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藏漫谈
2014/9/3   热度: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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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楔 子
戒律是佛教三大道法——戒定慧三学之一,故缺了它,就无法完成道业,因此古来把三学比喻为三种武器。卽,智慧喻作杀敌之矢;禅定喻为发射之弓;戒律喻作防身之甲冑。本来,三学是任何一个佛弟子都应该共同遵修,而且得平衡发展的法门,但后来随佛教的发达,对此三学就有了偏重,不是薄此就是厚彼,而失掉了真正的修道意义,甚至于意有水火不兼容之倾势,这诚是佛教的不幸。
依传统的保守看法,在家人是不许阅律的。但退一步说,在家的白衣,既然亦是佛弟子之一,理应有了解教主及其教理的权利。佛弟子不想研佛则已,苟想了解教主(释尊)及教理,我想除了研究经藏之外,更应深入律藏方能得到正确的把握。因为律藏是佛教的实践门,是佛陀及佛弟子的生活写照,何况思想又是生活的反映呢?
向来一般佛弟子的观念,都以为律藏的研究,就是比丘二百五十戒的研究(包括比丘尼五百戒),其实这是很大的错误观念。要知佛教的伟大,在于教主——释迦牟尼佛陀是位始终一贯,不折不扣到底的「如说行者,如行说者——言行一致者,故研究佛陀的日常生活(律藏的一切),不特能了解老人家的思想(教理),同时也能明了教团的动态以及发展情形。这对于思想的研究工作,实具有很大的价值与意义。然而这种工作却被疏忽且误会了,这诚令人感到莫大的遗憾。笔者极愿十方大德能鉴于此,把从来的成见舍弃,开放这一禁条,好让佛德更能放光,普照天地。
释尊入减后不久,由于大迦叶的杰作,教团遂分为:以经藏为主的阿难派和以律藏为主的优婆离派。今日的佛教,由地理上看,虽然形成北方佛教(大乘佛教)与南方佛教(小乘佛教)的对峙局面,但北方佛教,对所谓小乘佛教的研究,亦颇不损色于南方故,大小二乘的区分,仍其勉强之论了。这远不如:视北方佛教为经藏中心的佛教,而南方佛教是律藏中心的佛教来得恰当。因为北方佛教不管大小乘,对三藏的配列顺序,统以经藏居先,但南方就不同了。他们始终一贯,以律藏为第一,至于经藏则次之。
佛世时,究竟制定了多少戒律,而从那一年开始,又其所制定的因缘,是否统为史实?这诚是一个问题。因为在那么多佛弟子当中,犯罪的代表者绝不会必为六羣比丘与比丘尼。至于有关性的问题,亦绝不会限于迦留陀夷一人。六羣比丘就是:难陀、跋难陀、迦留陀夷、阐陀、马宿、满宿等六人。此中,阐陀是佛陀出家的功劳者车匿,马宿是佛陀初入王舍城时以威仪吸众,使许多婆罗门学者皈佛的名人。
一说到戒律,也许有人误为是相同的,其实戒律是不同的,因为:戒是属于个人的止恶门,普通以不杀生等二百五十学处为主,而律是属于团体的作善门,却以受戒、布萨、安居等为主。律藏就是这二者的综合。有趣的是对个人应遵守的戒,小乘的统称为律。例如:四分律、僧祇律、十诵律等。对此大乘则统称为戒。例如:菩萨戒、十善戒、五戒等,绝不称:菩萨律、十善律。
依大智度论的记载,佛陀制戒的滥觞始自成道后第十二年,而以迦留陀夷的犯邪YIN为嚆矢。可见现成的戒条并非首先制好的成文命令,而是以后随时随地制定的。案佛世时的圣弟子,大多很虔诚地将身心始托于佛陀,自不会有腧闲的行为或意志。那些违犯者,只不过是因不明而无意识地偶而冒犯罢了。同时原先的制戒因缘与意义,亦与目前我人所想象的大相径庭。例如:对不妄语戒来说,原先是对未得道而妄称得道(妄说得上人说)以博取施主布施的一种训诫。绝不像目前之包罗万象。周其犯时,佛陀必定一再地谆谆告诚,令其改心,故可能花费许多时间与日子。尤其是对杀生戒的观念更殊。本来杀生是主对人而言,而且依原义,根本也没有他律式的禁止——「下」、「勿」。相反地,是一种自动的远离、舍离,因为其根据,起自对恶行的「羞耻心」,对生类的「爱情」,对受苦者的「同情」与「慈悲」。有了此种「惭耻心」「爱悲心」方能摒止恶行,而发出根治的功用,否则也就徒然了。
依中含「伤歌罗经」(大、一、六五下)的记载,于佛陀的晚年某天,集合来的众人批评教团说:
依何因、何缘,昔沙门瞿昙(时人称佛陀为瞿昙佛)施设少戒,然诸比丘得道者多?今依何因、何缘,沙门瞿昙拖设多戒,然诸比丘得道者尠?
可见修道之要,在于纯真的动机,自动的精神,并非他律式的,被动的烦琐戒条了。故由严密的立场来说,一个纯真的真正的求道者,戒条是多余的无用之物,因为他能自动地不戒而自戒啊,我想灰山住部(鸡胤部)之规戒律为方便说,而采取不拘、不东的方针,也许较接近于佛陀制戒的真意呢?佛陀临终时遗言阿难之「小小戒可舍」的用意,恐怕也据此而来。
二、律藏之资料
律藏的研究资料颇多,可大别为巴利语系、梵文系、西藏语系、汉译系、西域语系等多种。但此中最富价值意义而且完备的,应首推巴利文系和汉译系。现简介各项资料如下:
一、南传巴利系的资料
据岛史和大史的记载,巴利律为上座部分别说部所传的律藏。其资料有:
一、Vinaya-Pitakam(为巴利律之广律)五卷
这是德国名学者。Oldenberg Herman 氏在伦敦以巴利本为主,校对印度的进罗本和柏林的缅甸本以及巴黎的锡兰本,而于公元一八七九年至一八八三年间,用罗马字出版的律藏。其内容如下:
A第一卷Mahavagga 一八七九(大品,包括犍度初十章)
B第二卷Cullavagga 一八八O(小品,包括犍度残部十章及五百集法、七百集法二章)
C第三卷Suttavibhanga,part Ⅰ 一八八一 (本文解说——波罗夷品,内含:因缘广本、四波罗夷、十二附僧残、二不定及三十舍堕)
D第四卷Suttavibhanga;Part Ⅱ 一八八二 (本文解说——波罗夷品,内含:因缘广本,单堕以下比丘具足戒之残部及比丘尼具足戒之全部)
E第五卷Parivara-Pathal 一八八三(附录,收摄前四卷之要点)
此中第一卷和第二卷被英译后,收辑于东方圣书(Sacred Books of the East=S.B.E)。卽:第十三卷、第十七卷、第二十卷。
二、Patimokkha (波罗提木叉、戒经)
被英译后收辑于东方圣书第十三卷的前面。
三、Samantapasadika(一切善见、一切欢喜满足》 七卷
这是巴利系广律的注释,为佛昔三藏所造,相当于汉译「善见律毘婆沙」。一九二四年由日本学者高楠顺次郎、长井真琴、水野弘元三博士校订后由巴利圣典协会出版。
四、Kankhauitarani一卷
仍为佛昔所造,为巴利系波罗提木叉的注释。 一九五六年经DorOthy Maskcll校订后.由巴利圣典协会出版。
五、Tika(注释之注释)
分为:⑴Sirattkadipani-tika (真义光阐疏) 、⑵Vima-tivinodani-tika (疑惑排除疏) 、⑶Vajirabuddhi-tika(金刚智疏)三部门。前二册是Samantapasadika的注释。为缅甸出版本。
六、Khankhavitarani(疑心解除)
这是Patimokkha的注释。
GanthidiDani(难句阐明)
这是Bhikkhupatimokkha(比丘波罗提木叉)的注释。为锡兰的出版本。
此外,一八九四缅甸皇帝(Chnlalonkorn)为纪念卽位第二十五年,在曼谷出版了暹罗本藏三十九卷。此中律藏八卷,内容大致与 Oldenberg 氏所出版之相同故,无多大价值。
现今的巴利系藏经是锡兰的还元译本,故由严密的立场,把它视做印度原本,恐怕仍有一些问题。南传律之语译,以「东方圣书」的英译(笫十二第十七、第十卷三册)本为嚆矢。这是T.W.Rhys Davids和H.Oldenberg二氏的力作。
二、北传梵文系的资料
一、属说一切有部的断片
至今被发现的梵文资料,尚无完善的广律。据日本山田龙城博士的调查均为说一切有部所属,共有:
㈠犍度部「受具足戒法」之断片
这是法国伯希和探险队在中央亚细亚发见的断片,而经承(Tinot)解读后于一九一一年发表的文献。被推测为罗什译本「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的原典。
㈡说一切有部戒经
仍为伯希和(在库车)的发见,经承诺研究校订后于一九一三年和罗什之十诵戒经(Hvber之法译本)合刊。
㈢比丘尼戒经,僧残法之断片。波逸提法、点净学处注释之断片、犍度部「七法」中之断。
见于承诺的报告(TA.nov-dic,1913,pp.548-556)
㈣与「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关联的新片
这是 GMacarteny 在喀什噶尔附近发见的写本。于一九一六年公刊。
㈤说一切有部「比丘尼戒经」之断片
这仍在中央亚细亚发见的写本。经 E.Waldschmidt 解读后于一九二九年公刊。
㈥说一切有部律「众学法」及「受具足戒法」的断片
这是伯希和在中央亚细亚所发见的写本,经日人久野芳隆和Tilliozat 氏研究后,于一九
三八年发表。
㈦说一切有部「羯磨木」
这是路克在中央亚细亚发见的写本,于一九五六年经 Herbert Hartel 研究、整理后发麦。
㈧说一切有部广律之断片
这是德国探险队在中央亚细亚发见的断片。经 Rosen 解赞研究后,于一九五九年发表的。
二、属根本说一切有部之断片
一九三一年在 Gilgit 一带的古塔,发见了很多佛经的写本。这经整理后,被证实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断片的有:
㈠律事中之第一 「出家事」后段到「布萨事」的前端。相当于汉译「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四(大、二十二、一三八中)。但梵文片之说较详。
㈡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律事」梵片
这是一九三八年 N.达多所发表的断片。
㈢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
这是一九五四年 Banerjee 所发表的戒经。
㈣根本部一切有部律「羯磨本」
这是一九四九年 Banerjee 所发表的「羯磨本」,但内容仅有具足戒羯磨。内容与「根
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 (大、二四、四五五下—四五九下)相似。
㈤翻译名义大集
为根本说一切有部的梵文资料,本书是不可放过的。本书除了梵文本之外,另有西藏本、 汉译本、蒙古本等,故研究起来价值颇高。传说这是九世纪顷的著作。此中自二五五—二六五收集了许多有关「律之名目」。尤其是自二五七至二六四是戒经要点的撰集。
三、属大众部的断片
如上述,梵文的断片大多不属于有部则属于根本有部律。其它未被发见任何部派的断片。此中,只有一个例外,而于一九三一年被发表,这是值得庆幸的。其内容被比定为僧祇律卷二十四「发喜羯磨」。卽:六羣比丘破坏侦帝隶居士净信的一段因缘和迦露比丘非梵行的一段说话。
四、汉译的资料
汉译的律藏资料,古来就有所谓四律五论,其实完全的律藏共有五部而且系统也很判明。此外复有不完全的广本和仅列戒条的波罗提木叉多部。现先将书名、卷数、派系条列如下:
〖图略〗
㈠十诵律六十一卷,虽仅书明后秦(三八四——四一七年)罽宾国之弗若多罗和龟兹国之罗什所共译,其实参与翻译的共有四人。卽:首由罗什和弗若多罗共译,后由于弗若多罗于译途中死,因此由昙摩流支续其译业。而后复由罽宾国之卑摩罗叉律师校订、分章。依「出三藏记集」的记载,其胡本是:弘始年中根据罽宾沙门弗若多罗的谙记(背诵)而译的。
㈡四分律六十卷是秦弘始十二年(公元四0五年)罽宾国佛陀耶舍和竺佛念共译的。其胡本仍与十诵律一样,是根据佛陀耶舍之谙记译出的。此律曾开展了四分律宗(南山律) ,因此其注疏特多。由某种意义来说,生怕是属于巴利系的律藏。因为他律一律为四种药,但唯有本律与南传的巴利律同样,说了五种药。
㈢摩诃僧祇律四十卷是晋义熙十二年(公元四一六年)印度佛陀跋陀罗和我国高僧法显三藏共译的。依「出三藏记」或「摩诃僧祇律佛记」的记载,其原本是法显三藏从摩竭提国巴连弗的阿育王塔天王精舍来的。但有人疑为祇园精舍。因为摩诃僧律为祇园精舍所传承之律藏。
㈣五分律三十卷具称为: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为宋景平二年(公元四二四年)罽宾国佛陀什和竺道生的译品。原本是法显三藏在师子国(锡兰)所入手,而于晋义熙二年(公元四0六年)传来我国的。此律如其冬——弥沙塞,是属化地部的律藏。
㈤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是五大广律中,分量最多、内容最新的律藏。依经录共有十八部二百六卷,但现存的仅有十八部九十九卷。这是唐义净于咸亭二年(公元六七一年)巡礼佛迹时,于永昌元年(公元六八九年)将来的有部律。若与十诵律一比较,就不难可以看出在十诵律以后增广的了。较主要的有: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 五十卷
同 右 杂事 四十卷
同 右 破僧事 二十卷
同 右 药事 十八卷
同 右 出家事 四 卷
同 右 安居事 四 卷
同 右 随意事 一 卷
同 右 皮革事 二 卷
同 右 羯耻那衣 一 卷
㈥鼻奈耶十卷一名「戒因缘经」。依道安的序文,为秦建元壬午年(公元三八二)鸠摩罗佛提请通晓律藏的罽宾国耶舍律师讽诵,而由竺佛念翻译的。在汉译的各种律藏之中,本律确为最古的一部,而颇存真了律藏的原形。本律虽不是完全的律藏,但在研究上却是一部极富有趣味价值的律本。
属注疏的部分,应首推:
㈠善见律毘婆沙十八卷。古来以为此论系四律的注释,其实不然,乃为巴利律的注释书(佛音造)。卽:巴利资料中之 Samantapasadika(一切善县的汉译本。但汉译本受了四分律的影响,内容多少被改变,这是应留意之点。此论为公元四八八年僧伽跋陀罗(众贤)之所译出。也许是从巴利文译成不完全的梵语后,复被汉译的。这是研究南北律交涉史的颇有趣的寳贵资料。
㈡萨婆多毘尼毘婆沙九卷,一名萨婆多论,而颇被珍重。本论虽为失译本,但由译语判断,确为十诵律之后译出的(秦代—四三一年)。
㈢毘尼母经八卷,乃与萨婆多论同样,为十诵律后的译品,关于本论的部属问题,虽然议论纷纷,但其内容与四分律颇一致故,得说为法藏部律。
㈣律一一十二明了论一卷是陈真谛的译品,但论之后记却说是:陈光大二年(公元五六八年)法泰于广州南海郡,请三藏法师俱那罗陀译出的,同时还有「批注释五卷」。本论是将律的重要问题约于二十二伪来注释的。虽然仅为一卷的小论,然内容极为丰富。
㈤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十卷,仍为十诵律后的译品。依「出三藏记集」其译出的时间为刘
宋元嘉十二年(公元四三五年)。其梵文断片的发见如前说。
五、西域语之断片
在中央亚细亚发见的写本,有一些是用西域方言书写的断片,至今被发表的有如下一一种:
㈠说一切有部律广律之库车语断片
这是一九。七年被发见的波罗提木叉。经 S.Revi 研究,解读后附了法译于一九一二年十月发表,其内容相当于罗什译十诵戒经波逸提法第七十一条至八十五条,和波夜提第八十九条之因缘谈以及第九十条,提金尼之第一条和第二条(卽十诵律之卷十八之最后至卷十九之最
㈡羯磨本断片
这是用伊朗方言书写的断片。经H.W.Baileg 解读,研究后附以英译,在一九四九—一九五。年发表。内容是对佛、法、僧的皈依文和优婆塞五戒中之最初二成(不杀生、不偷盗)以及不邪YIN之前半端。与巴利本之三皈五戒之表白差颇多。案我国之学律,首重十诵律,后重四分律。又因大乘佛教没独立的律藏故,不得不依「律仪一戒不异声闻」的说法(道宜)「四分律行事钞」卷下四、大、四。、一四九中) ,而无法跳出四分律的范围了。
六、西藏译的律藏
西藏译的律藏系根本说一切有部律的翻译。这在甘殊版藏经的律藏中,属于原始佛教律藏的,举有如下的五部:
一、分律品,律分僧尼。
二、律根本分。
三、律类事分,律少分。
四、律大全分。
五、根本萨婆多部律摄。
第一到第四,相当于汉译律藏的全部。第五则相当于义净译胜友尊者造「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十四卷。
上述之数据,若由我国教徒的传统观念来说,当然是属于所谓「小乘律」。不过,于现今之世,尤其是从学问的立场,仍用大乘、小乘的名目,恐有些不当了。大正大藏经之会排除此种观念,重新编辑的理由也卽在此,这是值得国人仿效的。
三、律藏的成立过程及其流传
律藏的内容大体上由三部形成。第一部是消极的止恶门。这以比丘、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为中心,逐条解释了戒条的因缘以及判例。第二部是积极的作善门,共由二十键度(译作章或篇)构成(一说十九章、二十一章)。犍度的后段,为了显示律藏的神圣权威,特附加了五百集法(第一结集)和七百集法(第二结集)二章。第三部是属于附录性质的部份。内摘出了律藏的要点,俾使阅者能一目了然。这很可能系佛灭后一世纪顷,某隐名的大律师所摘录的。这三部分究竟以什么顺序成立的呢?关于这,近世纪末盛被欧美及日本学者议论。现参照各家的看法,推定如下:
案律藏的成立共分为九期。第一期是纯粹的不文律的时代。大众部以为成道后到第五年之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日;有部则以为成道后的十二年间(也有主张二十年间)。要之,第一期是平稳无事的时代。因为圣弟子都能相安无事精进故,自无制戒的必要。纵使有顶多也不过是「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罢了。
第二期是波罗提木叉的成立时代。卽:随地随犯随制后成了莫大的戒集,因此依重轻的顺序编集之。戒集之读诵,早就于僧团中实施,此仪式叫做布萨,每月二次(新月与满月)凡是佛弟子则必须遵守,故成了犍度中的二早。
每三期是将那些成文一一附加注释的时代。第四期是更进一步地补达戒文的成立因缘,使其完美的时代。第五期是成立大品、小品等犍度时代。对波罗提木叉之以个人生活为本位的止恶门——禁条,犍度是以僧团的公生活为主的修善门,故随敌团的发展需要,就不得不颁布一些条例了。换句话说:止恶与修善二门虽为佛陀制戒的根本精神,但由其成立过程看,无疑地前者却比后者为先。第六期是第一结集的时代。卽:于佛灭后的第一次结夏,在王舍城外的七叶窟,由五百大阿罗汉(优波离大律师诵出)结集律藏的时代。关于第五期和第六期的看法,有人持相反的意见。盖若把二部律的内容,解为单指:比丘、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也许说得通的。但若进一步地作广义的解释:波罗提木叉的因缘,大多已在大品、小品中反复地复述故,还是上述的看法较为妥当。第七期是编成律藏第三部附录部分的时代。虽然有入主张此为后世之锡兰比丘灯长老所为,但我人仍深信「岛史」所记载的第二结集前的编成。卽:于第二结集时,大众部排斥了「附属注要」和「论注」。第八期是佛灭后一百十年间,在吠舍离举行的七百集法——第二结集的时代。卽:十事非法的讨论会。传说,自此教团分裂为上座、大众二部。由此可见,原始教团对戒律的重视,慎重如何了。第九期是对第一结集和第二结集的事由,在犍度上加笔的时代,这种填补工作,大概涉及于佛灭后二百五十年间所发生的事情。
现存的律藏经过以上九期的变迁始渐成,然大体上早于阿育王前已完备了。这是值得重视的一点。
关于律藏的流传,因缺少了权威资料的印证,故很难断定是怎样的,不过得凭漠译经典的各项记事,综合地推测,想象其大概情形。据「付法藏传」 (大、五0、二九七—三二一)的记载,大法的流传自大迦叶经阿难、商那和修,次第传到胁尊者、马鸣,及至第二十三祖师于比丘的时候,由于尊者在厨宾殉难故,大法便中断了。但据僧佑之「萨婆多部记目录」(大、五五、八九上中)的记载,大法由大迦叶、阿难、末田地、舍那波斯次第相承,经胁比丘、马呜传至第五十三代的达磨多罗。又依「长安城内齐公寺萨婆多部伟大跋陀罗师宗相承略传」 (大、五五、八九下—九0上),大法是经阿难、末田地、舍那波斯::次第相承,传至罗喉罗、耶舍、僧伽佛澄恰好有五十四代。但这是有关大法的流传,并非律的流传。律的流传由大体上有二种区别:一是大众部的北方传统,二是见于「善见律」中的南方传统。依「僧祇律」三十二的记载,律的传统共有如下的二十八祖:
⑴佛陀——⑵优婆罗——⑶陀婆婆罗——⑷树提陀婆——⑸耆哆——⑹根护——⑺法高——⑻巨酰——⑼目哆——⑽能护——⑾摩诃那——⑿摩求哆——⒀叵舍罗——⒁牛护——⒂善护——⒃护命——⒄差陀——⒅耶舍——⒆弗提罗——⒇耆婆伽——⒇法护——㈤提那伽——㈣法钱——㈤龙觉——㈤僧伽提婆——㈤法胜——㈤弗沙婆陀罗——㈤道力。
依「善见律」的记载,律的流传在印度本国传了五代之后,传入锡兰二十三代。若对照译者滑伽跋陀罗口述的传统(经费长房转载),南律的传统,可推定如下:
〖图略〗
据来朝的僧伽跋陀罗的传说,于佛陀入灭后的第一次结夏,当结集律藏完了时,优波离尊者于是夜恭敬地烧香作了一点标记。以后每结夏终了时,仍由历代的大律师遵照此种办法,每过一年就加上一点。及至「善见律」的翻译工作完毕后的翌年的自恣夜,仍同样地标点。这卽所谓的众圣点记,是夜恰为齐武帝永明七年己巳七月十五日的夜晚,计算的结果,总共得了九百七十五点。当年为公元四八九年故,逆算至佛陀的入灭,恰为公元前四八五年。信此为佛灭年代的学者
仍复不少。可是这究竟有多少真实性,那就不得而知了。
我国的律的研究大家,除了惠光、法砺、智首、嵩岳、怀素、玄晖等六大章疏家之外,还有元照、道宣、道覆、道云、道晖、道乐、洪理、法愿、慧满、弘赞等诸大家。然这些大家所依的律本不同故,在研究上,难免意见纷纷了。
四、藏律的内容
律藏如上述,是教团成立后「随犯随制」的法规。尤其是部派间所传承的戒条又不同,有或多或少的增减。在二十部派之中,被判明确有广律与略本的有:⑴化地部、⑵法藏部、⑶有部、⑷迦叶惟部(饮光部) 、⑸大众部、⑹锡兰上座部等六个派系。此外,由「律二十二明了论」推测,正量部也许也有完备的广律。所谓广律,就是具有戒本,经分别(戒条之注释),犍度及附录的律本。
研究律藏,不特能了解佛陀及佛弟子的一举一动,以及教团的变迁,且能明白古印度的政治,经济、风俗、社会秘史以及轶闻等等。由此可见其重要性如何了。
律藏的内客,依巴利律的分类,共有「经分别」、「犍度部」、「附随」等三个部门。第一的经分别是比丘、比丘尼应遵守的戒条——学处。这律宗斗做止持戒——诸止恶门。这僧众有二百二十七条,尼众有三百十一条,是为律藏的中心部分。其内容包括:制戒因缘、注释、敷衍,除罪法、运用等等实例。
第一一的犍度部,分为大品和小品二大类。这律宗叫做作持戒——诸修善门。大品一名大犍度,有:
⑴出家⑵布萨⑶安居⑷自恣⑸皮革⑹药剂⑺迦絺那衣⑻法衣⑼瞻波⑽拘赕弥等十犍度(章)。
对此小品有:
⑴羯磨⑵别住⑶罪集⑷灭诤⑸小事⑹座卧处⑺破僧⑻作法⑼遮戒⑽比丘尼⑾五百(结集)⑿七百(结集)等十二犍度(章)。
第三的附随,共分为十九章。此中,前二章为要点的注释。一般认为:这是较后代之附加。
戒条的内容,由罪科的性质,通常分为八类、五篇、七聚。八类就是:⑴波罗夷⑵僧残⑶不定⑷舍堕⑸单堕⑹提舍尼⑺众学⑻灭诤。
五篇就是⑴波罗夷⑵僧残⑶单堕⑷提舍尼⑸恶作。
七聚就是⑴波罗夷⑵僧残⑶偷兰遮⑷单瞪一⑸提尼舍⑹突吉罗⑺恶说。
㈠波罗夷罪:译作堕负处、断头。堕负处就是「终于失败」之意。因出家修道的目的,终归失败故,无法再留住于教团,必须把他赶走。为一种出家生命的丧失,相当于法律上的死刑,因此叫做断头。犯了如下的事情,就该当此罪。
第一波罗夷——YIN(一名不净法) 。
第二波罗夷——盗(一名不舆取)。
第三波罗夷——杀(一名断人命)。
第四波罗夷——妄(一名妄说自得上人法)。
此中,若系YIN罪,得由严重的忏法除罪,而后重新出家。
波罗夷罪的构成以及运用非常复杂。一方面固要负世间罪(自然罪 ,另一方面要负教团的制戒罪。这「善见律毘婆沙」第六说:「戒有二法:一者世间自然罪,二者违圣人语得罪。若心崇于恶法者,卽是世间自然罪法,余者如来所结戒罪。」
例如第二偷盗波罗夷——不与取,当枓罪时必须弄明动机、何物、经过、结果等等条件始能判决。首先把物资分为:地中物、地上物、空中物、悬垂物、船中物、车上物、头上物、菜园物、寺院物、水田物,宅地物、聚落物、森林物。而后对于菜园物以下,复附以地中、地上、空中、悬垂等四条件。对于水田物,则附以水、杨枝、树木、脏物、寄托物、官税、人间、无足类、二足类、多足类等等条件。换句话说,列举了许许冬多构成盗罪的顺序以及条件。比方说,由于盗取地中物的动机,而手拿锄头或笼子前往者,卽犯突吉罗罪;设若进一步地切断该处的蔓枝植物者,仍为突吉罗罪;挖土翻石,触其物者,亦为突吉罗罪;摇动者,为偷兰遮罪;移动者,为波罗夷罪。又偷盗波罗夷罪的构成复有五事、六事的规定。五事是:⑴他人之所有物⑵意识到有物主时⑶重要物,卽五种摩娑迦(摩娑迦译为钱)或有价物资⑷有盗心⑸移动位置(离本处) 。六事是:⑴非自想⑵非亲厚想⑶非暂用想⑷重要物⑸有盗心⑹离本处。设若欠其一,则只科偷兰遮罪或变成突吉罗罪。不与取,而不犯盗罪的有如下的九种情形:⑴以为自己的⑵近亲的⑶以暂时借用之心⑷饿鬼之所有物⑸畜类的所有物⑹尘埃想(一以为人家丢弃的)⑺颠狂者⑻失心者⑼初学者(未受戒者)。
可见波罗夷罪的科罚如何地慎重了。
㈡僧残罪:僧残为僧伽婆尸沙的半译话(婆尸沙译作残),意为僧团中的残伤者。这是次波罗夷的重罪。犯此禁条,就被强迫「别住」,卽软禁六日(尼众则半县,促其反省。如有改过的意向就可还回教团。这比丘有十三种情形,比丘尼有十七种情形。比丘的十三种如下:⑴故泄精⑵触女⑶于YIN欲说粗恶语⑷素YIN欲佛养⑸媒嫁⑹造小房⑺造大寺⑻无根谤⑼假根谤⑽破僧违谏⑾随顺破僧索谏⑿污他家行恶行帕恶性违谏。
㈢不定罪:不定罪就是必须视证人的证词如何而定罪的意思。也可能犯波罗夷,也可能犯僧残,也可能犯波逸提罪的罪行。故叫做不定法。这是由优婆夷告诉的罪名。可见出家众犯法,在家的白衣仍可揭发的。例如:比丘与女人触自交会(不管说话、共坐,反正有暧味的行为嫌疑时) ,而由优婆夷揭发承认,则犯此戒条。此戒仅限于比丘,比丘尼则无。
㈣舍堕罪:舍堕罪共有三十条。这是有关衣、食、住、金钱、药品的戒条。以保持少欲知足为根本精神。例如个人的衣钵超过定数,或携带不应带的东西时卽被没收。反之,不满法定的数量,则被苛责。
㈤单堕罪:单堕罪和前之舍堕罪同为波逸提,故必须忏悔。此罪巴利律共有九十二条。以目前的社会璟境来说,其中有些戒条是有点蹩扭的。例如:自手挖地,叫人挖地(掘地戒) 、比丘与比丘尼同行(与尼期行戒)同船(舆尼同船戒),或与在家妇人同行(与女人期同行戒)等等,都犯此禁条。我认为此禁绦中较有道德价值的,仅有:妄语戒、行骂戒、两舌戒、饮酒戒。当然,这是见仁见智有所不同了.
㈥提舍尼罪:具称波罗提提舍尼,译为向彼悔。这共有四条(比丘尼八条),犯此禁条,则必须立刻向人悔过,所以又叫悔过法。此罪较之单堕还轻,故一经忏悔,卽可清净。
㈦众学法:这是有开生活的细则。例如:服装、饮食、姿势、行仪、进退、大小便等等注意事项,均属此范围。得说是种处世之道,故尽可依该国的习惯而行之,不必斤斤计较。
㈧灭诤法:团体生活是免不了冲突的。一起了纠纷究竟要怎么办呢?灭诤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些料纷的规定。但如被恶用或破坏,就科灭诤罪。这共有七条故,叫做七灭诤法。实际上,七种灭诤法并没有罪名,大多摄入波逸提故,此罪仅有罪名,而没有忏悔法。
忏悔的方式,共有众中忏和对首忏的二种区别。众中忏是对僧众的忏悔法,对首忏是对其代表的忏悔。例如:僧残则属众中忏,对此,忏罪和提舍尼罪则为对首忏。众学法既非众中忏,亦非对首忏,只要内心悔过就好,故一名心悔。
除上述八种罪名之外,另有:偷兰遮和突吉罗的罪名。偷兰遮的译语非常多。好像从未遂罪为其本义。例如:行YIN是波罗夷罪,但未遂时卽为偷兰遮罪。又如:教唆他人行YIN,若成功,则犯偷兰遮罪,不成功则犯突吉罗罪。突吉罗与众学罪同。可见偷兰遮为波罗夷,僧残的未遂罪,有时较波逸提罪重、轻之罪,故其内容极为复杂。
突吉罗译作恶作,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故其范围颇广,这四分律举有百条。例如:妨害风化也属此罪:有一次佛弟子遭受盗贼的剥夺,而裸着身体逃回僧伽蓝。是时佛陀告诚他说:纵使衣服被剥光,阴部亦应以树叶遮蔽后,方可返回.今后违此者,则为突吉罗。
要之,律为纯然的动机论。只要一内心不怀恶意,卽不为罪。故疯子以及精神错乱者,则没有罪咎。纵使不小心犯了戒,也多采用忏悔灭罪的主义。当然,也有为要表示忏悔的诚意。而为众劳役的作法,但这并非制裁。「制裁」二字,于律是讲不通的。设若,无法用忏悔减罪时,则为波罗夷,把他(她)赶出教团。此中,波罗夷和僧残是重罪,合并称为粗罪。舍堕以下为轻罪,故有时叫做威仪或杂碎戒。
律藏的组织和内容大约如上述,现表列巴利律和四分戒的戒数如下:
〖图略〗
以上是对比丘,比丘尼而言的戒律。此外复有: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优婆塞,优婆夷等五种戒律。这合称前二众,叫做七众。七众的区别是根据持戒的不同而来的。卽比丘与比丘尼持上述的具足戒,沙弥,沙弥尼持以下十戒——不杀、不盗、不YIN、不妄语,不饮酒,(以上叫做五戒)香油涂身,歌舞观听、高广大床、非时食,捉金银寳等戒。优婆塞和优婆夷,则持以下的五戒——不杀,不盗,不邪YIN、不妄语、不饮酒等戒。式叉摩那(正学女) ,则持YIN、盗,杀、妄等不至于四重波罗夷的轻戒。卽:摩触(不至YIN) 、杀畜生(不至杀人)、盗四钱以下(非四钱以上)、小妄语(非大妄语),以及饮酒、非时食等六法。七众弟子的戒数如下:
〖图略〗
此外,另有尽斋戒。这是为在家人设立的戒条。卽让他们一日一夜学习出家法的戒条。这是持沙弥十戒中之前九条。因为在家人故,仍许捉金银寳。九戒之前八条叶做八戒,而最后的非时食叫做斋,故一名八关斋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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