最后由第巴桑吉嘉措改定。制定成新的法律十三条,并且在内容上作了更加详细的解释。五世达赖时期制定了《十三大法典》。《十三大法典》是在《十六大法典》的基础上进行整理而成的,因而内容上也大同小异。
  1.官吏应遵守的法律;2.两造质对辨别是非曲直的法律;3.逮捕罪犯的法律;4.犯杀人放火抢劫等重罪的法律;5.使罪犯警惕而知悔改的法律;6.仿佛蒙古地方的法律,包括税官及官吏出差时应遵守的法律,强盗被捕后与失主对质的法律,夫妻离异的法律等;7.杀人者赔偿命价的法律;8.伤人者赔偿的法律;9.谎言起誓的法律;10.偷盗赔偿的法律;11.调解亲友纠纷的法律;12.处理男女通奸的法律;13.处理牲畜借贷纠纷的法律。
  1679年,从藏族法律十三条中又删去“地方官吏律”(rgyal po me long gdong gi zhal lcea'm sne mo las a'dzin gyi zhal)一条,成为十二条。之后一直沿用十二条法律。
  从五世达赖喇嘛到20世纪50年代,就藏族法律的基本状况看,传统法律一脉相承,没有多少变化;佛教的各层戒律在许多方面使群众的日常生活在形式上已进入完全的宗教化状态;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与以上二律并行不悖。如此便构成了藏族制度文化在法律领域的一种独特的原教旨色彩的文化景观。在图伯赞普王朝崩溃后的千余年中,藏人的生活除了宗教文化习惯上强有力的统一性外,政治经济在大多数的时间中处于分裂割据状态,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部落习惯法却在各地以基本相同的形式一代代传了下来。部落习惯法之所以传下来的一个重要历史原因除了各地群众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有相对统一的法律规范来加以维护外,那些掌管一方的土司、头人们也需要凭这些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条文统治管理各自辖区的民众。这些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相关部门的调查材料中反映得很清楚。从而更加充分地反映出藏族的传统法律文化与藏传佛教戒律之间内在关系的共性和个性差异。
  二、从藏地整体文化与具体政治经济文化
  等的比较研究出发,分析佛教戒律
  对于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藏传佛教在西藏传播已有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并随藏族历史的发展而同步发展,其宗教特点形成了分布广、教派全、寺院多、影响大的显著特点。
  作为世界佛教三大语系之一的藏传佛教,有着悠久的历史。佛教在涅赤赞普的直系相传至二十七代拉托托日年赞时(255—375)时从印度传人西藏,到赤松德赞(742—797)时正式奠定传播基础。经过长期演变发展和与西藏固有苯教的斗争融合,形成了藏传佛教这一佛教派别。自8世纪末到第三世达赖喇嘛索南嘉措时期(1576),宁玛、萨迦、噶举、格鲁四大教派先后传人德格,从而在德格形成了苯波、宁玛、萨迦、噶举、格鲁五大教派的鼎立局面。
  (一)藏传佛教戒律对藏族社会的伦理道德及整体文化的影响
  图伯赞普统治者的治国之策自从选择依循佛教的伦理道德观后,藏人的社会伦理道德与自然观从原有的萨满本教文化思想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向佛教化的价值体系方向的转变。在此过程中,藏传佛教戒律的影响最为直观。松赞干布时期,大臣吞弥·桑布扎最初翻译的几部佛经中有一部名为《十善经》,主要讲解佛教“十戒” (或称“十善法”)。“十戒’’的内容包括“身三”,即不杀、不盗、不YIN; “口四’’、即不两舌、不恶口、不妄言、不绮语; “意三”、即不贪、不嗔、不痴。身、口、意代表了一个人一生的行为、语言和思想的行为变化。“十戒”源于“五戒”,指五种制戒。为在家男女所受持之五种制戒。即:(1)杀生,(2)偷盗(不与取), (3)邪YIN(非梵行),(4)妄语(虚诳语),(5)饮酒。又作优婆塞五戒、优婆塞戒。在小乘经量部中,受三归依即成优婆塞,准许五戒分别受持;说一切有部则须先受三归依,后具受五戒,始名优婆塞,故不许五戒分别受持。五戒之中,前四戒属性戒,于有情之境发得;后一戒属遮戒,于非情之境发得。又前三戒防身,第四戒防口,第五戒通防身、口,护前四戒。),而又与“五戒”侧重不同。“五戒”侧重于止恶,而“十戒”侧重于行善。由“十戒”而来的“十善”即以不净观离贪欲,以慈悲观离嗔恚,以因缘观离愚痴,以诚实语离妄语,以和合语离两舌,以爱语离恶口,以质直语离绮语,以救生离杀生,以布施离偷盗,以净行离邪YIN。“五戒十善”是佛教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以佛教的观点,守“五戒十善”可确保投生人天善趣,免堕恶途,即使今生不能解脱,来生仍可继续修持。
  来源于佛经律藏的生死轮回思想以藏传佛教艺术的图式来展现佛教今生的行为影响来世人生的观念,藏语称“斯贝廓罗”。是佛教四谛教理的象征,生死轮回图作为佛教教理中个人作业与善恶因果报应示意图,画在藏区几乎所有佛教寺院的某个墙壁上。画面上一个棕色愤怒的阎王抱着巨大的轮,巨牙獠齿衔着轮的上部,象征着轮回中的六道众生都逃不脱死亡的规律,整个构图呈圆轮图式,内外共分四道圆层。圆轮中心是鸽子、蛇和猪三种动物,分别象征生死轮回根源贪、瞋、痴,即鸽子代表贪,蛇代表嗔,猪代表痴;第二圈为黑白两色色段,分别象征三恶趣和三善趣,即善恶六道为上下两部六段构图,具体图写六道轮回。上部三段分别描绘三善趣中的天界、人界和阿修罗界;下部三段分别描绘三恶趣中的饿鬼、地狱和畜生界。有的将阿修罗合并到畜生道,分为五道,称五分轮回图。最外圈分别绘以盲妇、陶匠、猴子、船、空宅、接吻、眼穿之箭、饮酒、采果、孕妇、临产、老人和死尸等12个寓意深刻的图像,依次象征无明、行、识、名色、六处、触、受、爱、取、有、生和老死等十二因缘之义理。
  因而佛教戒律在藏语文化的各种形式及藏族社会习惯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其烙印。
  1.佛教戒律是佛祖释迦牟尼在世时针对当时的情况随机制定的,因而在《律藏》中就有许多关涉僧俗徒众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的细节描写,为我们展现了一幅古代天竺地区社会时尚的风俗画卷。内容的包罗万象决定了其语言文字的丰富性,部分律藏经典及其相关注疏的翻译也使藏语言文字中增加了大量的新的名词术语,其中包括地域名、饮食谷物名、衣着名、行业名、人体器官名、时辰名、生活用具名、动植物名、医药名、动作行为名、数字名、度量衡名、货币名等等。这些具体词汇从《丹珠尔·佛学分类词典》等诸多词典和大小五明各个学科中的有关语言文字的著述中可见一斑。
  2.藏传佛教戒律对藏族民间风俗文化的影响也具有广泛性,藏族有许多节日都与佛教有关,其中与佛教戒律有直接关系的有雪顿节。雪顿节是藏族的传统节日之一,在17世纪之前是一种纯宗教节日,源自佛教戒律“夏安居”的规定。遵照佛教戒律,凡比丘、沙弥在夏天雨季期间要进行长净和夏安居活动。出家人一般都足不出户,在家闭门修习,以免踩伤这一时期多出外活动的虫类;夏安居一般始于藏历三月,持续三个月时间,于藏历六月三十日结束。结束夏安居被称为“解制”。解制这一天,出家人纷纷下山,老百姓要以酸奶敬献。这就是雪(酸奶)顿(宴会)节的最初来源。放生节也是一个与戒律有关的节日。在各地藏区多有举行,主要源于戒律中的“不杀生”之戒。人们虽然困于高原环境,平时不得不宰杀牛羊以维持生存,但在放生节这一天,预先准备数十头,甚至数百头的牛、羊、马,为它们洒上净水,在耳朵上系上彩绸或布条后放生,从此不再宰杀它们,任其自生自灭,以表达对它们的怜悯赎救之情。佛教戒律中的别解脱戒对出家人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随着佛教的深人人心,出家人的行为规范也逐渐融人藏人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生产中,成为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本文仅就衣、食、住、行四个方面选择一些事例来加以说明。
  3.戒律中对岁时历法的划分十分详尽和复杂。依照《俱舍论》与《律藏》的说法,以霍尔历十月下弦一日为一年之首计算,有四种划分一年时节的方法。这四种不同的时令划分方法中的第一、三、四种都是为配合戒律的守持而制定的,其中有的方法显然是为适应印度的炎热气候而制定的,并不适宜在藏地实施。历史上沿用下来的传统的藏族岁时历法计法一般分为六季,即春季、阳春、夏季、秋季、初冬、后冬“。这种划分法是适于藏地寒冷气候的。戒律当中对时辰节气的计算方法也成为藏人的计时标准。戒律中多样的时令划分法对丰富和完善藏族的岁时历法提供了借鉴,有的划分方法一直沿用至今。
  4.律学在藏族传统教学体制中的地位。以拉卜楞寺院的显宗学院为例加以说明:凡人此学院学习的僧人,必先广闻经义,闻后思维,通过辩论,然后修持,这既是显宗佛学的常规,也是本学院修习的常规。该学院习究三藏(即经,论,律)、三学(即戒律、禅定,胜慧),四大教义(即毗婆沙,经部师,唯识师,中观师)为主。通过师授、背诵和辩论的形式,达到通晓五大论(即《因明》,《般若》、《中观论》、《俱舍》、《律学》)。
  这五大部经典,分十三级学习,一般最少须十五年才能完成。其中的先后次序是:因明部,全部学程五年,分为五年五级。在因明部一年至四年者,称为“都扎哇”,意为集类论士。般若部,四年学程,分四年四级。在般若部者,称“帕欣巴”,意为般若论士。中观部,二年学程,分二年二级。在中观部者,称“乌玛巴”,意为中观论士。俱舍部,四年学程,为一学级。在俱舍部者,称为“左巴哇”,意为俱舍论士。
  律学部,只此一级,修业期限不定。所谓律,是佛教对比丘、比丘尼所制定的禁戒。律学部是在学习理论之后,以修行持戒为主的学部。戒有小乘的《别解脱戒》和大乘的《饶益有情戒》以及属于大、小乘的《摄善法戒》。律学部没有一定年限,许多僧人到此为止。有的到此终老一生。在律学部者,称为“噶仁巴”,意为经硕士。
  从以上教学程序中可以看出显学最后才以学《律学》为实践体验,可见戒律在藏族传统教育体制中的重要性。
  另外,从三学、六度”、三藏对于律的传承、定义和把握中也可以看出戒律在佛学体系的总体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5. 同样藏传佛教戒律对藏区政治制度也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佛教思想以佛教戒律的形式贯彻实施于世俗社会的统治中,具体体现在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制定上。以“十善法”为指导思想的政治纲领,公元7世纪上半叶,松赞干布统一青藏高原各部,建立了强大的图伯封建部落盟誓制政权。当时图伯的邻邦如唐王朝、天竺、于阗等正是佛教兴旺,声名远播之际,松赞干布也顺应时代潮流,选择了佛教这一在当时社会最高而最具魅力的意识形态作为教化图伯百姓的伦理思想武器。于是他先后派遣留学生前往天竺学佛,改制文字,翻译五明经典,修建大、小昭寺等宗教活动场所,以国家法令的强制形式要求臣民皈依佛法,想以佛教的“十善法”这一根本戒作为治国强民的根本原则和教化人民的基本理念。
  继松赞干布之后,又经赤松德赞和赤热巴巾等几代法王的努力,佛教思想才得以在藏地逐步由宫廷走人民间,占据影响全藏的国教地位。图伯的综合国力也得到空前的加强,一跃成为称雄中亚的强大帝国。上述三位国王也被后人尊奉为“三大法王”和“三怙主”。他们模仿阿育王,在天竺,阿育王为佛以后大兴佛事,到处建立寺塔,奉安佛舍利,及供养僧众。据善见律毗婆沙一,谓阿育王统领之国,其数有八万四千,故王敕诸国建八万四千大寺,八万四千宝塔云。依《大萨遮尼乾子所说经沪(a,phags pa byangchub sems dpa'i spyod yul gyi thabs kyi yul 1arnam par iphrul ba bstan pa zhes bya ba theg pachenpffi hig)中说: “转轮圣王,以十善道化天下,恶令受持,离十恶业,行十善道,具足成就名为法王。”等大乘佛教理论来推行其国政的基本指导思想,来专门设立了管理僧官及传教的制度。《犍陀国王经》中也提到佛授阿育王“五戒十善”的事。阿育王是以“十善法”作为其以佛教治国的根本方法。阿育王不仅自己受持十善戒,行布施,而且也要求其人民“身自持十戒不疑,复教他守十戒,于梦中自护十戒,亦复于梦中面目见十戒”。他的石敕中一再嘱咐其人民不要杀生,不要饮酒作乐,不要批评和破坏别的宗教派别,要供养父母、婆罗门、修行者,甚至奴婢。这些敕令将世俗活动与宗教道德高度融合,成为阿育王所推行的佛教政治的又一大特点。
  自赤松德赞时期有第一批出家人开始,僧人便在西藏的历史舞台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中的少数人从最初的宗教专职人员到后来转变为集政教大权于一身,图伯的佛教事务最先由桑耶寺第一任堪布天竺僧人寂户等人主管,后来又任命了出家人的寺院规范师和非正式门徒的规范师。寂户去世后,赤松德赞委任拔·塞囊(法名益希旺波)为图伯佛教之宗师,主持图伯佛教事务,据《贤者喜宴》记载: “关于莲花生出走及顿渐之诤的情况,《拔协》一书有载:……赞普降旨云:益希旺波具有神通,彼系我王臣属民之善知识,故其(所说)则同于佛教之所言,遂赐其会议室一处并委任其为世尊(佛教)之宗师。继之,又颁布了佛教方面的命令,并赐予益希旺波以大金字告身,故其地位则在大尚论之上。随后,复献佛法之会议室,而此会议室(之规格)高于小会议室,为此则令佛法宗师益希旺波将大尚论之会议室建成小室。”“
  这是图伯首次设立佛教宗师,它是图伯佛教最高僧官,赞普给其以崇高的地位和礼遇,常驻图伯王庭,地位在众臣之上,并且专门设置最高规格的佛教会议室,供赞普与佛教宗师讨论处理佛教事务之用。
  在这一时期图伯建立了僧官制度来管理佛事,这一制度在吸取中土僧官制度的基础上又有创新与发展,在赞普王庭设有最高僧官佛教宗师,在中心卫地及各边地派有规范师,以下又有寺院供应及住持长老等基层僧官,在新占领的河陇地区各州则有以都教授(都僧统)为首的各级僧官,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僧官体系,它对后来归义军、西夏、元的僧官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为后宏期时确立的政教合一的政治模式奠定了历史依据。
  图伯王朝崩溃至萨迦王朝建立之间的几百年中,兴起了许多大小不同的教派,僧人对当地世俗政务发挥着主导权的作用。萨迦派借助蒙古汗王的支持而建立统领全藏的萨迦王朝政权后,藏族历史上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从此正式形成。藏传佛教作为大乘佛教的传承,十分强调以大乘菩萨戒作为衡量一切行为的标准。而大乘菩萨戒又是一种不同于小乘别解脱戒,讲究发心和方便,灵活而不拘泥于教条的戒律。只要是出于利益众生、宏扬佛法的动机,一切行为都可以理解为是合理的。要想使雪域众生免遭劫难,佛法得以继续宏扬,担负起政教大业,这是符合佛教戒律思想的。从萨迦王朝开始,至帕竹政权,五世达赖喇嘛建立甘丹颇章政权,七世达赖喇嘛时期建立噶厦政府,政教合一制度逐步走向成熟,这种政治形式最终对藏族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个时期的宗教领袖人物也在修佛的同时行使着世俗的政治权力,主宰着藏族人民的历史命运。这种影响在当今的藏区社会中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或大或小地继续存在着。
  从僧人的经济生活看,藏传佛教的出家僧众当中的主体是比丘。“比丘”一词的本义是“乞食”,即向上(佛、菩萨)乞善,向下(众生)乞食。古印度释迦牟尼时代,比丘们不从事生产劳动,而以向俗人化缘和接受布施作为生活的来源。在戒律中“不受纳金银”的规定始终是争论的焦点, “十非法事”导致了佛教部派的分裂,其中对“受蓄金银”的根本分歧是最重要的原因。佛教戒律传人藏地后,对这一问题采取了相应的做法。赤松德赞时期,藏地出现首批出家僧人。为了解决他们的生活来源问题,他下令从今往后僧人的食品、日常用具一律由王库供应,并且发给一定数量的薪金。后来,在桑耶寺堪布益西旺波的建议下,赞普又下令规定僧人的食具不与君臣相混,另从法律上定三户庶民赡养一僧,将权力交给僧人,朝廷不管理属于僧人的民户和土地。在桑耶寺建成之后,顿渐之诤之前(约779—792年)。 《贤者喜宴》还记载了图伯政权对佛教宗师提供优厚给养的情况: “《拔协》有载:此后……每年每月供给佛教宗师。青稞七十五克,并以众多衣服作为利益之根本(赐予之),即(每年)每人一套衣服,香料酥油一千一百两、马一匹、纸四册(卷)、墨三锭、充足的食盐。”另外在图伯时期的碑铭中还记载有“世尊教法堪布”,立于赤德松赞统治时期(798—815)的《噶迥寺建寺碑》 (rgyal sde skar chung lhakhang gi rdo ring gi yi ge)云:“蕃地全境(人民)亦应学习正法,……上起蕃地贵胄上流,下至蕃地庶民黔首,其人解脱之门径,无论何时,永不阻塞,虔诚信奉之徒,悉令解脱。其中,有宿惠者,下诏任命为世尊之教法堪布,堪布等人须遵行经教之一切仪规。任命善知识讲授经籍并作主持。”赤德松赞于王室危难之秋,在佛教徒拥护下获取王位,为酬劳佛徒,乃于拉萨河对岸修建噶迥多英佛寺,并与臣工贵族宣誓立盟,保护佛教。他明确规定全体臣民必须信奉佛教,以佛教徒中智慧高深者为“世尊教法堪布”,以精通佛法者为寺院主持,讲授佛经。这里的“世尊教法堪布”又见于立于赤祖德赞时期(815——836)《楚布江浦建寺碑》(mtshur phu'i rdo ring
  gi yi ge):“供养神殿之顺缘财产清册及迥向功德文书,节目正文置于世尊教法堪布(亲教师)之前,副本赐予温江岛神殿之供应长老及主持执事。与此副本相同之另一抄本,存诸本殿,如此颁诏矣。”
  到赤热巴巾时期规定了更高的生活供给,即“七户养僧制”。
  逐渐形成了西藏三大经济体系之一的强大的寺院经济体系,为实现政教合一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当今藏区社会除了寺庙本身的集体收人能解决僧人的部分生活外,主要靠僧人的家人来供养。
  比较图伯三代法王与阿育王的治国方法,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惊人的相同之处。即他们都把大乘佛教“十善法”的理论作为一项基本的治国方针,所有其他的文化教育理念都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二)藏传佛教戒律对于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具体影响
  藏族传统法律的出现,据《贤者喜宴》载e,“吐弥等率领一百大臣居中理事,尊王之命,仿照‘十善法’的意义在吉雪尼玛地方制定‘图伯法律二十部”’。这二十条法律中前四条是依据佛教戒律中的四根本戒而定的,称为“戒恶”,即:1、杀人者偿命,争斗者罚金;2、偷盗者除追还原物外加罚八倍;3、奸YIN者断肢并流放异地;4、谎言者割舌或发誓。其余十六条则为世俗人伦法则,是依据“十善法”而订立的,称为“劝善”。《大萨遮尼干子所说经》中提出了佛教式的司法方法: “欲治彼恶行众生,先起慈心,智慧观察思维五法,然后当治。何等为五?一者依实非不实,二者依时非不时,三者依义非不义,四者依柔软语非粗犷语,五者依慈心非嗔心。”主张废弃“割截手脚眼耳鼻舌”之刑,而应“依于大慈大悲之心,禁闭牢狱,枷锁打缚,种种呵责,夺取资生驱控他方,为令改悔’’。这显然是一种将佛教所信仰的理性判断事物的态度作为司法的依据。松赞干布亲自主持订立了图伯立国的“基础三十六制”,其中的“六大法典”的内容比“图伯法律二十部”更为详细,内容包括:1.《王廷十万法》(《行政、军事法》)、2.《十万顶具鹿之法》(《度量法》)、3.《论常道德准则》(《道德法》)、4.《强弱诉决之法》(《审判法》)、5《权势决断之法》(《刑法》)、6.《国库修内之法》(《民法》)等六大法。《论常道德准则》(《道德法》)又包括法律十五条、七大法律和善净人道十六法等共计三十八条。其中的“七大法律”就是对“戒恶”四条的扩展,即:不杀生法、断偷盗法、禁止邪YIN法、禁止说谎法、禁止饮酒法、奴不反主法、不盗掘坟墓法等。这当中的前五条又被称为“五大法律”。“法律十五条”包括三不做、三做、三褒奖、三谴责、三不迫害,其内容主要为君臣、百姓分别应守持的社会道德法律的行为规范。
  据《西藏王臣记》载,赤热巴巾时期的法律“大体内容有三十二制,其中第十九制为根本大法”,大法中有“王位最尊法、金色鹿形法、王朝范例法、审讯定案法、三宝宗教法、王妃内庭法等六法ue。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对图伯王权的巩固起到了重要作用。
  图伯王朝崩溃后,小邦割据,但是传统习惯法律并没有废弛。据说萨迦王朝时期依照蒙古法律立过法,既无文字记录,也无多少影响。帕竹政权时期,作为一名宗教政治家,绛曲坚赞在自己的首府乃东,司徒自奉甚谨严,过午不食,不饮酒,为僧俗之表率,莫不尊为法王,实际上也过着宗教的生活。”大司徒绛曲坚赞认为萨迦王朝时期根据蒙古法律实行的杀人者偿命的死刑规定是造孽,为了以前图伯赞普以“十善法”作为立法依据的好规矩不废弛,他规定对杀人者罚命价,以使法律适合藏族的传统习惯和当时的实际。他将法律条文总结归纳为十五部分,制定了《青龙吼十五大法典》,其中“英雄猛虎律”,虽然主要涉及军事问题和既涉及战略问题和战术问题,也涉及军队的思想建设问题,但还是以《根本说——切有部田比奈耶》(a·dulba rnampara·byed)中所说“智者须具备摧毁、极多施、引诱、辨别和完成部队诸项任务等五种能力”,释介对敌人的不战而胜原则,分化瓦解敌军的原则、将士同心战斗的原则等一些难得的军事经验,以及行军、布阵、军律、出击、战阵、防御、待敌之法等作了具体细节的描述。五世达赖喇嘛在《西藏王臣记》中评价《青龙吼十五大法典》说:司徒欲以图伯先代法王所制十善法规作为准绳。若能如此遵行,则既不舍弃贫弱,又不纵容强悍,洞察真伪,分清皂白,则能使全藏安宁,虽老妪负金于途,亦可坦然无虑......有杀人者不抵命,不作二命同尽等造罪之事,而行赔偿命价之法。诸如此等运用巧智做出详规,犹如展开洁白哈达笑迎远来佳宾。
  可见,五世达赖喇嘛对大司徒绛曲坚赞修订法律的功绩是大加赞赏的。而《青龙吼十五大法典》的订立确实对当时的藏族社会起到了良好的稳定作用。
  第司藏巴噶玛丹迥旺波执政时期,又依据《青龙吼十五大法典》,并在此基础上加上一条“异族边区律”而订立了《十六大法典》。该法典的制定中详细叙述佛教戒律的相关内容尤为突出。阐述其立法的原则时引用了“四祥瑞”的故事,认为众人皆应知耻谦让,遵纪守法,这样才能使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富强。
  五世达赖喇嘛时期,对《十六大法典》进行了又一次修订,保留了前三条法律,对后十三条予以补充修改后订立了《十三大法典》,内容上大同小异。值得一提的是,该法典中规定:对犯杀人罪者,依据十善法不杀生之戒和佛法对宝贵人身的珍惜,对杀人者不处以极刑,而代之以令其将所有财产同受害人尸体一同扔入水中之处罚。除狼之外,不准猎杀其他野生动物,封山封林等。
  “松赞干布以“十善法”指导原则,制定了图伯立国教民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准则,其中属强制执行的法律只占很少一部分,大部分则属社会伦理范畴”(德青所撰《藏传佛教戒律及其对藏族文化的影响》)。据《贤者喜宴》记载,当时制定的“善净人道十六法”是在戒除“十不善”的基础上加上尊父、敬母、礼待出家人、尊重长辈、知恩图报和不欺害他人等六条而成。后来又进一步演化成更接近平民百姓日常生活的形式,除了“善净人道十六法”外,其余的法律条文也有诸如褒奖英雄、贤哲和善良之人,谴责懦夫、恶人和违法者等既是社会伦理道德又是国家法制的内容。作为图伯建国后的立国纲要的“三十六律制”之一的“六大法要”中就明文规定要“奉行十善,舍弃非十善”,可见,上述法律和行为准则已成为图伯君民共同认可的言行规范。
  自松赞干布订立“十善法”为立法依据,“善净人道十六法”为道德标准后,历代图伯赞普不但原则奉行而且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其核心宗旨则始终坚持和谐社会为惟一目的。到了赤松德赞时,虽然没有以法令的强制形式来颁布新的人伦法则,但我们可以从《五部遗教》中的《讲述人道时期》一章中看到,这一时期的伦理道德准则已较松赞干布时期更为具体详细,涉及面也更广。到了近代,十三世达赖喇嘛曾亲撰《佛法十善及善净人道十六法》一书,仍把“十善”作为“一切僧俗人等所应实践的根本准则”。
  把佛教的“五戒”、“十善”作为立法之本和道德标准,起到了“对善褒奖,对恶惩处,抑强扶弱”的功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阶级矛盾,有利于巩固农奴主阶级的统治。因为佛教的劝化作用,这一时期的伦理道德标准中已见不到藏人早期所崇尚的勇,武之风,而代之以慈悲、行善、知足、宽容的中庸之道,社会风尚也随之有了明显的改善。
  这种伦理思想在此后的历代西藏地方政府如噶举教派的帕木竹巴大司徒绛曲坚赞制定的十五条法律;第悉藏巴噶玛丹迥旺波制定的《十六大法典》;五世达赖喇嘛阿旺·洛桑嘉措时制定成新的法律十三条等各项法规;乃至德格土司的十三条成文习惯法这样的地方部落的法规中也有藏传佛教戒律的深刻影响,藏传佛教戒律的影响在所有各项法规之间的横向相互联系及纵向前后延续中如影随形地直现在人们的眼前。
  继五世达赖喇嘛时期(17—18世纪)的《十三大法典》之后,包括德格土司十三条成文习惯法等所有藏区部落习惯法在内,藏族近代历史上再也没有出现重新大规模制定新的法典的情况,各地法规基本以上述《十三大法典》等传统地方法规为执法依据的渊源,犹如民间俗法保留了血亲复仇、杀人赔命价、神判发誓等部落民间俗法同样受到佛教戒律思想的影响。如《果洛旧制中的部落法规》不仅在开篇就提到图伯赞普以“十善法”为法制之本的功德,并且在“治理内部法”中有称为“四法”的断讼之准,即毙命赔命价;偷盗加倍还、妄言勒于誓、夺妇付身价。 “四法”显然是源于佛教戒律的“四根本戒”。
  综上所述,在藏族传统习惯法的发展概况中可以看出以下几个特点,即:
  l。藏传佛教伦理的具体戒律“五戒十善”是藏族成文习惯法法规最早立法的主要依据;在具体内容上,早期的法典如《图伯法律二十部》等直接套用了戒律中的“五戒”、 “十善”等条文。后期的法典如《十六大法典》、 《十三大法典》等则不再照搬戒律条文,而是将戒律的精神融人了法律的条款中。
  2.藏族成文习惯法反映了历代藏族传统习惯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
  3.藏族成文习惯法中也有借鉴国内其他兄弟民族习惯法规的可应用条款。
  4.用以约束佛家弟子的戒律上升为国家大法的强制形式来制约图伯全体国民的言行和一切社会生产活动,宗教政治化的倾向明显的这一特点一直延续融人到藏区的传统法律文化之中。
  5. 图伯早期的律法乃至当今藏区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全面综合的法律和习惯法,因此在现在的藏区已经演变出现了习惯法、禁忌、道德、宗教教规等融合的现象,很难严格区分。
  6.佛教的理论,尤其是佛教戒律已成为统治阶级制定律法的指导思想,有些法律条款甚至就是佛教戒律的照搬。佛家的行为准则已成为图伯君臣百姓共同奉守的金科玉律,法律习惯的是非标准源与佛教的善恶戒律在好多方面融为一体,很难严格区分。
  7. 当地以及藏区的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习惯仍未摆脱特殊的传统历史法律文化特色的影响,例如“对神盟誓”的习惯制度仍广泛流行,符合传统习惯的血亲复仇仍被认为是正当合理的。
  8.松赞干布以及其后的历代西藏地方政府所制定的一系列地方法律,在广大藏区的仍得以各种形式而得到继承实施,并有所变化发展。
  9.藏族传统习惯法律文化无论从内在指导精神还是外在表现形式上看,都受到了佛教及其戒律的直接影响。同时历代西藏地方政府借助法律这种强制手段,从而使佛教伦理价值的行为规范在藏族人民身上打下了更加深刻的烙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习惯于以佛教思想的真假、美丑、善恶、好恶来作为评判一切的最终根据,从而形成了慈悲为怀、宽容相待、诚实公正的社会风气,“封山封林、禁猎野生动物”.的规定使藏地成为一个生态平衡、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未受人为污染的良好生态环境;因此藏地成为了享誉国内外的,具有人文、自然双重价值的旅游、观光的朝圣地;成为人间的最后“净土”。
  三、藏族地方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的和谐相处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延生和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对巩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的统一,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据一世达赖喇嘛根敦珠巴所著的《毗奈耶经广因缘集》(legs par gsungs pa dam pa'i chos a'dul ba'i gleng gzhi dang rtogs pa brjod pa lungsde bzhi kun las btus pa rin po che'i i hig )载,释迦牟尼在世时,有一次,众比丘因应该以什么作为礼敬的标准而众说纷纭。释迦牟尼教导说应向长者礼敬,并讲说其因缘。原来有松鸡、野兔、猴子和大象在森林中和睦相处。他们以见到一棵树的生长情形的先后为标准列出长幼顺序,以松鸡为最长,下面按顺序分别为野兔、猴子、大象。从此,年幼者向年长者礼敬,并以敬语称呼长者,相处更加和谐。他们并不因此而满足,又以戒杀生、戒偷盗、戒邪YIN、戒说谎、戒饮酒等“五戒”来要求自己的同类和所有动物。从此,该地风调雨顺,生态平衡,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该地的国王经仙人指点,得知此乃缘于四个动物倡导互敬礼让,和谐相处之风的功劳,便从此在该国也倡扬“五戒”之行,以至整个世界大多数人都遵行不悖,因而都获得往生三十三天的境界。当时的松鸡便是释迦牟尼,野兔即为舍利弗,猴子是目犍连,大象是大迦叶。释迦牟尼通过这个本生故事教导众比丘要对长者行礼、用敬语。如果不这样做就不会令众人皆奉行的佛法发扬下去,既而无法获得解脱和涅架。实际上,释迦牟尼通过这个故事讲述了僧团和合、社会和睦以及生态和谐的重要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在一个群体中长幼有序,互敬礼让,奉持“五戒”。表现这个故事的《四祥瑞图》 (mthunpaspun)是藏族百姓至今仍最爱张贴和绘制的家庭装饰之一,图中所表现的伦理道德更是藏人千百年来奉行不悖的生活礼仪准则,由此发展而来的尊老爱幼、尊敬师长和有学问之人、孝敬父母、宽容谦让、知足有节、诚实自谦等美德更是成为藏人普遍具备的优秀传统。佛教的道德哲学和藏人的生活伦理达到完美的统一,外在的行为规范经过漫长的历史进程,逐渐变成了内在的文化心理特质。藏民族从此逐渐在心理上树立起一种以积极的人世和出世、自我解脱和利众度他的不二思想为终极目标的人生价值的最高理想境界,其深刻的影响力至今仍可清晰地从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及藏人生活中的点滴小事上清晰反映出来。这种文化习惯自然也能成为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的良好助缘。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延生和发展,而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的保障,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同样孕育出了绚丽多彩的奇葩。藏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大家庭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藏族传统的习惯法中的优秀成分同样为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和平安宁,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在古代图伯建国时期,其政治体系的建构(君臣、臣臣之间以古老的承诺盟誓维系忠义关系)在统一图伯诸部的军事行动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此后制定的相关法律不能适应图伯帝国末期社会变革后的经济建设和政治重建的需要,各种社会矛盾空前爆发,进而一些不能适应当时社会矛盾及发展需要的社会制度遭到了空前的践踏,导致社会动乱,最终导致了图伯帝国的崩溃。现在藏区的部分民间虽然以各种形式保留继承了图伯帝国的原始法律习惯中很多具有积极意义的内容的同时,现今的藏区民间习惯法中也渗入了一些不够科学的法律习惯,给个人、家庭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灾难,加剧了藏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所以,为了避免民间习惯法的法律效力本身局限性所具有的消极面,民间习惯法不应该单独承担处理自己无能为力的重特大案件,否则容易给社会及当事人个人及家庭带来无法估量的经济和精神伤害。尤其是牵涉到杀人、伤害、偷盗等刑事案件及重特大民事案件时,应交国家法律强制机关直接依法处理,民间习惯法起一定的调解作用的积极因素也是不容忽视,对于较轻的民事案件,根据实际情况,由朋友、民间长老、喇嘛等层层调解和议为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对巩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的统一,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尤其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不断取得重大成就的今天,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日趋复杂,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的冲突比较突显,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曾一度消失或在形式上比较隐蔽的部落习惯法又逐渐露出头角。民间运用习惯法私了诉讼、处理纠纷、调解矛盾的现象已公开化,甚至成为私下处理“人命案”、“伤害案”所遵循的法外之法,虽然有时具有其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也严重干扰着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这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的原则问题。
  因此,重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之间的协调,重视习惯法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全面科学地分析研究习惯法,吸收和借鉴其合理的成分,丰富我国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是当今我国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实务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
  杨茂嘉在其所撰写《浅谈藏区部落习惯法合理因素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建议》一文中认为,藏族地区地处西部边远贫困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现代经济、现代文化、现代科学技术以及现代交通运输都相对落后。如何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发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赶上其他发达地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藏区人民的一项艰巨任务,也是21世纪藏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奋斗目标。藏区之大部地处民族自治地方,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充分的民族自治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这充分说明,少数民族在发展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及其他各项建设事业中,拥有自治权、自主权、主动性、灵活性等有利条件。在现阶段,藏区法制建设的一个中心任务就是正确、全面地贯彻《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自治制度和法律规范,充分而又正确地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这样,才能更好地利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藏区各项建设事业的迅猛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藏区的法制建设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提供的有利条件,发挥主动性、灵活性。根据本地区实际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及时科学地制定有关补充、变通的法律、法规、单行条例和政策措施,以良好的法制环境来保证藏区各项事业的稳步发展,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新的时期,面对新形势,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国际环境和国内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中,加快发展藏区经济等各项事业,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选择。如果无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环境、新问题,就必然会延缓藏区发展的进度,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一定要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好新时期出现的群体性的矛盾与冲突,消除影响地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寻求解决各种矛盾的最佳途径,科学有效地处理好各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在体现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体现“三个代表,的精神、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代表藏族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从藏区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有利于奔小康目标的早日实现的,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策略。因此,当前藏区法制建设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中,应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宣传教育实践活动,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实践“20字基本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民族地区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广大群众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同时,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权力,把《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推动和加快藏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法律保证,为西部大开发和藏区的经济以及我国全面的经济建设服务。
  在分析研究新时期藏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我们既不能脱离民族地区的实际,不能抛开民族历史文化的背景,同时又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只有这样才能找到解决民族地区各类问题和矛盾的正确答案。
  研究新时期藏区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要清楚地认识到藏区习惯法是历史的产物,是藏族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藏族传统的法律思想和法制观念,且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的基本特征。
  习惯法是藏区各部落加以确认或制定,并通过部落组织所赋予的强制力,保证在本部落实施,并靠群众监督、社会伦理、盟誓约定等方式调节内外关系的具有地方性法律效力的社会规范。习惯法中既有宗教信仰、伦理道德、乡规民约、风俗习惯的诸多成分,又有图伯和西藏地方政权时期所颁行的法律政令的遗存和影子。所以,要正确认识习惯法在藏族社会存在的文化背景和必然性。
  藏族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民族,它的许多道德崇尚、宗教习俗、文化观念等构成了每个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观念,并以习惯法为载体传承下来,从而形成了特征鲜明的习惯法体系。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尚处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的阶段,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研究工作则显得相对滞后而薄弱。现有的法律、法规既不能完全与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需求相适应,也不能满足民族地区特殊的法律要求,再加上个别地方的执法司法官员的腐败行为。因此,习惯法在很多地方便成了群众在协调各类矛盾冲突时的首选。
  藏族人民长期以来生活在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现代法制文化落后这样一种社会环境中,现代文明的冲击显得比较弱势,传统文化一直处于主流态势;逐水草放牧的生产方式和居无定所的游牧生活格局,以及封闭落后的小农经济等,为习惯法的勃兴提供了条件和土壤。
  我们也要看到,习惯法与藏族的传统文化、共同心理素质、宗教信仰、伦理道德、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等交织在一起;习惯法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它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藏族传统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和法律观;习惯法中有关生产的内容较多,对维护部落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仍然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所以,在修订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法时有必要进行研究、借鉴和参考。
  习惯法是藏族历史、文化的产物,它形成的地域特点、民族特点及时空差异,在参与整治和协调现今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引发出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诸多矛盾,对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增添了新的困难。因此,在正确分析习惯法赖以存在的文化背景以及藏族人民对传统文化难以割舍的心态的前提下,既要看到习惯法落后的一面,也要承认其中有合理成分的客观存在。我们应该去其糟粕,批判继承,积极引导那些与社会主义法制相适应的内容,丰富民族法制理论,使其为推进和完善藏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如习惯法规定:重要的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每个成员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转让的权利。体现了看重生产秩序、要求行动统一、提倡互相帮扶的传统美德。对协调生产、维护部落内外的团结,以及增强群体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习惯法中的禁猎规定,其主观本意出自佛教禁止杀生的教义,但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以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效果。
  习惯法中有关婚姻家庭、财产继承、财产分割、夫妻离异、子女抚养等的民事规范,体现了实行族外婚的科学性和财产继承、财产分割的合理平等原则。具有与现代法律思想和国家法律相一致的特点。
  改革开放后以来,藏区和全国各地一样,在农村牧区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效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的长足发展。这种生产形式和结构上的组合,对生活在地广人稀、生产力水平低下、自然灾害频繁地区的抗御能力有限的农牧民来说,除了生产单位之间的联合,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的生产协作活动也越来越多,为传统部落组织的产生提供了相应的条件,也为习惯法再度复兴提供了条件。由此引出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与冲突,国家社会主义大法于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即产生和谐互补,又产生诸多相排斥的矛盾。因此,给我们提出了如何解决、应对这一对对立统一矛盾问题的深刻思考。
  藏区习惯法对藏族社会影响之深、之大,还未曾有人对此作过系统的统计和研究。马克思主义民族法学认识和研究,以及切合当地地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工作也相当薄弱。为适应新时期西部大开发的经济建设之所需,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藏区习惯法的研究与法治教育工作。特别是民族干部不仅要学会本地的习惯法律文化,而且要善于使用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民族法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要结合实际,热爱人民,立足藏区,面向全国。既要重视对习惯法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研究,又要重视为藏区社会安定和藏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这一主题;既重视科研的实际应用成果,又重视德才兼备人才的培养。为藏区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文明的智力支持。切实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宣传和实践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在民族地区既要继承传统文明,又要广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宣传教育实践活动,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实践“20字基本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民族地区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广大群众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从而使藏族传统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和谐建设能为现实的西部大开发作出贡献。
  摘自:《宗教学研究》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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