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树辩破方法的商榷——从汉译(中论颂)之论六根与因果说起


2014/9/3    热度:460   

龙树辩破方法的商榷——从汉译(中论颂)之论六根与因果说起
  廖明活
  一
  以龙树为首的中观教学,一向以善破知名。例如作为中观学派本门教典的“中论颂”,其极大部分章节,便都是用在批判常识、外学与异宗底观念和教义上。此等批判若视作教化上荡相遣执之手段,其效果是无庸置疑,但若看为名理上客观之论证,却顿有末能使入信服之处。而前人疏释“中论颂”时,又往往只顺着颂文本身的思理诠述,至于此思理自身的可接受程度如何,则罕有进一步的评定。此乃为拙文尝试要做的工作。以下我们以“中论颂”之论六根及因果为例,条别出龙树辩破方法的一些特色及其可商榷之地方。于此两问题,我们都是首先胪列龙树主要论据所在的颂文,次而大体上依照青目注申释其意义,最后从名理角度,对其旨趣和合理性作出检讨。
  二
  原始佛教已提及眼、耳、鼻、舌、身、意二八根”,为有情生命的组合。并有“六根”分别照了色、声、香、味、触、法“六境一,而引发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二八识”之精神作用之说法。在小乘部派的学说里,六根每被归入法数之目下,被视为本具见色、听声等作用的基本存在要素。代表了初期大乘思想的“般若经”既唱言一切法空,自然亦以六根为空,故经文中乃屡有“十二入空”、“十二入不可得”(六根与六境合称“十二入”)一类的话,惟经主并没有对其所反对的六根为自性存有之观点,作出理论上的辩破。而这正是龙树“中论颂·六情品”之旨归所在。又二八情品”主要是环绕著眼根设论,至于其它五根,则只于结颂处说可类推而知,并没有逐一评述。
  眼根的特性是“见”,而谓眼根为自性存有,乃是说眼根作为见性之存在,并不像人、瓶等,为其他条件之构合,而是实有自体。这当然为主张万法是条件性存在,“缘起性空”的中观教学所不能容许。龙树对之评破如下…
  2.1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眼根是不能见自身的。既不能见自身,又怎能见自身以外的事物?眼根既不自见亦不他见,又怎可以说眼根是以见为性呢?
  2.2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暗,已总答是事。
  外人或这样答辩:就如火不自烧,却能烧柴、炭等物;同样眼根虽不自见,并不妨其能他见。而就眼根能他见,不就可以说它具见性吗?龙树的答覆为:这譬喻并不能成立眼根是见法,盖火不自烧而烧他,非我所共许。我在“观去来品”里已经证明“去”的动相为不可能,因为除了“已去”与“未去”,便没有所谓“去时”,而“已去”与“未去”又不是“去”。同样的,除了“已烧”与“末烧”,便没有“烧时”,而“已烧”与“未烧”又不是“烧”,又怎可以说火之烧物呢?既不可以说火烧物,则自然不可以由火之烧物,类比而诸眼根见物,具见性。
  2.3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见事则不然。
  眼根若没有色境为对象,则未有见,是时不能名之为见。眼根既是待缘才有见用,却说它是“能见”,以见为性,这是于理有所不合。
  2.4 见不能有见,非见亦不见。
  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
  前三颂已说明了外人认为是有“见”性的眼根为“不能有见”。至于常识共许为没有见性(“非见”)的如鼻根、耳根等,当然更不能是有见。又既没有能见的根身,又何来任运此根身的“见者”?故说“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
  如果我们以上的诠释没有错,龙树的用意似乎不仅是在否定眼根为自性实有,更且要证明眼根是不能见,没有见用,而问题亦正发生在这里:
  (1)评破2.1以为若眼根是能见,便应能见其自身,并得眼根不能见其自身,遂谓眼根亦不见他物,这分明是假设了见是一种自反的作用。但这假设的根据何在呢?从常识观点看,事物的作用有是自反的,亦有是非自反的,前者如流水之动物也自动,俊者如母生子却不自生。何以见必然是属于前类,而不能是属俊类?龙树于此并没有提供任何经典上或理论上的证明。
  (2)评破2.2述及外人以火喻作辩,以为火不自烧并不妨其能烧他物,由是眼根不自见亦应不妨其能见他,可见外人并不承认见是一种自反的作用。但龙树并没有针对这点而作出应有的说明,却顺着火烧之例,提出了另一眼根没有见的理由。火烧是有其烧的时间,而时间义是可以无穷地分割。由是每一段火烧的时间,又可以再分割为已烧、烧、及未烧。如是不断继续下去,火烧之时总是不可得,既得不到火烧之时,又怎能说火烧呢?同样,眼根见之时亦是不可得。既得不到眼根见之时,又怎能说眼根为有见呢?
  龙树对此论不单可以应用在火之烧与眼根之见的作用上,也可应用在其他一切经验界事物的作用上。其方法是将事物的作用跟其发生的时间连系起来,由时间点的不能成立,进而推论出在这时间点上发生的事物作用亦不能成立,但问题是为什么我们一定要作这样的连系观察?于此龙树却无片言解释。又假若采取经验主义的时间观,以为时间是建立在经验事象之间的关系上,则时间观念的出现是先预设丁火烧、眼根见等经验事象之活动,也便不能由时间点之不能成立,反过来辩称经验事象活动为不能发生。亦即是说,龙树要成立的论旨,便先得证明经验事象活动之出现为必须先预设时间,但在颂文内我们找不到任何类似的证明。
  (3)评破2.3就眼根在没有色境为缘时没有见,乃谓不可说眼根为能见。于此,我们得先弄清楚“能见”的两种意义:第一是“能不待缘而有见用”,第二是“能待缘而有见用”,今眼根没有色缘便不能起见用,自然是没有第一义的“能见”,因此就第一义称眼根为非“能见”是未尝不可。伹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仅因此便进而谓眼根甚或第二义的“能见”亦无。盖没有色境为缘时眼根没有见用,并不碍其于色缘具足时有见用之起。且相对于耳根、鼻根等于色缘具足时仍没有见用,我们也还可以说眼根是具兑性,只是其非为发用自在的见性而已。其实小乘部派主张眼限以见为自性,主要也便是出于这考虑。至于龙树所要否定是何义的“能见”?若是第一义不待缘的发用自在之“能见”,其论无疑是言之戍理,惟无论常识、外学以至佛教各宗派,都罕有主张眼根是“能不待缘而有见用”,其评破便近乎无的放矢。若是衡诸两颂的进路,则他似乎是欲第二义之“能见”也兼排,惟此处提出的理由,又达不到眼根“能待缘而有见用”也否定的目的。
  (4)颂文2.4基本上只是前三颂的总结。“见者”的问题不在现今讨论范围,可不议;而“非见”的鼻根、耳根等“不能有见一,乃是家所共许。惟龙树以为前三评破已证成了。以见为性的眼根为“不能有见”,则还需稍作条别。评破2.1和2.2旨在指出汲根并无见用,惟其设论涉乎未经证实的前设,评破2.3则只说明了汲根是不能不待缘而有见用,至于眼根能待缘而有见用之说,则仍然是未尝推翻的。
  三
  上面二八情品”的辩破牵涉及非自明又未经证实的假设,而论旨又每因辞义的含糊而显得模棱,由是便难免给人一种诡辩的印象。龙树讨论因果关系的文字,亦往往是如此。
  龙树虽力言万法为“缘起”故“性空”,但他却反对将缘起关系中“因”与“果”之间的连结视作为由此生彼的作用,并处处对常识、外学和异宗之视“因l和“果”为能生与所生的串连,加以严厉的责斥。以下试以“中论颂”之“因缘品”和“因果品”的几段具代表性之章节说明之:
  3.1 因是法生果,是法名为缘。
  若是果末生,何不名非绿?(因缘品)
  某法得称为某果的缘,乃因我们见它生出某果。由是在彼果未生前,我们为何不名此法为“非”彼果之“缘”呢?既是“非”彼果之“缘”,又怎能生出彼果?例如水土甲得称为瓶乙缘,乃因我们见它们和合成瓶乙,而不和合成杯丙、碟丁等。由是在瓶乙未出现时,我们为何不名水上甲为“非”瓶乙“缘”呢?既是“非”瓶乙之“缘”,又怎能和合而成瓶乙?
  3.2 果先于缘中,有无俱不可。
  先无为谁缘?先有何用缘?
  若果非有生,亦复非无生,
  亦非有无生,何得言有缘?(因缘品)
  说缘能生果,可有三种情形:缘中有果,缘中无果,缘中亦有果亦无果。伹若缘中先有果,果已存在,便不待缘生。若缘中先无果,无果者又怎能生出果?若谓缘中为亦有果亦无果,则又是自相矛盾。这三种情形既然都是不可能,又怎能说有缘生果之事呢?例如我们说梨树生梨果,是梨树中有梨果?或梨树中无梨菜?或梨树中亦有梨果亦无梨果?若说梨树中有梨果,既已有梨果,义何用梨树生之?若说梨树中无梨果,无梨果者又怎能生出梨果?若说梨树中亦有梨果亦无梨果,则更是前后相违。这三种隋形既然都是不可以,又怎能谓梨树生梨果呢?
  3.3 因果是一者,是事终不然;
  因果若异者,是事亦不然。
  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
  若因果是异,因则同非因。(因果品)
  说因生果,究竟因与果是同一呢?还是别异呢?但无论那一方面,都是不可以。盖若说因与果是同一,那么能“生”的因与“所生”之果便为无分别,又说甚么由因生果呢?若说二者是别异,那么因便是“非因”,“非因”又怎能因果?例如说梨树生梨果,究竟梨树与梨果是同一呢?还是别异呢?若谓它们是同一,则梨树已是梨果,又说甚么梨树生梨果?伹若谓二者是别异,那么梨树便为非梨果因,非梨果因又怎能生梨果?
  3.4 若果定有性,因为何所生?
  若果定无性,因为何所生?
  因不生果者,即无有因相。
  若无有因相,谁能有是果?(因果品)
  谓因生果,究竟被生之果,为“定有性”?还是“定无性”?若果是“定有性”,便是本来自有,不待缘而有,如外道所谓的遗物主(自在天),那便无所谓从因生。若果是“定无性”,那便是本来不存在,如空中花、石女儿,更没有东西为因生之。既然无论果为“定有性”或“定无性”,因都无所谓生,不生果的因又怎能称为因?既无所谓因,又何来所谓果?
  以上龙树对因生果观念的辩破,骤观之似乎不无道理,但细思之则处处发现疑问:
  (1)评破3.1以为要在某法生出某果后,才可称它为某果的缘,大约是考虑到直到彼果出现的时刻,它还有不出现的可能。例如直到瓶乙出现的时刻,我们仍不能确定水上甲必然会和合成瓶乙,而不会基于某些意料之外的因素,如陶匠心意的变更,而转而和合成杯丙、碟丁等。伹只因某法于某一时间不可确称为某果之缘,乃便迳名之为“非”彼果之“缘”,那倒是值得商榷了。盖气非”彼果之“缘”的通用意思为“不是”彼果的“缘”,而龙树由“非缘”进而推论出不能生果,明显也是如此理解“非缘”一辞。但为什么在彼果未出现时不能名为彼果缘的法,便不能是彼果之缘?由是乃不能生彼果呢?对常识看,在瓶乙未出现前我们不能称水土甲为其缘,并不表示土甲便不能是瓶乙缘,由是乃不能和合成瓶乙。若一定要如此说,也还须提出充份的论据支持,而这里又完全没有做到此点。
  (2)评破3.2首先假设了说缘生果,便只有缘中有果、缘中无果,缘中亦有果亦无果这三种可能。但为何必然是这样呢?例如说梨树生梨果,为何便只能是梨树中有梨果,或梨树中无梨果,或梨树中亦有梨果亦无梨果?为何不能是梨树中蕴合著生梨果的功能,故梨果乃从之而生;或者由于梨树之存在为梨果出现之必须条件,乃便谓它有生梨树的作用;以至其它的情况呢?于此方面,论主并没有只字解释。又甚或我们接受了此假设,论主的问破也未必应理。盖苟理解缘中“有果”为“部份有果”,缘中“无果”为“部份无果”,则梨树既不是全然有梨果,又不是与梨果截然没有关系,也便完全不著已有梨果则何须梨树生(“有果”),无梨果者又怎能生出梨果(“无果”)之难了。又梨树部份有梨果部份无梨果(“亦有果亦无果”),并无自相矛盾之病。换句话说,只有在有果则全然是有果,无果则全然是无果的情形下,依论主之假设而提出的评难才能成立。伹又为什么缘不可以有部份有果、部份无果的情形呢?在颂文里我们也找不到任何这方面的提示。
  (3)如果我们说评破3.2的构思是有则全然是有,无则全然是无,评破3.3的构思则是同则全然是同,异则全然是异。
  在这情况之下,若说因同于果,因便完全是果,如是自然无所谓因生果;若说因异于果,二者便是截然无关,如是自然建立不起因果之连系,而所谓因其实也不成因(“非因”)。但问题是我们为何一定要如此地构思?又正如若把有、无理解为部份有、部份无,评破3.2的质疑遂不能成立;同样,若把同、异理解为部份同、部份异,评破3.3的责难亦会瓦解。盖若因只部份同于果,因就不即是果,便没有“生及所生一”的困惑;若因只部份异于果,因与果就不是绝对两分,便没有“因则同非因”的疑难·由此可见,此评破是建立在对因果之同异的一种特殊看法上。但这种特殊看法的理据何在?论主于此仍是一贯地沉默。
  (4)评破3.4是欲由说果为“定性有”或“定性无”俱不可,从而证明无所谓果从因生。但我们要问:是否一切所谓果的东西,便都为气定性有”、“定性无”这两范畴所穷尽?若我们对此评破的释义无误,“定性有”是指完全独立自足的存有,“定性无”则是揩完全虚构的事物。但是否一切所谓因果界的存在,不是完全独立自足如造物主,便是完全子虚乌有如空中花、石女儿呢?甚或要说是这样,也还得说明何以是这样。今无一语阐明,便从如此不合常识的前提,达至如此不合常识的结论,未免叫人难于接受。
  四
  从以上“中论颂”对六根因果观念的评破,我们可以看到早期中观教学之辩破方法的一些可商榷地方:
  (1)其立说往往是基于一些既非逻辑上自明,又非常识所共许的前设,如2.1“见是一种自反作用”的前设,如2.2“经验事象活动之出现为必须先预设时间”的前设,3.2“说缘生果,便只有缘中有果、缘中无果、缘中亦有亦无果这三种可能”的前设,3.4“一切所谓果的东西,便都为定性有、定性无这两范畴所穷尽”的前设。而对这些前设的正确性,又并没有充份的申释与证明。
  (2)其结论许多时并非是其所提供的理据可以推演得至,;而是来自辞义自身的含混。例如2.3互调了两义的“能见”,乃由眼根待色境才有见,得出眼根甚或“待缘而有见用”也不可能的结论。3.1以“非缘”名果未生时不能称为缘之法,由是乃引申出缘不能生果的判断等。
  (3)其陈义倾向于对存有之间的关系绝对化。例如3.2假设了有则全然有,无则全然无;3.3则假设了同则全然同,异则全然异。而为什么要这样观存有之间的关系,又未尝有任何的说明。
  又上述的辩破方法,不但见于“中论颂”对六根与因果观念的谇破,也见于其对运动(“观去来品”)、五蕴(“五阴品”)、六种(二八种品”)、时间(“观时品”)以至许多其他常识、外学与异宗教说的评破。这只要我们仔细分析有关的颂文,便很容易会察觉出来。从名理角度看,此等诡辩气息甚浓的论难方法当然是具有问题,是不足以服人。伹我们也得弄清楚两点:
  (1)龙树提出此等论难的目的不在另立新说,而在破执兴疑。苟达到扫荡名相的宗教目的,论理的合理与否,当还是次要的事。
  (2)这些论难亦未尝不可以经由概念的澄清及前提之申明与补足,而变得言之戍理。此正是日后的中观大师如佛护、月称、清辨等在注释“中论颂”时所做的工作。
  (原载“鹅湖”一二一期)
  摘自《内明》第1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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