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家二众之伦理——评忏尼《八敬法的认识与实践》上篇
2014/9/3   热度: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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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向来尊重佛教伦理,也向来对比丘行以敬法,所以基本上还下是那种倡言“比丘也应该可以顶礼比丘尼”论者,但是,读了忏尼比丘尼的文章(刊于第一卷第四期) ,还是深深觉得:如此妄自菲薄,妄自卑贬,实在是大可不必!
文中言“有人说八敬法是后人伪造的”,下知是谁说?事实上,所有的经律论,皆是佛弟子之所记述,早期经典更是师资口耳辗转传授,故名“阿含”(Asama。若因彼非佛所亲记,即称“伪造”,则一大藏经何莫非“伪造”之作?所以佛弟子所记,只要符合根本法印,仍不可率尔称“伪”,这一点,古印度即有“修多罗相应,下越晷尼,下违法性”之认辨标准,兹不赘述。所以,八敬法的妥当与否,不宜用“伪造”二字打发了事。
但是忏尼文中诸多观念,也实在是大开民主倒车,令人不敢领教。比如:
文中称“今日台湾教育已经不太重视伦理道德,男女的关系也由开放变得随便。因此,在社会上往往女人可以随意支使男众做事……平日支使男众已成习惯的女众,一旦出了家,在不知八敬法为何物的情况下,随欲支使比丘做事以为是理所当然的。”这段话,完全不知今世男女平权之真义何在!试问男女平等就是“开放”与“随便”吗?“平等一只是强调互相的尊重与体恤,在“平等”的理念下,“女人可以随便支使男众做事”和“男人可以随便支使女众做事”都是严重违反“平等”精神的“大女人主义”与“大男人主义”,这扯不上什么“伦理关系”的一随便”或“开放”,大有两性关系“随便”或“开放”者,依然在下平等的心态中打转!
而女众出家,自组女众僧团,本扯下上“随欲支使比丘做事”的关系,但如果是同在一个佛教事业单位或校园中,自有其“工作伦理”与“校园伦理”。比如:尼师若当主管,请属下男众企划某事,或是尼师身兼教职,请比丘学生缴交作业,若都要在“八敬法”的钳制之下,责备其“随欲支使比丘做事”,岂下是殊属过份!岂不也是破坏另一种“伦理”!我们可下可以调整尊卑心态,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讨论男女二众如何互补有无,互为精神上的奥援,而不要老是在“谁支使谁”的奴性意识型态下打转?
敬法虽非伪造,但正好反映了古印度尊男卑女的社会现实。北印度之雅利安民族,原属游牧民族。游牧民族仗恃体力以维生。大凡一个社会中,如果是重视体力胜于重视心力,则其社会结构大抵是男尊女卑,因为体力方面,男子当然超过女人的(但也有些例外的母系社会) 。所以这种父系结构的社会,不断用习俗、制度、教育等等诸多力量,钳制女性,甚至不断提醒女性,让她们感觉自身之秽恶、卑贱,也由于女性教育权的剥夺,就益发让女子大部分在下识之无的弱智情况下安安份份地相夫教子,甚至公然把男性之“开放随便”当做风流韵事,女性则强调其须“从一而终” ,中国唐代以后,甚至以“贞节牌坊”之类利诱为饵,让女性服服贴贴地做男性奴隶。此所以民初有人以之为“吃人的礼教”而倡言推翻。印度的重男轻女更加严酷,他们甚至标榜夫死而妻殉葬之“美德”,在丈夫举行火葬时,跳到火堆之中活活焚死以示贞节,印人则推举此种行径为“烈女” “烈妇”。在西元前四世纪,亚历山大侵印之时,已见此一现象,尚幸英人殖民之后,才强行立法制止此一 “美德”。
古时不分中外,那些钳制女性的单面道德要求,都经不起理性的检验,而暴露出理学先生、礼教专家的自私与伪善。直到近代,社会经济结构已经改变了,不纯粹以劳力取胜,劳力的蓝领阶级,反而多在社会之中下阶层;而智力则益趋重要,所以在种种劳心事业之中,我们看到杰出女性的成就,毫不亚于男子。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尊严慢慢被肯定了:这下纯粹是女权运动的成果,相反的,女性实力的展现,才是女权运动的触媒。
若了解整个大环境,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女众出家”与“敬法”的问题,就容易了解经典所透露出来的消息。那是个女众极端没有地位的时代,女众因教育程度不高,连带的也有些心胸狭窄的毛病:她们进入僧团,一来要提高法义上的学养,二来要纠正这些毛病,所以世尊不得不为她们厘订从比丘僧以受教的敬法:由于女众先天的体力不如男众,独处恐有梵行难,与男众杂处又可能破坏彼此的梵行,所以世尊对女众出家一事,多所犹豫,而诸多戒律看似对女众有额外要求,其实是为了保护女众,并非歧视女众。
本来比丘有教导尼众的义务,尼众也有师事大僧的义务,这其中,有多少的互相成全与互相尊重之精神!敬法的原意,绝非把尼众塑造成比丘的奴才,作为比丘“支使”的工具。但是重男轻女的社会成见根深蒂固,自不会不影响佛弟子的心态,所以在佛弟子结集的经律之中,处处强调女众罪重,有八十四丑态,八万四千匿态,不但以,“毒树”、“毒蛇”譬之,其至还有女众所在则“树木枯燥,举石燋旱、禽兽饥饿、水泉竭尽”,连死人都不得其安…等等无所下用其极的过份话!
像这些,只要稍有头脑的人,也知道是无稽之谈,但是遗憾的是·,忏尼不但二举出,而且二用来证实女众之为“祸水”,连中国那些刻薄侮辱女性的常谈,如“最毒女人心” 、 “惟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也二如数家珍而倒用之。这种没有一点自尊自重的做法,看似谦卑,其实流露的是何等自虐式的“卑慢”!在心理学上,自虐与虐人其实是一体两面的,唯有自尊自重,才真正懂得如何尊人重人!
我们为什么就不动脑筋想想:佛陀可会说出这些没有水准的话?当然不会!所以大乘经中,对这种压抑女性的做法,就作了若干调整:善财所参礼者,不乏杰出之女性,龙女八岁成道,胜鬘夫人作狮子吼,天女为舍利弗说法……,这些都无异是推翻类似《大爱道比丘尼戒经》的经证!再者,且不论女众能不能成佛,但阿含经中多有女众证阿罗汉的记载,难道他们连圣果都可成就了,反而不得做转轮圣王吗?而那一大堆“丑态”,难道男众就没有吗?且依世间现实来看,那些发起战端而陷苍生于浩劫之中,让世界“举石熏早、树木枯燥、……”的,岂不大都是男众?若说唯心所现的世界是如此如此,还真是男众的“贪嗔痴心”所感的成份居多呢!
就因为比丘众中,仍不乏学养深厚而崇街平等的可敬法师如印顺导师、圣严法师等,所以他们从学理上分析敬法内涵与背景,而下是如忏尼所言:“以示对我们女众大量”,也不是因为“比丘尼做大事的愈来愈多了”,更谈不上什么“台湾比丘需要比丘尼帮忙做事”的因素,这些话可说是无形中贬低了那些男众法师的人格,仿佛他们是为了某种理由不得不向女众表态似的。
而“敬法”本身的内容,还有极多可以探讨的,印顺导师在其《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及《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之中,均详述及,值得吾人细心检读。他依文献学的比对,将八法分为三种,第一是四项“尊法”,为各部律中一致的规定:
一、于两众中受具足。
二、半月从比丘僧请教诫、问布萨。
三、不得无比丘住处住(安居) 。
四、安居已,于两众行自恣。
对于这些规定,他从当时的社会背景留意女众的弱势,而提出教育意义大于地位意义的看法,认为这是比丘僧为了比丘尼僧之和乐清净而负起道义上的责任。
此四尊法若有毁犯,则以“摩那堙”处置之。另有三则,是礼貌上的尊敬:
一、受具百岁,应迎礼新受具比丘。
二、不得呵骂比丘。
三、不得举比丘罪。
若将二众关系定位于“师生”上,则基于“尊师重道”的立场,此三规定之用意可解。故八敬法大体是教育意义之四则、礼貌意义之三则,再加上处分意义之一则构成的八则尊法。但一概以摩那唾罪论处,则导师亦认为一未免过份苛刻”,并对这种规制之变质,直下指出其间参杂的个人心理好恶:
“从释尊涅槃后,摩诃迦叶等上座比丘,对比丘尼出家所持的厌恶态度,可以想见从“算法”而集成“八算法”的目的。 “算法”已不是对比丘尼应有的监护(是否如法)与教育,而成为对比丘尼的严加管理,造成比丘对比丘尼的权威。”
至于经律中每偏重于呵责女色,他认为是“由于佛法多为比丘说”:
“如说:“女人梵行垢,女则累世间”。……其实,如为女众说法,不就是“男人梵行垢,男则累世间”吗?”
所以他的结论可以让自认为“丑态”万千的忏尼比丘尼好好反省:
二一千多年的佛法,一直在男众手里。不能发扬佛法的男女平等精神,不能扶助女众,提高女众,反而多少倾向于重男轻女,甚至鄙弃女众,厌恶女众,以为女众不可教,这实在是对于佛法的歪曲!”
即使是“下得举比丘过”,也要看场合。像比丘的一二不定法”,即允许“可信优婆夷”检举男众疑似犯YIN之过失,难道女众一出家,就比优婆夷还卑贱了,连正常的举发男众过失都不可以了吗?《四分律》中就有一段记载:六群比丘教诫比丘尼,下说法要,但说种种世论,并做种种嬉闹,大爱道即往世尊所告发此事,由是世尊制订规炬,比丘要“成就十法”才能教授比丘尼。 这不是“举比丘过”又是什么?
所以我个人向来认为:修道女众,无须计较敬法的公下公平,正好用“敬法”来磨练其心,折伏骄慢。慢说是顶礼比丘,就是狗子亦有佛性,如果戒律允许的话,我也愿意效法常不轻菩萨,对狗子施以礼敬。但是若要把敬法看成是“能令佛法常住在世”的万灵丹,当做是女众“往生”或“转女成男”的保证书,如忏尼一般,那是我的理智做下到的事情。要把女众说到如许卑贱,如许罪深障重。如许天地下容,我更觉得毫无事实根据,只是发泄了大男人主义的心情而已!我不认为女众去争平等有何修道上的意义,但我更不认为女众迹近自虐的夸大自己的万般不是,对修道就有何裨益可言。真正懂得尊重男众的女人,绝不是如此轻贱自己的女人!
有时候,“尽信书不如无书”,希望我们能留意把握佛法的精华,而不是拾取古人之糟粕而奉为圭臬。否则我们就无以养成真正独立思考与判断的能力,而难免让“三世佛冤”!
摘自《僧伽》第2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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