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云集导读(二十一)僧伽与律制


2014/9/3    热度:307   

妙云集导读(二十一)
  单元五:僧伽与律制◎
  妙云集导读(二十一)79年12月3~4日
  “僧伽与律制”教学概述暨重要观念探讨(二)
  主讲:昭慧法师 记录:善森、宏诚、巽慧 整理:法印讲堂、妙心写作读书会
  四、小小戒的取舍──兼论研律典的态度与方法究
  一般而言,最初的戒律是由佛陀依自己修道的体会,再视时节因缘而制定出来,供大家遵行,以利于个人修道、僧众和合、僧俗共融。然而戒律毕竟是“世谛流布”的制度,无法从社会现象中孤立出来;而社会现象又往往随著时空差异而有所不同,二千多年前的僧团与今日的僧团,所面对的社会文化固然殊异,印度、中国、日本、欧美与非洲的民情风俗,又何尝雷同?然则戒经中的许多规制,就必然会产生无法“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困境;还有许多要面对的情境(如:影视媒体、网际网路、生命科技所衍生的问题等等),又无法从戒经中找到现成的条文可资依循。因此,显然必须要对既有规制作调整,这就是所谓的“小小戒可舍”。
  (一)大迦叶的主张
  这样的争议,最早发生在第一次结集大会上,大迦叶主持结集之时。阿难告诉迦叶:“我亲从佛闻:‘吾般泥洹后,若欲除小小戒,听除。’”1他是佛陀的近身侍者,亲耳听到佛陀在临灭度时说:“在我涅槃之后,假使想要舍除小小戒,就可以舍除。”换言之,佛陀在临灭度前,已经有限度地把立法权交付给僧众了。原因在于,规制不是死板板的,必须能够用到实际生活之中。佛陀在世之时,都曾经视实际状况的需要,而将已订规制作弹性调整(是为“开缘”),有时甚至开而又制,制而又开。如果没有给予僧众弹性调整规制的丝毫空间,一旦律制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中无法实践时,又当如何?
  所以,他这样的说法,依常理判断,不会是阿难误传,而是面对多所变化而环境及文化差异极大的世间,所采取的务实态度。可是在结集会上,当阿难覆述了这句遗嘱之后,大迦叶立即问他:“小小戒”的内容是哪些?阿难答不出来,说他没有问过世尊,因此不知道“小小戒”的内容。事实上,不要说是他没问过世尊,就是问了,世尊也不可能给他个一板一眼的答案。因为,“小小戒”是很有弹性的,是随著时空背景不同而有不同内容考量的,原未必是哪一类或哪一条特定的戒法。
  但是,大迦叶当时并没有意会及此,他只担心“没有标准答案”,于是他指出,这样会产生困扰:“若我等以众学法为小小戒,余比丘便言:至四波罗提提舍尼亦是小小戒。若我等以至四波罗提提舍尼为小小戒,余比丘便复言:至波逸提亦是小小戒。若我等以至波逸提为小小戒,余比丘便复言:至尼萨耆波逸提亦是小小戒,俄成四种,何可得定?”2
  假使我们以最后一类的众学法为小小戒,也许有些人会说,“四波罗提舍尼”也是“小小戒”;假使以“四波罗提舍尼”以下戒法视为小小戒,有些人会说,“波逸提”也是“小小戒”;假使以“波逸提”以下戒法视为小小戒,有些人又会说,连“尼萨耆波逸提”也是“小小戒”。如何可以做出定论?这是大迦叶当时的困惑。
  其实问题并不见得那么严重。因为所谓的“小小戒”,并不是要用“一整类”来决定取舍的,而是要依个别戒条的实际奉行状况来作斟酌。例如:众学法虽是小戒,但其中有许多威仪(如:“不得含饭语”),我们今天还是须要遵从,而且这也是我们办得到的,还不致于因为时空背景不同,而就碍难奉行。反之,有些“尼萨耆波逸提”类的戒法(如:不持银钱戒),今日僧团已大都无法持守,也就只能开缘。
  所以,小小戒原本就不该以类相从,决定取舍。舍与不舍,只能从每一条戒来单独斟酌。而波罗夷、僧残等这些重戒,是完全不可更改的根本大戒,因为这已涉及修道人根本德行的问题。至于“尼萨耆波逸提”,虽在重轻戒法中排序在前,但许多是与饮食、衣服、财物的处置有关的戒法,并非说舍就舍,而是要注意其制戒缘起:当初究竟是为什么而制订此法,今天如果环境因素已经有所改变,这条戒律还有没有奉行的条件?即使已然无法奉行(如:不持银钱戒),但依然要注意:为了达到同样的制戒目的(例如:少欲知足),吾人应以何种变通的方式,来诠释该条戒法,或是制订新的规制(如:规定拥有财物之种类及数量的上限)。
  这就是所谓“随方毗尼”。随著时代与地区(方)不同的因缘,毗尼的内容也会有相当程度的调整,而且不见得完全是“舍”,有时候甚至是“增”。例如:不饮酒戒的制戒目的,是为了不让人酒后乱性,伤己伤人。今天毒品泛滥,为了达到同样的目的,不但不应饮酒,还包括不应使用安非他命,不应注射速赐康,不应吸食强力胶,不抽鸦片,不使用一切麻醉性毒品等等,以达成该项戒法的制戒目的:保护修道人身体健康,心智清醒;使僧团得以避世讥嫌;保护无辜第三者,使其免于受酒醉肇事之害。
  知道制戒目的之后,要舍、要增,就要全盘考量当前所具足与短缺的因缘,然后决定取舍。可是,“舍”或“不舍”的考虑,也不是个人自由心证就可付诸实行的。以毗尼而言,这本来就是在团体中所制订的强制性规范。个人知所节制,这是个人的事;团体中要有统一的规范,这是整个团体的事。因此《十诵律》(大正23.449b)说得很明白,并不是要舍就舍,而是要“僧一心和合筹量”,大家一齐共同讨论要如何“放舍微细戒”,或增加一些适用的规制。
  再举“不坏鬼神村”戒为例。印度人有“鬼神依附草木而居”的信仰,认为草木是鬼神所居住的地方,因有比丘砍树而被讥以“坏鬼神村”,所以佛制比丘(尼)不得砍伐草木,以尊重舆情。由此可知,这是基于尊重民俗信仰感情的原则,所制订的戒法。再者,也是基于“护生”的原理──护念鬼神众生的居住需求,为此佛陀要求比丘(尼)不能随便坏乱、斫伤草木。因此,如果把“不得坏鬼神村”戒,上纲到“完全不得砍伐草木”,跟原来制戒的目的就不相同了。
  有些人持戒以后,常住的草就不拔了,长得再长都不拔,就是为了不要“犯戒”,但一定得有其他师兄弟“犯戒”,因为草长了,总还是要有人拔呀!这就是对于制戒目的掌握得不好,对于制戒缘起又无所理解,而出现的怪现象。
  在中国,虽然没有“鬼神依附草木而居”的信仰,但依理类推,佛教徒也不要侵犯别人的信仰(包括神庙或神像),不伤害别人的信仰感情;而基于环境保护的考量,树木也不应随便砍伐,这就是“不坏鬼神村”基本精神的掌握。于是今天同样是持守该戒,就有可舍与不可舍的内容,须待斟酌。
  我曾经以“机械性”或“机动性”的解释,撰写〈律学今诠之意义〉一文。机械性的解释就是:学律只重视戒相,能够逐条消文;例如:摊开律典,对照犯相重轻相关规定,于是知道踩死蚂蚁是下品杀罪,杀死禽兽是中品杀罪,杀死人是上品杀罪,知道“具五缘成犯”(具足五个要项即犯杀罪),可是“杀戒”最重要的 关键在哪里?还是无法掌握,这是不够的。
  机动性的解释则不然,必须掌握制戒精神与制戒目的,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一大理想、十种利益”,才能适切判别戒法的开遮持犯。这是很活泼的一门学问,并非机械化而死背死记的繁琐教条。在这个时代,无论是研律或是持戒,都不宜只走机械性解释的老路,而必须甫以机动性的解释,否则诸多说不通、行不通的事,会让人徒增对佛教、僧团或自己的困惑。
  律宗祖师虽然对戒相的机械性解释,下了很大的功夫,但还是参照那个时代的社会状况而作会通。在律本方面,他们虽依《四分律》为本,但还是参考其他律本,而作必要的会通。
  今日研律可以不急著会通,而注意部派之间对戒律的不同诠释。诸律异说,有时牵涉到各部派的师承问题,有时还牵涉到“随方毗尼”的问题,这都不是强为会通就能解决的。研律之时,我们可以留意部派化区、部派学风,以及律藏结集等诸多背景问题。
  举例而言:说一切有部的《根本说一切有部律》,部分说法倘若与大众部的《摩诃僧祇律》一样,却与分别说部系统的法藏部版本《四分律》见解不同,在部派谱系中,大众部和上座部是最先分裂的,照理有部与分别说部系出同源,应该会与大众部的说法相去较远,为何反而出现这种情形?那么,或许可作如下研判:可能《根本说一切有部律》与《摩诃僧祇律》的说法,是在部派尚未分裂之时,就已经成型了,反倒是分别说部重视戒律,有可能在整理律藏的过程中,有所增补或修订。
  这是历史研究法。以此方式研读律典,就不会只作机械性的解说,但也不会笼统含混,勉为会通,不但能比较异同,而且会更进一步留意其异同的原因。再将视线放到此时此地,就可思考:以今天的时代环境而言,这些戒律应该如何实施,如何取舍?以上是由“小小戒可舍”的话题,所带到的研律观念与方法论。
  话说回来,“小小戒可舍”,大迦叶当时并没有接受,他正式宣布:“若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已制,不得有违。如佛所教,应谨学之。”3也就是说:假使佛陀没有制订过,就不应该妄增规范;反之,假使已经制订好了,也就不应有所放舍;依佛陀所指示的戒法内容,大家应该这样遵从,这样学习。这是大迦叶的判定,严格说来,也不太合乎羯磨的议事规则。像这样有争议性的提案,照理他应该先征求大众的共识,才能拍板底定。显见大迦叶还是有他的主观成见,说是要大家“如佛所教”,实则他已将佛陀“小小戒可舍”的遗教摆在一旁,本身就已经不能如佛所教了。如前所说,佛陀时代有很多戒律,就已经是开了又制,制了又开。如果佛陀灭度以后,反而通通都要维持原样,那才真的是不能“如佛所教”吧!
  话说回来,错也不完全在大迦叶。毕竟波罗提木叉在佛灭度以后,已经成为维系僧伽向心力的重要制度,一旦有了异议,很容易产生纠纷,反而不易和合一处,共同完成结集大事,甚至有可能让僧团因两派意见壁垒分明而导致分裂。更且佛陀灭度未久,时空差异还不大,实际生活中,也还没有严重感觉,哪些戒律已经跟社会现况严重脱节,所以舍除或增补规范的需求还不算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当然还是“一动不如一静”,以保持原状为妥。
  结集大会行将结束之时,在西方弘法的富楼那赶到结集现场,听到大迦叶的宣告,立即表示异议,认为佛陀在某些方面早已开缘,何苦要完全回复原状。特别是像阿槃提这样的“边地”,针对“十人僧受戒”的规定,佛陀就曾开许,边地只要具足五位比丘,就可以传授具足戒法。像这些开缘,是有其实际需要的。毕竟佛法也并不只是流传于主要化区(所谓“中国”)的恒河中、下游一带。
  情势不容许一切停留在原点。毕竟持戒是为了“令正法久住”。为了远播佛法到更广大的地区,度化更多有情,我们当然应该持守戒律。但若戒律的部分条文时移境转,已经不合时宜,甚至构成“正法久住”的障碍,又怎能不开缘呢?因此,不要说是佛教传到中国、韩国或日本,即使是在当时印度的西方、西南方,就已经跟恒河流域所实行的律法大有出入。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大迦叶在结集毗尼方面的保守态度,也不是一无是处的。他维系了当时的僧团和合,并因“不得增制”的共识,而让传持中的律典,保有较多的原貌,使我们研究律典时,比较容易了解原始教团的规制,不至于在文献不足的情况下,无法判定戒律的内容、精神与制戒目的。由于律典文献具足,使得僧团或个人在戒律的奉持方面,反而便于作全盘的思考。
  由于印度人较不重视历史与文献,如果每一时代都是依最新版律典内容而传持戒法,那么文献中的律法经过一改再改,可能会像经典一般,不断增益内容,变化过大。律法在这些保守上座的风格中结集、传持,当然还是不免有所增补,但毕竟还是较为谨慎、节制,这对后代的持戒者或研律者而言,确实还是有好处的。但律典也不可能毫无增益,例如:律典中有很多未必是佛陀亲口规定的事,却因“佛所未制,不应妄制”的规定,而一律冠上“佛制”,这就难免失真了。
  有些情形,一看就知道不是佛陀制订的。他哪会管那么多微细到鸡毛蒜皮的事情?例如:僧舍应该在塔的哪个方位?僧舍的厕所应该安置在哪个角落?门该用什么质料?栓子应该钉在什么地方?像这些杂杂碎碎的事情,难道都要问过佛陀吗?要怎么理发,问剃发匠出身的优波离岂不是更方便吗?像祇树给孤独园的建筑,佛陀就只是教舍利弗过去总理其事,他也并未事必躬亲,自行画好建筑图吧!因此,“佛所未制,不应妄制”的规定,使得律典中出现了“凡事非佛说不可”的现象。这其实是未必合理,也未必合乎实情的。
  (二)大众部的看法
  上来所述,是大迦叶与优波离重律系统的主流思想,后来演变成上座部的戒律观。佛灭百年后,发生了东、西方比丘在戒律方面观点的差异,虽经过僧伽代表会议与第二次结集,努力弥平裂痕,但不久后即告分裂,成立了重法系统的大众部。
  大众部在律制方面的态度,较重融通与活用。《摩诃僧祇律》第三十二卷(《大正》22?492a)提及五种净法:一、制限净;二、方法净;三、长老净;四、戒行净;五、风俗净。所谓的“净”,即是合法;在此是指透过某一种程序而减除过失,可以合法受持。这五种净法的内容如下:
  1.制限净:在限制的范围以内,就算是没有过失。例如:限制的是过午不食(持午)──甚至是日中一食,因此在日中以前用餐即无犯,这就是制限净的范例。做了律制允许范围内的事,那就是制限净。
  2.方法净:导师在《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183)解释为“国土净”,这就是“随方毗尼”──随著自然环境、文化背景与时空因缘之不同,因地、因时而制宜,所以弹性处理相关规制。
  3.戒行净:只要是戒行清净者这么说、这么持,大家就跟著持守。
  4.长老净:长老在僧团中年岁已久,一切规矩比较熟悉,修道的体会也比较深刻,知道如何做方能如法如律,所以依长老所教而行,这就是长老净。
  5.风俗净:随著当地的风俗习惯而配合修订规制。例如:中国的风俗不习惯见沙门乞食,所以在中国寺院以炊事维系僧伽的饮食。这虽然没有遵从乞食制度,但还是合法的──风俗净。又如:中国出家众的袈裟,依礼俗不习惯偏袒右肩,更因冬天天气寒冷,因此袈裟里面一般都还加些有袖的衣服,这也可说是风俗净。
  大致而言,大众部的戒律观较为宽容,许多例外情况都被允许。导师提到:由大众部分出来的鸡胤部,对于小小戒更是不太重视。如:“随宜覆身”,意即随著适当的情况来覆盖身体。换言之,该穿多少衣服或什么形式的袈裟,都可斟酌情况而定,并不限于三衣。“随宜饮食”,于恰当的时机进食,不限于日中一食。“随宜住处”,不一定要露地坐、冢间坐、树下坐等,有什么地方就住什么地方。他们以“迅速断除烦恼”为目标,其他诸如饮食、衣服、住处等一切生活事宜,都视当时当地的情况而作适应,不会一板一眼照著律制行事。导师认为这也未免过犹不及,所以还是对他们微有批判,认为这是不重小小戒到了漠视“依法摄僧”的精神。他说,初期大乘佛教,多少是继承这个学风而到达顶点。
  (三)律制演变的情形
  谈到“小小戒”的问题,也就顺便一提律制在印度佛教史中演变的情形。
  研习戒法,一定要注意时空背景的因素。必须留意哪些戒法受限于时空背景,得作必要的增删。毕竟戒法是因缘生法,也就难逃无常、无我的法则。一旦因缘、条件改变,结果就会跟著改变;即使欲令持戒的结果,保持制戒的原始目的,做法也都有可能必须改变。这些情形是无可避免的,不必要因此而感到悲伤懊恼,或是狂热地坚持一成不变。如果是对条文、仪式,产生非理性的执著,甚至因其执著而产生了与制戒目的相违的不良效果,反倒是“戒禁取见”的表现。
  可是,也不能凭著个人自由心证,来决定哪些戒律条文可以放舍。衡量与决策的过程一定要透明化,而且必须在僧团之中合法进行。大家可以先共同推派精研律法的少数代表人(即所谓的“持律者”),开个专案讨论的会前会(是谓“简集智人法”),先行拟订草案,然后将草案提交到僧团会议之中,作正式的讨论与决策,然后再行全面实施。否则彼此的想法与做法,可能会出现歧异,也很难交由每个人自己来拿捏尺度。
  例如:在台湾,有些人持“过午不食”戒,非常谨慎地扣准“日中”的时间。本来古时没有时钟,要分辨是否“日中”,只要沿途观察树木,发现树下没有阴影,那就是正午时分了。但因春分、秋分、夏至、冬至,有日照长短的分别,台湾有些持律者,为了精确计算时差,因此春分、秋分是正午十二点,之前或之后就要逐日增加或扣减一些分秒。于是所谓“日中”,就出现了非常复杂的一套计算公式。这实在有点矫枉过正!
  佛制持午,当然是要订出一个吃午饭的时间下限。托钵乞食的时候,随处都可以看到树木,只要看它们在日照下是否会出现日头斜照的阴影,就知道倒底有没有超过日中。但今天手表计时这么方便,为什么不统一规定十二点为“日中”呢?何必搞一套这么复杂的计算法?十一点五十九分几秒、十二点零一分几秒,比起十二点整,有何特殊意义可言?
  再以台湾当前的寺院生活情形来看,有些人的常住,法会一忙起来,往往到一、两点才得空进用午餐,总不能为了自己持午,搞得典座又得在百忙之中,抽身为你先做午餐吧!到别人家里做客、学校上课时或外出用斋时,一般原本是十二点进食午餐,为了你的“持午”,难不成还得提前下课、提前用餐,或是单独为你张罗一番吗?倘若你在一般学校教书,中午十二点才下课,到十一点半时,你总不能说:“各位同学!对不起,我持午,现在要先吃午饭,等我吃好再继续上课!”制持午戒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比丘尽量避免打扰施主,若持午反倒让人手忙脚乱,是否有违原本的制戒精神?难道不能将“持午”订一个适宜现代社会生活,适应常住或工作场所的时间吗?
  这样讲毕竟只是“学理解释”而已,如果要达到僧伽中的共识,就要“有权解释”──在僧团会议中针对“持午”作一合乎戒律法理而又适应现实需求的解释。总之,持戒不要持到阴阳怪气,令人无法忍受才好。
  蓝吉富教授说:现代人已经很难持守五戒。我们只能怪讲律的人,将五戒讲到只有阿罗汉才能持住,当然他会有此感慨。其实若是照某些持律者的诠解,不要说是现代人难持佛戒,古代人也一样难以持守。戒律的制订,是要在这个社会上实施的,而且是对我们这些凡夫来作范限,而不是拿来范限圣人用的。所以,佛制戒律,还是会斟酌凡夫所能达到的标准,不致于制订一套我们完全无法奉行的规范。如果完全无法奉行,那已不是佛陀以共世间的“护生”原则,制定增长人天善法的准则了。即使圣贤法律比转轮圣王的仁王之治更为究竟,但毕竟还是共世间法。而有些个人局限或世间缺陷(例如:要求绝对性的不杀生,但走路时很难不踩死虫蚁),这不是单凭教条主义式的规范,就可解决问题的。
  戒律的开缘,不能单凭自由心证。即连祖师制订的清规,也是如此,要由僧团多方权量利弊得失,方能决定其存废。举例而言,有些法师,因为重视袈裟作为“福田衣”的神圣性,认为海青不是佛制的,因此拒穿海青,而只在短褂外面披上一件袈裟。偏偏台湾的袈裟原本是设计来穿在海青外面的,所以质料很薄。披在海青外面还没什么感觉,因为海青不是黑色就是褐色,与袈裟颜色接近。但若不穿海青,袈裟却还是维持一样的薄度,就不很妥当了。因为它已薄到可透见里面短挂的颜色──蓝的、灰的、白的、黄的,什么颜色都看得到,而且衣与裤分两截,若隐若现,真的是琳琅满目。而且我还看到过一位法师,竟然里面穿著没有袖子的背心,整个胳膊都露出来,实在很不雅观。反倒是一些居士规规矩矩地穿著海青与缦衣,让我觉得很惭愧。
  最糟的是,由奢入俭难,穿袈裟不穿海青实在太凉快了,等到要他们穿起海青,就变成很难忍受的事情。这真令人感慨,这样不是比只穿海青还要难看吗?只穿海青看来还较为庄严呢!
  因此古德制定的殿堂礼服──海青,虽然不是袈裟,却依然有其庄严个人与殿堂的作用,让人生起欢喜与信心,实不宜自由心证,说废就废。
  (四)小结
  西方有一位罗 罗法师(RAhula)谈到佛教怎样才能在西方生根:“假使佛教不能适应西方的文化,它将如同温室里的热带植物,永远不能自由的生长在自然的土地上。人们只能好奇地,去观赏这株外国来的植物,却永远不能把它栽种在自己的花园或公园里。也许有些人们,有兴趣以人为的方式,像保护外国来的植物一般,保存著异国佛教的风貌,但这将是一件很悲哀的事。”4佛教要在西方生根,当然要适应西方人,采行与西方当地文化相融的方式。罗 罗同样在审视戒律适应当时当地的问题,他用“植物”作为譬喻来说明此事,可说是入木三分。
  我们常将“戒”与“律”当作同义词,因而往往也将“持律”与“持戒”予以混淆,其实两者是不相同的。持律是专司开遮持犯的解释与研判等工作,持戒则是奉行戒法。持律者并不等于持戒者。持律者叫做vinaya dhara,中国佛教习称“律师”,是僧伽里的部份律学专家,而持戒者却是所有僧团人士(乃至在家二众),因为持戒是每一个佛弟子的本分事。当然,七众弟子有宽严不等的戒条,但戒律是一定要持守的。
  持律者就像社会上的法界人士——律师、推事、检察官这类司法专职人士。一般国民虽然都要守法,但不见得都娴熟宪法、民法、刑法,而法界人士却不能不知道。同样的道理,持戒者不见得对各项戒条的开遮持犯、轻重量刑等,都知道得一清二楚。但基本上,他们一定要持守戒法。如果一个人持不杀生戒,还会想到:“我要杀什么,怎么杀?才能避免违犯上、中品杀罪,而只犯下品杀罪?”有这种持戒态度,也不会持好杀生戒的。基本上,只要是持不杀生戒,就应想到:“所有生命都尽量不予杀害。”哪会管犯的是哪一品罪?如果犯了,真的不知其重轻品类,再由持律者衡量即可。
  谈了这么多有关戒律的问题,最重要的是一定要结归戒律的根本精神——“护生”、“令正法久住”,希望大家能提纲挈领,如此学习戒律,当可收举一反三之效。 (待续)
  注释:
  1.《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第三十,《大正藏》第22册,页191b。
  2.《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第三十,《大正藏》第22册,页191c。
  3.《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第三十,《大正藏》第22册,页191c。
  4.罗 罗法师著,林武瑞、蔡心淑合译,〈西方僧伽所面临的问题〉《新雨月刊》第39期(台北县板桥市:新雨佛教文化中心,1990年11月),页15。原著书名为:Zen and the Taming of the Bull.1978.
  《妙心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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