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尼受戒制度古今谈


2014/9/3    热度:528   

僧尼受戒制度古今谈
  作者:学诚
  一、引子
  受戒在近代中国佛教活动中,大多已流于一种形式了,“撩衣、护钵、长跪、合掌。”引礼诸师口干舌燥,三师七证劳神疲形,大众辛苦一番,台下戒子依然莫名其妙!时见传戒之人不知授予何物,求受之人,亦不知所受者何?结果,虽名传戒,实无戒可传,聚散匆匆,形同儿戏!因不揣浅陋,拟就僧尼受戒制度的一些问题,谈点个人认识,期与诸大德共勉之!
  二、戒律的由来与分派
  释尊成道后,初十二年中,随佛出家的都是上根利智,没有违犯教义的徒众,所以释尊只为无事僧说《略教诫经》:“善护于口言,自净其志意,身莫作诸恶,此三业道净,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十二年后,出家者日渐增多,根性不一,凡圣交参,释尊乃依诸佛大乘宝戒的原则,制定戒律,以摄僧众。依《四分律》的记载,佛陀制戒始自于须提那子的犯YIN欲为嚆矢。自此以后,释尊即根据比丘所犯诸事,一一为结戒,乃成比丘之广律。释尊制戒的根本意趣,于结戒之初的十句义中已经明确地指出:“一、摄取于僧,二、令僧欢喜,三、令僧安乐,四、令未信者信,五、已信者增长,六、难调者令调顺,七、惭愧者得乐,八、断现在有漏,九、断未来有漏,十、正法得久住”。此十句义,第一、二、三、六、七,是为僧团的安隐与发展而考虑的;第四、五则以维护僧团信用为目的;第八、九是灭除比丘的烦恼,到达理想境界的涅盘而施设的;第十则为劝告弟子共同尊重戒律。由此看来,戒律弘扬得力与否真切地关系着个人的修持,僧团的和乐,世人的教化,正法的兴衰。所以《四十二章经》说:“佛子,离吾数千里,忆念吾戒,必得道果,在吾左右,虽常见吾,不顺吾戒,终不得道”。
  释尊临入涅盘时恳挚而悲切地教诫众弟子说:“汝等比丘,于我灭后,当尊重波罗提木叉,如暗遇明,贫人得宝,当知此则是汝等大师,若吾住世无异此也”。释尊入灭后,大迦叶对诸比丘说:“世尊舍利,非我等事,国王长者,婆罗门,居士众,求福之人,自当供养,我等事者,宜先结集法藏,勿令佛法速灭”。因此,大迦叶于释尊入灭的初夏,召集五百阿罗汉,在七叶窟举行第一次佛经结集,在《善见论》里面,对第一次佛经结集有如下记载:“大德迦叶,语诸长老,而说法藏,或毗尼藏?诸比丘答曰,大德,毗尼藏是佛法之寿,毗尼藏住,佛法亦住,是故我等先出毗尼藏?谁为法师?长老优波离”。不过,这时尚未形成文字记录,仅仅是在教团中弟子们口诵心记而已。
  在第一次佛经结集完毕之后,阿难曾提出佛言:“大众若欲弃小小戒,可随意弃”。但小小戒究竟是指哪些?当时阿难未能进一步的请示世尊,于是众说纷纭,最后还是大迦叶以“佛所未制,今不别制,佛所已制,不可少改”,平息了这场激烈的诤议。佛灭百年之后,一味的佛教,因大天比丘高唱“大天五事”,要求教团承认,教团遂首度分裂为反对派之上座部与赞成派之大众部。依一向的传说,律藏结集以后,由迦叶尊者传阿难再传末田地,舍那婆提,优婆崛多等五传,优婆崛多有五位弟子,在佛法的行持上都有较大的成就,他们对于律藏内容的取舍各不相同,从此便分成了五部律。
  一、昙无德部:梵语昙无德译为法正、法护、法密、法镜等,乃部主之名。所传广律为《四分律》六十卷,戒本为《四分僧戒本》一卷,《四分律比丘戒本》一卷,《四分比丘尼戒本》一卷,以上四书均是姚秦佛陀耶舍译。
  二、萨波多部:梵语萨波多译为一切有,所传广律为《十诵律》六十一卷(姚秦弗若多罗、昙摩流支译),戒本为《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一卷(姚秦鸠摩罗什译),《十诵比丘尼波罗提木叉戒本)一卷(刘宋法显集出),《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一卷(唐义净译),《根本说一切有部比丘尼戒经》一卷(唐义净译)。
  三、弥沙塞部:梵语弥沙塞意译为不著有无观,所传广律为《五分律》三十卷,(刘宋佛陀什等译),戒本为《弥沙塞五分戒本》一卷(刘宋佛陀什等译),《五分比丘尼戒本》一卷(梁朝明徽集)。
  四:迦叶遗部:梵语迦叶遗意译重空观,即以空亦空为观,所传广律为解脱律,戒本为《解脱戒经》一卷。
  五、摩诃僧祗部:此部所传广律为《摩诃僧祗律》四十卷(东晋法显,佛陀跋陀罗译),戒本为《摩诃僧祗律大比丘戒本》一卷,《摩诃僧祗比丘尼戒本》一卷(东晋法显,觉贤译)。
  据《舍利弗问经》载,五部僧众之衣色各不相同,即摩诃僧祗部著黄色衣,昙无德部著赤色衣,萨婆多部著皂色衣,迦叶遗部著木兰色衣,弥沙塞部著青色衣,以此五色之衣,而彰显五部之相。
  佛灭度后三百年期间,又从上座部与大众部中分出许多部派,共有二十部乃至五百部之多,他们所依据的律本亦不尽一致。
  三、原始佛教的受戒程序
  最初,释尊接受信徒加入僧团,只要说一声:“善来比丘”!受度的人,便以自己的宿根及佛陀的威神,当下须发自落,袈裟著身,钵盂在手,即具足比丘的一切相貌威仪了,但这些必须是善根深厚,当下即可证果者才能成就。如陈如等五人即是。但是,并非每一个出家的人都是宿具深厚善根的,因此,释尊在后来即规定了两种简单的仪式,分别接纳沙弥和比丘,这种仪式常常被称为是“授戒”。第一种仪式称为出家仪式,由志愿出家的人提出申请,通过至少十人以上组成的僧团予以认可,然后,新出家的剃除须发,身著袈裟,念诵三归与十戒,即名为沙弥。若进一步举行“授具足戒”的仪式后,即成为比丘。但志愿受具足戒的人,必须年满二十,经过审查合格,并无不能出家的疾病及其它障碍,然后由一位“饱学而有资格的僧人”引导他于十个比丘以上的僧团,白四羯磨,求得一致的通过与承认,才能算是合法比丘。白四羯磨是一次极其庄重的僧团民主报告会,三番征求意见,若赞成其受戒则默然表示同意,不赞成者发表意见。如果三次重复此语,无人表示异议,授具足戒的仪式即告完成,只要有一人表示反对,便是僧不和合,不成受戒羯磨,受戒者也就不能具足比丘的资格了。受戒这一仪式在佛教僧团中本是极平常的事,通常都是在半月说戒的机会举行,除此之外,如安居日,自恣日等都是受戒的好机会。《五分律》卷六十中说:“听因布萨,自恣,僧自集时,受具足戒。”新加入僧团的比丘必须要有一位“亲教师”,接受亲教师对他的教导,监督他的行为。新比丘也必须侍奉亲教师:照料他的衣服、沐浴、卧榻、医药等日常生活事宜。
  僧团在开始的时候,只是由男人组成。大约佛成道后五年,净饭王命终,释尊的姨母摩诃波波提恳切的请求出家,释尊勉强的准许她剃发著袈裟,精进行道,不听受具足戒。如《五分律》二十九云:“往古诸佛皆不听女人出家:诸女人辈,自依于佛,在家剃头著袈裟,勤行精进,得获道果,未来诸佛,亦复如是,我听汝以此为法”,但是摩诃波波提并不以“在家剃头著袈裟”为满足。而是进一步地请释尊听许她出家受具足戒。据《四分律》载:“摩诃波波提与五百舍夷女人,俱共剃发被袈裟,住舍卫国祗恒精舍,在门外立,步涉破脚,尘土坌身,涕泣流泪”,可是释尊仍旧不欲听许出家受戒。阿难见到她们那种流离苦切的情形,于心不忍,于是进见释尊,代为请求。据《铜碟律》、《五分律》、《四分律》、《僧祗律》、《阿含经》所一致记载,阿难当时代请的理由与分辩是:一、摩诃波波提,乳养抚育释尊,恩同生母,为了报恩,请准其出家。二、阿难问佛:女人如出家修道,是否能证初果到四果——阿罗汉,佛说是可以的。阿难就请佛准女众出家,因为不出家就不能得究竟解脱(四果)。阿难一再的请求,释尊实有不得不允许女众出家受戒权宜。于是提出八不可过法(八敬法)告阿难:“今为女子制八尽形寿不可过法,若能行者,即是受戒。”《行事钞》云:“今列其名,一、百岁比丘尼见初受戒比丘,当起迎逆,礼拜问讯,请令坐。二、比丘尼不得骂谤比丘。三、不得举比丘罪说其过失,比丘得说尼过。四、式叉摩那已学于戒,应从众中得摩那?。六、尼半月内当于僧中求教授人。七、不应在无比丘处夏安居。八、夏讫当诣僧中求自恣人。如此八法,应尊重恭敬赞叹,尽形寿不应违。”阿难将释尊之语告知了摩诃波波提及五百舍夷女,她们都欢喜奉行,唯于第一条“百岁比丘尼见新受戒比丘应迎逆礼拜”感到不便,希望释尊允许她们“随大小礼比丘”,释尊闻之,不胜感慨地说:“若我听比丘尼随大小礼比丘者无有是处”,并伸其原因说:“女人有五障:不得作天帝释,魔天王,梵天王,转轮圣王,三界法王。若不听女人出家受具足戒,佛之正法住世千岁,今听出家,则减五百年!”阿难听了:“悲恨流泪向佛言:世尊!我先不闻不知此法,求听女人出家受具足戒,我若先知,岂当三请?”但佛反而慰之说:“魔蔽汝心,是故尔耳!”,“今听女人出家受具足戒,当应随顺我之所制,不得有违!我所不制,不得妄制!”于是“即成出家,受具足戒”是为比丘尼出家受具足戒之本源。
  女人出家须年满二十,然后方可授与具足戒,六十已去,不得与受大戒,听为沙弥尼。受具足戒时,须先在比丘尼十人中白四羯磨作本法,再往比丘十人僧中白四羯磨受戒。得戒是在比丘僧中得,若不作本法而直往比丘僧中受具足戒,可以得戒,而戒师则得罪。求那跋摩说:“尼不作本法者,(受者)得戒:(授者)得罪。寻佛制意,法出大僧;但使僧法成就,自然得戒。所以令作本法者,正欲生其信心,为受戒方便耳!至于得戒,在大僧羯磨时生也。”
  四、戒律之东来与传授
  汉明帝永平年间(公元58—75年)佛法由印度高僧迦摄摩腾和竺法兰以白马驮经传入中国。可是在当时,因佛教初传,戒本未具,所以并没有举行过传戒的法事。据《释氏要览》中记载:当时度人出家,只有剃发披缦?衣,即无条相袈裟。以不满五人,不能受具,因此仅传授三归、五戒、十戒而已。到了三国曹魏嘉平年间(公元249—253年)中天竺沙门昙摩迦罗(此云法师)来到洛阳,他见中国当时的僧众,只是剃除须发,身穿缦衣,设复斋忏,事同祭祀,而没有律法行持,尊者见状,深以为怀,誓弘律学。到曹魏嘉平二年(公元250年)始于洛阳白马寺译出《僧祗戒心》一卷,大行律法,敦请梵僧十人立羯磨法,创立以十大僧传戒之先例,此为中国有戒律之起始。魏正元年中(公元254—255年)安息国沙门昙谛来到洛阳,于白马寺译出《昙无德羯磨》,中国比丘羯磨受戒所禀之法才算具备。而第一个受具足戒的,传说是朱士行。
  嗣后律典渐备,至刘宋元嘉七年(公元430年)宾沙门求那跋摩经南海来到中国,于南林寺设立戒坛,时景福寺尼慧果、净因等,以先从狮子国(斯里兰卡)八位比丘尼受戒不如法,不具戒品为由,苦求重受。求那跋摩即引证摩诃波波提比丘尼最初为尼因缘,谓戒本从大僧出发。虽无僧尼二众,却不妨比丘尼得戒。当时狮子国的八位比丘尼,因年腊未登,又不满十人,所以求那跋摩留之于宋,且学宋语。另托西域居士难提于元嘉十年(公元432)复载狮子国比丘尼铁萨罗等三人东来,足前十数,但此时求那跋摩已经入寂,乃由僧伽跋摩(众铠)为慧果等尼,于南林寺重受具足戒,此为中国尼众二部受戒之始。此一时期,据《比丘尼传》记载,次第受尼戒者达三百多人。而在此之前的东晋,昙摩羯多浮舟于泗河结坛,洛阳竹林寺净检尼等四人从之受具足戒,则为中国尼众受戒之始。
  梁陈时期,受菩萨戒的风气盛行。梁武帝,陈文帝等都自称为菩萨戒弟子。但中国受菩萨戒,始于道融,道影等,从姚秦罗什依《梵网经菩萨戒本》而受戒,但其授受之法未见流行。其次,张掖沙门道进,从昙无忏依《地持经》受菩萨戒。如《高僧传》卷二昙无忏法师条记载,道进受戒之经过时说:“初忏在姑臧,有张掖沙门道进,欲从忏受菩萨戒。忏云:且悔过,乃竭诚七日七夜,至第八日诣忏求受,忏忽大怒,进更思惟。但是我业障未消耳!乃劬三年,且禅且忏,进即于定中见释迦文佛与诸大士受己戒法。其夕,同止十余人皆有梦,如进所见,进欲诣说之,未及数十步,忏惊起唱言:善哉!善哉!已感戒矣!吾当为汝作证,次第于佛像前为说戒相。时沙门道朗振誉关西,当进感戒之夕,朗亦通梦,乃自鄙戒腊,求为法弟,于是从进受者千余人,传授此法,迄至于今,皆忏之余则。”由此观之,道进等实为中国受菩萨戒之嚆矢。
  五、道宣律师与四分律之弘传
  道宣律师为《四分律》南山宗的创立者,在中国律宗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为千秋万世的人们所公认。他在佛教上的主要成就,在于他对《四分律》的开宗弘化,以及综括诸部会通大小的创见。使那些空谈大乘的人们,不敢呵责小乘律,而守持小乘律的,也不会放弃大乘律,达到既能避免偏颇之弊,又有相得益彰之妙,这就是道宣律师给予后世学者们一项莫大的功德。《四分律》为昙无德部之广律,弘始十二年至十五年(公元410—413年)宾三藏佛陀耶舍共竺佛念于长安译出后,六十余年间,几乎无人研习,及至北魏孝文帝(471—499年)时的法聪律师,才发现《四分律》的内容既完整,又容易理解。于是辍本学之僧祗律的讲授而专弘四分,并口授弟子道覆律师创制《四分律疏》六卷,内容只是大段科文。他的弟子慧光律师专攻四分,造《四分略疏》百二十纸,并删定羯磨戒本。慧光之弟子道云“奉光遗令,专弘律部”造《四分律疏》九卷,道云之弟子洪遵,力阐四分,“且剖法华,晚扬法正,来为开经,说为通律”,僧祗律至此,乃成绝唱。又道云之再传弟子智首,慨当时“五部混而未分,二见纷其交杂,海内受戒,并诵法正(即昙无德)之文,至于行护随相,多委师资相袭,缓急任其去取,轻重互成截断,首乃衍慨披括,商略古今,著《五部区分钞》二十一卷。”智首之弟子道宣,从智首受具足戒后,乃根据智首所著之《五部区分钞》,定其废立与同异,彻底整理律藏;此外又站在大乘、小乘判教之立场,判定《四分律》为分通大乘,以《涅盘经》扶律谈常的经义,判定《四分律》为大乘律,并引用了当时所盛行之大乘戒《梵网经》的戒文,以为四分与梵网同格,道宣律师便从《羯磨疏》和《四分律》中搜寻出五种理由证明其说:
  一、沓婆回心:解释僧残律文时,说到无根谤戒,沓婆比丘得了罗汉果之后,发生厌弃此身无常之心,欲修利他行,求牢固法,此可为回心向大的最好说明。
  二、施生成佛:在戒本尾回向文中有“施一切众生,皆共成佛道”,与《华严》、《法华》之意相通。
  三、相召佛子:在律序中一再说“如是诸佛子,佛子亦如是”,佛子的称呼同于《梵网》大戒。
  四、舍财用轻:解释“舍堕”戒中,所舍的财物如果僧用不还,只犯“突吉罪”轻罪,这与大乘戒以意业分判轻重相同。
  五、识了尘境:在解释“单提法中,妄语戒的见闻觉知,说眼识能见等,这与大乘毗昙说法相通。
  在戒律中最重要的仪式乃受戒,但是这一仪式相互差异也最纷乱,道宣律师在他所著的《关中创立戒坛图经》中,特将中国的戒坛予以定形。其制凡三层,下层纵广二丈九尺八寸,中层纵广二丈三尺,上层稷方七尺。其高度下层三尺,中层四尺五寸,上层二寸,总高七尺七寸,四围上下有狮子神王等雕饰。乾封二年(公元667年),道宣律师在终南山麓清宫精舍创立戒坛,依他所制的仪规为诸州沙门二十余人传授具足戒。此后,道宣律师的这一戒坛式样及仪规,就一直流传下来,成为后世传戒的规范。
  道宣律师潜心钻研《四分律》,并为《四分律》的弘传而于终南山广事著述。重要的有《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三卷,《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二卷,《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十二卷,合称律宗三大部。再加上《四分律拾毗尼义钞》六卷,《四分律比丘尼义钞》六卷,合称五大部。其中又以《行事钞》较为突出,因此一部书吸收了《羯磨疏》的大体,又兼具《戒本疏》之要义,故被视为根本之作,从唐到宋,前后替它作疏解的就有七十三家之多,迄今仍为律宗研究者们必读之书。
  与道宣律师同时弘《四分律》的还有相州日光寺法砺,开相部宗。西太原寺东塔怀素,开东塔宗,与道宣律师并称律宗三家。后来相部与东塔两系遂渐衰微,只有南山一系传承独盛,绵延不绝。此外,道宣律师门下弘景的弟子鉴真,渡海六次,历尽艰辛,双目失明,终于在日本都城奈良,筑坛传戒,肇日本律宗之始。
  六、四分律的授受与戒体
  《四分律》又称昙无德部律,由四大分所组成:第一分、二十一卷,专明比丘二百五十戒。第二分、自第二十二卷至三十七卷(有十六卷文):前之九卷明比丘尼戒;后之七卷明受戒犍度,说戒犍度,安居犍度,自恣犍度(上)。第三分、自第三十八卷至四十九卷(有十二卷文)明自恣犍度(下),皮革、衣、药、迦希那衣、拘衐弥、瞻波、呵责、人、覆藏、遮、破僧、灭诤、比丘尼、法等十五犍度。第四分、自第五十卷至第六十卷终(有十一卷文):明房舍犍度,杂犍度及五百结集,七百结集,调部毗尼,毗尼增一等。此中比丘、比丘尼戒法为止持,中间二十犍度为作持,后之四类明与戒有关之各事。自道宣律师大弘《四分律》之后,受戒就依《四分律》为准而大行其道,戒坛的建立遍及全国,如广州光孝寺,嵩山少林寺(义净重建),长安实际寺,嵩山会善寺(一行建),洛阳广福寺(金刚智建),罗浮山延祥寺,庐山东林寺,长安大兴善寺,洪州龙兴寺,抚州宝应寺,交城石壁寺,魏州开元寺,五台山竹林寺,泉州开元寺等都设戒坛传戒。比丘戒的授受依《四分律》;受者须年满二十,无诸遮难,而授者三师七证,必须戒行清净,年夏已满,具足众德,羯磨如法方堪其事,此等广如律说。比丘尼戒的授受,则须于僧尼各十,两部边受,《资持记》云:“二十众受者,为明女报惑深智浅,喜生慢怠,必欲受具,僧尼各十,方发胜心”。比丘尼必须从比丘僧处受戒,礼敬比丘,乃至安居,自恣,出罪,半月请求教诫等,皆依附比丘僧,尼受具足戒时,得无量律仪,论次应在比丘后,释尊以仪法不便,故制在沙弥后。现在看来,尼众制度,似乎不合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深揣释尊制戒之本意,绝不如此简单,释尊是一切智者,于诸事理无不现知等随观见,释尊制戒摄僧的唯一目的是:“令正法久往”。惜今时尼众日多,出家,受戒,乃至收徒,摄众,多不合尼制,讹滥日甚,减损正法,实在是可悲可叹!惟希尼中具丈夫之志者,能栖心正教,究研律法,以便重兴尼制为正法久住之增上,则尼众幸甚!佛教幸甚!
  戒体是受戒者从师受戒时所发生而领受在自心的法体,即由授受的作法在心理上构成一种防非止恶的功能,但戒体究竟是什么?诸部立说不一。相部法砺依据《成实论》认为:戒体为非色非心;东塔怀素依据《俱舍论》认为,戒体为色法(无表色),道宣律师则一方面因袭相部之非色非心无作戒体;另一方面,把《四分律》看作“分通大乘”,以生长于阿赖耶识中的善种子为戒体;《四分羯磨疏》云:“夫戒体者何耶?所谓纳圣法于心胸,即法是所纳之戒体,然后依体起用,防边缘非。”《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云:“戒体者,若依通论,明其所发之业体,今就正显,直陈能领之心相,谓法界尘沙二谛等法,以己要期,施造方便,善净心器,必不为恶,测思明慧,冥会前法,以此要期之心,与彼妙法相应,于彼法上有缘起之义,领纳在心,名为戒体”。道宣律师在《四分羯磨疏》中,又把戒体分为作、无作二种:“言作戒者,谓始坛场,终白四法,缘构成者。”“无作者,谓白四所发,形期业体,一成续现,经流四心,不藉缘办,任运起故,三聚之中非色心摄,言非色者,即为心起,岂尘大成故,言非色五义来证;一、色有形方所。二、色有十四(即五根、五尘、四大)二十种异(即显色十二:青、黄、赤、白、光、影、明、暗、烟、云、尘、雾,此局无记。形色有八:长、短、高、下、方、圆、斜、正,此通三性)。三、色恼坏,四、色是质碍,五、识心所得,无作俱无此义,故不名色。言非心者,体非缘知,五义来证;一、心是虑知。二、心有明暗。三、心通三性。四、心有广略。五、心是报法。故《成实论》云:“如经中说,精进感长寿福,多受天乐,若但善心,何能感多福?何以故?不能常有善心故。又复意无戒律仪。所以者何?若人在三性心时,亦名持戒,故知尔时非有作也,以无作由作生,今行不善心,何得兼起作?又发无作也,由此业体是非色心故。虽行恶本所作业,无有漏失。”又道宣律师依《成实论》解释作无作戒两种戒体云:“依成实当宗,分作无作,位体别者,由此宗中,分通大乘,业由心起,故胜前计,分心成色,色是依报,心是正因,故明作戒,色心为体,是则兼缘,显正相从明体,由作初起,必假色心,无作后发,异于前缘,故强目之为非色心耳!考其业体,本由心生,还熏本心,有能有用,心道冥昧。止可名通,故约色心穷出体性,各以五义求之不得,不知何目,强号非二。”问:“如正义论,熏本识藏,此是种子,能为后习,何得说为形终戒谢?”答:“种由思生,要期是愿,愿约尽形,形终戒谢行随愿起,功用超前,功由心生,随心无绝,故偏就行,能起后习,不约虚愿,来招乐果”。从此可知,道宣律师的戒体论是以成实为宗,又会通了唯识受熏持种的思想,说明戒体的非色非心,而大弘《四分律》于大乘佛教的中国。
  七、三坛大戒的起源发展与传授
  自道宣律师于终南山麓清宫精舍创立戒坛及传授具足戒的仪规之后,长安大兴善寺于唐代永泰元年(公元765年)建方等戒坛,置临坛大德僧尼各十人传戒,此为后世受戒时,三师七证的常式。方等戒坛,是禀顺方等经典之文而立的戒坛,所以求受戒者,不拘根缺缘差,并皆得受,但令发大心而已。宋真宗祥符二年(公元1009年)开封太平兴国寺立奉先甘露戒坛,与此同时,全国的戒坛有七十二所,而开封的另一寺院——慈孝寺,则别立大乘菩萨戒坛,先于各方受声闻具足戒的比丘,后至慈孝寺增受菩萨戒,此为后世三坛次第传戒的开端。明末清初,金陵古心律师,慨律宗荒芜,步礼五台,求见文殊受戒,诚笃备至,遂感文殊于云中垂手摩顶说:“古心比丘,文殊为汝受戒竟”,古心律师后还金陵云谷寺,重兴南山,开坛受戒,其弟子三昧寂光律师,极力复兴律宗建立规制,开律宗道场于南京宝华山,每年传戒两次,且遵结夏安居之制,专弘戒律。他的弟子见月读体律师更参照古规,撰辑《传戒正范》、《毗尼止持会集》,遂成为近代三百年来传戒的典则。同时,三峰法藏撰有《弘戒法义》一卷,盛传于江南。见月律师的弟子书玉弘律于杭州昭庆寺,撰《二部僧授戒仪式》及《羯磨仪式》二书,传戒体制渐备,又有广东弘赞律师著《比丘受戒录》和《比丘尼受戒录》;乐山老人著《增删毗尼戒科》;智旭大师著《重治毗尼事义集要》等书,俱行于世分别为各地传戒时所依用。
  三坛大戒,分初坛正授,二坛正授,三坛正授三个阶段。初坛授沙弥、沙弥尼戒;二坛授比丘、比丘尼戒;三坛授出家菩萨戒。初坛传戒仪式,一般于法堂或大殿举行,至时鸣钟集众于法堂。引礼作白,教新戒请师开示,传戒和尚即为开导十戒意义,并举行翻邪三归,次为说授沙弥十戒相(沙弥尼同)一一问:“尽形寿能持否?”众答:“能持”!末后问“能依教奉行否?”众答:“能依教奉行!”初坛即告毕。二坛传戒仪式则必须在戒坛举行,先由教授师检验衣钵,然后次第询问十三重难,十六轻遮,若无犯者,才可正式登坛受戒。受戒之时,十师依次登坛就座,传戒和尚即为诸沙弥明授戒体法,次依白四羯磨的仪式,为诸沙弥授比丘戒,受具足戒,已戒和尚再为诸比丘开示四重禁,说明任犯一禁即失去比丘的资格。依《四分律》比丘戒相二百五十条,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条,但在戒坛上只宣说四重戒,其它的命受具者下坛学习,二坛受戒告毕。三坛授戒仪式,在大殿或丹墀中均可,大众齐集,菩萨戒师即开导三聚净戒,之后即奉请释迦如来为得戒和尚,文殊菩萨为羯磨阿黎,弥勒菩萨为教授阿黎,十方一切如来为尊证,继之教以忏悔三世罪业及发十四大愿,最后依《梵网经》宣说菩萨十重四十八轻戒相而传授。三坛大戒即告传授圆满。
  三坛大戒的传授日期,一般为三十日至四十日。戒期功课时间表大抵为:四时许三板,四时半左右四板,五至六时早课,六时许早粥。其后有作务,讲戒,演礼,十一时至十二时午斋。下午一时许演习礼仪,五至六时晚课,六时许药石,七时半以后礼仪,拜愿,开示,十时养息,授戒程序大致安排如下:
  一、唱界结坛;二、挂褡;三、演习礼仪;四、发愿;五、下启贴单;六、启请二师(羯磨、教授);七、教毗尼法;八、请戒开导;九、查验衣钵;十、请行茶;十一、考背毗尼;十二、本堂发露(又名直心发露);十三、露罪忏悔;十四、呈罪称量;十五、剃头沐浴;十六、礼通宵法;十七、早课下启;十八、传沙弥戒;十九、行持应钵;二十、本堂发愿;二十一、讲沙弥律;二十二、早跪殿堂;二十三、乞具足戒;二十四、请七尊证;二十五、施放焰口;二十六、请十师斋;二十七、编签习仪;二十八、通启二师;二十九、请戒开导;三十、教演衣钵;三十一、审戒忏悔;三十二、回复清净;三十三、搭比丘坛;三十四、净坛演仪;三十五、礼通宵法;三十六、下启;三十七、传比丘戒;三十八、发愿;三十九、乞菩萨戒;四十、讲四分律;四十一、通白开导;四十二、剃头沐浴;四十三、开示苦行;四十四、审戒问遮;四十五、回复清净;四十六、礼通宵法;四十七、下启;四十八、传菩萨戒;四十九、发愿;五十、诵梵网经;五十一、发戒牒;五十二、教朝山挂单;五十三、谢引礼师。以上即是传授三坛大戒的简略过程。
  八、近代戒律的弘传及受戒
  近代以后的中国佛教,已失却其健全渐趋于危险的状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在于律风之不振。昔十诵宏盛于关中,四分光大于隋唐,都已成为过去的历史,只能令人追慕而已。其实,自南宋以后,戒律的弘扬,就已经趋于式微了。《南海寄归传》卷三,义净律师云:“且欲受戒之时,非常劳倦,不披律典虚沾法伍,自损损他,若此之流成灭法者。”到了元代蒙人入宋以后,中国的佛教,已是强弩之末的时期,律宗更是显得门庭冷落。同时,由于禅宗一度盛行,对唐宋之间律学的撰述,无人问津,许多重要的律学典籍也就遂渐散失殆尽。明朝末叶,弘律的大德,又相续而起,如莲池、智旭、弘赞、元贤等均有律学著述存世。与莲池大师同时的古心律师,专弘戒法。另寂光三昧律师有著名的弟子香雪及见月二律师,亦极力弘扬戒律。此一时期,戒律的振兴又显出了一线希望的曙光。可是,自香雪与见月二律师之后,弘扬戒律的法师又廖若晨星。民国初年,弘一大师慨然以弘扬南山律为己任,他在《学南山律誓愿文》中写道:“弟子演音,敬于佛前发弘誓愿,愿从今日,尽未来际,誓舍身命,愿护宏扬南山律宗,愿以今生尽此形寿,悉心竭诚,熟读穷研《南山律钞》及《灵芝记》,誓求贯通,编述《表记》流传后代,冀以上报三宝恩,速证无上正觉。”弘一大师为了履践他的誓愿,点校《南山钞记》、《东瀛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等律部要典,并著有《南山道宣律师弘传佛教年谱》、《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随机羯磨随讲别录》等三十二种。尤其《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一书,是精简古人繁琐的律典而成的一部律学方面“经典性”的力作,对戒律的弘扬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令人叹惜的是受戒制度在近代中国佛教法务活动中,日显混乱。授戒的律师,本应是严持律仪,善识开遮持犯,善识时地因缘,能判定犯与不犯,能如法为人出罪,才可成为律师。但近代中国的传戒诸师,多半只是凭着自己出家有年,多少有些老参的样子,自认为就可以开坛放戒了!至于传戒流于形式的情形,印顺法师在《中国佛教琐谈》中鲜明地指出:“在南传佛教区,发心出家的,只要师长及大众同意,就可以集众为他受戒,几点钟就完成,是隆重而又平常化的。由于我国是大乘佛教,所以出家受戒的,还要受(通于在家的)菩萨戒,合称三坛大戒,不知什么时代开始,我国举行大规模的集团受戒,有五十三天的,有三十五天的(极少数是七天的,时间长而人数多,成为中国特有的盛大戒会。”印顺法师又以自己亲身经验说“由于我国是集团受戒,人数众多,所以在三师七证外,有好多引礼师(女众的名引赞师)引礼师的领袖,称为开堂大师父。论到正式传戒,没有引礼师的事,但是平常管教戒子的,大师父的地位非常重要,我是出了家就去受戒的,佛门中事什么都不懂,引礼师要我们记住“遮难文”,主要记住“无、无、非、非、非、非、非、无、无、无”(可能有些记错了)。就是问一句‘无’,就答一句‘无’‘或答一句‘非”,依著问答的形式答下去,不能答错就是。引礼师教导我们,如答错了,是要杨柳枝供养(打)的。等到正式受戒,就是答错了,没关系,好在三师都没有听见,我莫明其妙的记住,又莫明其妙的答复,受戒就是要这样问答的。后来读了《律部》才知问遮难,等于现在的审查资格。如有一条不合格的,就不准受具足戒,所以一项一项的询问,称为问遮难,能不能受戒,完成受戒手续,这是最重要的一关,这应该是根据事实的,而引礼师们却教我们这样回答,这样来受戒的没有不合格的,原则上人人上榜,那又何必考问?有形式而没有实际意义,在受戒过程中,没有比这更无意义的了……又如佛制:出家的自备三衣、一钵,若没有衣钵,是不准受戒的,所以要问:“衣钵具否?”引礼师教我们说:“具”。其实我国传戒,衣钵由常住(向信徒募款)办妥,临时发给戒子。常住早准备好了,还问衣钵具否,不觉得多此一问吗?我受戒时,常住给我一衣(七衣)一钵,受比丘戒时临时披了一次三衣。五衣我没有再接触过,(这本是贴身的内衣)大衣,是到台湾来才准备的,不过,常住预备好了,何必多此一问?不!这是受戒规制,不能不问,脱离了实际意义,难怪在受戒过程中,过多的流于形式,形式化的传戒受戒,可说到如此,有何话说。不过我觉得,在戒期中,引礼师管教严格,还挨了两下杨柳枝,对于一个初出家的来说,不失为良好的生活教育”。我想印顺法师的这一段话,可以说是对近代中国佛教滥传戒法的状况最为切实的写照。
  九、当代佛教的受戒制度
  一九八一年元月一日,中国佛教协会恭请三师遵照根本说一切有部律传授比丘大戒于北京广济寺。亲教师(戒和尚)净严老和尚,羯磨师宽霖老和尚,屏教师(教授)正果老法师。中国佛学院学僧等四十余名沙弥,参加了此次法会,这是中国文革十年浩劫后第一次传戒活动。但它改变了近代三坛大戒传授规则,依一切有部律为比丘受具足戒,这是中国佛教近百年来所没有的现象。而且戒期只有一天,这更加少见,不过有一客观的原因,是因为当时宗教政策初步落实,各方面的条件还不足,所以仅用一天的时间就授完了比丘戒。当年,中国佛教协会福建省分会在鼓山涌泉寺,依南山律传授三坛大戒,恢复了近代原有的传戒制度。接着,山西、四川、广东、浙江等地也相继举行了规模大小不等的传戒活动,尼众的二部受戒规则,也逐步完善,并于八五年在福州北郊崇福寺第一次授受。二部僧受戒程序在《二部僧戒轨范》卷首“仪式凡例”共列有十二条准则:
  一、佛制僧居必先结界,若不结界,一切作法等事咸无成济之功,众僧得罪。又《五分》云:“义准尼僧自结大界,以护别众故”。
  二、二部十师必须精严如法,知律僧尼非谓头数满足而已,主法者宜先称量。
  三、二部执事各有所属,不宜溷杂,尼授本法惟用尼司,至大僧中比丘方为料理。
  四、二部授戒重在大僧,尼授本法俱遵大僧仪式,不得随世所行,有违佛制。
  五、尼受大戒必在二部僧中方为如法,先于本部审过忏悔,授与十支或六法戒,所受清净,生增上心,次授本法,然后从比丘僧乞受大戒,入三宝数也,今虽从权受者多,然亦须知律法森严也。
  六、如律所明,不受沙弥尼十戒,而受具足戒者,无有是处,故文中叠出沙弥尼字,以显阶级不乱也。
  七、独授戒法原无等字,三人一坛名众难叠,故加等字以摄余二人也。
  八、尼授尼戒,屏处问遮,比丘授尼不听屏处问难,惟到坛上十师前问也。
  九、本法羯磨但作方便,未是示语时节,故戒相不宣,此有二义:一非正授具故;二二部僧不满二十众故。
  十、大僧中授戒称本法尼者,令位次不废故,不称沙弥尼者,先受本法故,不称比丘尼者,尚未得大戒故。
  十一、律法乃如来所制,呼召是摄众之规,俱书大字顶格,仪式皆低一字,以便披览。
  十二、律开边方授具,二部减半,谓众僧难得故,其受法礼仪准此无异。
  今日,随着社会的发展,信佛出家与受戒人数的日益增多,传戒次数频繁,受戒流于形式的弊端终将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再加上受戒者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且有部分受戒者受戒的目的与动机不良。一时间,传戒滥的现象遍及全国各地,一些六根不具者,苟延残喘者,甚至耳聋眼瞎者,也光临坛场,登坛受具,名曰比丘,可不悲乎!受戒人数,也是呈直线上升,少之则几百人,多之则数千人,摩肩接踵,人头攒动,僧尼一堂,沸沸扬扬,向上排班,顶礼为难,九人一坛,表演一番,戒牒到手,南北奔走。这是当代各地僧尼受戒的境况,受戒已不是为了学戒、持戒,只是为了抬高自己身价与获得名闻利养资本。有鉴于此,中国佛教协会于一九九三年作出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每年传戒的道场不得超过八例,传戒规模以三百人为限,戒牒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颁发,此一措施有效地扼制了传戒滥的现象,但仍有一些地方不能遵守这一规定,依然我行我素地滥传戒。
  一九九六年,中国佛教协会又出台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对于传授三坛大戒的新戒人数,规定每期在三百人以内,在传授三坛大戒期内,不得传授居士五戒,居士菩萨戒。传授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戒期不得少于四周,并对传戒十师的条件与资格作了规定,戒师的戒腊必须在十年以上,且持戒清净,熟悉毗尼和传戒仪规;并能通达经论,开导后学,才可担任。传戒道场必备的条件是:僧团道风纯正,僧众戒行清净,早晚功课,过堂用斋,半月诵戒,坐禅念佛等活动运作正常,大殿、戒堂(法堂)、斋堂、僧寮等法务,生活设施可供三百名戒子需用,戒子必须信仰纯正,六根具足(无生理缺陷),年龄在二十岁至五十九岁之间,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剃度后在寺院修学达一年以上,经所在寺院僧团考察,符合受戒条件,才能准予受戒。
  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中国佛教协会暨莆田广化寺规范传戒法会”在一曲浑厚雄壮的三宝歌中揭开了序幕,它标志着中国佛教三坛大戒的传授将由此而走向健康发展的新纪元。此次传戒法会的戒期为一百零八天,由中国佛教协会恭请:茗山长老为得戒和尚,一诚法师为羯磨阿黎;传印法师为教授阿黎。戒子的年龄在二十岁至五十岁之间,人数二百一十人,文化程度以大学、中专、高中为主,戒子由各省市佛教协会进行认真推荐,经过严格的审查考核之后,才能获得受戒的资格,这是当代中国佛教传戒活动中水准较高的一次,也是时间最长的一次,它一改受戒而不学戒的旧习,从基础的三归五戒开始讲授,更进一步的学习沙弥律仪,比丘律仪,菩萨律仪等有关戒律的内容,使戒子真正地认识到戒律对自他及整个佛教的重要性,为今后在僧团中的学修生活及弘法利生的事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未来佛教的发展及如法如律地举办传戒法会,树立了一个光辉的典范。戒期在佛成道日——腊八节圆满结束,为二十一世纪中国佛教的全面复兴写下了光照人天的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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