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学研究:试论原始僧团的财物制度(释恭融)
2014/9/4   热度:2510
戒律学研究:试论原始僧团的财物制度(释恭融) 试论原始僧团的财物制度 编辑:释恭融 来源:闽南佛学 内容提要:僧团的财物制度是僧团如法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僧团的和合与正法的久住。佛教戒律中对僧团的财物制度有较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当代僧团处理财物的重要原则和依据。本文即立足于僧人的本位,重点从戒律的角度,来探讨原始僧团的财物制度。全文共分为四章:僧团财物的来源、财物的分类、分配及使用。本文的写作主要以《四分律》及道宣律师的南山律疏等为研究资料,包含了戒律中的止、作二持等内容,对原始僧团的财物制度作了较全面的整理和阐释。希望通过这样系统的整理,给教界提供有关财物问题的完整认识,为当代僧团的财物管理提供借鉴,为僧团如法处理财物事务提供参考。 关键词:僧团财物三宝物制听轻重 作者简介:释恭融,闽南佛学院讲师。 僧众的修道生活和僧团的如法运作都离不开戒律,佛陀成道后初度五比丘,建立僧团,在十二年中亲自为清净的无事僧宣说略戒,并没有广分别说。后来随着僧团队伍的不断扩大,出家众根机不等,僧团出现了某些与修道相违的不如法现象。因此,佛陀召集大众僧,以十句义制定广戒,防非止恶。佛陀入涅后,弟子们将佛陀一生所制戒律结集为律藏,成为僧团共同遵守的生活规范。从声闻戒的内容来看,大多是对僧团日常生活、社会、团体协调、外护的关系等问题的规定。佛弟子依照这些规定如法行持,自净其意,就可以断除烦恼,证得解脱。其中,对僧团财物的规定,就是声闻戒的重要内容之一。 僧团是大众和合的清净团体,僧团的财物制度是件大事。僧团中出现的许多矛盾,甚至是争斗之事,多是因为财物的分配使用不恰当等而引起的。在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许多人在物质享受中迷失了自己。甚至出家僧众,也受到物质的诱惑,影响到清净的修道生活。所以,探讨僧团的财物制度问题,对当今僧团的如法运作具有重大意义。 在佛教三藏典籍中对僧团的财物制度问题有许多阐述。尤其是律藏中,各部律典及注疏对此阐释得更加系统化、条理化。本文对原始僧团财物制度的探讨主要是以《四分律》以及道宣律师的“南山三大部”、〔1〕元照律师的“三大记”〔2〕等珍贵资料作为最重要的依据。另外,其他部律及相关律学著作也是本文写作的重要参考资料。 近现代以来,寺院经济问题也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很多学者对此作了较为细致的研究,这些研究主要是将僧团的财物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探讨。而作为僧团中的一员,笔者的写作和探讨则是立足于僧人的本位,从戒律的角度,尝试对原始僧团的财物制度作较完整的整理和阐释,为教界提供有关僧团财物问题的完整认识。希望能为当代僧团的财物建设和管理提供借鉴,为如法处理僧团内部的财物事务提供参考,为当代僧团的建设服务。 一、财物的来源 (一)财物来源的演变 古德常说,律是因缘而制。佛陀对僧团财物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僧团初建时,佛为上根利智的出家弟子宣说四圣种法,并常赞叹十二头陀少欲知足之行。后来出家弟子渐多,慢慢由三衣六物的制定,逐渐开许比丘蓄百一诸长等;僧团的固定资产等也开许接受信徒的供养,一切制度就这样应缘而生。 1、初说四圣种法 修行不离日用功夫,修道不离衣食住行。佛陀最初对弟子提出的日常生活要求,就是四圣种法,也叫四依法即:着粪扫衣、常行乞食、依树下坐、服陈弃药。《四分律》中佛说:“我常无数方便说衣服趣得知足,我亦叹说衣服趣得知足,我亦以无数方便说饮食床卧具病瘦医药趣得知足,亦叹说饮食床卧具病瘦医药趣得知足。”〔3〕佛初度出家的弟子多是上根利智,而且报体强壮,故佛为宣说四圣种法,弟子依教而行即得解脱。 佛陀为何要说四圣种法呢?《大乘义章》说有四种原因:一为破除比丘对饮食生起恶欲,故说常行乞食;二为破比丘对衣服生起恶欲,故说着粪扫衣;三为破比丘对房舍卧具等所生起恶欲,故说依树下坐;四为破除比丘对医药所生起恶欲,故说服陈弃药。佛所说的四种法正是对治弟子的四种烦恼,成就圣道。 佛陀最初度比丘时,即是先受四依法,再受具足戒。《摩诃僧癨律》受戒羯磨中说:“善男子听。此是如来应供正遍知欲饶益故,于声闻众中正说制四依。若堪忍直信善男子,与受具足。不堪忍者,不应与受依。”〔4〕要出家成为比丘,先要在僧团作羯磨,能够受持四依法,才为他受具足戒。如果不能依这四圣种法修行,就不能为他受戒。《四分律》记载,有一外道根机很好,但他认为自己只能受持二依,因此不来僧团出家受戒。佛陀说这很可惜,因此重新规定,先受大戒,再说四依法。直到现在,比丘在登坛受具足戒后,戒师即为宣说四重戒及四依法。以下对四圣种法略作介绍: (1)对衣服的要求:粪扫衣 在僧众的衣着方面,佛陀最初规定着粪扫衣。通俗地说,就是捡别人遗弃在粪尘中破旧的衣服或碎布,把它洗净后裁制成袈裟,称为粪扫衣。《摩诃僧癨律》说:“粪扫衣者,里巷中弃弊故衣,取净浣补染受持,是名粪扫衣。”〔5〕《佛说十二头陀经》中所说的头陀行,其中之一也是着粪扫衣。经中说:“应入聚落中,拾故尘弃物浣之令净,作弊衲衣覆除寒露。”〔6〕《宝积经》中说周那沙弥浣洗粪扫衣,诸天皆欢喜赞叹,取洗衣水来净身。可见,出家僧众披着粪扫衣实在是功德无量,诸天欢喜,甚难稀有。 (2)对饮食的要求:常乞食与陈弃药 常乞食,是佛陀对弟子的饮食方面提出的要求。僧众常行乞食,既可以滋养色身,用功办道,又可以度化有缘众生。《十住毗婆沙论》中说,乞食有十种利益: 一、自用活命,自属不属他;二、施我者令住三宝,然后当食;三、常生悲心;四、随顺佛教;五、易满易养;六、破慢法;七、无见顶善根;八、见我乞食,余者效我;九、不与男女大小有诸事故;十、次第乞生平等心。〔7〕 出家人行乞食法,不仅可以与众生结缘,广种善根,也可在乞食中悟入诸法实相的妙理,不倚不着,平等一如。 若弟子身体不适,四大不调,则可服用陈弃药。也就是人们扔掉不要的药物,把它捡回来服用。从这一点可以得知,当时随佛出家的弟子大多报体强壮。而我们现在报弱,生病时打针吃药也未见得奏效,何况是吃陈弃药。因此,了知佛世僧团的生活状况,能让我们现代的出家人心生惭愧,更应精进办道。 (3)对住处的要求:树下坐 树下坐,就是住在树下,坐在树下,而不住房舍。佛陀的出生、成道、转*轮、涅都在树下。因此,佛弟子在冢间不能得道,就像佛陀一样,到树下去思惟求道,如佛所行。当时僧团许多弟子就是在树下悟道,这就是树下坐的好处。 2、赞叹十二头陀法 在四圣种法的基础上,佛陀又施设了十二种头陀法,并常常在大众中赞叹头陀法,鼓励弟子行头陀行。《阿含经》中佛说: 若有沙门及婆罗门毁头陀者,是等即为毁篒于我。若有赞叹头陀功德,是等即为赞叹于我。所以者何?我以种种因缘,无数方便,赞叹头陀所得功德。安立头陀,赞叹头陀,诸行中胜。〔8〕 头陀行法并非是对每一个出家弟子而施设的,僧众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抉择。如果能够受持此法,则为人天所共赞叹。 什么是十二头陀法呢?头陀,是抖擞烦恼尘垢的意思。简单地说,就是用十二种清净的梵行来修治我们的身心,除净烦恼尘垢,称为十二头陀,也叫十二誓行、十二杜多功德、头陀十二法行。这十二种行法是:衲衣、三衣、乞食、不作余食法、一坐食、一揣食、兰若、冢间、树下、露坐、随坐、常坐。 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将十二头陀行分为衣、食、住、威仪四个方面。如下表:十二头陀衣——衲衣、三衣食——乞食、不作余食法、一坐食、一揣食处——兰若、冢间、树下、露坐、随坐威仪——常坐 (1)对衣方面要求有二:衲衣、三衣。衣是重要的资身之缘,出家人所着的衣与俗人不同。 衲衣又叫粪扫衣、弊衲衣、五衲衣、百衲衣。世人丢弃不要的破布、碎衣片,出家人捡来缝制成衣来穿,这就是衲衣。粪扫衣是从作衣的材料来说,衲衣则是从制法来说的。比丘应该从内心少欲知足,远离世间荣显,所以佛制出家僧众穿着衲衣。 三衣即僧伽梨、郁多罗僧、安陀会。我们通常把它们叫做袈裟。这三顶衣是佛教出家僧众所着的衣,与世人所着不同,一切外道没有三衣的名字。为何要制三衣呢?道宣律师引《大智度论》说:“佛圣弟子住于中道,故着三衣。外道裸身无耻,白衣多贪重也。”〔9〕佛制三衣正是远离外道、白衣两边的偏执,而行不偏不倚的中道。《僧癨律》说:三衣,是贤圣沙门的标识;钵,是出家人用的器皿。执持三衣瓦钵,即是少欲少事之人。《萨婆多论》中说佛制三衣有五种意义:“一、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故;二、不能有惭愧;三、不中入聚落;四、乃至道行不生善;五、威仪不清净。故令畜三衣。”〔10〕另外,在《分别功德论》中说:“为三时故,制有三衣。”〔11〕印度有春、夏、冬三季不同,袈裟也有厚重轻薄的不同,比丘可随季节变化而更换袈裟。因此,制定三衣,冬天着重,夏天着轻,春则着中。 (2)对饮食方面要求有四:乞食、不作余食法、一坐食、一揣食。 头陀行者是专行乞食法。《大乘义章》说:“专行乞食,所为有二:一者为自,省事修道;二者为他,福利世人。”〔12〕出家僧众为自利利他故行乞食法。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说:“若乞食者,萧然无系意,无增减。又众食有尽,乞食无穷。佛教弟子修无尽法。”〔13〕比丘入聚落乞食时应具足威仪,次第从第一门到第七门,不得强乞。得到饮食后,心念口言:“此贼食,此自食。”〔14〕走出聚落后,应整理袈裟,回到兰若后,大众僧一起用餐。 不作余食法,就是比丘次第乞食,不在求处数数正食,不贮存余食。头陀比丘因为精进用功,一心办道,因此心中作念:余食法是世尊病者所开,我现在没有疾病,所以不作余食法。 一坐食,即是在午前只接受一次饮食,而不数数食,也不吃小食。头陀行者常常思维:凡夫数数食来滋养色身,却会增加烦恼。我出家是为了修道,而不是为了养身,所以只在日中前一坐食。 一揣食,又叫节量食。一受即止,所以叫一揣食。比丘节量少食,以利修道。如果恣意饱啖,气胀腹满就会引起睡眠,妨碍修道,因此头陀比丘受持一揣食法。 (3)对住处的要求有五:兰若、冢间、树下、露坐、随坐。如果行头陀者住在愦闹的地方,心就容易随境动荡,不利于修道。因此,佛对住处提出五头陀法。 兰若,是阿兰若的略称。远离城市喧闹的闲静之处,是出家人居住的地方。印度的僧寺大都建在城外,而比丘尼的寺院建在城内。《大智度论》中称为远离处,最近离聚落三里,能远更好。《四分律》称为空静处,应离村五百弓,也就是唐代的二里。《萨婆多论》说,兰若应离村一拘卢舍,就是一鼓声的距离。比丘住在闲静之处,不会听到村中的鼓声,以免影响坐禅。另外,人住在大自然当中,身心也容易放松,内心就会变得清净。 冢间坐,就是坐在死人的坟墓间,使心中生起厌离心。常常在坟墓间止宿有十种利益。《行事钞》中说:“一常得无常想;二得死想;三得不净想;四一切世间不可乐想;五常得远离一切所爱人;六常得悲心;七远离戏调;八心常厌离;九勤行精进;十能除怖畏。”〔15〕 树下坐,是常坐树下思维佛法。出家人常坐树下,有许多利益。没有求房、求卧具的劳苦,身心没有所爱、受用的贪着,并能令心无诤事,随顺道业。 露坐,是在露地中坐。《大智度论》说:“我观树下如半舍无异,荫覆凉乐,又生爱着。便受露地。日光遍照,空中明净,易入空定。”〔16〕 随坐,不必在树下或露地。只要不影响别人的地方,比丘即可随处安坐。随坐可以少欲少事,又不扰上座或下座比丘,也不会引起争斗等事。 (4)对威仪的要求:常坐不卧。《萨婆多论》说:“三乘人皆以此坐悟道。”〔17〕比丘常结跏趺坐,令心安住在法上,摄心正念,思维修道。 修习解脱道的人一定要遵循少欲知足的修道原则。佛制四圣种法也好,十二头陀法也好,都是为对治我们的烦恼,去除内心的妄想、执著。拥有的财物越多,妄想越多,身心被物牵累,不得清净,就会障碍修道。因此,出家人过着简朴的生活,心中的执著也会相应的减少。 3、从制三衣六物到开百一衣财 三衣六物是僧众应蓄的最基本的修道资具,称为制门。随着僧团队伍的不断扩大,比丘在生活中不断遇到新问题,佛陀即随缘开许蓄百一衣财等,称为听门。 (1)三衣六物 三衣、钵、坐具、滤水囊,共为六种物品,称为三衣六物。佛制比丘应蓄三衣,而比丘尼则应蓄五衣。钵,是佛制比丘应蓄的乞食用具。《十诵律》中说,钵是恒沙诸佛的标志,不可以恶用。《僧癨律》也说:“钵是出家人器,非俗人所为。”〔18〕三乘圣人都用铁钵、瓦钵乞食。唯佛用石钵,佛将成道时,四天王各献青石钵,佛将四钵重迭按为一钵。此钵在佛将入灭时交给了阿难。《高僧传》记载,晋朝法显三藏游天竺时,在弗楼沙国曾经礼拜过佛钵。他说,有信心的人可以把石钵举到头顶,没有信心的人抬不动。这是佛钵的不可思议的功德。 坐具,出家众为保护身体,在坐卧时把坐具铺在地上,避免三衣受损。《四分律》卷十九说,坐具有护身、护衣、护卧具的作用。 使用滤水囊,是佛教慈悲精神的体现。佛陀教诫弟子爱惜物命,连极其微细的小虫也不忍心伤害,这就是佛制弟子常备滤水囊的原因。滤水的方法,把生水滤过以后,要把滤水囊再泡在汲水的地方,轻轻震荡,把停留在绢布上的小虫放回水里去。出家人慈悲为怀,要圆满我们慈悲的心行,就要从生活中的细微行持做起。 (2)百一衣财 百一衣财是听门中佛陀随缘开蓄的物品。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将其分为四类:百一诸长、粪扫衣、檀越施衣、亡人物。百一诸长是对中下根而开,粪扫衣局上根人,檀越施和亡人物则是三根普被。 4、僧房田园重物等 最初的僧团,对于住处的要求是非常简单的。《四分律》中佛说:“听在阿兰若处、树下,若空房、若山谷窟中,若露地、若林间、若冢间、若水边,若敷草,若叶。”〔19〕随着时节因缘的不断成熟,僧团的影响力也逐渐扩大,佛陀开许比丘自己建造房舍,并允许接受檀越供养房舍田园等重物。 (1)僧房的建造 ①僧人自建 《四分律》说:“佛在罗阅祗耆崛山中,尔时世尊听诸比丘作私房舍。”〔20〕又说:“随作房法所须一切听与。”〔21〕佛陀开许出家弟子自己建造房舍,而且造房所需要的一切工具都可以蓄。 佛开许比丘造房后,有比丘贪心建造大房,耗费人力物力。又不断地向居士求索,引起居士讥嫌。因此,佛陀又制戒,要求造房有一定限度,不可过量,而且造房地点的选择也应慎重,应经大众僧的商议决定。 ②檀越供养 佛法是因缘法,佛陀制戒也是随缘制定的。当因缘成熟时,佛即开许比丘接受居士供养房舍。《四分律》卷五十中记载,佛在王舍城时,瓶沙王发愿将迦兰陀竹园布施作僧伽蓝,这是僧团最初接受檀越施房的因缘。 (2)田园重物等 当僧团有了固定的住所后,佛陀开许接受田园、树木、花果等。它们的主要来源还是靠檀越供养。田园重物是僧团共有的财产,由僧中派选合格的执事来经营管理。 (二)来源的主要类型 出家修道虽在究竟解脱,但尚需“借假修真”。因此若欲修道,首先要了知办道用具的来源。从声闻律典的学习中可以看出,原始僧团财物的主要来源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是粪扫得;二是檀越施。檀越施又可以分为时施、非时施等。 1、粪扫:僧团最初建立时,僧众的资身之具如三衣等,主要来源是靠粪扫而得。佛弟子将世人丢弃的衣服或布料捡来洗净,缝制成袈裟。这些衣服或布料大多价格低廉,又多是当时印度人忌讳的物品。因此,佛弟子用它作衣,心不会系缚于衣物上。既不会被贼所偷,又能资身长道,少欲省事。《十住毗婆沙论》说,着粪扫衣有十种利益: (1)不以衣故,与在家者和合;(2)不以衣故现乞衣相;(3)亦不方便说得衣相;(4)不以衣故,四方非法求索;(5)若不得衣亦不忧;(6)得亦不喜;(7)贱物易得,无有过患;(8)顺行初受四依法;(9)入粗衣数中;(10)不为人所贪夺。〔22〕 这十种利益不出灭恶生善、长养道业的范畴。比丘虽可以粪扫取,但哪些可取,哪些不可取,应如何取等,佛都根据因缘的不同而随宜开遮。如不得取未坏死人衣;冢间捡到锦文、卧毡、枕、褥、床等,要除掉皮绳、发绳以后,其余部分可以蓄。捡到辇盖、步挽车、水瓶、澡罐、刀锁等低廉物品,佛听蓄。即使捡到昂贵的革屣,佛也开蓄。 如果几位比丘同时在冢间取粪扫衣时,不可以遥占说:“这是我的。”佛制谁先拿到就属谁。另外,神庙里的衣物布料虽然是无主物,但比丘不可以取,若取则望非人结兰罪。如果神庙有主管守护人,若盗则望人结重罪。 总之,粪扫取通一切物,不单是衣,只要是人们丢弃不要的无主物即可。但无论在哪里粪扫所得的物品,如果会引起居士讥嫌的东西,就要去除之后再蓄。 2、檀越施:僧团财物的另一重要来源依靠檀越的布施供养。佛陀最初规定比丘着粪扫衣,后在王舍城时,著名的医生耆婆将价值半国的贵价衣拿来供佛,并发清净愿说:“愿听诸比丘欲着檀越施衣,欲着粪扫衣者,随意着。”〔23〕佛陀以此因缘集僧,首先随顺说法,赞叹头陀摄持威仪、少欲知足、有智慧、乐出离者,然后告诸比丘:“诸比丘随意着檀越施衣、粪扫衣。”〔24〕这是僧团最初接受檀越施衣的因缘。 檀越施的范围很广,从所施的物品来看,包括了僧众个人及僧团所需的衣食住用等方面的种种资具。小到一针一线,大到田园僧舍等重物,都可以接受檀越的如法供养。从布施的时间看,又分为时施、非时施两类。时施中有非时施,即安居后,一月、五月中不为安居而施的情况;非时施中有时施,即急施衣的情况。〔25〕 从律典的学习中可以看出,原始僧团的僧人以乞食为主,物质生活非常简朴。佛教到了中国后,传统寺院的经济来源主要也是靠檀越的供养布施,同时又增加了一些新的经济来源方式,如:寺院为信徒作普佛、打斋,或举办大型消灾法会,或超度亡者等。还有些寺院拥有田地,僧人通过生产自给自足。近年来,名山大川的寺院成为旅游景点,门票和相应的服务行业也成为寺院经济的重要来源之一。 (三)如法求财的意义 僧团的财物来源要如法,《行事钞》说:“求财如法,谓非四邪、五邪、兴利贩易得者不成。”〔26〕作为出家寻求解脱的僧人来说,应遵循简单的生活方式。从修行的角度讲,简单的生活方式更让人保持内心的宁静与单纯,从而使心时刻与法相应,整个身心安住于佛法的体悟中。 出家人使用粪扫衣物,有许多利益。佛常说,粪扫衣是上士所着的衣服,是最尊尚、殊胜的。同时,檀越的供养布施也是僧团财物最重要的来源之一。财物来自十方,一方面成就了出家众修道所用的资具,令僧众省下时间用功于道业。另一方面,也能令檀越广种福田,或因布施供养而得悟道。如《四分律》中记载,庵婆罗婆提信女将毗舍离国最好的园观供佛及僧,清净供养后,闻佛说法,即于座上“诸垢消除,得法眼净,见法得法,已成果证”〔27〕。 僧团依赖供养而生存,对佛法的推广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檀越以财布施僧众,僧则惠以法施,良性的循环,使佛法更普遍地传播到民间。现在许多南传佛教国家,佛教对其社会生活影响很大,这与僧团依赖民众供养有相当的关系。如果寺院一味追求经济发展,虽然能使出家众的生活条件得到改善,但也会失去寺院宁静的修学环境和纯朴的道风。僧人在接待、应酬的事务中忙碌,就会在不知不觉中沾染世俗的习气,逐渐失去出家人的风范。 二、财物的分类 僧团财物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如果用现代人的眼光去认识僧团财物的分类问题,可以从拥有方式的不同,分成僧众个人之物与僧团共有之物。但律典中并不完全是这样区分的,律典中根据财物用途的不同,分为佛物、法物和僧物,总称为三宝物;又因开遮情况的不同,分为制门与听门;根据财物的自然属性不同,分为轻物和重物等。本章则主要从以上三方面来探讨僧团财物的分类情况。 (一)总说三宝物 三宝物是指属于佛、法、僧三宝的财物。 1、佛物 依据《行事钞》所述,佛物分为四种:佛受用物,指佛受用的堂宇、衣服、床帐等;施属佛物,指施予佛的钱宝、田园、人畜等;供养佛物,指供养佛的香灯、华幡、供具等;献佛物,指献给佛的医药、饮食等。〔28〕在《梵网经菩萨戒本疏》中将佛物分为六种,即前四种外,加佛宝物与局佛物。佛宝物,是指佛的法身受用的物品,色身不得受用,应悬挂在塔中供养;局佛物,是局限于一佛专用。比如供养释迦佛的物品,不得转供弥陀佛。 2、法物 法物也分为四种:法受用物,指轴帙、箱巾、函帕等;施属法物,指施给法的田园等;供养法物,指供养经卷的香华等;献法物,指供养经卷的饮食等。《梵网经菩萨戒本疏》中还举出两种:法宝物,是放在塔中,供养法宝之物;局法物,是局限某一法宝专用之物。比如供养《般若经》的物品不可改供《涅槃经》等。 3、僧物 僧物是在三宝物中是最繁杂细致的。依《行事钞》所述,僧物也分为四种:常住常住物,是指众僧厨库、寺舍、众具、华果、树林、田园、仆畜等。虽然体通十方,但不可以十方分用,而且只限在本处使用;十方常住物,指饭饼等物,十方僧众都可以受用,也只局限在本处;现前现前物,如衣、药、房具等物,凡是有施主临时施给,现前所有僧众都有份;十方现前物,指亡五众之轻物,或檀越时施、非时施等。 (二)制与听 根据僧团财物的开遮不同,还可以将财物从制门与听门来分类。制,就是佛制比丘应蓄的办道资具,不蓄结罪。如三衣六物等;听,则是佛陀随报开许的,顺逆无过。如:百一诸长、粪扫、俗施、亡五众物等。本节即从制、听二门来探讨僧团财物的分类。 1、制门——三衣六物:三衣六物,是制门中摄,指三衣、钵、坐具、滤水囊六种物品。 (1)三衣:即僧伽梨、郁多罗僧、安陀会。 ①僧伽梨,又称为九衣、大衣、杂碎衣等,它的条相最多,是出家僧众上街托钵或入王宫聚落时所着。也称为入王宫聚落时衣。僧伽梨分为三品:九条、十一条、十三条,二长一短,为下品衣;十五条、十七条、十九条,三长一短,为中品衣;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四长一短,为上品。 ②郁多罗僧,又称为七衣、上衣、中价衣、入众衣。是僧众听法、礼拜、布萨说戒时穿着的袈裟,条数为七条,又称七衣。 ③安陀会,又称为五衣、中衣、内衣、作务衣。是日常劳作时所着的袈裟,条数是五条。 比丘尼除了要备三衣之外,还应蓄二衣:僧癨支与厥修罗,合称比丘尼五衣。僧癨支,又叫覆肩衣、掩腋衣、覆膊衣。比丘尼穿在三衣里面,裹覆左肩与两腋;厥修罗,即下裙,覆在腰部。这是《四分律》所说的五衣。《五分律》则以三衣、覆肩衣、水浴衣为五衣。 (2)钵:梵语为钵多罗,翻译为应量器。 钵应是体、色、量三种都如法,才能受持。钵的体,即是其质地应当是由铁或瓦制成;钵的颜色,依《四分律》应是黑色、赤色;依《僧癨律》说:“熏钵作孔雀咽色、鸽色。”〔29〕钵的容量,在《四分律》中分大、中、小三种。大钵可以装三斗,小钵可以装一斗半,中钵在两者之间,斗升不定。这里所说的斗,是指姬朝用的斗。元照律师说,如果换成唐代的斗,大钵应是唐一斗,小钵是五升。出家人应受持如法钵,目前很多地方传戒,将传戒寺院的名字雕刻在钵上,实际上并不是如法的。 (3)坐具:梵语称为尼师檀,译为随坐衣、坐卧具、坐具等。 坐具的颜色和三衣相同,用青、黑、木兰三色都可。坐具的制作方法,如果用新布料,可作二重;用旧布,可以作四重。坐具的大小,在各部律典中记载不同。一般以长为佛二磔手,广一磔手半为本制。迦留陀夷因为身体庞大,因此开缘广长各增半磔手。 (4)滤水囊:又称作滤水袋、滤水器、滤囊、滤袋等。根据《四分律》及《禅林象器笺》卷下等记载,滤水囊有五种:一方罗,用细密的绢布制成的方形滤器;二法瓶,半月说戒时用来盛香汤及香水的瓶子;三军迟,称为法瓶或澡瓶,用绢布系在瓶口,然后沉到水里,等水满后把它提出来;四酌水罗,把绢布敷在圆杓上,以便滤水;五衣角罗,没有以上的滤水器,就用僧伽梨角滤水。 以上从制门可以看出,佛制应蓄的办道用具是极其简单的。 2、听门——百一衣财 (1)百一诸长:百一诸长分为百一供身物、长衣两部分。百一供身物是佛制应受持的,长衣及余物则令说净后开蓄。 《萨婆多论》说:“百一物中,三衣必须受持,自外若受则可,不受无过。”〔30〕修行解脱道的人,对于所蓄财物是少欲知足的,物品愈少愈好,只要能够办道即可。因此,百种物品能够养身,即不必多蓄。 如果比丘穿三衣还不能够御寒,佛又开蓄长衣。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引《五分律》说:“三衣、褺身衣、被衣、雨浴衣、覆疮衣、蚊厨敷经行处衣、障壁虱衣、单敷衣、护髀护踝护头衣、拭身巾、拭手巾、拭面巾、针线囊、钵囊、革屣囊,如此诸衣若似衣,皆应受持。”长衣说净后可以蓄。 (2)粪扫衣:又叫衲衣。《四分律》说粪扫衣有十种:牛嚼衣、鼠啮衣、烧衣、月水衣、产妇衣、神庙中衣、若鸟衔风吹离处者冢间衣、求愿衣、受王职衣、往还衣。《十诵律》中有四种粪扫衣:冢间衣、出来衣、无主衣、土衣。〔31〕 佛度五比丘后即令着粪扫衣。《四分律》记载,佛在波罗捺国鹿野苑中时,五比丘请问佛陀,应受持何等衣?佛言:“听持粪扫衣及十种衣:拘舍衣、劫贝衣、钦跋罗衣、刍摩衣、叉摩衣、舍兔衣、麻衣、翅夷罗衣、拘摄罗衣、褺罗钵尼衣。如是十种衣,应染作袈裟色持。”〔32〕粪扫衣及十种衣都是世间低贱的物品,佛制将它洗净,染作袈裟色才能受持。 (3)檀越施衣:有时施、非时施两种。时施即夏安居结束后,若无功德衣则一个月,有功德衣则五个月时间,佛为赏劳前安居比丘故,开檀越供养比丘衣,称为时施;非时施,则是在一年当中,不论安居与否,有缘即施,不问时节,所以称为非时施。 时施有两种要求:即时现前与时僧得施。时现前,就是施主把供养的衣物拿到安居的寺院,数清安居人数,依人数多少来分配衣物。这样的分配不需作羯磨法,可直接分;时僧得施,即施主布施的衣物,安居的每位僧人都有份。 非时施也有两种要求:非时现前与非时僧得施。非时现前,就是无论何时,施主请僧到家中,或在寺院设供,数人数多少,随物而施。十人分十份,百人分百份。好坏物品相参,掷筹分物;非时僧得施,是施主心不局限,一年当中任何时候,将物品拿到寺院或在俗家,鸣钟召集界内所有僧众,普同供养。 (4)亡人物:即亡五众轻物。五众是指出家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及式叉尼。出家五众亡故之后,一切财物尽归僧数。因我们的一切利养都是仰仗三宝而来,僧团以和合为要,同修出世法,因此亡物应属僧,不能属俗人或国王等。 亡人物中重物归于常住,轻物则应作十方现前僧物,如法作羯磨分给大众僧。有关亡人物的分配方法将在第三章中详细探讨。 (三)轻物与重物 僧团一切财物也可以用轻物与重物两类摄尽。无论轻物、重物,都是资道用具而已,辅助道行而不可生贪执。 1、总说轻重:《行事钞》说:“律中十三章门,判物皆尽,唯有重轻二别。”〔33〕也就是依《四分律》所说,僧团的一切财物可以分为十三科,都不出轻物与重物两门。 十三科的内容是:(1)僧伽蓝;(2)属僧伽蓝园田果树;(3)多有别房;(4)属别房物;(5)瓶、盆、斧、凿、灯台;(6)多诸重物(盛衣众具等);(7)绳床、木床、卧具、坐褥;(8)伊犁延陀(鹿皮类)等。(9)守伽蓝人;(10)车舆;(11)水瓶、澡罐、锡杖、扇;(12)诸杂作器(竹木等);(13)衣钵等。 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决判说:“一切衣钵、坐具、盛衣贮器、针筒、俱夜罗器氍?、应量、剃刀等物入轻。余者一切器物之中不列名者,并判入重。若有道俗衣服者入轻。准氍?量过则入重。”〔34〕佛制应蓄的三衣六物等,是资道用具,属于轻物。佛制不听蓄的,如田园、奴婢、畜生、金宝、谷米、船乘等,能够妨碍道行的,都不许经营,判入重物摄。 佛听蓄的长衣、百一物及随身众具中,有轻有重,分为三类:一是性重。如一切铜、铁、木、石、盆、瓶、釜、镬、车舆、器物。它们的体是金石等重物,不堪随道,所以判为重物;二是性轻。如百一众具可以随身携带,判为轻物;三从用轻重。又分两类:事重用轻,如剃刀、函石、盛衣贮器、针筒、铜碗、匙筋等,判入轻物;事轻用重,如大小帐、枕、扇、毡褥、床席、俗人衣服等,这些会妨碍修道,恣情废业,因此摄入重物。 2、广明别相: 以上从总的方面略判轻物与重物。若从别相分别,可分为七种: (1)丝麻毛绵所作:在戒律中,以丝、麻、毛、绵四种纺织品,摄尽了一切衣物。依《四分律》、《五分律》等所说,可以将衣物等划分轻重如下: 《四分律》中,坐褥、卧褥等,凡褥里有棉花装治的,都属于重物;毛毯之类,如果在宽五肘,广三肘,毛长在三指之内的,属于轻物;棉被、被单、地毯属重物,床单属轻物。《僧癨律》中规定:覆疮衣、雨浴衣、漉水囊、二种腰带、卧具,入轻。《五分律》规定:棉布做的单层褺身衣、针线囊、钵囊、革屣囊,入轻;蚊帐入重。丝麻缕线,无论多少,都属于轻物。如果线中有含有虫茧,则入重物摄;盛衣袋属轻物;连袋、长袋、被袋等入重;一切俗家衣服,凡是已经坏色或折破的,属于轻物;白色俗装、男女衣服、巾袋等属重物;刺绣的钵袋,可以随钵判为轻物。 (2)瓦石铁木竹等:由瓦、石、铁、木、竹五种原材料制成的物品,轻重有异: 《四分律》规定:铜瓶、铜盆、绳床、木床、水瓶、澡罐、锡杖、扇、斧、凿、灯台、枕、车舆以及铁、皮、竹、陶、木五种作器属于重物。木料属于重物,如果已经作成器皿,则通轻重。剃头刀属轻物;钱宝等入重物摄,包括了金、银、铜、、铁、珍珠、摩尼、珊瑚、?磲、玛瑙、碧玉等。 《十诵律》规定:刮汗篦、灌鼻筒、熨斗、香炉、薰钵钩、壁上钩、禅镇匙、钵支、钵、小钵、半钵、钳、镊、截爪刀子、截衣刀、户牌、曲户钩等属于轻物。如果是水晶、贝、齿(即兽牙)、角做成的器皿,以姬周所用斗为准,超过半斗以上入重;以下入轻。 《僧癨律》中讲:钱、金银、珍珠、琉璃、珂贝、珊瑚、颇梨、?磲、玛瑙、玉石入重。卧床、坐床、木盘、木瓶、木盆、竹筐、竹?也属于重物。若是过量好钵,虽然体、色都如法,但亦属重物,不应受持。 《入楞伽经》中讲:比丘可以蓄为四寸小刀,为了要割截袈裟,属于轻物;若大于四寸就归重物。衣柜、竹箱、屏风等入重。《四分律》将钵、减量钵、碗等入轻;夹褻铜钵等判入重。香炉若能随身携带的属轻物;用宝装饰、体积较大的入重。经架、香案、经函、念珠等,凡是轻可随身的,都入轻物摄。 (3)田园房舍:《四分律》将僧伽蓝、属僧伽蓝的果树、别房、别房中的物品等,都归于重物。也就是说,寺院内外所有园田、果菜、谷米、众具等物都属于重物。道宣律师在《量处轻重仪》中将僧伽蓝园田果树分为七类:第一类是园圃中所种的蔬菜,分为四种:现植五生种 、离地菜茹、余留种子、治园调度;〔35〕第二类是栽种的五种果树,又分为三种:现树五果、离地果子、树枝皮壳;〔36〕第三类是田农产值,分为四种:水陆田具、现种五谷、离地五谷、萁蒿等;〔37〕第四类是贮积仓廪,分为二种:所贮库藏、量准之器;〔38〕第五类是造食众具,分三种:转生食具、熟食之具、盛食之具;〔39〕第六类是现成五熟:蒸熟、煮熟、褼熟、炙熟、炮熟;第七类是四药:时药、非时药、七日药、尽形药。 (4)皮革:皮制衣屣是在严寒地区开用的,革屣在原始僧团中是允许在寺院中穿的。如《四分律》中说:“为护身、护衣、护卧具故,听在寺内着一重革屣。”〔40〕依律所说,比丘不应着皮衣、树皮衣等重物;平靴、斜靴也不是修道人应着,故都入重物。其余革屣属轻。另外,世俗的书画作品属于重物,笔墨纸砚等,若是能利于修道的,就归于轻物,否则入重。由文房四宝的轻重归属的判别,可以了知,物品本身是没有善恶分别的,能够用于修道,成为助道之缘,则佛开受用。若贪着世法,庄严文字,则判属重物。 (5)畜生:寺院中的驼、马、驴等畜生,以及豢养这些畜生所用的房舍、园、果、瓶、盆等物都属重物,应归于常住。 (6)人民奴婢:《四分律》中僧伽蓝所属的人民、奴婢属重物。奴婢个人拥有的财物,不论轻重,属于私人财产。如果奴婢死亡,则财物属于他的亲属,如果没有亲属,则归常住僧用。若是私人奴婢,依《毗尼母论》所说,应该放去。如果不放,应在寺院中作净人。 (7)四药:饮食中无论生熟谷米、饭酱汤丸膏煎等,都入重物摄。 僧物的轻重判别非常微细,而且事相繁杂,各部律所判标准也不尽相同。比如:澡罐、锡杖、扇、针、刀子等物,《四分律》判重,余部判轻。 (四)财物分类的意义 僧团财物的分类非常微细复杂,为什么要将财物清楚地分类呢? 首先,僧团是一个和合的团体,大众僧在清净和合的僧团中相互勉励,使道业增进,并为众生树立一个既出世又入世的清净和乐的典范。财物虽是身外之物,但也是办道时不可缺少的资具。财物的分类清晰,可以令僧众意见统一,达到见和同解,和而无诤。在此基础上,僧团在使用和分配财物时,才能达到利和同均。因此,僧团财物分类清晰,是僧团和合修道的保障。 其次,僧众个人修道需要有一定的福慧资粮。僧团种种财物规定不仅可以维持僧团的正常秩序,也保证了僧众个人修道所需的基本资粮,解决了衣食住用等生活问题,才能使僧众安心于道业。依律应蓄则蓄,也可以避免对物生心,障碍心地的智慧光明。 佛在世时,管理僧团事务的大多为圣僧,他们在处理僧团财物问题时,不会错乱因果。如果没有圣僧,就选择净持戒律、具足惭愧、识达业报的人为僧执事。在当代的僧团中,当家执事只有详细了知僧团财物制度的规定,才能如法地处理僧团事务。 三、财物的分配 (一)分配的原则 佛教是民主、平等的宗教,在僧团财物分配中,最能体现出民主平等的精神。僧团中依出家戒腊大小,次第排列,长幼有序。并不以在家身份高低贵贱来论,出家则身份完全平等。即使是至高无上的佛陀,与弟子也只是师徒关系,也只是出家僧团的一分子。僧团依照“利和同均”的原则,在处理利养问题时,如法共分,平等供养,乃至粒米同餐,毫不自私。 佛法是不二之法,在财物分配中,既平等分配又有差别对待。比如:对僧中老上座、病人或对僧团有贡献的执事等,可以给予特殊照顾。在某些财物的分配中,他们可以享有优先权。所以,通过大众羯磨赏劳执事僧,是僧中常有的事。 (二)分配的方法 僧团财物的分配方法非常微细。有些财物可分,有些则不可分。本节着重从三宝物、檀越施物、亡人物的处理、房舍卧具的分配四方面来探讨僧团财物的分配方法。 1、三宝物 (1)佛物有四: 第一,佛受用物。佛在世时是佛色身受用,佛灭度后,以殿堂、佛像表法故。因此,佛受用物不可以转卖,或替换成他物。道宣律师在《戒本疏》中说:“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拟供养,生世大福。”〔41〕第二,施属佛物。这是信徒将钱宝、人畜等物供养佛陀使用。因此,施属佛物是可以转易的,与佛受用物不同。《戒本疏》说:“所以得转者,由本施主通拟佛用,故得货易。”〔42〕第三,供养佛物。凡是供养佛的幡、花、香、灯、帐、幔等供具,也同施属佛物一样,可以货易。第四,献佛物。信徒敬献给佛的饮食、水果之类,侍佛的比丘可以食用。《善见律》说:“若无侍佛比丘,有白衣侍佛亦得食。”〔43〕如果掌管佛堂的是在家人,那么这个在家人也可以受用供佛的饭菜。但若是用常住的僧食做成熟饭供佛,则供完后还应归还常住。 (2)法物有四: 第一,法受用物。一切印经、贮经之物,如笔、墨、纸、经函、经架等物品,虽然是世间之物,但从它所诠表的法而言,却是至高无价的。因此,它们是“克定永施,不许改转”〔44〕。施主供养法宝,印经布施,都是生福之业,物品在则福在。如果故意损坏,则望涅法结罪;第二,施属法物。专门布施给法宝所用的物品。如金银珠宝、奴畜等,可以转易;第三,供养法物。专门供养给法宝的财物,如花、香、灯、烛等,用来庄严法宝。这些也可以转易;第四,献法物。敬献给法宝的饮食、瓜果、饭菜等,可以分二份:一份给经法,一份供养诵经说法的法师。 现在有许多人不了解法宝的利益,随便烧毁破损的经书,还认为这是得大福报的事。道宣律师在《戒本疏》中严厉地批评这种做法。他说:“此妄思度!半偈舍身,着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45〕众生长劫轮回,不能契入如来甚深智慧性海,如果能在末法时代听闻“常住”两字,都能令众生得生天上,直至最终解脱,证知如来常住不变之理。因此,要明了法宝的不可思议功德,从内心生起难遭难遇想,珍惜法宝,不可随意损坏。 (3)僧物:在三宝物中,僧物是最微细复杂的,故要详细说明。 第一,常住常住物。寺院的殿堂、田园、人畜、米面等,它的属处永定,一定不可以分配。正如现代人所说的固定资产,属于僧团共有,大众共同受用,一切僧众都不可私自分割入己。如果有极特殊的因缘,要救济给其它寺院,必须经过大众僧共同作羯磨法,和合而与。如果未经羯磨,私自将常住物转送他寺,就犯盗戒。这是依《四分律》中所说。《僧癨律》的规定则更加严格,纵然集得僧众,也不可分。这是各部律的不同开遮。 第二,十方常住物。它和常住常住物一样,都是属处永定,因此都称为常住。常住供僧的饮食,只要听闻打板集僧的声音后,十方来的僧众都可一同受用,随人一饱。每个人的饭量不同,在受用时可以吃到饱为止。饭后,所有的饮食还要收回常住,统一收藏,或者舍给净人。个人不能私下保留,以避免犯恶触、共宿、残宿食等过。 常住常住物与十方常住物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比如:当负责库房的执事或典座师,将仓库中的食品分入当日供僧范围,在打板集僧后,常住常住物就正式转成十方常住物。大众僧吃完后,将剩下的饮食还回常住,就又成为常住常住物。现在,有的寺院常住为僧众准备了自行取用的各种食品,如糖果、饮料等,在上午某一时间打板,大众僧自恣取食。这样的做法较为可取,使大众僧不必存留过多饮食,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安心用功办道。 第三,现前现前物。信徒供养僧众的物品,无论是衣、药、房舍、用具等,都是现前对面而施。即是指人现前、物也现前。如:信徒供养的物品现在面前,要供养的僧众也现前,如果人不现前则没有份。这就是现前对面供养僧。 第四,十方现前物。它与现前现前物一样,都是现前施,所以通名“现前”。现前现前物处所固定,十方现前则通寺内外一切僧,十方僧众只要打板入界,则分得一份。如众僧所得的各种供养,时施、非时施等,或亡五众轻物,这些物品十方僧众皆应有份。虽然体通十方,但十方僧众是很难尽集,因此随现前僧数多少,到者有份。如果已将物品分发到每人手中后,才进入大界的,则不再重新分配。另外,分物时从上座起,依戒腊次第分。如此体现了大众僧团的和合无诤。 四种僧物分配情况列表如下: 僧物分配情况常住常住物属处永定,不可分割十方常住物虽局处,随人分食现前现前物人局现数,物据即分十方现前物物虽即分,人无限定,羯磨遮限 由上表可以清晰地看出僧物的分配情况。在僧团的日常财物的处理中,会遇到各种不同的问题,还需要掌管寺院的执事对财物问题分别清楚,依法处断。 2、檀越所施:三宝是世间之福,居士用清净心将衣物、饮食、房舍等供养三宝,可以增长善根,培植无量的福报。一切檀越所施从时间上可以分为时施与非时施两类: (1)时施,又分为两种:时现前与时僧得施。 第一,时现前。僧众安居结束后,在自恣日,诸佛欢喜日,居士发心供养安居的僧众。他们把供养的衣食等物拿到寺院,数清安居人数,即可依人数多少分配,不需作羯磨。原因有四:一是时定,供养的时间固定,是七月十五日,夏安居后;二是处定,即在此大界内前安居的僧众;三是人定,只限定在现前同住僧众,外界比丘不在供养范围之中;四是法定,即依安居人数将物品相参,依人分配。《四分律》说,人若在此寺安居,则不可以到其他寺院受功德衣,如果安居没有结束,也不应乞衣、受衣。 第二,时僧得施。居士发心供养,心中没有限制,凡是安居的人,只要是僧就有份,这就叫“僧得”。应作法集僧而分。关于作羯磨法的问题,在《行事钞》或《羯磨疏》中都没有具体的羯磨文。故弘一大师在《扶桑集释》中说:“律中时僧得施,而无羯磨;又注羯磨集法篇无之,祖师义准耳。”〔46〕又引《简正记》说:“须僧羯磨者,大德云破古师也。古云:但同时现前直尔而分,不须作法,所以尔者,谓律衣法中,无羯磨文。”〔47〕由此可知,弘一大师也主张必须作羯磨分物才是如法。 如《四分律》记载,七月十六日有人供僧众多物品,旧住比丘见许多客比丘来寺,故生贪心不肯分物。待八月十六客比丘离去,才作非时现前物分。而此时,前安居的比丘已经移住他寺,未得到应得的供养。佛即罚旧住人,召集十方僧共分此物。依律所讲,时中不作法分,则非时中令作羯磨法分物,反显出时中若分物,也应作羯磨法。 (2)非时施,也分为两种:非时现前、非时僧得施。 第一、非时现前。居士在一年当中的任何时候,请僧到家中,或将供养拿到寺院中,数人数多少,随物而施。《四分律》中记载,居士家中若准备造池、造井,为保平安,就施物供僧。居士供养许多价格昂贵的布料,佛就令数清僧数多少,若不够每人一份,则用刀裁破分给每个僧人。 僧团分物,沙弥等是否有份呢?《十诵律》说:“若时、非时僧施,乃至亡人衣,一切布施物,沙弥若立若坐,檀越次第自布施多少,属沙弥。若檀越不分别,分作四分:三分与比丘,第四分与下三众。”〔48〕也就是说,僧团分物,沙弥也应分得应得之份。《五分律》说:“一比丘分与三沙弥。”〔49〕这和《十诵律》的规定相同。《僧癨律》又补充说,如果沙弥得意者,可以平等分与或分一半。总之,从各部律的观点来说,二种现前物可与沙弥平等分,二种僧得则随僧和合给予。只要大众师和合,意见统一,那么平等分给沙弥或分一半、或分三分之一都可。《四分律》中要求:“若守僧伽蓝人四分与一,若不与不应分,若分如法治。”〔50〕就是说在寺院的净人、守僧伽蓝人可以给四分之一,若大众不同意,或布施的居士心有局限,只供僧众,则不应分给净人。 第二、非时僧得施。这种供养是信心居士心广周遍,在一年当中的任何时候,把物品拿到寺院或请僧到俗家供养。只要打板鸣钟后,在大界内的十方僧众都应有一份。这样的分物法须作羯磨。《四分律》记载,住处比丘得到居士供养的许多衣物,但因有客比丘数数前来,令大众师分物疲极。因此,佛令僧差一人白二羯磨分物,后再入界者无份。 如果僧分物时有尼众在场,或尼分物时有僧在场,该如何分配呢?律中说,僧尼二部互正,可有四种施法:二部僧得二部现前,各有时施、非时施两种。如下表: 二部互正僧通尼时施非时施尼通僧时施非时施 《行事钞》说:“若施比丘僧,乃至无一沙弥。若施尼僧,乃至无一沙弥尼。如是五众互取,就寺。不简僧尼等别,皆僧得现前,同合受故。”〔51〕也就是说,僧尼都是福田,尼到僧寺中时,若有供僧,尼众也应有份;僧到尼寺,亦如是。律中记载,有住处比丘僧,多得可分衣物。此时比丘尼有因缘来到僧寺,僧多尼少,佛令分作二分。若没有比丘尼,只有式叉尼、沙弥尼,也分作二分。如果没有尼三众,则比丘僧分。僧到尼寺处理方法相同。 3、亡人物的处理 出家修道之人,心无牵挂。生时仰仗三宝功德,资身办道;死后遗物应如何处理?是否由其弟子或家属继承呢?现在,社会上因遗产问题引起的争端,常有耳闻。佛门中,若僧众不明律制,也会在处理亡人物时引起纷争。财产乃至五众的遗产处理问题,虽然不是出家修证的重点,但若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僧团不合,甚至引起居士的讥嫌、诽谤。因此,我们必须了知亡五众物的处理方法。 由上章叙述可知,出家亡五众重物应归属常住,不可以分。轻物属十方现前物,唯十方现前僧应分。在现实僧团中,常常会遇到分亡人物的问题。因此,根据《行事钞》与《羯磨疏》等所说,将分亡人物的方法归纳介绍如下: (1)整理、登记遗产 当出家众刚刚过世,不宜立即关闭封锁他的房间。如果他有可信的持戒弟子,应让弟子保管好房间钥匙。若不可信,可将钥匙交给寺院执事。先处理亡人的火化、舍利入塔供养等事。待这些事全部料理完毕后,由持戒弟子将师父的财物全部拿出。弟子若不可信,则由几位执事一起整理亡人所有遗产,将轻物与重物分别登记清楚。重物归给常住,轻物入现前僧。 与此同时,要对亡者的负债情况了解清楚。这里有很多种情况:若别人欠亡者轻物,后以重物相还,应将重物卖掉,换成轻物,归入现前僧分;若本欠重物,以轻物还回,则归入常住,不能共分;如果常住欠亡人重物,则不需索取,因为索取还是要归入常住;若常住欠亡人轻物,应追还,入现前僧分;若亡者生时欠三宝物,应还给三宝。佛制若亡人的遗产不多,可以取衣钵来还。 根据亡者负债情况不同,遗产应归属的地点也不同。《四分律》中记载,跋难陀生时财物众多,大众僧在分物时就出现很多问题。因此,佛制根据五种情况不同,分法也不同:①衣钵寄在余处,而身死在另一处。在这种情况下,财物随衣钵寄存处比丘僧得;②比丘生时有负债处,而身死在余处。此时财物属负债处比丘僧分;③比丘死一处,又有出息处或保任处,〔52〕则财产归保任处僧得分;④比丘死在一处,又有财物低压处、取钱处,则低压处得;⑤比丘死一处,又有为比丘掌管存折处、取钱处,则掌管存折处比丘僧得。 (2)赏劳德者 在亡者重病期间有照顾病人的,应依德赏劳。照看病要具备五德:①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应与;②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唾吐;③有慈悯心不为衣食;④能经理汤药乃至差死;⑤能为病人说法,令病者欢喜。〔53〕根据看病情况的不同,赏劳也不相同:若小瞻视,佛不许赏劳;若有许多人都照顾过病人,则送终的人得赏劳;若是暂时照料,或是僧差看病的,或贪着福德而去照料病人的,佛制都不得赏劳。如果是真心侍奉病人,希望他早日康复,下至为他点灯时遇到病者命终,也应赏劳。 《五分律》与《十诵律》都说,七众都来看病比丘,只有比丘与沙弥二众可得赏劳,其余五众不得。比丘尼病,则比丘尼、式叉尼、沙弥尼三众可得赏劳,其余比丘、沙弥不得。即使是父母兄弟照料病人,也不应赏劳。 赏劳所给的财物,无论是谁,只能给受持的衣物。若不知哪些是受持衣物,则根据情况来赏劳:若能竭尽所能照料病人的,就分给最好的三衣;若瞻病做得普通,就分给一般质料的三衣。 赏劳时应作赏看病人六物羯磨。集僧后,作白二羯磨法说: 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等,此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看病比丘某甲白如是。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大衣、七条、坐具等,此现前僧应分。僧今与某甲看病比丘,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看病比丘,七条、五条、钵及袋衣幞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看病比丘衣钵、坐具、钵、针筒、盛衣贮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54〕 (3)大众僧分轻物 根据僧众人数的多少,亡五众轻物的分法就有四种不同:五人以上僧法、四人法、对首法、心念法。 五人以上僧法:先将亡人所有财物收集好,打板鸣钟,召集十方僧众,不论僧尼,不得闭门限客,或暗夜分物,使外来僧不得分。 集僧后,亡人的持戒弟子或执事将亡者所有衣物交给大众说:“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处现前僧应分。”(三说)〔55〕众中明律的执事应在僧中检问:“有谁知道亡者负三宝物或负别人物否?又谁知道三宝或别人负亡者物否?”一一检问后,有负债的问题,则分别处理。若无负债问题,则将亡者所有重物登记在一处,归入常住。轻物登记在一处,在赏劳具德后,大众僧作白二羯磨法分。《四分律》中无羯磨文,道宣律师注说:“今准非时僧施法。”〔56〕应云: 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白如是。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此现前僧应分。僧今持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谁诸长老忍。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僧今持此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持此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57〕 作法后,即数僧众人数,把衣物好坏相参,抽签分取。 四人法:如果五人共住,有一人死。则其余三人经口头商议,就可以将衣钵赏劳给另一看病比丘。剩下的轻物,可直接作分衣羯磨,四人共分。羯磨文中除去“僧今持此衣物与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等字,其余作法同上。如果羯磨法作完,但物品还未分入手,又有客比丘入界,则须重新作法再分。 对首法:若四人共住,有一人死,则用对首法分物。三人彼此相语:“二大德忆念。此物应属我等。”(三说)〔58〕若三人住,一人死,则二人亦用对首法分物。 心念法:若二人共住,一人死。则独住比丘用心念法云:“此亡比丘物应属我。”〔59〕这样说完之后,再来人也不得分。 赏劳与分物法以下表列出: 赏劳分物五人以上僧法白二羯磨白二羯磨分轻物四人法展转口和赏劳白二羯磨直分轻物三人法口和赏劳众法对首二人法直付看病人众法对首一人法直付独住比丘众法心念 佛陀示现在世间,僧团示现在世间。当代的僧团应该以佛教的戒律为准绳,结合现代法律的规定,处理好亡人物的问题。在处理亡人物的过程中,体悟一切财物如梦如幻的道理。因此,生时少蓄财物,一心修道才是最重要的。 4、分房卧具法 房舍卧具也是重要的修道资具。从律典中可以看到,佛制比丘在僧伽蓝中共住,一年当中应三次调整居住的房间,即春、夏、冬三时重新调整僧房卧具。以免久住而生起执著。佛法传入中国之后,这种做法常被忽视。许多寺院是僧众各住别房,而且长年固定不动。道宣律师慨叹说:“且君子安迁,小人怀土。况出世高逸,反更守株。致使圣训空存,行仪永坠。呜呼!”〔60〕 佛最初制令僧众分房的原因,是因寺院有客比丘来安居,而本寺执事比丘心量狭小,故意将住宿条件较差的房间分给客僧,引起客僧的不满和讥嫌。因此,佛制众僧作法分房卧具。依《行事钞》及《四分律》等所说,将分房卧具法简略介绍如下: (1)推选作法人:寺院主持分房的人必须具备五德:不爱、不恚、不怖、不痴、知可分不可分。由具五德之人来主持分房事,一来他能依律明断,二来也能令众僧止息斗争。差五德之人,应用白二羯磨。文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白如是。大德僧听,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谁诸长老忍。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61〕 (2)集物:大众推选出的五德接受众僧的委托后,即作单白告众说:“一切僧各将衣物集堂,不得使住处有余物。”〔62〕大众僧将房间里的私人财物全部搬出,先暂时放在大堂内。使房间里只留下常住的床榻、桌椅、被褥及配套设施等。 (3)分房卧具:执事人清点各房舍卧具,了知好坏差别。分房前,经营房主享有优先权。因为寺院由他建造或修治有功,所以分房时应赏其功劳。《行事钞》说:“营事比丘房成,庄严香熏所须具足者,与房住九十日一移。”〔63〕比丘建房有功,因此可以优先挑选房间。大众僧分房应从上座开始,到第一上座前白言:“大德上座,有如是房舍卧具,随意所乐便取。”〔64〕第一上座挑选完后,第二上座选房。若大众僧次第分完,还有剩余房间,应从上座再分。还有剩余房间,应开客比丘住处,如果是恶比丘来,不应分给。 为什么僧中饮食的分配平等,而分房却从上座挑选?这是否是不平等呢?其实饮食可以平等一味,大众过堂进斋,行堂人不可偏饶上座。而房舍卧具有好有恶,个人喜好也不同。有的上座喜静,要住靠边的小房;有的想离殿堂近些;有的想靠近斋堂;有的想修福,专住破旧的房子,方便修福……种种想法不同,而房舍有限。因此,分房时不可太急促,要给足够的时间让上座挑选。 对分房卧具的问题,律中还有许多相关的规定。《僧癨律》说:“不得与沙弥房。”〔65〕原则上沙弥不能单独分得房间,但如果他的师父同意为弟子料理住房,则可以分与。若寺院住房很多,可一人分两房,不得不受。因为这不是要自己享用,而是为料理修治,所以应接受。一年当中,若春冬季分房时,有上座来寺,应随次第分与。若安居时,房舍等已分完,即使上座来亦不应重分,应安置寺中的其它房舍。因为春冬分房有修治、受用二义,夏安居分房则专为修治故,所以不特为上座而重分房。《四分律》说:“若安居竟,客比丘来移旧比丘。佛言,不应移亦不应去。”〔66〕若寺院房多人少,一人两房也可;若人多房少,则五人、十人一房也可。房舍卧具分给每个僧众后,住房及卧具的所有权依旧属于常住,分得房间的僧人只有使用权和料理权。 从以上分房卧具法,我们可以看出佛制分房的用意,主要是为了对治弟子对住房的执著和贪心。定期调换房间,是原始僧团常有的事,大众僧也习以为常。大众日常生活用品既少又简单,随时准备搬迁也没有太大障碍。试想,若现在的寺院,让久住的僧众调换房间,那真是件辛苦的事啊! 四、财物的如法使用 (一)三宝物的使用 1、三宝物的互用问题 僧团事务众多,三宝物在日常的使用中是否可以互相转用呢?律中对此有详细规定: (1)佛物、法物、僧物之间不可以互相转用。寺院执事人或僧众不可以将僧众用的粮食、器具等转为佛物使用;同样,佛物及法物也不可以转为僧用。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拿僧物来修治佛塔等,必须依法作羯磨,大众和合没有异议才可以。 由此可知,若在佛堂中设僧床卧,或僧房中安置经像等,妨碍僧用,原则上也是属于互用范畴。但如果没有妨碍,是允许暂时安放的。《行事钞》说:“本非佛堂,设像在中,比丘共宿卧,作障隔者,不犯。由佛在世,亦与弟子同房宿故。”〔67〕 (2)就三宝物当体而言,也不可互用,即当分不可互用。例如:信心居士供养建造释迦佛像,不可改造阿弥陀佛;本发心印《大品般若经》,不可改印《法华经》等;本发心建僧寮,不可改建车库等。 三宝物当分不可互用,因为居士本发心愿而供养,若改为其他,违背施主本愿,会令施主心中失望,甚至衍生讥嫌诽谤的事情,因此明了三宝物的使用,对于僧众,尤其是寺院执事来讲,更是意义重大。 (3)供养理体三宝之物不可改为供住持三宝,即像宝不可互用。这一点在我国是很少见的,律中也没有结罪的明文,故此不列。 (4)随相物中,一一物都不可互用。这种情况在寺院日常财物管理中,若执事人不能详细了解每一种物品的使用,一不小心就会错用。甚至是好心而犯戒,实在可惜。因此应详细了知: 首先,佛受用物不可互转。即堂宇、衣物、床帐等,佛曾经受用的物品,应放在佛塔中供养,不可以转易。《行事钞》说:“若佛园坐具者,一切天人供养,不得辄用,皆是塔故。”〔68〕施属佛物中,允许变卖。可以买供养具,但不可以随便拿到其他寺院使用。如果寺院供养佛物过多,可以转卖,买成香、灯来供养。若还有剩余,则可以卖掉,放在佛的无尽财中。 应当提醒注意的是,若居士发心供养幡、花等,心有局限,不同意卖掉,则不可以卖,因为有违施主本意。另外,佛前所献的饮食等,香灯师有权处理。 其次,法物中,法受用的经橱、经柜、盖经的毛巾等,不可互易,不可改宝所转作他用。其他三种法物体相与三种佛物相同,不再赘述。 最后,僧物中常住常住物和十方常住物局处固定,不可以转移到其他寺院。《行事钞》中说:“僧有五种物不可卖、不可分:一地、二房舍、三须用物、四果树、五华果。”〔69〕如果遇到极特殊情况要救济其他寺院,就必须大众作羯磨,和合通过。元照律师感叹说:“世有讲者,或迁住处,随意持去,不敬佛言,不识因果,不畏来苦,地狱罪人,何可语也!”〔70〕僧众、执事要掌管僧事,必须识因达果。 2、三宝物的出贷问题 出贷即是暂借的意思。既然谈到暂借问题,就说明在某些情况下,三宝物是可以暂时出借的。我们必须了解戒律的开遮,才能在遇到具体事情时开合自在。《僧癨律》说,塔物与僧物若互贷,应登记清楚,在某时借,某时还。而且应在大众僧中宣读登记疏文,让后人知道。即使执事更换,交接工作时也有账可查。 《十诵律》、《僧癨律》中都说,若是佛塔的利息,还应放在佛塔的无尽财中;佛物的利息放在佛的无尽财中。三宝各有无尽财,是不相混杂的。我们现在将寺院资金存入银行,最好也能分类清楚,以免错乱因果。 既然三宝财物因果分明,那么个别僧人有特殊情况,是否可以暂借三宝物呢?道宣律师引《十诵律》说:“别人得贷塔僧物,若死,计值输还塔僧。”〔71〕个别僧人若有急事,可以借塔物、僧物,将来还要还回塔僧的无尽财中。又引《善见律》说:“得贷借僧财物,作私房。”〔72〕由此可知,僧众是可以向三宝暂借财物的,但归还时一定要归入三宝中,不可擅自留用。《五百问》中说:“佛物出与人,取子息用犯罪否?答:与佛物同体俱犯重。出入合子与佛,由故无福,以坏法身而为形故。”〔73〕若将佛物的利息辄为己用,如同五逆之业,不可不慎。 3、瞻待道俗的问题 僧中长老、执事为众发心,掌管僧中大小事宜,若赏劳执事应如何处理?《四分律》说:“若知法、知律、知摩夷者,凡至所在,皆应迎逆,供给饮食。”〔74〕长老、执事来到某寺,应受到接待和供养。可以用十方现前物供养。道宣律师说:“准与知事人衣,是十方现前物,故知非是四方常住物也。”〔75〕不可以十方常住物供养执事,而应以十方现前物供养。 在家人来到寺院是否应该给饮食呢?这是许多僧众都遇到过的问题。《五分律》中记载,不信三宝的人来到寺院,因僧众不给饮食便起嫌心。佛告大众应该给食。僧众便用破旧餐具盛饭,又被讥嫌。佛说应用上好餐具盛饭。道宣律师感慨说:“此谓悠悠俗人,见僧过者。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76〕到寺院来参拜的人,未必都是信心居士。悠悠俗人就是远离三宝、心无所归的人。三宝饮食本应不给,为令他远种佛因,不讥谤三宝,所以方便给与。即使如此,其因果是要自负的。若是信心居士来寺,则应为他讲清因果,并不是佛家吝啬不给饮食。 另外,寺院所在地区有许多地方官员,若他们来到寺院索要东西,该如何处理呢? 《十诵律》说,国王大臣来寺用薪火灯烛等,佛许可以用十九钱。在此价格范围内,不需白僧。若索要更多的,需白僧后才给与。在盗戒中,盗五钱即犯重罪,可知给王大臣十九钱的数目已相当多。若是恶贼来寺,佛制大众僧要随时把物品准备好,不限数量多少。这正是为大众僧的安全着想。道宣律师引《僧癨律》说:“若恶贼、檀越、工匠,乃至国王、大臣,有力能报益者,应与饮食。”〔77〕即是说,以上五种人有势力,或者对寺院有大损益的,当给饮食。这并非是佛法不平等,因为僧食难消,不能虚受。如果辄受僧食,因果丝毫不爽。 如果有病人来索要僧中贵重药品,依《十诵律》所说,应给两钱半价。《善见律》说,在寺院工作的净人,如果他午前做僧食,午后为自己做事,那么午前可供给饮食,午后不许。如果长年为寺院工作的,就长期供给。《行事钞》说,在寺院做建筑的工人或水泥工、木工等,应“量其功劳,看其勤惰,虽复设经半日,而工敌全天者,亦与本价,必惰者亦减。”〔78〕 目前,许多寺院在扩建或修复,工程巨大者不在少数。这必然会与建筑公司等部门有相关的交涉工作。僧中执事在处理报酬问题时,应灵活对待,既令工匠欢喜,又能善用三宝之财。 (二)个人财物的使用 上节概括介绍了三宝物的使用方法,本节则从衣食住用等方面,谈谈僧众个人财物的使用方法。 1、身着袈裟出俗道标 袈裟是世间难遇的法服,能够披着袈裟,实为甚难。《衣钵名义章》说:“俗人索破袈裟欲禳灾者,得与小者。”〔79〕小块袈裟的功德尚且如此,可知袈裟之难得可贵。难怪顺治皇帝慨叹:“黄金白玉非为贵,唯有袈裟披最难。” (1)制作袈裟:袈裟是出世法服,它的制作方法也与俗服有异。从质料的选择及颜色、大小、条数长短、重数与作法上都有具体的要求。依次介绍如下: 袈裟所用布料的质地必须厚重熟致,不可以细薄。因为袈裟是僧众日常所穿,可遮体又保暖,布料太细薄则不可做成袈裟。《行事钞》中说:“细薄、生疏绫罗锦绮纱鄃细绢等,并非法物。”〔80〕另外,衣料刺绣装饰也是不如法的。《四分律》记载:“比丘着绣手衣,往佛所白言:此是头陀端严法,愿佛听。佛言:不应着,此是外道法,若蓄如法治。”〔81〕刺绣的衣是不成受持的。律中又说:“如是衣若草衣、裟婆草衣、树皮衣、树叶衣、珠璎珞衣,如是一切衣不得蓄。若蓄如法治。”〔82〕《僧癨律》中说,一切生疏毛发、树皮、草衣、皮衣并不成。《五百问》说,生绢不得作成袈裟。如果能障形不露,则允许制成袈裟。 袈裟的颜色应是染作袈裟色,即不正色。《四分律》说:“六群比丘蓄上色染衣。佛言不应蓄。”〔83〕上色,即是青、黄、赤、白、黑五种纯色,这五种颜色的衣不应蓄。应用青、黑、木兰,随用一种染成坏色。《十诵律》说:“以三种坏色作净,不得着五种纯色衣,除衲衣。”〔84〕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广引律、论及经,证明出家众不得用纯色衣,应染成坏色,否则不成受持。 按照佛制,袈裟应是坏色,而且五大正色是不如法色,出家人不应穿着。刺绣锦文衣或具也不应用。《四分律》说:“不应蓄锦文卧具、毡褥、枕等。”〔85〕但佛教传入中国后,按照中国的民族习惯和风格,红色代表吉祥喜气。僧伽梨也制成了红色,甚至使用刺绣精美的卧具……元照律师慨叹宋代僧团风气说:“今时禅众,多作九条,长短不定,或纱、或绫、或绯、或碧,自号法衣,体色量相,俱乖正制,何法之有!”〔86〕 袈裟的大小应有一定尺度。《四分律》说:“以长四肘、广二肘衣作安陀会,广三肘、长五肘作郁多罗僧,僧伽梨亦如是。”〔87〕元照律师解释说:“安陀会长七尺二寸,广三尺六寸,此谓下衣,道行作务,故不宜大。余二衣长九尺,广五尺四寸。”〔88〕道宣律师说:“量腹而食,度身而衣,取足而已。”〔89〕因此,作袈裟应根据自己身高胖瘦而作。元照律师说:“从肩下地踝上四指以为衣身,余分叶相,足可相称。”〔90〕袈裟应从肩上到踝上四指,过短过长都不适宜。 袈裟堤数长短的规定在《四分律》中并无明文。《行事钞》说:“大衣下者两长一短,中者三长一短,上者四长一短,名如法作。”〔91〕如果增减作,成受持,但着用得罪。 关于袈裟重数的规定,《随机羯磨》中说:“若作新衣,一重作安陀会、郁多罗僧,二重作僧伽梨。若故衣者,二重作安陀会、郁多罗僧,四重作僧伽梨。若粪扫衣随意多作。”〔92〕若用新布料做袈裟,大衣应作二层,七衣与五衣各作一层。若全部用旧布作,则七衣与五衣作二层,大衣作四层。若是粪扫衣,则随意多少层都可以。如果用新布旧布参合来作袈裟,则新布用一层,旧布用二层,大衣共做三层。 裁制袈裟时,可以个人缝制,也可以请大众僧帮忙。佛陀也曾亲自为弟子裁衣,教导比丘做衣的方法。从作衣的时间上说,如果一天作不完,可以粗糙缝制成形,先加法受持后,再慢慢细作。《行事钞》说:“若作衣,余人相助。一日恐不成,应粗行急竟。受持后,更细刺。”〔93〕《中阿含经》记载,世尊亲自为阿那律裁三衣,八百比丘同时缝合而成。如果比丘尼作僧伽梨,佛制五日完成,否则犯舍堕。因为针线活是女众所擅长,所以佛制尼众此戒重于比丘僧。 作袈裟时,佛亲自教比丘作钩纽法。在袈裟前离边缘四指处缝钩,后离边缘八指处缝纽扣。这样袈裟搭在左肩,用右角覆肩,袈裟不会掉落。现在藏传及南传佛教袈裟式样,还保留着佛世时袈裟的样子。 缝袈裟的方法,应用却刺缝,不可以直缝。却刺就是倒针缝,这样缝制的袈裟不易破损。过去作衣都是手工制作,不像今天用缝纫机。目前也很少有出家众亲自动手作衣,大多是将布料交给僧装店来作。虽然如此,僧众还是应了知如法作衣的方法。 (2)加法受持:衣的受持法有两种:对首法、心念法。《四分律》只说三衣应受持。如果心中有疑惑,应先舍衣,然后再受,如果不受得吉罗罪。律中并没有加法受持的羯磨文,现依《十诵律》等文加以说明: 受衣前应先了知三衣的品数。三衣共有七十二种。随条数多少,有正、从两类。正即是本位之衣,从即缺本位衣,而用其他衣代替而加法受持。大衣正有十八品,从有六品。七衣正有二品,从有二十二品。五衣正有三品,从有二十一品。缦衣可做五衣受、七衣受或大衣受。五衣有割截、揲叶、褶叶三种作法,七衣及大衣皆有割截、揲叶二种作法。 三衣品数如下表〔94〕:七十二种衣大衣(二十四种)七衣(二十四种)五衣(二十四种)正:十八品九条至二十五条共九种 ,各二种作法(割截、揲叶)——18品从:六品七衣受成大衣(割截、揲叶)——2品 五衣受成大衣(割截、揲叶、褶叶)——3品 缦衣受成大衣——1品 正:二品七条(割截、揲叶)——2品 从:二十二品大衣十八品受成七衣——18品 五衣受成七衣(割截、揲叶、褶叶)——3品 缦衣受成七衣——1品 正:三品五衣受成七衣(割截、揲叶、褶叶)——3品从:二十一品大衣十八品受成五衣——18品 七衣受成五衣(割截、揲叶)——2品 缦衣受成五衣——1品 了解自己所受衣的品数、正衣、从衣之后,再加法受持。 受安陀会法,找一位比丘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安陀会五条受,一长一短,割截衣持。”〔95〕这是正衣受持法。若是从衣,用大衣十八品,七衣二品来受作安陀会,则应说:“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安陀会二十五条受,四长一短,割截衣持。”〔96〕受时要将所受衣的条数、堤数说清楚。 若是缦衣受作其他衣,应言:“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是缦僧伽梨受持。”〔97〕缦衣受为七衣、五衣时,可依前文将缦僧伽梨,改为缦郁多罗僧,或缦安陀会即可。 受七衣法应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郁多罗僧,七条衣受,两长一短,割截衣持。”〔98〕若是揲衣作,则说“揲叶衣持”。若是从衣,则依前文改法,不再重述。 大衣的受法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僧伽梨若干条受,若干长,若干短,割截衣(或揲叶衣)持。”〔99〕因大衣有九品不同,条数、堤数不同,将文改换即可。以上受持三衣的羯磨文,都应三说。 若是长衣,则应加说净法。说净有两种方法:一是对面辗转净法,二是真实净法。对面辗转净是作法者将长衣拿到另一比丘处,手捧长衣,具足威仪云:“大德一心念,此是某甲长衣,未作净,为净故,施与大德,为展转净故。”〔100〕对方说:“大德一心念,汝有是长衣,未作净,为净故施我,我今受之。(将长衣接过来)汝施与谁?”答:“某甲比丘。(即净主名字)。”对方说:“大德一心念,汝有是长衣未作净,为净故施与我,我今受之。汝与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为某甲故,善护持,着用随因缘。”〔101〕对面展转法是常用的长衣说净法,故将文列出于上。 真实净是将东西真正舍给他人。应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有此长衣未作净,为净故舍与大德,为真实净故。”〔102〕 袈裟加法受持中独住比丘开心念法。在需要更换三衣时,若界内无其他比丘共住,或有沙弥共住,也不能用对首法,则开心念受持。应先舍前衣,再受新衣。比丘应具威仪手执衣,心念口言:“我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条,今舍。”〔103〕三说后,再受新衣。心念口言:“我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条受。”〔104〕 袈裟能够灭恶生善,是世出世间之福。出家之人,每日着袈裟时,当生稀有想、难遭想。我们既已出家,成人天之师,更当珍惜出家之缘,安贫乐道,利乐有情。 2、济身疗病的四种饮食 饮食是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出家修行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在戒律中将一切食物都称为药。药可以治疗病苦,戒律中病分为故病与新病。故病就是饥饿病,这种病的特点是常犯而易治,吃饭就可治疗饥饿病。新病是因身体四大不调而引起的四百四十种病,这类病难治,但不容易再犯。佛教用四种药来对治这两大类疾病,使僧众有健康的身体来用功办道。 (1)四药名义:僧众的一切饮食分为四种:时药、非时药、七日药、尽形寿药。佛制比丘应在早上明相出(看到手掌纹为准),到日中这段时间进食,这段时间就称为“食时”。从日中以后到第二日明相出前,原则上是不许进食的,这段时间称为“非食时”。但若身体不适或有病缘,则依然开许在非食时饮用非时浆等。 四种饮食具体指哪些呢? ①时药:《四分律》把时药分成两类:一是五种正食:炒、饭、干饭、鱼、肉,又叫五种蒲尼食。二是五种不正食:枝、叶、花、果、细末磨食,又叫五种?尼食。《僧癨律》补充说,时药包括蔓菁根、葱根、藕根、萝卜根、治毒草根(甘菜根);还包括米汁、粉汁、乳酪浆等时浆。 关于出家众是否可以吃肉的问题,依照《四分律》记载,当时的比丘是可以吃肉的。在声闻戒中,将鱼肉列为时食。因为最初的僧团过着乞食生活,只能随施主的意愿。若对乞食限制过多,比丘就不容易乞到饮食。虽然可以吃肉,但所吃的肉必须是三净肉。即眼不见杀,耳不闻杀声,不疑为己杀。这依旧体现了佛教的慈悲精神。 佛教传入中国后,流传的多是大乘经论,弘扬大乘思想。许多经文明确指出,佛弟子不能吃肉。如《大般涅经》中说:“善男子,从今日始,不听声闻弟子食肉。若受檀越信施之时,应观是食如子肉想……夫食肉者,断大慈种。”〔105〕从声闻律中制三净肉,到大乘经律的反对食肉,与僧团的发展演变有密切关系。僧团初建时以乞食生活为主,后来随着佛教的发展,国王大臣及信心居士供养大量土地和粮食。僧团中有净人办理饮食,这种情况下,即有了不必食肉的条件。 中国出家众向来有素食的优良传统,梁武帝撰《断酒肉文》,亲自带头提倡素食,令僧尼必须断绝酒肉,否则依法治罪,令舍戒还俗。素食制度千百年来,已为广大信众所接受,而且汉地时令蔬菜水果种类繁多,并不像蒙藏地区,主要食品离不了牛羊。因此汉传佛教寺院僧众没有理由要吃肉。众生都爱惜自己的生命,出家弟子更应培养慈悲心,养成素食的生活习惯,断除杀生的恶缘,与众生广结佛缘。 ②非时浆:非时浆是指水果汁等饮料,是佛为患病比丘开许的,非时浆必须是澄清,没有杂质,不能饱肚的。如谷麦等煮成汁时,不能把谷麦煮破皮,否则就变成了时药;另外,酥、油、蜜、石蜜、十四种果浆、生果汁等也可作非时浆,在非时饮用。 非时浆在饮用时要加手受法,然后再加口法。如果不加口法,就必须一次性喝完,不能放下再喝。若加口法,则可以在日中后到第二日明相出前喝完。明相出法即失去,不可以再喝。若非时浆放到中夜变成苦酒,性质有所改变,则不可以再喝。 ③七日药:七日药是佛为生病比丘开许的。七天作为一个疗程,可以一次性拥有,但必须在七天内服完。如《四分律》中所说的酥、油、生酥、蜜、石蜜等。另外,为了治疗不同的病症,糖浆、熊脂、猪脂、驴脂、鱼脂等,也可以作为七日药服用。这些东西营养丰富,可以增强体质,在非食时也可以食用。 如果出家众贪蓄饮食,则不但对疗病没有益处,而且会障碍修道。因此,佛制七日药受后,应放在净地。若存放过多,七天吃不完,到了第八日明相出即犯舍堕罪。因此,受七日药应酬情多少,知足而受,不要蓄过多,以免防废道业。 ④尽形寿药:尽形有三种含义:尽药形、尽报形、尽病形。《僧癨律》中把胡椒、华优、呵梨勒等,包括医生所开的膏、丹、丸、散、药片等中西药,都作为尽形寿药。《四分律》中,把一切咸、苦、酢、辛等饮食,作为尽形寿药。因为这些药大多苦涩难吃,更不会贪吃。所以,尽形寿药受完后,允许放在身边,直到身体康复便可以舍。 (2)四药净法 《四分律》中有十种净法:火净、刀净、疮净、鸟啄破净、不中种净,以及剥皮、削皮、腐烂、破损、瘀燥。后五种是净根种。若青菜带根用水洗,也称为净。《僧癨律》中有五种净:揉修净、摘却芽目净、脱皮净、爪净、火净。《毗尼母论》中用水漂净、坌净,这是坏相。以上种种净法可针对不同饮食,采用不同净法。通常讲,火净可为一切饮食作净。 佛世时代,俗人、外道都认为草木是有命根的。为防护讥嫌,佛陀规定:比丘不得坏生种,并且饮食要作净后吃。其实,作净后的果种,并没有真正被破坏,种在地里还是可以生长的。但此法能令世人生起恭敬心,而且王臣知比丘有此戒,也不再役使比丘坏生种。这正是佛弟子所行的殊胜处。 (3)四药受法 受食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手受和口受。手受就是出家众不自手取食,要净人或俗人给食才接受。这是为什么呢?原因有五:“一为断盗窃因缘故;二为作证明故;三为止诽谤故;四为成少欲知足故;五为生他信敬心,令外道得益故。”〔106〕 四药都要经过手受。时药可以不加口受法,若加口法,则可以代替手受。非时浆手受后,若不加口法,必须一次喝完,不能放下后再喝,因为手法已失。若加口法,可从日中到第二日明相出前饮用。七日药与尽形寿药手受后,必须加口法。加法后,七日药应放在净地,尽形寿药可放在身边,随用随取。 以下简略介绍非时浆、七日药及尽形寿药的口受法: ①非时浆:受非时浆前,先确认非时浆没有八种过失:内宿、内煮、自煮、恶触、残宿、未曾手受、受已停过须臾、手受已变动。净人将非时浆用水滴净后,以恭敬心双手供养比丘。此比丘可与另一比丘具足威仪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为某病因缘,此是某非时浆,为欲夜分已来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107〕如果药名不同,或病因不同,就把药名、病名改换一下即可。 ②七日药:七日药也不可有八种过失。前七种同上,第八种是“其他比丘七日药或犯竟残药”。当净人把七日药用火煎煮、以水滴净后供养比丘。此比丘向另一比丘具足威仪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为某病因缘,此是某七日药,为欲七日经宿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108〕作净后的七日药不可再让净人触及,否则失去受法。 ③尽形寿药:此与非时浆一样应离八种过失。净人用火作净后,供养比丘。比丘再加法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为某病因缘,此是某尽形寿药,为欲共宿长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109〕 四药经过手受与口受后,可以防止很多过失,如:恶触、内宿、内煮、不受食、残宿食等。《五分比丘尼戒》中说:“若比丘尼,不受食着口中,除尝食、杨枝及水,波逸提。”〔110〕各部律中都谈到受食之事,可见受食而食的重要。 (4)食存五观 比丘饮食时当具足威仪、摄心正念,避免在饮食上产生种种过失。《华严经》说,如果比丘得到饮食,应该发愿:“若饭食时,当愿众生,禅悦为食,法喜充满。”〔111〕《十诵律》讲,比丘在每一次吃饭的时候,都要观想吃饭只为活命,应生厌离心。《大智度论》说:“若不观食法,嗜美心坚着,堕不净虫中。”〔112〕由上可知,一位志存道业的修行人,应利用一切饮食的境界来调伏内心,对治对饮食生起的贪欲。 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提出对治饮食的五种观想: 第一,计功多少,量彼来处。比丘在吃饭时,应当观想:我们所吃的饮食,都是经过人们辛勤耕耘,炊煮而成。一钵饭中渗透了很多人的血汗,如果怀着贪心去吃,就会难消信施,死后也会堕到地狱中受苦。将来从地狱出来,还要作畜生来偿还施主的债。应生起厌离心,不可贪着美味。 第二,自忖己身德行。《行事钞》中说:“若不坐禅、诵经,不营佛法僧事,受人信施所堕。若无三业,知故而施,俱为施堕。”〔113〕持戒修行的人,可以安心地接受居士的供养。如果自己没有德行,没有修证,又不坐禅诵经,就无法消受信施。出家僧众应常常思维法义,精进修行,否则真是信施难消。 第三,防心离过。《新受戒比丘六念五观法》说:“出家人受食,先须观食后方啖。”〔114〕吃饭的时候,应防止三种过失:对好吃的饮食不可贪吃;对不喜欢吃的不可生心;对一般的饮食不可以生愚痴心。吃饭时要善于调节心念,对一切饮食生平等心,念念不起贪痴,这样才能变三毒为三善根。 第四,正事良药观。把饮食观想成药,四食都是良药。我们吃药是为治疗身病,维持色身,使道业不废。因此,吃饭就是最好的药。 第五,为成道业观。出家众要借助饮食才能维持生命,吃饭时应发愿:吃饭是为了支持色身,以便修习戒定慧、断除烦恼。将来成就法身,广度众生。 佛在世时,常常询问远来的客比丘:“乞食可得否?”出家众饮食无忧,才能安心办道。古德说:“过堂进斋也是一堂功课。”随时随地将心用在道业上,则吃饭也是极好的修道方法。 3、住房 原始僧团最初的住处非常简陋,如阿兰若、树下、空房、山谷窟中、露地、草堆边、林边、冢边、水边,在这些地方敷草,或敷树叶,即可以休息。《四分律》卷五十记载:瓶沙王深信佛法,供养世尊迦兰陀竹园,施佛及僧,这是僧团最初接受檀越供养住房。《五分律》说,王舍城有位长者,听闻比丘少欲知足,心生欢喜,建六十房舍,一切用具备办充足后,供佛及僧,佛允许比丘接受。僧众也可以自己建造房舍,建造房舍所需的一切工具也都开畜。《四分律》说:“佛听比丘作房,随作房法,所须一切听与。”〔115〕 (1)房舍众事:僧房建好后,需要有人常常料理。《四分律》记载,居士为僧作房而无人住,佛令僧团作羯磨法差人看守住处,料理僧房。羯磨云: 大德僧听,僧以此某甲房与某甲比丘料理,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今僧以此某甲房与某甲比丘料理。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此某甲房与某甲比丘料理。谁诸长老忍,僧以此某甲房与某甲料理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以某甲房与某甲比丘料理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16〕 安排住房时,应对病老比丘及年少沙弥给予关照。《四分律》说:“佛言:病比丘不应在阁上大房中住,应在小房中住,若别作小屋。”〔117〕因病比丘行动不便,无法至大小便处,佛又开许在近处安便器。若不能出房,可以在房中安便器,以方便病人。另外,安排小年沙弥的住处时,可在比丘屋中安隔障,以方便照料沙弥生活。 修建房舍时遇到种种情况,佛即随缘制戒。如:比丘露地经行,被风吹雨淋患病,佛说可以作经行堂,作成长形。比丘经行时疲惫不堪,佛说在经行堂两头安床,使老比丘得到休息。僧房离水池很远,用水不便,佛说可以作渠池。 建造寺院住房是件细致的工作。《四分律》卷五十中,详细记载了佛陀教导比丘作房的方法,指导完善各种配套设施:如水房、洗脚房、浴室、厨房、盥洗室、水井等。佛说建造寺院房舍不可仓促。《行事钞》说:“若营屋者,不得卒成,以不坚牢。若作重阁堂听十二年经营。余者随大小量宜。”〔118〕 (2)房屋料理:佛世僧团中作执事经营房屋精舍的多是阿罗汉。如《萨婆多论》中说,舍利弗经营癨桓精舍,目犍连经营五百精舍。阿罗汉所作已办,为何又要忙碌于僧事经营呢?《萨婆多论》说有五种原因:“一为报恩故;二为长养佛法故;三为灭凡劣众生作小福业自贡高;四为将来折伏骄豪心故;五为发起将来众生福业故。”〔119〕 若房舍年久损坏,比丘应随力修治。《四分律》、《十诵律》都记载佛开许修治住房所需的一切工具,僧皆可以蓄。如《十诵律》有僧问:“若僧中有两房舍欲坏,得卖一房治一房否?”佛言:“得。”〔120〕寺院的住房若年久失修而损坏,可以卖一房来维修另一房,也可以卖卧具来修治房舍。 房屋适当装修,也是佛所开许的。《僧癨律》中佛告诸比丘:“如过去世,时有王名曰吉利,为迦叶佛作精舍,一重二重乃至七重,雕文刻镂,种种彩画,唯除男女和合像。”〔121〕比丘建造房舍时,可以彩画墙壁,如禽兽、山水等。但不可以画男女和合之像。 如果住房破损,比丘无力修治,若有俗人能够发心修治破房,应请在家人发心修缮,由僧执事管理。应在僧中作白二羯磨说: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此房与某甲居士修治,某甲比丘经营,白如是。大德僧听,僧今以此房与某甲居士修治,某甲比丘经营。谁诸长老忍,僧持此房与某甲居士修治某甲比丘经营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居士房修治某甲比丘经营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22〕 《四分律》、《十诵律》都说,僧房当“如法施,如法受,如法住”。若将房施僧,又转施尼,是非法施,非法受,非法用。同样,施尼转僧也不如法。 寺院的住房是僧团所有的公有财产,不可分为私有。《四分律》中有四比丘恐客僧来寺,便将上房留给世尊后,其余寺产四人平分。佛以此因缘集僧告言: 此四分物是四方僧物,不应分、不应自入、不应卖买,亦非僧所卖,非众多人,乃至一人所卖。若彼僧众多人、一人,自入己,若分、若卖买者,不成自入,不成分,不成卖买,犯偷兰遮。〔123〕 4、生活用具 佛陀时代的比丘过着较为单纯的生活,生活物品也简单。钵器等物即是制教所摄,十六枚器等养生众具为听门所开。制中有开,开中又有限制。以下即对比丘的日常生活用具作简略介绍: (1)钵器受用制教所摄 钵器,是佛制比丘每天饮食使用的餐具,也是诸佛标志。护钵应如爱护眼睛一样,不可随意乱用。每次洗钵后应擦干,不可放在日光下曝晒。 新熏钵在洗净后,应加法受持。《四分律》中无羯磨文,依《十诵律》应说:“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此钵多罗应量受,常用故。”(三说)〔124〕 钵是饮食之具,不可以作非钵用,一切长物不可以放在钵中。《四分律》说:“若故失、若故坏、若作非钵用、若数数用,一切突吉罗。”〔125〕钵的外表也不可雕刻花鸟图案,或雕刻法名等。另外,为防止钵被碰破,不可直接挂在墙壁上,应用巾袋装好再挂。《四分律》中还规定:不可一手拿两钵,除非是用手指隔中央。也不可一手拿两钵去开门,除非小心谨慎。目的都是为了护钵不坏。 (2)养生众具听门所开 佛开许众僧可畜的生活用具称为“众具”,都归入听门所摄。既然称为众具,就是说佛开畜的养生众具很多,略述如下: 《四分律》中比丘可以畜十六种生活用品:大釜、釜盖、大盆及杓;小釜、釜盖、小盆及杓;洗瓶、瓶盖、盆及杓;水瓶、瓶盖及盆、杓。总计共有二釜、四盆、二瓶、四盖、四杓。总称为十六枚器,是比丘常用的生活用品。 佛世时有铁匠出家,想自己制作铁钵,佛开可以。作钵所需的一切工具可以装在袋中,悬挂在木桩上。熏钵所用的工具也开畜。 比丘缝衣需要绳墨、赤土、白褽、雌黄、线、尺度、耧线、剪刀、补衣等物,佛都开畜,而且规定把工具装入袋中,不使零散。《十诵律》说:“比丘无针,不应行。”〔126〕比丘外出应准备针线,以免衣解形露。缝衣针容易散落,应作铁筒存放,不会伤到他人。住在兰若的比丘,佛制可以存火石等打火用具。 佛世时的交通工具十分简单。《四分律》中对老病比丘开用步挽车、撵、乘等。这些都属于小车之类,不会令居士讥嫌。车子可以用畜生驾,或是人拉。但比丘不许用母牛、母马拉车,以防染触。 关于拂尘的使用,《十诵律》中规定比丘如果为洒扫佛塔,可以使用牦牛尾作的拂尘。如果是为自己,则不开使用。《僧癨律》说:“捉拂时,不得如YIN女捉拂作姿作相,是名拂法。”〔127〕出家众当处处督摄六根,执拂洒扫时也应注意威仪,念念在道中。元照律师谈及拂法时慨叹说:“今时后生,持扇执拂,多作女态,教名YIN女,岂不怀惭!”〔128〕 比丘所用的生活用品还有许多。如《行事钞》中列有:木作器、角器、浣器、板、剪刀、算子、刀、煮药铫、铜釜、铁釜、土釜、瓶、铜杓、铜褾、钵支、尘坌盖、杵臼、簸箕、扫帚、琉璃篦、灌鼻筒、烟筒、吹火筒、钳、椎、火把、暖水瓶、注水筒、洗脚器等,不再一一赘述。 古德常说:“富贵学道难。”现代僧团的生活条件要比过去优越得多,如果心能放下对物质的贪求,则可在道业上取得进步。若在优越的物质生活中沉缅下去,那么道业是难以成就的。因此,修道人应看透世间的一切,才会不被境所转,不被物迷,才能真正安心办道。 (三)对待客僧法 出家僧众本是超世无系之人,沙门释侣,游方漂泊,本不应分彼此。但随处暂居,就应缘而有主客之别。旧住为主,暂居为客。实际上从三界而言,无主无客,方便说有主客。因此,佛制旧住比丘要如法接待来寺的客比丘,客比丘来寺参访,也应整束威仪。本节即简略介绍接待客比丘的方法: 1、入寺受房法 客比丘游方到某寺院,应具威仪入寺。《行事钞》说:“客比丘欲入寺,应知佛塔,若上座等。至门中应开,若不能者,徐打令内人闻。不闻大打,犹不闻者,持衣钵与第二比丘。至下墙处,逾入开门,右绕塔过。”〔129〕当旧住比丘见客比丘来,应出外迎接,并“为捉衣钵,安置温室、重阁、经行处,供给水器”。〔130〕客比丘应说明自己夏腊,并问常住是否有住处。若安排住处后,应先洒扫整理房间。先将床、褥拿出晾晒,清扫地板。如果在房间里拾得针线、刀子,乃至一小丸药,应还主人。洒扫房间后,将床褥卧具还原本处。 客比丘初入寺,对寺院环境不熟。因此,房间整理后,应询问旧住比丘:“何处大小行、净地、不净地、佛塔、声闻塔、第一上座房,乃至第四上座房等。”〔131〕客比丘一一询问清楚,主人也应详细告知。 客比丘来寺,主人应提供常用的生活用具。《行事钞》说:“供给住房比丘法中,听与大小绳床,大小木床、枕户、排户、钩杖、盖扇、水瓶、洗瓶、盛水器、浴室瓶床、刮污刀等。”〔132〕 2、受利法 客僧到寺安顿之后,应先礼佛塔,然后礼本寺上座。从第一上座礼到第四上座后,再向旧住比丘询问法食处及利养处。如:众僧大食小食、夜集说戒处等,这是问法食处。再问利养处:“何者是僧差食,檀越送食?月八日、十五日、月初日食、檀越请食,次到何处?复问明日有何檀越请众僧小食大食?何处恶狗?何处好人?何处恶人?”〔133〕利养处分六方面:僧差食即是僧次请,檀越送食是居士将饭菜送到寺中;月八日、十五日等是六斋日,居士经常在此时设斋供僧,月初日是印度民间重视的日子,也多办斋供;檀越请即别请僧众应供;后三问则是了解寺院周边环境。另外,旧住比丘还应将本寺僧制规约告知客僧,使他安心居住。 以上从律典的学习中,可以了知如法接待客比丘的方法。现在若到寺院挂单,情况则不尽如律典所载。各寺条件也不相同,依律当尽力为客比丘提供方便条件,客比丘也应如法随众共住,这才是僧团六和精神的体现。 (四)对待父母、俗人法 1、对父母法 出家人应上报四恩,下济三途。佛曾在《父母恩重难报经》中教导弟子要孝顺父母双亲,因为父母对我们有生养、哺育之恩。那么,出家人应如何对待自己的父母呢?现从以下六方面来介绍: 第一、恩重难报,《五分律》记载,毕陵伽婆蹉的父母贫穷,想要用衣供养父母而不敢,佛以此事集僧说:“若人百年之中,右肩担父,左肩担母。于上大小便利,极世珍奇衣食供养,犹不能报须臾之恩。从今听诸比丘尽心尽寿供养父母,若不供养得重罪。”〔134〕出家众供养俗人本属污家罪摄,但佛唯开供养父母。若不供养父母,反是违背佛制。 第二、节量信毁,出家众供养父母应酌情处理。《僧癨律》说,如果父母不信三宝,就应少供给,使他们对三宝生起敬仰之心。如果父母对三宝信心极大,则可以尽力供养,使他们善根增长,不会浪费信施。如果父母老无所养,出家儿女应照料父母。《善见律》说:“若父母贫贱,病时有时将入寺看。洗浴母者,慎勿触体。饮食得手与食。父者,如沙弥无异。洗手足油涂身,悉得用手与,供养令得差愈。”〔135〕 第三、以法开悟,出家弟子应用佛法开示父母。《大般涅经》说:“以佛法僧三法常住。启悟父母乃至七世。皆令奉持常住之法。”〔136〕让父母听闻三宝的名字,为将来成佛种下善因,这才是大孝。《毗尼母论》说:“若父母贫苦,先受三归、五戒、十善,然后施与。若不贫,虽受戒不合与。”〔137〕如果父母生活困难,无人照料,应先为他们说法,然后再供养饮食等。如果经济方面不困难,则只是以法供养即可。 第四、供养感报,孝养父母必然会感得果报,因果不虚。《杂宝藏经》中讲述了佛陀过去生中因供养父母的因缘,感动天地。《增一阿含》说:“孝顺供养父母功德,与一生补处,功德一等……是故比丘,常当孝顺供养父母,不失时节,当如是学。”〔138〕 第五、供给老病,《行事钞》说:“父母盲病无人供给,得乞食与半。自能纺绩,与衣食犯罪。”〔139〕出家人的衣食来自十方,若无修证,信施难消,何况在家。因此,供养父母时要根据父母实际经济情况决定。 第六、没后扶升,父母若去世,出家儿女可以为父母抬棺。净饭王与大爱道涅时,佛即亲自抬棺。出家众参加父母丧礼时,不需更换俗服,应着僧装前往。 出家功德无量,在世父母与过去世父母都能同沾法益。出家僧众能如法供养父母,才是佛陀真正的好弟子。 2、对俗人法 寺院伽蓝,不仅是僧众静修的道场,也是给众生培植福田、增长善根的地方。《行事钞》中把来寺的在家人称为俗人,共分为五类:王臣、白衣、病人、作人、净人、居士。各部律中对接待俗人法都有相关的规定: 第一、王臣等,前文已经谈到,若国王大臣来寺索物,薪火灯烛之类最多可给十九钱。超过此范围即要白僧后给予。如果是恶贼来寺,则不限多少,随时准备给他。这都是为僧团安全着想,实际上因果还是如实不虚的。虽然拿了三宝物一定要偿还,但也因此与佛法结缘,为他们种下了未来世中成佛之因,这也是佛法的慈悲和善巧方便。 第二、白衣,这里的白衣是指不相信三宝,又脾气暴恶的人。《五分律》说,白衣入寺应与食,而且还要用好的餐具准备饮食,这样做是为了防止他们因嫌恨心而对僧团不利。 第三、病人,若在家人生病,向僧团乞药,佛开许给“两钱半价”。元照律师解释说:“两钱半,即今四十。”〔140〕如果低于此价,不需白僧,执事有权处断。 第四、作人、净人,作人是为寺院做工的工匠,他们的报酬应根据工作情况而定。净人是为寺院做种种净业的人,如为僧做饭、洒扫殿堂等,他们未必是准备出家的。对作人与净人的原则是按劳与酬。《行事钞》说:“瞻待净人法,若分番上下者,当上与衣食,下番不得。长使者,供给衣食。”〔141〕 第五、居士、信心檀越或有识之士来寺,在寺院住宿、吃饭时,可为他们讲清因果,说明福食难消的道理,令其对三宝生起恭敬之心。世人说:“宁可担金上庙,不可摘草下山。”识达因果后,令居士欢喜受持。 (五)违制忏悔法——以衣为例 佛教戒律唯佛能制,僧团财物的种种规定,是根据当时僧团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衣食住用等是僧众必须面对的问题,若不注意,就有可能犯过。有过即应除灭,佛令如法忏悔,使身心恢复清净。本节以衣为例,略谈忏悔法。 在比丘尼三十舍堕中,与衣相关的戒条就多达十七条。这些过失在《行事钞》中归纳为五种:蓄长衣、离衣宿、贩卖、乞衣、受衣。在日常生活中,前三种最易犯。 忏舍堕法有三方面:舍财、舍心、舍罪。舍财,可以远离罪缘;舍心,可以远离罪因;舍罪,可以除生死业。三种缺一,则忏不清净。忏悔的方法分为僧法与别法两种。 1、僧中舍财忏罪法 僧众若有蓄长衣、离衣宿等过,先应发露,以免覆藏。求忏者具足威仪,向另一清净比丘发露说:“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长衣,过十日,犯舍堕。求上座慈悲听我忏悔。”彼答:“善。”〔142〕 发露后,应鸣钟集僧,在僧中舍衣。若在界内作法,不来者应说欲。若在戒场或大界外,则不必说欲。求忏者应将长衣舍与大众。先顶礼上座三拜,手捧长衣说:“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长衣,过十日,犯舍堕。我今舍与僧。”〔143〕舍衣后,再从僧忏悔说:“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长衣,过十日,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是中有若干波逸提罪,今从众僧乞忏悔。愿僧听我某甲比丘忏悔,慈愍故。”(三说)〔144〕 在僧中请一忏悔主,忏罪说:“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长衣,过十日,犯尼萨耆波逸提。此衣已舍与僧。是中有若干波逸提罪,今向大德发露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敢覆藏。愿大德忆我清净,戒身具足,清净布萨。”忏悔主说:“自责汝心,生厌离。”答:“尔。”〔145〕忏罪后,僧众将衣如法交还给比丘。 以上是僧中忏长衣法。若是离衣宿等罪,可将羯磨文中所犯罪名改换即可。 2、界外别人忏罪法 目前,僧中忏衣法很少采用,因为在大界内要如法集僧非常困难。现在最常用的忏长衣法,是到界外或戒场忏罪。忏法如下: (1)舍本犯财法:求忏者请一位清净比丘为忏悔主,二人出大界外,或到戒场上作法。求忏比丘先顶礼忏悔主三拜,长跪,双手捧衣,先舍衣说:“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长衣,过十日,犯舍堕。我今舍与大德。”〔146〕一说后,将衣齐眉一举,放在桌上或地上,或忏悔主承接。 (2)请波逸提忏悔主:求忏者仍长跪,请忏悔主说:“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长衣,过十日,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大德,是中有若干波逸提罪,今请大德作忏悔主。愿大德为我作忏悔主,慈愍故。”(三说)忏悔主说:“善。”答:“尔。”〔147〕 (3)审察从生法:此段比较繁琐,忏悔主要一一详问从生罪,避免覆藏。如:汝犯此罪后可曾向人发露?此舍堕衣可曾着用?半月半月布萨时,可曾于如法如律,诵者高座,听者下座,听过戒否?完全不能识知忆持此戒相否?自身有罪为众说戒否?有受他忏悔否?忽慢戒律不学否?……这些问题一一审查清楚,求忏者一一如实回答。然后,忏悔主应给予开示。数清突吉罗数与波逸提罪数后,分别忏悔。 (4)请突吉罗忏悔主法:求忏者对忏悔主一拜问讯,长跪合掌说:“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请大德作突吉罗忏悔主。愿大德为我作突吉罗忏悔主,慈愍故。”(三说)忏悔主答:“善。”〔148〕 (5)忏悔从生罪法:求忏者说: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长衣,过十日,犯舍堕。最先不发露犯突吉罗罪,自身有罪为众说戒犯突吉罗罪,自身有罪不合闻戒犯突吉罗罪……此等诸罪并悉识知,故不发露,经宿犯覆藏突吉罗罪不忆数,经第二宿以去,复犯随夜展转突吉罗罪,不忆数。我今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覆藏。我今自责,心生厌离。(一说) 忏悔主说:“善。”答:“尔。”〔149〕各种突吉罗罪在忏悔时一并牒入文中即可。 (6)忏悔根本小罪法:求忏者继续长跪说: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长衣,过十日,犯舍堕。最先不发露犯突吉罗罪,自身有罪为众说戒犯突吉罗罪,自身有罪不合闻戒犯突吉罗罪……我今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覆藏。我今自责,心生厌离。(一说) 忏悔主说:“善。”答:“尔。”〔150〕 (7)正忏本罪法:求忏者发至诚心舍罪说: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长衣,过十日,犯尼萨耆波逸提。此衣已舍与大德,是中有若干波逸提罪,今向大德发露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覆藏。愿大德忆我清净,戒身具足,清净布萨。(三说)〔151〕 (8)即时直还衣法:求忏者长跪合掌,忏悔主捧衣,开示说:“我今如法如律,遵佛圣教,为汝舍衣,忏罪已竟。今将此衣如法还汝,似同新得,且莫再犯。”答:“尔。”〔152〕求忏者将衣接过后,礼谢忏悔主。长衣忏悔清净后,一般来说,即应立即加法说净受持。以免再犯。 以上从五方面大略阐述了僧团财物的使用。戒律的事相繁多,难以尽述。若要详细了解,可以依据本文所引参考文献查阅原典。 总观以上原始僧团的财物制度,可以看出,佛陀在声闻戒中主要提倡出家弟子对财物要少欲知足,安贫乐道。这些规定正与声闻人强烈的出离心相应,资养色身的物品能够基本得到保障,便可一心行道。因此,对财物少欲知足,也是声闻人修道的必然心理状态。 凡夫因为贪财而生悭吝之心,作为出家众则应该远离贪欲,修习梵行。如果我们的心能够契入甚深的般若海,如实照见五蕴皆空,就会透视三界,同时超越这个世间的束缚,彻底断除对物欲的贪着,随时安住在道业上。正如当代比丘尼隆莲法师所说:“未必钱多乐必多,财多累己自招魔。阮囊何事堪羞涩,富有恒沙是佛陀。”世间最富最贵的是大慈大悲的佛陀。因为心能布施才是最富,心无所求才是最贵。 总之,僧团的财物问题是僧众安心办道和僧团和合共住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佛教的发展和正法的久住。因此,将僧团的财物制度作较为完整的介绍和整理,对当代僧团的建设和财物管理具有重大意义。需要说明的是,为解读方便,本文各章内容或有交错重复,实际上是各章侧重点有所不同。或重止持,或谈作持,这也是“南山三大部”的风格之一。 僧团财物问题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本文仅将僧团的财物制度作了初步的整理。由于学僧水平有限,还有许多问题阐释得并不很细致和圆满,谨祈诸方善知识慈悲指正。 僧团和合与佛法兴盛要靠大众僧共同努力。最后,愿一切众生皆能如佛所教,行佛所行!僧团和合,佛法久住! 参考文献: 古代文献: 1、《佛说法灭尽经》,失译经人名,《大正藏》第12册。 2、那连提耶舍译:《大悲经》,《大正藏》第12册。 3、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译:《四分律藏》,《大正藏》第22册。 4、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译:《五分律》,《大正藏》第22册。 5、佛陀跋陀罗共法显译:《摩诃僧癨律》,《大正藏》第22册。 6、弗若多罗共罗什译:《十诵律》,《大正藏》第23册。 7、僧伽跋陀罗译:《善见律毗婆沙》,《大正藏》第24册。 8、弗陀多罗多造,真谛译:《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藏》第24册。 9、道宣撰述:《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大正藏》第40册。 10、元照撰:《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大正藏》第40册。 11、道宣述:《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大正藏》第40册。 12、道宣集:《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大正藏》第40册。 13、道宣撰:《净心诫观法》,《大正藏》第45册。 14、道宣述:《释门章服仪》,《大正藏》第45册。 15、道宣缉叙:《量处轻重仪》,《大正藏》第45册。 16、元照撰:《佛制比丘六物图》,《大正藏》第45册。 17、道宣撰,元照述:《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续藏经》第40册。 18、道宣疏,元昭记:《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续藏经》第41册。 19、弘赞辑:《四分律名义标释》,《续藏经》第44册。 20、允堪述:《衣钵名义章》,《续藏经》第59册。 21、元照撰:《道具赋》,《续藏经》第59册。 22、妙生述:《佛制六物图辩讹》,《续藏经》第59册。 23、妙生述:《三衣显正图》,《续藏经》第59册。 24、弘一大师集释:《钞记扶桑集释》,福建省佛教协会佛教教育基金会印赠。 25、元照律师撰:《南山三大部科文》,台湾西莲净苑印赠。 26、觉观编辑组编:《律藏会集》,福建省莆田广化寺印。 27、《僧伽作持要集》(新编版), 台中南普陀寺重编倡印。 28、?益智旭著:《重治毗尼事义集要》,福建省莆田广化寺印。 29、道宣著:《拾毗尼义钞》,福建崇福寺印赠。 30、道宣述:《四分律比丘尼钞》,香港华云印刷公司印。 31、妙因法师浅释,道海法师讲述:《随机羯磨浅释讲记》,福建天竺讲堂印赠。 32、台湾正觉精舍律学研讨小组编著:《律学释疑》(重修版),福建天竺讲堂印赠。 33、胜雨比丘尼著:《四分律比丘尼戒相表记》,普陀山紫竹林印赠。 34、道诚集:《释氏要览》,《大正藏》第54册。 35、赞宁著:《僧史略》,《大正藏》第54册。 36、赞宁等撰:《宋高僧传》,《大正藏》第50册。 37、志磐撰:《佛祖统纪》,《大正藏》第49册。 38、萧衍撰:《断酒肉文》,《大正藏》第52册。 39、中国佛教协会编:《中国佛教》,东方出版中心1996版。 40、?益大师著:《阅藏知津》,《大正藏法宝总目录》第3册。 41、法云著:《翻译名义集》,《大正藏》第54册。 现代文献: 1、张曼涛主编:《佛教经济研究论集》,《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9册。 2、胡素馨主编:《寺院财富与世俗供养》,上海书画出版社2003版。 3、圣严法师著:《印度佛教史》,福建南普陀寺印赠。 4、印顺导师著:《佛在人间》,正闻出版社2000版。 5、印顺导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正闻出版社1994版。 6、能海上师著:《六和合义》,《法音》1996年第8期。 7、隆莲法师著:《“未必”五首呵五欲也》,四川尼众佛学院内部学习资料。 8、隆莲法师著:《佛教道德观》,四川尼众佛学院内部学习资料。 9、济群法师著:《佛教的头陀苦行法》,戒幢佛学网络资料。 10、济群法师著:《漫谈僧食》,戒幢佛学网络资料。 11、济群法师著:《僧尼日常行事漫谈》,戒幢佛学网络资料。 12、济群法师著:《从戒律看原始僧团的管理体制》,戒幢佛学网络资料。 13、济群法师:《佛教在商业中的反思》,《人世间》2002年,第3期。 14、默雷摘编:《佛教寺院经济扫描》,《法音》1996年,第9期。 15、吴永猛:《佛教经济研究的回顾》,《华冈佛学学报》第4期。 音像资料: 1、济群法师讲:《戒律学纲要》 2、界诠法师讲:《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 3、界诠法师讲:《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 4、天因法师讲:《南山三大部研习》 〔1〕《四分律删繁补缺行事钞》(下文略称《行事钞》)、《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略称《戒本疏》)、《四分律羯磨疏》(略称《业疏》)。见《大正藏》第40册。 〔2〕《行事钞资持记》(见《大正藏》第40册)、《羯磨疏济缘记》(见《续藏经》第41册)、《戒本疏行宗记》(《续藏经》第40册)。 〔3〕《四分律藏》卷一,《大正藏》第22册,第594页中。 〔4〕《摩诃僧癨律》卷二三,《大正藏》第22册,第414页下。 〔5〕《摩诃僧癨律》卷二六,《大正藏》第22册,第357页上。 〔6〕《佛说十二头陀经》,《大正藏》第17册,第721页上。 〔7〕《行事钞资持记·头陀行仪篇第二十一》卷三六,《大正藏》第40册,第130页上。 〔8〕《别译杂阿含经》卷六,《大正藏》第2册,第416页下。 〔9〕《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册,第105页上。 〔10〕同上。 〔11〕同上。 〔12〕《大乘义章》卷二五,《大正藏》第44册,第764页下。 〔13〕《行事钞资持记·头陀行仪篇第二十一》卷三六,《大正藏》第40册,第129页下。 〔14〕同上,第130页上。 〔15〕同上。 〔16〕同上。 〔17〕《行事钞资持记·头陀行仪篇第二十一》卷三六,《大正藏》第40册,第131页上。 〔18〕《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册,第105页上。 〔19〕《四分律》卷五十,《大正藏》第22册,第936页中。 〔20〕《四分律》卷三,《大正藏》第22册,第584上。 〔21〕《四分律》卷五十,《大正藏》第22册,第937页中。 〔22〕《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册,第391页中。 〔23〕《四分律》卷四十,《大正藏》第22册,第854页下。 〔24〕同上。 〔25〕急施衣:施主本为安居而施袈裟,忽有急缘,不及夏竟,即预先布施前安居僧。佛开安居未竟,十日前受。此急施衣即指袈裟。 〔26〕《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册,第105页中。 〔27〕《四分律》卷四十,《大正藏》第22册,第856页下。 〔28〕《行事钞资持记·随戒释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册,第57页中。 〔29〕《行事钞资持记·钵器听制篇第十九》卷三五,《大正藏》第40册,第125页上。 〔30〕《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一,《大正藏》第40册,第109页中。 〔31〕冢间衣:是包裹死者而弃于冢间者。出来衣:包裹过死者而持之施予比丘者。无主衣:在聚落中,置于空地上而无所属者。土衣:弃舍在巷陌、冢间或垃圾堆中者。 〔32〕《四分律》卷三九,《大正藏》第22册,第849页中。 〔33〕《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二,《大正藏》第40册,第114页中。 〔34〕同上。 〔35〕五生种:一根种、二茎种、三节种、四杂种、五子种。离地菜茹:是以上五生之属及有余枝条。余留种子:即萝卜子、蔓菁子、兰香、荽蓼、葵子等。治园调度:即锨、锹、锄、水车等工具。 〔36〕现树五果:谓壳果、肤果、核果、角果、烩果。离地果子:即干枣、梨、李、杏、柿等。树枝皮壳:指各种果树枝叶杂相。 〔37〕水陆田具:指犁具、锄之类。现种五谷:房谷、散谷、角谷、芒谷、烩谷。离地五谷:粟谷、黍、麻蒈、大小豆麦等。萁蒿等:指一切蒿草、豆萁、麻蒈、稻草等。 〔38〕所贮库藏:库仓、窖、厨、匮、箧等类。量准之器:指斗、升等类。 〔39〕转生食具:指碓、磨等及存放工具的房间。熟食之具:指鼎、釜、盆等及杂具。盛食之具:瓮、盘、盂、钵、碗、勺等。 〔40〕《四分律》卷三八,《大正藏》第22册,第845页上。 〔41〕《戒本疏行宗记·释四波罗夷法》卷六,第43页上。《续藏经》第40册。 〔42〕同上。 〔43〕《善见律》卷十七,《大正藏》第24册,第795页上。 〔44〕《戒本疏行宗记·释四波罗夷法》卷六,第44页上。《续藏经》第40册。 〔45〕同上。 〔46〕《钞记扶桑集释》卷九,第942页。 〔47〕同上。 〔48〕《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册,第116页下。 〔49〕《五分律》卷十七,《大正藏》第22册,第118页下。 〔50〕《四分律》卷四一,《大正藏》第22册,第860页中。 〔51〕《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一,《大正藏》第40册,第112页下。 〔52〕出息处:是指僧界出息处。保任处:是物品有保管人。 〔53〕《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一,《大正藏》第40册,第115页下。 〔54〕《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诸分衣法篇第八》卷下,《大正藏》第40册,第506页上。 〔55〕同上。 〔56〕《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一,《大正藏》第40册,第116页下。 〔57〕《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诸分衣法篇第八》卷下,《大正藏》第40册,第506页上。 〔58〕同上。 〔59〕同上。 〔60〕《行事钞资持记·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卷十二,《大正藏》第40册,第241页上。 〔61〕《四分律》卷三七,《大正藏》第22册,第831页上。 〔62〕《行事钞资持记·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卷十二,《大正藏》第40册,第39页上。 〔63〕《行事钞资持记·钵器听制篇第十九》卷十二,《大正藏》第40册,第127页上。 〔64〕《四分律》卷三四,《大正藏》第22册,第831页中。 〔65〕《摩诃僧癨律》卷三四,《大正藏》第22册,第503页上。 〔66〕《四分律》卷三七,《大正藏》第22册,第831页上。 〔67〕《行事钞资持记·随戒释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册,第56页上。 〔68〕同上,第57页中。 〔69〕《行事钞资持记·诸杂要行篇第二十七》卷四一,《大正藏》第40册,第146页上。 〔70〕《行事钞资持记·随戒释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册,第280页下。 〔71〕同上,第57页下。 , 〔72〕同上。 〔73〕《佛说目连问戒律中五百轻重事经》卷上,《大正藏》第24册,第, , , 984页中。 〔74〕摩夷:即论藏。《行事钞资持记·随戒释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册,第57页下。 〔75〕同上。 〔76〕《行事钞资持记·随戒释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册,第57页下。 〔77〕《行事钞资持记·随戒释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册,第58页上。 〔78〕同上。 〔79〕《衣钵名义章》卷一,《续藏经》第59册,第599页下。 〔80〕《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册,第105页中。 〔81〕《四分律》卷四十,《大正藏》第22册,第858页中。 〔82〕同上。 〔83〕《四分律》卷四十,《大正藏》第22册,第857页上。 〔84〕《十诵律》卷四一,《大正藏》第23册,第300页下。 〔85〕《四分律》卷三九,《大正藏》第22册,第850页上。 〔86〕《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册,第363页上。 〔87〕《四分律》卷四一,《大正藏》第22册,第863页上。 〔88〕《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册,第362页上。 〔89〕同上,第105页下。 〔90〕《佛制比丘六物图》卷一,《大正藏》第45册,第898页中。 〔91〕《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册《大正藏》第40册,第106页上。 〔92〕《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衣药受净篇第四》卷下,《大正藏》第40册,第501页下。 〔93〕《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册,第106页上。 〔94〕此表依据《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三十而制。 〔95〕《十诵律》卷四六,《大正藏》第23册,第331页中。 〔96〕《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衣药受净篇第四》卷下,《大正藏》第40册,第502页上。 〔97〕《衣钵名义章》卷一,《续藏经》第59册,第600页上。 〔98〕《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衣药受净篇第四》卷下,《大正藏》第40册,第502页上。 〔99〕同上。 〔100〕《善见律》卷十四,《大正藏》第24册,第772页下。 〔101〕同上。 〔102〕《僧羯磨》卷一,《大正藏》第40册,第519页中。 〔103〕《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衣药受净篇第四》卷下,《大正藏》第40册,第502页上。 〔104〕同上。 〔105〕《大般涅槃经》卷四,《大正藏》第12册,第626页上。 〔106〕《行事钞资持记·四药受净篇第十八》卷三三,《大正藏》第40册,第123页中。 〔107〕《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二,《大正藏》第40册,第481页上。 〔108〕同上。 〔109〕《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二,《大正藏》第40册,第481页中。 〔110〕《五分比丘尼戒本》卷一,《大正藏》第22册,第209页下。 〔111〕《大方广佛华严经》卷十四,《大正藏》第10册,第71页下。 〔112〕《大智度论》卷十七,《大正藏》第25册,第182页上。 〔113〕《行事钞资持记·四药受净篇第十八》卷三四,《大正藏》第40册,第128页中。 〔114〕《新受戒比丘六念五观法》卷一,《续藏经》卷59册,第602页下 〔115〕《四分律》卷五十,《大正藏》第22册,第937页上。 〔116〕同上,第940页下。 〔117〕同上,第941页上。 〔118〕《行事钞资持记·钵器听制篇第十九》卷三五,《大正藏》第40,第127页上。 〔119〕《萨婆多论》卷四,《大正藏》第23册,第524页中。 〔120〕《十诵律》卷六一,《大正藏》第23册,第463页上。 〔121〕《摩诃僧癨律》卷三三,《大正藏》第22册,第496页下。 〔122〕《四分律》卷五一,《大正藏》第22册,第944页下。 〔123〕同上,第943页下。 〔124〕《十诵律》卷四六,《大正藏》第23册,第331页下。 〔125〕《四分律》卷九,《大正藏》第22册,第624页上。 〔126〕《十诵律》卷五七,《大正藏》第23册,第424页上。 〔127〕《摩诃僧癨律》卷三二,《大正藏》第22册,第488页中。 〔128〕《行事钞资持记·钵器听制篇第十九》第35册,《大正藏》第40册,第387页上。 〔129〕《行事钞资持记·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卷三九,《大正藏》第40册,第141页下。 〔130〕同上。 〔131〕《行事钞资持记·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卷三九,《大正藏》第40册,第142页上。 〔132〕《行事钞资持记·钵器听制篇第十九》卷三五,《大正藏》第40册,第126页下。 〔133〕《行事钞资持记·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卷三九,《大正藏》第40册,第142页上。 〔134〕《五分律》卷二十,《大正藏》第22册,第140页下。 〔135〕《善见律》卷十一,《大正藏》第24册,第753页上。 〔136〕《大般涅槃经》卷三,《大正藏》第12册,第382页下。 〔137〕《毗尼母论》卷二,《大正藏》第24册,第810页上。 〔138〕《增一阿含经》卷十一,《大正藏》第2册,第601页上。 〔139〕《行事钞资持记·导俗化方篇第二十四》卷三九,《大正藏》第40册,第140页下。 〔140〕《行事钞资持记·随戒释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册,第281页上。 〔141〕同上,第58页上。 〔142〕《僧伽作持要集》,第198页。 〔143〕同上,第199页。 〔144〕同上。 〔145〕《僧伽作持要集》,第205页。 〔146〕同上,第210页。 〔147〕同上,第211页。 〔148〕同上,第214页。 〔149〕同上,第215页。 〔150〕同上。 〔151〕《僧伽作持要集》,第216页。 〔152〕同上,第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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