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宗文集:《四分律·受戒犍度》的结构及内容(释乘一)
2014/9/4   热度:1038
律宗文集:《四分律·受戒犍度》的结构及内容(释乘一) 《四分律·受戒犍度》的结构及内容 编辑:释乘一 来源:闽南佛学 内容提要:受戒犍度是《四分律》二十犍度之一,主要记载佛陀的传记、师资之间的种种规定、十众受具的遮难及作法等,本文分五部分梳理受戒犍度的结构及内容,寻找受戒制度的活水源头,便于大家正确理解受具制度的演变及发展,以期给今时的传戒制度提供一点借鉴。 关键词:四分律受戒犍度十众受具受具仪式 作者简介:释乘一,闽南佛学院2005届戒律专业研究生。 《四分律》是中国汉地僧尼奉行的一部声闻律,其确定在中国的流通乃是始于法聪律师基于“受随”一致的弘扬。中国最早的比丘戒之传授是曹魏嘉平年间(249-254)由昙柯迦罗依四分羯磨立坛传授,但受戒后所奉行修持的戒律文本却是《僧癨戒心》。其后,戒律之传授一直处于“受遵《四分》,随依《僧癨》”〔1〕的局面。直至《四分律》(413年译毕)译出后六十余年,才有法聪律师出于“受遵《四分》,随也应依《四分》”的立场而极力弘扬《四分律》,又经历代祖师之传承弘扬,从此《四分律》在中国名正言顺地、如法如律地起了产生僧尼及规范僧尼的作用。 僧尼的产生要通过禀受具足戒,而如何受戒,如何才如法则是历来僧团关注的问题。今时传戒出现的诸多困惑及不如法,说明了应当从律典本身客观地分析受戒制度,寻找适用于现在而不违佛制的有关理论。 一、《四分律》的总体结构及内容 《四分律》是姚秦弘始十二年至十五年(410-413)由佛陀耶舍跟竺佛念于长安中寺译出,共六十卷,是昙无德尊者结集时随停止处分为四分而得名。此律是昙无德部的广律,详述僧尼的止持及作持,即广分别戒条的缘起及相状,受戒、说戒等羯磨法的缘起及作法。本律的整体结构,今集录四种划分法:(一)依律中毗尼增一分为五大段:1、序,“如来自知时”以前;2、制,比丘戒;3、重制,比丘尼戒;4、修多罗,受戒犍度以下;5、随顺修多罗,调部毗尼以下;(二)依本律五百结集分五段:比丘律、比丘尼律、犍度、调部毗尼、毗尼增一;(三)法励、怀素、定宾等则开为三十七法:即比丘戒八法、比丘尼戒六法(少不定法及灭诤法)、二十犍度为二十法、二次结集为一法、调部毗尼及毗尼增一各为一法,共为三十七法;(四)三分法:序分、正宗分、流通分〔2〕。这些都有合理的划分标准及意义,藉之皆可总体上把握《四分律》之大纲。今依三分法述其主要内容如下: 序分包括从开头五言颂至“如来自知时”,其中五言颂共有四十六颂半,是劝导读诵者发起信心,长行部分先述世尊三月安居所受的马麦之报,舍利弗请佛制戒则是发起本律的因缘。 正宗分是比丘戒、比丘尼戒及二十犍度。 比丘戒共二十一卷,分八部分:四波罗夷、十三僧伽婆尸沙、二不定、三十尼萨耆波逸提、九十波逸提、四波罗提提舍尼、百众学、七灭诤法,共二百五十戒。每一戒相条文之前先广分别其缘起,包括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以及佛陀以十句义结戒的经过。戒文制定之后又详细解释戒相,包括具缘成犯,犯轻、犯重及开缘等。 卷二十二至卷三十是比丘尼戒,共分七部分:八波罗夷、十七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萨耆波逸提、一百七十八波逸提、八波罗提提舍尼、百众学、七灭诤法,共三百四十八戒。每一戒的叙述方式与比丘戒相同,不过,与比丘戒相同的戒则仅列出戒文,而百众学及七灭诤法则完全省略。 二十犍度(卷三十一至卷五十三)分布于四分中的后三分,是以僧团的和乐清净为理想而制定的有关僧团与个人的所有规制:1、受戒犍度。主要叙述佛陀出家成道、授戒度僧的经过,师资之间的种种规定,十众受戒的遮难及仪轨;2、说戒犍度。说戒法的缘起及方法,结界的缘起及方法,不能参加说戒等僧事的请假方法及应注意的相关事项;3、安居犍度。安居缘起及方法,分房舍卧具法,安居期间请假外出的因缘及方法;4、自恣犍度。自恣缘起及方法,自恣应注意的事项;5、皮革犍度。佛制皮革的缘起及使用方法;6、衣犍度。粪扫衣的因缘及得衣方法,由耆婆施衣因缘开受施衣,制定三衣,如何分衣;7、药犍度。四种药之体及用法,结净地之因缘及方法;8、迦希那衣犍度。迦希那衣的制定因缘及作法,用法、失法;9、拘坛弥犍度。拘坛弥国比丘互相斗争,佛四次劝说无效乃至舍弃,最后求佛灭除斗争以及佛说处理此类事情的方法;10、瞻波犍度。如法羯磨及非法羯磨的种种情形;11、呵责犍度。呵责等七种羯磨的缘起及作法;12、人犍度。灭僧残罪的作法;13、覆藏犍度。忏覆藏罪行法时所应作之事;14、遮犍度。说戒前应处理之事,遮止令说戒不成就之种种相;15、破僧犍度。提婆达多破僧经过,佛说过去生与提婆达多的因缘;16、灭诤犍度。七灭诤的因缘及作法,四种诤因缘及相状;17、尼犍度。比丘尼出家因缘,八敬法,尼出家、受式叉尼戒、具足戒等仪轨;18、法犍度。佛制客比丘法、旧比丘法、便厕法、乞食法、受请法等;19、房舍犍度。比丘的最初住处,接受房舍供养的因缘,各种房舍的作法及使用法;20、杂犍度。有关钵的使用,个人身体的洁净法,起塔等诸多杂法。最后还有大小持戒犍度,这是以高于声闻戒的视角说明了佛陀之伟大、出家之难得、别解脱戒、禅戒、无漏戒之殊胜等五方面的内容。 五百结集、七百结集、调部毗尼、毗尼增一是流通分的内容,五百结集是佛灭后迦叶集五百阿罗汉结集经律的经过;七百结集是佛灭后百年,以评判跋子比丘十事如法与否为缘起,上座一切去等七百阿罗汉结集经律的经过;调部毗尼是对比丘、比丘尼戒的制定中所作的补充及调整;毗尼增一是律中各种法数的汇集,从一增至十三、十七及二十二,通过这些数目才把相关法要集中说明。 二、受戒犍度的结构 犍度是梵语 skandha、巴利语 khandhaka 之音译。又作葽度、建陀、建图、干度、塞建陀、娑犍图。意指蕴、聚、众、分段。是将同类之法分类编辑于一处。《四分律》二十犍度即二十类法的分类组合,相当于有二十节的作法内容。道宣律师解释说:“受法戒法,各别聚处,名为犍度。”〔3〕元照律师于《资持记》中说:“梵语犍度,此云法聚,即篇品之名。”〔4〕受戒犍度则是把所有的有关受戒的内容集中于此篇,主要是出家众的具足戒,有关出家受具足戒的定义,印顺导师从制度及内容两方面的概括显得全面而深刻: 出家受具足,名优波三钵陀upasampadā,译义为“近圆”,古译“具足”,也就是圆满的意思。从受具足的制度来说,是成为僧伽成员的仪式。一方面受者是请求、誓愿;一方面,得僧伽(十众)同意,准予入僧,从此与大众“同羯磨而住”。从内容来说,这是“舍家非家”,投身于和乐清净的僧伽,而倾向邻近于涅解脱的生活;“近圆”,就是近于涅(圆寂)的意思。〔5〕 制度上是一种仪式,内容上是过具足圆满、近于涅解脱的生活,这一定义在受戒犍度中能得到更完美的体现。此篇在《四分律》中占有四卷半之多,位于二十犍度之首,所占分量也属最多,可见其重要地位。因为僧尼之为僧尼,首先应经过受戒,受戒如法方能有如法之随行,如法随行方能称为名副其实的僧尼。 虽然受戒犍度应当是受戒内容之汇集,但此犍度中除受戒法外,还穿插有佛传、和尚法、弟子法、阿黎法、度沙弥法等相关内容。能海上师于《四分律藏四阿含集颂》中,把受戒犍度按行文的先后顺序划分为四部分:一缘起事法;二受戒传演;三师资相摄;四受戒仪范。〔6〕缘起事法及受戒传演其实就是佛陀的传记,记载了佛陀的家族、出生、出家、修行、成道、授戒度僧、成立僧团等一系列内容,如此全面系统地反映了具足戒的含义及演变。受具足戒的原始意义仅仅表示出家修清净梵行,过具足圆满的生活,即印顺导师的定义中在内容层面的含义。佛陀是第一个修清净梵行、得解脱自在的典范,在以后的说法过程中,逐渐摄受了一批又一批弟子,具足戒的传授者也逐渐地由佛陀而转至阿罗汉弟子乃至十人组成的僧团中。这一系列内容都有条理地安排在佛陀传记的时间坐标中。师资相摄是承自十人受具后所引发的和尚法、弟子法、阿黎法等师资之间种种规定。最后的受戒仪轨说明了十众受具的遮难,受具仪轨、受具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度沙弥法。 印顺导师于《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一书中,对受戒犍度之研究不同于能海上师。其研究并非局限于《四分律》,而是综合三大语系的律典考察其古形与新起之不同,抉择哪部律典,律典中哪些内容最为原始。不过,从其受戒犍度部分仍然可以总结出有关《四分律》的研究成果。 印顺导师对所有律典的受戒犍度的研究主要分为三部分:佛传部分、相关部分、主体部分。这种划分并没有按照律典原文的行文顺序,而是对其总体内容的总结归纳。佛传部分包括佛陀的家族、出生、出家、修行、成道、授戒度僧的内容,可以与能海上师划分的缘起事法、受戒传演二部分相对应,授戒度僧的少部分属于主体部分;相关部分主要是师资之间的种种规定,度沙弥法等,相当于能海上师划分中的第三部分师资相摄,第四部分也有少分;主体部分是十众受具法,相当于能海上师划分的第四部分。今将二者之结构对比如下: 三、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 ——十众受具受戒犍度的主体与非主体的划分并非以篇幅长短而定,而是视其是否与标题相符合。就受戒犍度的标题而言,其内容应当是有关受戒的,因此十众受具列为其主体部分。佛传及相关的内容皆为非主体部分。本文对受戒犍度内容之叙述分为主体与非主体两项。本章先述主体部分。 十众受具是受戒犍度的主体内容,是各种受具法中唯一的能通被于凡圣及现在未来的最后定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十众受具制度的渐次完成;二、出家受戒者的种种规定及受具相关的规定;三、完备的受具作法程序〔7〕。 (一)十众受具制度的渐次完成 白四羯磨十众受具制度的确立是各种受具方式的演变结果,最后的定制记载于《四分律》卷三十三,属于佛传部分的尾声。之前,世尊以善来比丘的方式度了一千二百五十众,同时也允许阿罗汉弟子以三语受具随缘度人。后来之所以令受者应于十人组成的僧团中获取具足戒的资格,起因有二:其一,有些弟子没有得到教诫而发生种种不如法的行为。其二,病比丘无弟子照顾而命终。因此规定了请和尚,再通过白四羯磨的作法,使双方建立起牢不可破的师资关系,从而“展转相敬,重相瞻视”如父子。述其缘起后,接着说明弟子请和尚的方法,包括威仪及语言,和尚的答词等;接着是受者入十人僧中乞戒,应有如法的威仪及语言;最后是羯磨师直接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这就是十众受具方法的产生及完成的全过程,此仪轨非常简单,今照录如下。〔8〕 1、受者向大众僧乞求与受大戒 欲受戒者诣僧中,偏露右臂脱革屣礼僧足,右膝着地合掌作如是白:“大德僧听,我某甲,从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愿僧济度我,慈愍故。”如是第二第三说。 2、大众僧差羯磨师(差羯磨师无单白羯磨之文) 众中当差堪能羯磨者,如上当作如是白。 3、羯磨师正作羯磨 大德僧听,此某甲,从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若僧时到僧忍听,与某甲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白如是。大德僧听,此某甲,从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此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与某甲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受具仪轨之简单正体现了受具法也是因缘法,如同波罗提木叉一样是随缘而制。因为即便是佛陀亲口所制,依然会随因缘而变。对此前废除的三语受具而言,此十众受具是一种发展,对后来经实际运作需要而扩展的十众受具仪轨而言,此仪轨仅是十众受具的雏形,这是一个承上启下的中间阶段。当然此时此刻的佛陀并不因此而忽视时节因缘而作超越时空的强制,或者仅用三语受具;或者此时干脆就使用后世完备的十众受具仪轨。由这一发展演变可以看出,一切规定都会随时节因缘的改变而改变,当然唯有佛陀才有这样智能的应变。同时也给我们一个借鉴:若能正观缘起,处于中道,就能正确看待古时至今时的受戒演变,在不违背佛法根本精神、具足受戒应备条件的原则下,正确定位所有环节的如法与否,随顺今时因缘而对今时的受戒做尽量小幅度的调整,使今时受戒不至处于无法致力于如法而又欲罢不能的局面。 (二)出家受戒者的种种规定及受具相关的规定 本律对出家受戒者种种规定的记录比较分散,体现了戒律随缘而制的风范。十三难、十六遮之提法及集中审问皆出于后世律师的综合整理,且此中对遮难之详细解说并没有完全分开,直至受具作法时才把遮难区分。就能海上师所分的第四部分受戒仪范中〔9〕第一、第四项集中分析遮难的缘起及规定,原文篇幅较长,无法直接引用。第一项共有七方面的内容:1、坏内外道人;2、奴;3、贼;4、负债;5、未满二十岁;6、五种病人;7、犯重戒法。若以遮难而分,第一应属于难的范畴,坏内外道人不许出家受具足戒。第二至第六种情况属于遮的范畴,奴、贼二者允许等待恢复自由身份,负债者允许等待还清债务,未满二十岁者可等待满二十岁,五种病人可待病愈。十六遮中无“贼”之一项,按理,贼属于犯法者,只要刑满能恢复自由身份,也是可出家受具的。第七是处罚犯重戒者,与波罗夷戒羯磨。 第四项共分十方面的内容:1、年少兵将及官人;2、无衣钵及借衣钵;3、污比丘尼人;4、贼心入道者;5、黄门;6、畜生;7、犯五无间罪者;8、二形人;9、四类三种人;10、根支缺失侮辱僧相。第3至第8是难的范畴,其中第7包含五难,合前坏内外道人难,则共有11难,未述及非人及边罪二难;第1、2、9、10属于遮的范畴,其中第9的四类三种人是:(1)不自称字、不称和尚字、乞戒;(2)着外道衣、白衣、众庄严具;(3)醉、眠、狂;(4)裸形、恚、强受人戒。这些都是授戒时出现的不应该的情况,审问受者及其和尚名字即是十六遮之二遮;第10方面共罗列了133种根支缺失侮辱僧相,皆非十六遮中所问。 以上遮难的产生皆因比丘给这些人受戒而引生的不利个人修行、不利僧团发展、招致世人讥嫌的不良后果,自此以后佛制不许再给这类人受戒。至于第一次产生的遮难并不构成受戒的障碍,这与波罗提木叉戒的制定原则一样——既往不咎,显示了佛陀的慈悲与佛法的圆融。这项规定记载于受戒犍度之末,即受戒完毕,佛应舍利弗之请而加以补充说明: 尔时舍利弗从座起,偏袒右肩右膝着地合掌白佛言:“年不满二十而受具足戒,当言是受具足人不?”佛言:“是受具足人。”复问:“所授具足人是善授不?”佛言:“是善授。”“作羯磨者,是善作羯磨不?”佛言:“善作羯磨。”自制已后,如是受具足戒,不名善受具足戒。〔10〕 一共请问了未满二十岁、三语、不问十三难事、和尚有十三难事等发生于第一次受戒时是否成功的问题。 广为分别遮难的内容与正受具足戒时所问之遮难并没有一一对应,如醉眠狂、根支缺失侮辱僧相等皆非正问遮难之内容。这也说明了正受戒时所问之遮难只是提取重要的少分而已,以此大致可以辨别受者的合适与否。同时也说明,对受者遮难之审查并非仅限于正授戒时所问及限于十三难十六遮的范围,其余方面也应关注,如年纪太大,超过七十岁,生活不能自理,遮难中虽不列,但也应在受具足戒之前就予以阻止。 受具足戒除对出家者有种种规定,而相关方面也应如法。这在能海上师所分的第四部分的第三、五、七项也作了交待。第三项是受具前应知之事:1、不满二十岁者可用数胎月闰月的时间补足,同时还简单提到破结使受戒法,“若得阿罗汉,即名为出家受具足”;〔11〕2、有阻碍难缘时可使用小界受戒;3、和尚必须只有一人,且应十夏以上,九夏者虽可,但和尚犯罪;4、受戒前后说四依法之缘起及受后说四依法的规定。第五项是临近受戒时应注意:1、授受双方必须现前;2、双方不得在离见闻处或在界外;3、受者必须先受沙弥戒;4、因授者脱受者衣审查其遮难故佛制受时以问答方式审遮难及十三难的内容。第七项是受戒完毕补充制定:1、有关舍戒还俗后再次出家受戒的规定;2、遮难第一次发生时之受具是否成功;3、从不如法和尚受具,约受者对和尚的了解情况判断其得戒与否。受后之补充给受戒得戒赋予极大的伸缩空间,也给后世钝根众生的受戒带来很大的希望,不至于因授者的不如法而殃及受者,从另一侧面也强调了受者自身发心之重要。 (三)完备的受具作法程序 完备的受戒仪轨,是佛陀针对实际运作时出现的种种不如法现象而定下的适用于后世的仪轨。能海上师于受戒仪范的第六部分现行具足仪轨中分为七方面:1、僧做羯磨教授验衣钵问十难;2、引入僧中羯磨;3、僧中十难事;4、正白羯磨;5、先说四根本波罗夷教令不犯;6、次说四依教令尽形寿行持;7、受已总作教诫。这里面的分序不够明晰,今兼带解说重新整理其程序如下: 1、安置受者于眼见耳不闻处,文中本有这一步骤;2、戒师作单白羯磨差教授师问遮难;3、教授师验受者衣钵并问遮难,文中只列有十遮内容,父母二遮合为一,衣钵合为一,五种病合为一,故十六遮合为十遮,数量有变,内容没有减少,但没有十三难的内容,以下戒师于僧中之问遮难也是只列十遮;4、教授师问毕入僧中单白羯磨,告知众僧并请求允许受者入众;5、受者入众,教授师教其乞戒;6、戒师作单白羯磨欲问遮难;7、戒师众中问受者遮难;8、戒师作白四羯磨授戒。后面还有三项与上面的相同。 正是由于增加了对受者的审查遮难,因此使这个本来就简单的白四羯磨受戒法变得复杂,审查遮难分屏处及僧中,每次问前都要作单白羯磨,教授师于屏处问毕返回僧中时还作一单白羯磨报告。这样,一次具足戒中即包含有三个单白羯磨及一个白四羯磨。 四、受戒犍度的佛传及相关部分 受戒犍度的佛传、和尚法、弟子法、沙弥法是其非主体部分,占了不止一半的篇幅。当然,佛传并非只是纯粹地记录佛陀的一生,而是为了反映受戒制度的渊源。和尚法、弟子法、沙弥法也是受戒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因受戒前如何剃度沙弥,受戒后师徒之间应如何做好教育与被教育。因此,这些内容安排在受戒犍度也是合适的。 (一)佛传的内容及作用 印顺导师说:“集出而见于经律的片段的比较多。佛的事迹并非只是这些,原形就是这些,而是经与律的结集者为了说明某一法义,某一制度,而引用传说中的部分事迹,以表示法律的真实意义。”〔12〕受戒犍度的佛传也正是为了说明受戒制度的产生及发展,这部分内容比较完整而系统。依能海上师之分科,则可分为二十项:1、世代降生;2、出家求道;3、国王劝阻;4、参访游学;5、六年苦修;6、精通禅智;7、菩提成道;8、六次入定;9、劝请说法;10、施教观机;11、佛法难闻;12、鹿苑轮音;13、初受具足;14、二次具足;15、三次具足;16、四次具足;17、三语具足;18、教授具足;19、授记具足;20、僧众具足。 其中前五是缘起之事,次七是缘起之法,后八是受戒传演。这就是从佛陀的家族直至授戒度僧的完整经过。由佛陀的示现出家修清净行为榜样,其追随弟子当然也不例外地出家修清净行。初转*轮时,五比丘之一阿若陈如首先“诸尘垢尽,得法眼生”证得初果,因此向佛陀说:“我今欲于如来所修梵行。”佛言:“来,比丘,于我法中快自娱乐修梵行尽苦源。”“时尊者陈如即名出家受具足戒。”〔13〕此时出家受具足戒的定义应当是在如来法中修梵行,以期断尽苦之根源。这是后世归类的“善来受具法”,唯如来才堪为授者,唯证得初果求出家者才为受者,但此中无“善”字。在八次的受戒传演中,除三语受具及僧众受具外,余六次都是佛陀以善来度僧。第一次度五比丘;第二次度耶输伽及其四同友、五十同友;第三次度向波罗奈国欲成婚姻之五十同友;第四次度那罗陀梵志,同时伊罗钵罗龙王受三归;第五次度于郁罗劫波园中娱乐的五十人,又以神通变化度三迦叶及其弟子,此处以善来受具戒后并说到神通、忆念、教授之教法,故能海上师认为是教授具足,其实其受具仍然是以善来禀受;第六次度优波提舍及拘律陀(即舍利弗及目犍莲)及其二百五十弟子,在善来受具前佛陀已授记二人为弟子中之上首,但非授记具足。三语受具是佛陀第四次善来受具后,嘱咐弟子分化四方教化众生,遇到有人欲出家时,即在当时当地教受者剃除须发披袈裟,三次称念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即是出家受具足戒。僧众具足的产生如主体部分已解说,佛陀第六次善来受具后,宣布废除三语受具而用十众受具,如此把受戒的权利从个人、圣者转到僧团、凡夫的手中,并且成为定制,便利了后世凡夫众生的授受,这也是续僧伽命脉的长久之计。 受具制度在佛传中的渐次发展显得轻松而富于感性,受者轻松地听佛讲法,自发地请求受具,又轻松地随佛修行,一切是如此平常而简单。即使因不如法因缘而产生的三语受具、十众受具夹带有制约的意味,但也能令诸弟子心服口服,而且能更为深入地体悟缘起法。这一发展,佛陀完全没有单方面地要创造奇迹,一切都随缘。故最后令受者在十人僧组成的团体中获取具足戒的资格,以此锻炼僧团的办事能力,树立僧团的地位及威望。 (二)和尚法、弟子法、度沙弥法等相关内容 受具足戒必有授受双方,授者在以为续僧伽命脉、为度众生同得解脱的目的下接受了受者,受者为解脱、为令佛法久住而求授者予以出家受具足戒,授者于受者并非只是像给在家众受三皈依时的一时证明人,此处之授者应负有极重大的教育责任。受具仪轨虽仅一席结束,但受后之随行却需要时时关照,佛制受具后五年不离依止,直至能办比丘事,方许独立外出参学。因此,受戒犍度中有详尽的和尚法,也有详尽的弟子应行法。 戒律是地地道道的因缘法,佛制和尚法也是因缘而制,并且还须通过羯磨法而定位其和尚的资格及身份,和尚法共有八条:1、应料理众僧准对为弟子作呵责等处罚;2、应劝弟子顺从众僧已经对弟子所作呵责等处罚;3、应调理弟子犯僧残等过失;4、应看弟子病;5、应为弟子移住处;6、应为弟子解疑;7、应去除弟子恶见;8、应以财以法摄受弟子,若和尚死或还俗,应当另依止阿黎,阿黎对弟子之教导也应如和尚之法。 佛制弟子法185种共分九方面:1、与和尚、阿黎相同之八法;2、不白师有十七事不应作;3、早晨入师室应作十二事;4、入村乞食应作四十七法;5、侍师食应作十五法;6、食竟应作十三法;7、寻看房屋扫洒整治有十七法;8、洗浴应作有四十九法;9、日行总要之应作有七法。 弟子有过失,师应呵责教育,因此师资相摄的第四部分叙述了呵责弟子之法,说明了什么情况下呵责,呵责的方法以及呵责应当当面呵责等。第五部分是依止之杂法,关于依止时间的规定,依止师弟之间应互相选择,离依止之年限,什么情况下失依止等。第六部分从八个五法全面地概括了为师的资格:1、自成就五法蕴;2、能令弟子成就五法蕴;3、不是无信、无惭、无愧、懈怠、多忘;4、没有破见、戒、威仪、少闻、无智慧;5、能看弟子病、移住处、解疑、能令舍恶见,戒腊满十年;6、知犯、不犯、犯轻、犯重,戒腊满十年;7、能教授弟子增上威仪、净行、波罗提木叉、白、羯磨;8、能教授弟子增上三学、白、羯磨。〔14〕 度沙弥法穿插于受戒仪范中:1、以度罗罗为缘起说明了沙弥剃度法;2、如何分配沙弥之房舍卧具施物利养等;3、应净饭王之请制定父母不听不许度出家;4、应白僧而后度及羯磨法;5、当授予十戒;6、沙弥行动处所的限制;7、沙弥的劳作;8、沙弥出家年龄的限制;9、规定蓄养沙弥的人数。 这些内容比之十众受具及佛传更为繁杂,因为其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修行的每时每刻。因此虽非主体内容,但也不容忽视。 五、道宣律师对有关受戒 内容的归纳整理历代祖师对《四分律》之研读非常深入而透彻,如道宣律师,他听其具足戒和尚智首律师讲《四分律》二十遍以上,所以能融会贯通著成《行事钞》、《戒本疏》、《羯磨疏》等三大部及《拾毗尼义钞》、《比丘尼钞》二小部,这些著作奠定了南山律宗在中国佛教史上的地位。 道宣律师对《四分律》有关受戒内容的整理主要记载于《行事钞》的《受戒缘集篇》、《师资相摄篇》、《沙弥别行篇》、《随机羯磨》及《羯磨疏》的《诸戒受法篇》中。其《诸戒受法篇》汇集了三归、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七众弟子的受戒法。《随机羯磨》仅仅是作法程序,《羯磨疏》则是注解。《行事钞》的《受戒缘集篇》则完全是比丘具足戒之具缘及受戒过程,相当于《四分律?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 《四分律》没有系统完整地归纳受戒应当具备的条件,道宣律师于《随机羯磨》中引用《弥沙塞羯磨本》说明受戒应具备五缘,并对每一缘都引他部律加以证明及解说。《受戒缘集篇》中也概括为五种,但第二缘的所对有六则无“佛法时中”的条件,其余皆同。今依《受戒缘集篇》摘录如下:一、能受有五:是人道、诸根具足、身器清净、出家相具、得少分法;二、所对有六:结界成就、有能禀法僧、僧数满足、界内尽集、羯磨如法、资缘具足;三、发心乞戒;四、心境相应;五、事成究竟。〔15〕此中,第一能受有五即包含了对受者的种种规定,即是受戒时所问之遮难。第二所对之境则要求授者创造如法的受戒环境。可见此五缘能完全总结所需的一切条件。 十众受具的作法程序基本上照录律典原文,《随机羯磨》在律典程序之前先请师,并说明:“若依本律,请法不在僧中,今依十诵僧癨,令受戒人入僧中教使次第一一头面礼僧足,然后请之。”〔16〕因此正授戒体之前共有八法。问遮难时,十三难十六遮的内容集中,对于难以理解之遮难还特别对受者解释。白四羯磨作法时每次都提醒授受双方注意专注于当前,并殷切教导受者如何发心纳受戒体,这些内容在《受戒缘集篇》也一样提到,并有许多展开。在受戒过程中,安受者立处之前有三项:1、受者得法以否;2、请师;3、教发戒缘。第一项其实就是审查受者是否已受沙弥戒,第三项时教导受者如何缘境发心,即得戒教育。其实这三项都可以在受戒之前办妥,不必临受戒时再按部就班地进行,特别是缘境发心,若不早加教育,如何能一时发上品心纳上品戒!有关十三难十六遮的含义在教授师出众问难部分就兼带着详加解释,至于问遮难为什么异于律典原文,道宣律师对此加以说明:“若约律本,但问十三难,及论作法,但问诸遮,今就义准,著问遮之前。”〔17〕说明了根据其义应当是遮难皆问,故把遮难的内容集中于此。 可见道宣律师对《四分律》的再整理是完全忠实于本律,需要有改动时都加以补充说明。 《师资相摄篇》共分弟子依止法及二师摄受法两大部分,在解释弟子依止法前先解释师弟之定义。再分别叙述弟子与师共行之七法及三种自身所行之法。同时分别了何人须依止,何人不需依止。二师摄受弟子分七项:1、制意;2、无师时节;3、简别师德;4、请师;5、摄受法;6、治罚法,说明了治罚的理由、方法、注意事项及弟子离师法;7、失法,什么情况下解除师弟关系。大体框架同于《四分律》,但有些内容则引他律加以展开解说。 《沙弥别行篇》主要说明沙弥出家之本意及出家法,由于《四分律?受戒犍度》主要在于具足戒,有关沙弥的内容侧重于比丘度沙弥应注意的事项及方法,因此其内容与此篇并不十分相应。如沙弥出家本意则基于沙弥的立场说明如何才是真出家者,分七项:1、出家元缘;2、劝出有益;3、障出有损;4、行凡罪行;5、行凡福行;6、行圣道行;7、大小乘相决同异。对出家法之说明则分五项:1、出家具缘;2、剃发受三归的隆重仪式;3、受沙弥戒仪轨;4、沙弥所应学习的忏罪法、安居法、受日法、说戒法、自恣法等;5、应知身口杂行。 律典原文有一特点就是对某一义理的说明时会重复,道宣律师根据其义进行了简化整理,在引律证明时,也大多引义而不引文,这样就使其著作简洁而内容丰富,一部三卷的《行事钞》即可作为僧尼行事之指南。今时虽以三坛大戒传授比丘戒,但所依仍是《四分律》、《行事钞》。 以上是对《四分律?受戒犍度》的结构及内容的梳理,律典原文着墨最多的是善来及十众受具,三语仅使用一段时间,破结使之受具法则是因年未满二十岁者而用的开缘,其实所有的期望破结使证四果者皆可以以此形式得戒。善来是佛陀度化证得初果的欲出家之弟子,十众受具是由一和尚及九僧组成的十人僧团给凡圣弟子的受具法。所有的受具法,无非是受者表示对佛法的好乐,期望入如来法中,追随佛陀修清净梵行,以期灭苦证道。十众受具虽因凡夫而兴,但作为凡夫的受者也一样有这一清净愿,因此受戒的成就与否,受者之发心是最为关键的一环,道宣律师也着力于此,今时受戒也应当重视于此。还应认识到,十众受具虽非善来、破结使之殊胜,但若能如法行持,发清净愿,也一样可以获得殊胜的清净的戒体,也一样能负起住持正法之重任。因此希望此律藏原典之整理能为今时之受戒提供一点借鉴。 参考文献: 1、《四分律》,《大正藏》第22册。 2、道宣律师钞,元照律师记:《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 3、道宣律师:《随机羯磨》。 4、道宣律师疏,元照律师记:《四分律戒本疏行宗记》。 5、道宣律师:《四分律羯磨疏》。 6、《中国佛教》第三册,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 7、能海上师:《四分律藏四阿含集颂》,上海佛学书局印行。 8、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正闻出版社1994年版。 〔1〕隆莲法师在丛书《中国佛教》撰写〈四分律〉的条目中说:“道宣:《续高僧传》对以前南方诸师受遵《四分》,随依《十诵》表示遗憾。”这是指《十诵》(404-406年译)广律译出以后的情形。 〔2〕依《中国佛教·经籍·四分律》而作整理。《中国佛教》第三册,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 〔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卷三,依通行合刊本,第46页。 〔4〕《行事钞资持记》卷一,第5页。 〔5〕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正闻出版社1994年版,第353页。 〔6〕本有五部分,但第五部分成戒进学是作者依释迦本师、功德光论师、宗喀巴大师、康萨大师等传承而拟定,即非本律原文内容。 〔7〕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的集成》:“1、十众受具制度的次第完成;2、出家受戒者的种种规定;3、临坛受具的作法。”此中即是参照印顺导师的分法,但是还有受具相关的规定,故在第二部分中加入这项内容。正闻出版社1994年版,第373页。 〔8〕《四分律》卷三三,《大正藏》第22册,第799页下,一二三的顺序是根据意思而加。 〔9〕受戒仪范:1、遮难法及重与戒;2、度沙弥法;3、受具足戒前应知;4、比丘遮难法;5、比丘准备受戒前应注意的;6、现行具足仪轨;7、受竟补制。 〔10〕《四分律》卷三五,《大正藏》第22册,第816页上。 〔11〕《四分律》卷三四,《大正藏》第22册,第811页上。 〔12〕印顺:《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第358页。 〔13〕《四分律》卷三三,《大正藏》第22册,第788页下。 〔14〕有关师德的内容在《四分律》的毗尼增一部分列出130种。元照律师于《行事钞资持记?受戒缘集篇》中做了综合整理。 〔15〕《行事钞资持记》卷八,第3~10页。 〔16〕道宣律师:《随机羯磨》,《大正藏》第40册,第497页上。 〔17〕《行事钞资持记》卷八,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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