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群法师:戒律与佛教命脉 附录《四分律行事钞·标宗显德篇》原文


2014/9/4    热度:533   

济群法师:戒律与佛教命脉 附录《四分律行事钞·标宗显德篇》原文

  四分律行事钞选读·标宗显德篇

  第一章 律宗纲要

  第一节 叙宗劝学

  【赞戒殊胜】

  夫律海冲深,津通万象。虽包含无外而不宿死屍,腾岳波云而潮不过限。

  【劝勉大众】

  故凡厕豫玄门者,克须清禁,无容於非。沐心道水者,慕存出要,无染於世。故能德益於时,迹超尘网。良由非法无以光其仪,非道无以显其德。

  【末法乱象】

  而浇末浅识,庸见之流,虽名参缁服,学非经远。行不依律,何善之有?情既疎野,宁究真要。封怀守株,志绝通望。局之心首,而言无诣。意虽论道,不異於俗。与世同流,事乖真趣。研习积年,犹迷闇託。況谈世论,孰能体之。

  【废戒危状】

  是以容致滥委,以乱法司。肆意纵夺,专行暴剋。尚非俗节所许,何有道仪得存?致令新学困於磐石,律要绝於羁。於时正法玄纲,宁不覆坠耶?故知兴替在人也。深崇护法者,复何患佛日不再曜,*轮不再转乎。

  第二节 正明宗体

  今略指宗体行相,令后进者兴建有託。

  夫戒者以随器为功,行者以领纳为趣。而能善淨身心,称缘而受者,方克相应之道。若情无远趣,差之毫微者,则徒染法流。将何以为道之淨器?为世良田,义复安在?是以凡欲清身行徒,远希圆果者,无宜妄造。必须专志摄虑,令契入无滞。

  故《经》云:“虽无形色,而可护持。”斯文明矣。

  何者,但戒相多途,非唯一轶。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若任境彰名,乃有无量。且据枢要,略标四种:一者戒法,二者戒体,三者戒行,四者戒相。

  一、戒 法

  言戒法者,语法而谈,不局凡圣。直明此法,必能轨成出离之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虽复凡圣通有此法,今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为圣法。但令反彼生死,仰厕僧徒,建志要期,高栖累外者,必豫长养此心,使随人成就。乃可秉圣法在怀,习圣行居体,故得名为随法之行也。

  二、戒 体

  二、明戒体者。若依通论,明其所发之业体。今就正显直陈能领之心相,谓法界尘沙二谛等法。以己要期,施造方便。善淨心器,必不为恶。测思明慧,冥会前法。以此要期之心,与彼妙法相应。於彼法上有缘起之义,领纳在心,名为戒体。

  三、戒 行

  三、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须广修方便,撿察身口威仪之行,克志专崇,高慕前圣。持心后起,义顺於前,名为戒行。

  故《经》云:“虽非触对,善修方便可得清淨。”文成验矣。

  四、戒 相

  四、明戒相者。威仪行成,随所施造,动则称法,美德光显,故名戒相。

  此之四条,并出道者之本依,成果者之宗极。故标於钞表,令寄心有在。知自身心怀佩圣法,下为六道福田,上则三乘因种。自余绍隆佛种,兴建法幢,功德不可思议,岂唯言论能尽。直引圣说成证,令持法高士详而镜诸。

  第二章 引文显德

  第一节 顺戒法住

  就中分二。初、明顺戒则三宝住持,办比丘事。二、明违戒便覆灭正法,翻种苦业。但诸经论叹戒文多,随部具舒,相亦难尽。今通括一化所说正文,且引数条,余便存略。

  一、化 教

  初中分二,前约化教,后就制门。初又分四。

  【1.小乘经】

  一、就小乘经者。

  如《般泥洹经》明:佛垂灭度,世间无师,阿难啟请。佛言:“比丘若能奉戒者,是汝大师,若我在世,无異此也。”《遗教》等经並同斯示。

  然发趣万行,戒为宗主。故《经》云:“若欲生天等,必须护戒足。”

  又如大地能生成万物,故《经》云:“若无淨戒,诸善功德不生。”又云:“依因此戒,得有定慧。”又《经》云:“戒者,行根住持。”即喻如地,能生成住持也。

  【2.小乘论】

  二、小乘论。

  如《成实》云:“道品楼观,以戒为柱。禅定心城,以戒为郭。入善人众,要佩戒印。”是故特须尊重於戒。

  《解脱道论·戒品》中具多赞美,文繁不出。须者看之,戒则不羸。

  《毗婆沙》云:“具戒足者,戒言尸罗,亦言行也,亦云守信,亦名为器。尸罗言冷,无破戒热及三恶道热故。亦名善梦,持者常得善梦故。亦名为习,由善习戒法故。亦名为定,若住戒者心易得定故。亦名为池,群圣所浴故。亦名缨络,老少中年服常好故。亦名如镜,由戒淨故,无我像现故。又名威势,如来在世有威力者,是尸罗之力故。余如驱龙事,五百罗汉不能逐之,有一罗汉但以护戒力故,便即驱出,以轻重等持也。又戒名为头,能见苦谛诸色,乃至知色阴等法故。能善护故,言守信也。能至涅槃城,故言行也。功德所依,名器也。尊者瞿沙说曰:‘不破义是尸罗义,如人不破足,能有所至。行者不破尸罗,故能至涅槃。’”

  【3.大乘经】

  三、大乘经者。

  《华严》云:“具足受持威仪教法,行六和敬,善御大众,心无忧悔。去来今佛所说正法,不违其教,能令三宝不断,法得久住。”

  《大集》云:“十方世界菩萨,请佛为五滓众生制於禁戒,如余佛土,为法久住故。佛后许之,便制禁戒。”

  《萨遮尼犍》云:“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癞野干身,何况当得功德之身?”

  《月灯三昧》云:“虽有色族及多闻,若无戒智犹禽兽,虽处卑下少闻见,能淨持戒名胜士。”

  《涅槃》云:“欲见佛性证大涅槃,必须深心修持淨戒。若持是经而毁淨戒,是魔眷属,非我弟子。我亦不听受持是经。”

  《华严》偈言:“戒是无上菩提本,应当具足持淨戒,若能坚持於禁戒,则是如来所赞叹。”故重引之,令诵心首。

  【4.大乘论】

  四、大乘论者。

  《智论》云:“若求大利,当坚持戒。一切诸德之根,出家之要。如惜重宝,如护身命,以是戒为一切善法住处。又如无足欲行,无翅欲飞,无船欲度,是不可得。若无戒者,欲得好果,亦不可得。若棄此戒,虽山居苦行,饮水服气,著草衣披袈裟等,受诸苦行,空无所得。人虽贫贱而能持戒,香闻十方,名声远布。天人敬爱,所愿皆得。持戒之人寿终之时,风刀解身,筋脈断绝,心不怖畏。”

  《地持》云:“三十二相无差别因,皆持戒所得。若不持戒,尚不得下贱人身,况复大人相报。”

  《十住毗婆沙》中有《赞戒》、《戒报》二品,广列深利,具如彼说。

  二、制 教

  第二、就制教中分两。

  【1.广律】

  先明律本者。

  《僧祇》中云:“欲得五事利益,当受持此律。何等五也?一、建立佛法。二、令正法久住。三、不欲有疑悔请问他人。四、僧尼犯罪者为作依怙。五、欲遊化诸方而无有阂。是为笃信善男子五利。”

  《四分》:“持律人得五功德,一者戒品牢固。二、善胜诸怨。三、於众中决断无畏。四、有疑悔者能开解。五、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又得十利,如摄取於僧等。”

  《十诵》云:“佛法几时住世?佛答言:‘随清淨比丘说戒法不坏,名法住世。’乃至三世佛亦尔。”

  【2.律论】

  二、依律论中。

  《明了论》解云:“本音毗那耶,此略言毗尼也。有五义:一、能生种种胜利,谓引生世出世善。二、能教身口二业清淨及正直。三、能灭罪障。四、能引胜义,在家者引令出家,乃至引到梵住、圣住、无余涅槃。五、胜人所行事,谓最胜人是佛,次独觉及声闻,是胜人等皆行其中。若凡夫行者,亦是胜人,方能行此事。”

  《萨婆多》云:“毗尼有四义,余经所无。一、戒是佛法平地,万善由之生长。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住,一切众生由戒而有。三、趣涅槃之初门。四、是佛法缨络,能庄严佛法。具斯四义,功强於彼。”

  《善见》云:“佛语阿难:我灭度后,有五种法令法久住。一、毗尼者是汝大师。二、下至五人持律在世。三、若有中国十人边地五人如法受戒。四、乃至有二十人如法出罪。五、以律师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

  《五百问》云:“佛垂泥日,阿难悲泣。佛问何以悲泣,乃至佛言:我不灭度,半月一来。”又言:“佛有二身,肉身虽去,法身在世。若敬法者、念法者,便敬佛、念佛。若持五戒,即见法身。若护法者,便为护佛。”

  如饮水杀虫之喻。又如半月说戒,即见我也。

  《萨婆多》又云:“何故律在初集?以胜故、秘故。如诸契经,不择时处人说,而得名经。律则不尔,唯佛自说,要在僧中故胜也。”

  又如《分别功德论》云:“由胜密故,非俗人所行,故不令见。”

  《大庄严论》云:“愚劣不堪护持此戒也。”

  第二节 违戒法灭

  二、明违戒法灭者。还约二教杂明。

  一、破戒灭法

  《十诵》云:“像法时有五灭法:一、比丘小得心已,便谓已圣。二、白衣生天,出家人入地狱。三、有人舍世间业,而出家破戒。四、破戒人多人佐助。五、乃至罗汉亦被打骂。”又有五种怖畏:“一、自不修身戒心慧,复度他人,令不修身戒等法。二、畜沙弥。三、与他依止。四、与淨人、沙弥共住,不知三相,谓掘地、断草、溉水。五、虽诵律藏,前后杂乱。”

  《四分》中,五种疾灭正法:“一、有比丘不谛受诵律,喜忘文句,复教他人,文既不具,其义有阙。二、为僧中胜人上座,一国所宗,而多不持戒,但修不善,后生倣习,放舍戒行。三、有比丘持法、持律、持摩夷,而不教道俗,即便命终,令法断灭。四、有比丘难可教授,不受善言,余善比丘舍置。五、互相骂詈,互求长短,疾灭正法。”

  二、废学呵责

  《十诵》,诸比丘废学毗尼,便读诵脩多罗、阿毗昙,世尊种种诃责,乃至由有毗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长老比丘学律。

  《杂含》云:“若长老、上座、中年、少年初不乐戒,不重戒,见余乐戒者不随时赞美,我不赞叹。何以故?恐余人同其见,长夜受苦故。”

  三、现未衰恶

  《中含》云:“犯戒有五衰:一求财不遂,设得衰耗,众不敬爱,恶名流布,死入地狱。”

  《涅槃》中,由诸比丘不持戒故,畜八不淨财,言是佛听。如何此人,舌不卷缩。广如彼说。

  《摩耶经》云:“乐好衣服,纵逸嬉戏。奴为比丘,婢为比丘尼。不乐不淨观,毁谤毗尼。袈裟变白,不受染色,贪用三宝物等,是法灭相。”

  《智论》云:“破戒之人,人所不敬,其处如塚。又失诸功德,譬如枯树。恶心可畏,譬如罗刹。人所不近,如大病人。难可共住,譬如毒蛇。虽复剃头染衣,次第捉筹,实非比丘。若著法衣钵盂,则是热铁叶、洋铜器。凡所食噉,吞热铁丸,饮洋铜汁,则是地狱之人。又常怀怖惧,我为佛贼,常畏死至。如是种种破戒之相,不可称说。行者应当一心持戒。”问曰:“有人言,罪不罪不可得,名为戒者。何耶?”答曰:“非谓邪见麁心,言无罪也,若深入诸法相,行空三昧,慧眼观故,言罪不可得。”若肉眼所见,与牛羊无異也。

  今诵大乘语者,自力既弱,不堪此戒。自恥秽行,多不承习。有引此据,不解本文,故曲疏出,广如第十五卷中。

  《四分》:“破戒五过,一自害,为智者所诃,恶名流布,临终生悔恨,死堕恶道。”

  四、不学灭法

  《十诵》,有十法正法疾灭:“有比丘无欲钝根,虽诵句义,不能正受。又不解了。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仪。乃至不乐阿练若法。又不随法教。不敬上座,无威仪者。令后生不受学毗尼。致令放逸失诸善法。好作文颂,庄严章句。乐世法故,正法疾灭,甚可怖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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