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律指南──印顺法师对《律藏》集成的探究


2014/9/3    热度:385   

  研律指南──印顺法师对《律藏》集成的探究

  释清德

  一 前言

  释尊的成正觉,转法轮,只是“法”的现证与开示。释尊是出家的,说法化导人类,就有随佛出家的;人多了不能没有组织,“依法摄僧”而成立的僧制,不只是有关于身心的修证,主要是团体的制度;这些法制称为“律”,梵语vinaya,音译为“毗尼”、“毗奈耶”。毗尼是依于法而流出的规制,等到僧伽日渐发展,终于形成与法相对的重要部分;结集时,就结集为“法(经)”与“毗奈耶(律)”二部。

  “原始佛教”的研究,是探求“根本佛教”,理解“部派佛教”的线索。这首先要对“原始佛教”时代集成的圣典,作一番历史的考察,理解其先后成立的过程。民国六十年印顺法师作《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内容主要在探讨《阿含》与《律藏》的结集次第与义涵。而其动机乃感于近代的佛学研究,特别是在印度佛教、原始佛教方面,由于受西方学者的影响,多重视巴利语而不重华文。但事实上,现存一切圣典都具部派色彩,而华文圣典富有代表不同部派经律的特色,这要比单一的巴利圣典,更具比较价值;唯有超越部派立场,从种种华文经律与巴利圣典的比较研究中,才能得知“原始圣典”结集的实际情形。

  此中,在《律藏》资料的研究上,印公从日本学者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中得到许多帮助;但对平川彰虽比较各部广律各种语本,也论到律藏各部份成立的新古,结论大致仍以《巴利律》为较古。印公认为:从原始圣典次第集成现存的各部律,是错综复杂的;有材料内容与结构组织的新古,在材料内容中又有主体与附属部份的新古,还有语文的新古;应从一一部类分别观察,不可一概而论。

  笔者认为:印公《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的前半部(有关《律藏》方面),实为现今教界最佳“研律指南”;但自出版以来,知道的似乎不多。此或因“律”的不受重视,或因本书也不是很好读;故就其内涵次第(圣典结集、戒经、经分别、犍度、比丘尼律与律藏组织)一一整理其要,以利后学。

  二 圣典的结集

  (一)圣典的由来与结集

  佛法不只是佛所说的;从佛的三业(身语意)大用而表达出来的佛法,早在结集前就存在的。原始的佛教圣典,是以佛陀的三业德用为本源;以僧伽为中心,统摄七众弟子,推动觉化的救世大业。经弟子的领会,实行,用定形的文句表达出来,经当时大会的审定,确定为佛法,圣典。

  “结集”是经大众的共同审定,确定为佛说,佛制的;并将一定的文句,编成部类次第,以便于传诵。此乃因释尊涅槃后,不同地区、不同族姓的出家者,对于广大的法义与律制,为了保持统一的需要。传统佛教传说:佛灭第一夏的王舍城结集时,一切经律都已结集完成。其实,经律是在不断结集中成立的;这可从经律自身去研究得知。

  原始结集,法与律是分别结集的;却同样的以“修多罗”(散文)为主体,附以偈颂的“祇夜”。 经律集成的二大阶段,与传说的二大结集相合。在经部方面,第一结集的长行是“杂阿含”,到第二结集时,已完成“四阿含”。在律部方面,第一结集的长行是“波罗提木叉”(戒经);偈颂是“随顺行法”(分二部)。 到第二结集,“波罗提木叉”已完成“经分别”;而偈颂部分,已分为三部,倾向于不同事项的类集(犍度部由此而集成)。

  原始圣典,是经长期一再结集而成的;这是部派未分以前,为一切部派所公认的。在原始圣典(“四阿含”及“律部”原型)凝定后,仍不断的传诵;于是部派的圣典,呈现组织的,内容的,文句的种种差别。所以“经与律”是经不断结集而完成的,并非如传说那样,最初结集就一切完成了。

  (二)圣典的语言

  佛教的学派分化,与区域文化有关。不同地方的信徒,使用不同的语言文字;在这区域文化的熏染中,引起学派的分裂。

  “巴利语”为铜鍱部圣典的语文,因其三藏保存完整,且为印度古方言之一,故为近代学者所重视;甚至以为是原始圣典的语文。

  但考察佛陀对佛法与语言的立场,佛世虽有“佛教用语统一化”的要求,郤为佛所拒,而指示“听各以自己言词诵习佛语”。但铜鍱部学者觉音,郤把“自己言词”解释为“佛陀自己的语言”,进而以其为摩羯陀国的语言,第一结集所用的语言;以加强巴利圣典的教学权威;这实违反佛陀普应无方的平等精神。因从原始佛教口口相传的实情去理解:第一、二结集是佛法的诵出与审定,不是语言的审定传授;故无必要推想佛陀自己所用的语言,第一、二结集使用的语言。且根据近代学者研究,巴利语只是阿育王时代,优禅尼河一带的佛教用语。

  三

  戒经

  (一)戒经的由来与意义

  <戒经>的主体是“学处”(波罗提木叉),这是有关僧众的道德轨范,经济准则,团体纪律等;是佛应当时事实需要(或为制止罪恶,或为避世讥嫌)随犯而制的。经持律者依罪犯轻重集成部类,以维护僧伽的清净和合。因采简练的修多罗文体以方便忆持,而被称为“经”。

  〈戒经〉的由来,来自布萨说戒。此乃因佛陀时代,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在“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举行布萨集会的习惯;适应这一般的宗教活动,佛教也成立“布萨”制。由律典中知:早期在家出家是共同布萨的,内容即是“偈布萨”:“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

  后来布萨制分化了,在佛法开展中的“僧伽布萨”,印公推论其发展可分三阶段:一、初十二年未制学处,是“偈布萨”又称“教授波罗提木叉”。二、有比丘犯不净行,佛开始制立学处并作解说,称“说波罗提木叉”。三、比丘犯重罪而不知发露,佛从此不再说戒,而由比丘们自行和合推一上座宣说,发挥集团约制力量,称“威德波罗提木叉”。

  此中演变之因,印公解释说:一、起初,随佛出家的佛弟子,道心都很真切,所以布萨时佛只说“教授波罗提木叉”;这是道德的,策励的,激发比丘们为道的精进,清净身心以趣向解脱。二、后来,有比丘犯不净行,佛开始制立学处并作解说,称“说波罗提木叉”。三、等到佛法广大宏传,出家的愈来愈多,不免有流品杂滥(动机不纯,赖佛以求生活)的情形;于是制立学处,发挥集体的约束力量;此“威德波罗提木叉”是法律的,强制的;以团体的,法律的约束,诱导比丘们以趣向解脱。而这三次第,是佛法开展中,从佛的摄导,演进到僧伽(教团)的领导的自然历程。

  在佛指导下“僧伽布萨”具有的深义是:每月二次的布萨说戒,界内者如不参加须“与欲”、“与清净”。布萨前要先处理僧事(有犯依法处理出罪);诵戒前要三问“是中清净否”,诵戒过程中对每类戒法世都再三问清净;如此不断警策要大众反省发露,才能不受罪过的障碍,出罪清净而向圣道解脱。所以布萨“说波罗提木叉”(说戒)是教育、净化僧众,使成为清净和合的庄严法会;对于个人的修行,僧伽的和合清净,有重大的意义,不只是熟诵就好。

  又,毗尼是以种种方法制度,使调伏身语纳于正轨;有法律的特性,运用集体力量发挥平等制裁作用。但印公也提示:运用时一定要出于善意的和平精神,融入了德化、善诱的教育作用;使比丘众乐于为善,不敢为恶。

  (二)戒经的内涵组织

  〈戒经〉初为五部,但因学处不断增加,后开展为八部:

  1“波罗夷”译义为“他胜处”“堕不如”,为最严重罪行;失比丘资格,不共住。

  2“僧伽婆尸沙”译义为“僧残”,犯者要受六夜摩那埵的别住处分(褫夺应有权利,期满要在二十清净比丘中举行出罪)。

  3“波逸提”译义为“堕”,犯者应向一位清净比丘发露出罪。

  4“波罗提提舍尼”译义“对说”,犯者只要对一比丘承认己过。

  5“众学法”即有关衣、食、行来出入的威仪法式。

  6“尼萨耆波逸提”译义“舍堕”,是指超过水准的资生物品,物应舍、罪应悔。此乃因比丘本过着少欲知足的独立生活,佛法开展中信众越多供养越厚,比丘不免有求精求多现象,而不能不加限制。

  7“不定法”是二条与欲事有关的。制立因缘是由“可信优婆夷”举发,所以犯是确定,但罪名未确定;这是前三部戒法成立后,适应特殊情形的补充条款。

  8“灭诤法”是处理僧伽四种诤事的七项法规。由于布萨说戒前要先处理诤事,大众清净才进行说戒;因此七项法规被附于<戒经>后,传诵久了也成为<戒经>的一部分。

  (三)戒经的条数

  古有“百五十余学处”之说。对此,平川彰及B. C. Law认为:此乃<戒经>八法中除去“众学法”。巴宙则认为“众学法”中所立说的一般行仪之作法或说法,与《阿含经》一致,故“众学法”非后世才成立;此点与印顺法师观点相似。但巴宙把“百五十余学处”的“余”,解释为“百五十学处”以外的“众学法”。但印公认为:<戒经>初编为五部时已有“众学法”,故“众学法”应在“百五十学处”内;至于五部中的第五“学”法与前四部“学处”的不同,是因在佛法开展中是先有“学”而后有“学处”;“学”是应学的一切,“学处”也还是应学,但为有限的一分戒条。“学”法初无制罪之意,但在律制精神发达后也制立罪名,并通摄四部学处以外的一切罪名;所以各部派<戒经>的第五部虽同名“学法”,而违犯的罪名不一(如《僧祇律》作“越毗尼”,《十诵律》作“突吉罗”);此乃由于“学法”是自古以来就有的,等到部派开始分化,判决的罪名也就不能统一之故。

  现存各部派<戒经>条数的不一致,主要是“学法”与“波逸提”的不同;此中“波逸提”有二条之差,这主要是各派意解不同引起的开合不一。至于“众学法”,虽在制立学处前早已成为比丘们的威仪法式,但因初无明确条数,故出入最大;而各部派虽各有所重的内涵,但大纲一致(即衣、食、行来出入等威仪);而《四分律》特重塔婆功德(增列廿六条),与其他戒本仅差“上树”一则。

  所以佛世〈戒经〉集为五部时,已有“学法”;至僧伽和合时代(第二次结集)已渐成八部,二○二戒;部派分化后的阿育王时代,有二二○戒,后为二五○戒。条数的增多,实只是“波逸提”二条,“学法(上树)”一条之增。部派多、流传广、时间久,而<戒经>条数只有三条之差,可见古德对<戒经>之尊重与忆持力之坚强。

  四

  经分别

  (一)经分别的意义

  <戒经>是僧伽的行为轨范,须深入了解才能实践;尤其是为人师长、差教诫尼、作断事人的。<经分别>就是对<戒经>学处的分别广释;此乃因佛所制的学处,是应用当时流行极简练的“修多罗”文体,为了理解此简练文句的意义,有分别解说的必要;故律师们经长期论究,发展分化而形成各部不同的广律。

  <戒经>的分别广释,各律称为<波罗提木叉分别>,巴利《铜鍱律》简称<经分别>;汉藏所译的广律,每称为“毗尼”或“毗奈耶”,义译为“律”。

  (二)经分别的内容

  <经分别>的主要内容有三:

  一、说明制立学处的因缘。这多是共同的;但在原始佛教律学传统下,有关学处因缘的人名与地名,不免有众恶归焉的形迹。

  二、学处文句的分别解说。这或由阐明引申而来,或因原文意义含蓄而引起歧义;当文句解说有了差别,不但因缘随着变化,就是判罪轻重也不同。

  三、犯相的分别决了。这是对每一学处判别犯与不犯,犯轻与犯重;可说是<经分别>主要的重点所在。此乃由于罪聚中除“波罗提木叉”的五篇(八篇)外,还有每一比丘所应受持的律行;大众部与说一切有部维持固有的“五罪聚”说,将第五聚的“越毗尼”或“突吉罗”,给予弹性的解说,以容纳其余四部所不能容纳的过失。但重律学派则对不同类的犯罪,作严密的整理,成立“七罪聚”说;即另立“偷兰遮”外,开“波逸提”或“突吉罗”为二(参见“附表一”);这就罪类的不同来说最为完善。又前九戒的“犯相分别”,每戒都分二部分:1约义分别,是依对象、方法、意志、结果,而分别犯相的轻重。2就事分别,是实际事件的判决实例;这是各律都有的,但部类的组合不同。

  【附表一】:<戒经>的五法、八法,与<经分别>的五犯聚、七犯聚之比较。

  [五法]      [八法]        [五犯聚]       [七犯聚]

  1波罗夷法────1波罗夷法     1波罗夷────1波罗夷   1波罗夷

  2僧伽婆尸沙法──2僧伽婆尸沙法   2僧伽婆尸沙──2僧伽婆尸沙  2僧伽婆尸沙

  3不定法            ──3偷兰遮     3偷兰遮

  4尼萨耆波逸提法          4尼萨耆波逸提

  3波逸提法             3波逸提            4波逸提

  5波逸提法             5波逸提

  4波罗提提舍尼法-6波罗提提舍尼法  4波罗提提舍尼 6波罗提提舍尼 5波罗提提舍尼

  5学法 ─────7学法        5突吉罗   7突吉罗    6突吉罗

  8灭诤法            (越毗尼)       7恶说

  <经分别>的附属部份,包含“本生”与“譬喻”;这都是因果原理的具体说明,以使人证信的。而由于学风不同,上座部究理派的阿毗达磨论师,对“本生”与“譬喻”采审慎的抉择态度;反之,重修证、重通俗、重经法的大众部《僧祇律》,则有丰富的“本生”与“譬喻”。且《僧祇律》的“本生”是针对一般的比丘、比丘尼,而没有如上座部系集中在少数恶行者身上。

  (三)经分别的异议

  一、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中,以<经分别>为现存(附有布萨仪轨)<戒经>的分别广说。

  印顺法师则认为:<戒经>共有八法,现存<戒经>是与布萨仪轨相结合的。而<经分别>只是依<戒经>的前七篇,一篇篇、一条条的分别广说;实只是纯为“学处”等条文的解说,不含<戒经>仪轨部份;如汉译的《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等。至于平川彰会有此见解,是由于在<经分别>的形成与流传中,有些持律者将“布萨仪规”也附于<经分别>中,如《铜鍱律》、《根有律》等;但事实上此附录的仪轨,不是<经分别>所要分别解说的,也就不受重视而形成现存各律存缺不一的现象了。

  二、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中,讨论《律藏》序分的新古,以为《铜鍱律》与《五分律》最古,其次是《四分律》,再次为《僧祇律》;说一切有部律削除序分是新的。

  印顺法师持相反意见,因认为古德从<经分别>的探究中,窥见佛陀制立“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的真正意义是:一大理想(梵行久住、正法久住)与十种利益。此中“十事利益”是一切部派所共有公认的;而“究极理想”存于“十事利益”终了,这在部派三大系中的说一切有部系没有说到,表示古型的<经分别>还没有这一部份;大众部与分别说部的广律,有揭示制立学处的究极理想,应是后出的;而与三月食马麦的传说相结合,暗示出家学道要能恬澹精苦,则是分别说部的新编。

  五 犍度

  (一)犍度的由来与意义

  <犍度>是以僧伽的和乐清净为理想,而制定有关僧团及个人的所有规制。传统中国律师以<戒经>及<经分别>为“止持”,<犍度>部份为“作持”。作持在不同部派的广律中不一定称为“犍度”,但其主要项目内容大致相同。

  对于“犍度”的由来,由于日本学者平川彰在《律藏之研究》中,虽推论犍度部组织成立于原始佛教时代,但不知原始的组织是什么;故见《铜鍱律

  》、《四分律》的同为二十二单元,同名“犍度”,即论断为古形。对说一切有部《十诵律》的“杂诵”、《根有律》的“杂事”中同时含有几部份,解说为“犍度的并合”。西方学者对“犍度”也多难掌握。

  印顺法师认为:犍度有各部派共同依据的母体,汉译律典中的“摩得勒伽”就是犍度的母体。上座部的<犍度>是依“摩得勒伽”而次第发展成;在此过程中有名称、开合、次第、详略及事缘的不同。并说:“论法义,摩得勒伽已不再有独到的内容,然在犍度部份成立的理解上,摩得勒伽如明灯般照亮了犍度的发展与成立过程”。故对它详加探究:

  摩得勒伽(梵语Matrka,巴利语Matika)译义为母、本母;在《中阿含经》与《增支部》集成时代,即与经、律鼎足而三,为佛教古典之一。此摩得勒伽略有二类:一、法的摩得勒伽,是圣道的修持项目。二、律的摩得勒伽,是有关僧伽规制的实行项目,如出家受具足、布萨、安居以及衣食住等;这些僧团中有关僧伽与个人的所有规章法制,在原始结集时虽还没有集出,却是推行于僧伽内部的不成文法;因体例与成文法的“波罗提木叉”不合,所以附于〈戒经〉后,劝学众应学;这是汉译各部<戒经>所一致的。上座部系称之为“余佛法”;但《僧祇律》特别提出立为别部,即在〈戒经〉的十修多罗(戒序、波罗夷等八法、随顺法)中称为“随顺法”的;此乃因<波罗提木叉经>是原始结集的根本律(也称为经、法),而僧伽规制是以“波罗提木叉”为审决标准,也就是随顺于“法”(二部毗尼)。

  佛教开展中“僧伽规制”是以其中重要项目为主,类集有关项目与当时惯行的规制,渐成一聚聚的部类。大众《僧祇律》简编为“杂诵跋渠法”和“威仪法”;这代表“摩得勒伽”在部派将分与初分的形态。上座系则分三分,如《十诵律》作“具足戒、法部、行法部”;此中第一分是规制中所有术语的定义及分类,这是僧伽制度发展中最先集出的,也意味着僧伽规制早已存在;接着是规制的集出,这又依僧伽规制、个人正行的偏重,分为法与行法,而成为三分。循此学风作更严密的类集而成为一类类的犍度,则是上座部重律学派的业绩。

  (二)犍度集成的次第

  从各部律的比较中,<犍度>部成立的过程约可分为三阶段:

  第一阶段是:受具足、布萨、安居、自恣、皮革、医药、衣、迦絺那衣等八法;以迦絺那衣为末的八法是上座系所共认的。此中,“受具足”为出家而成为僧伽成员的仪式;“布萨”为半月一次的诵戒;“安居”为一年一度的三月定住;安居结束要“自恣”,然后受“迦絺那衣”;这五法为佛教内的宗教大典。而“衣”、“药”、“皮革”则为日常生活中,有关僧伽及个人的重要事项。

  第二阶段集出的是“俱舍弥”、“瞻波”、“般荼卢伽”、“僧残悔”、“遮”、“卧具”、“诤事”或加“周达”为八法;是有关僧事处理的是否如法,及有所违犯的处理法规;表说一切有部与分别说部,将分初分的阶段。

  第三阶段:有关结集传说纪录的五百、七百结集,是早已独立的组织,附于犍度后;其他内容各部派虽相当,但组织与次第差别大,属分别说部的再整理。如《十诵律》除“七法”、“八法”外其余总名“杂诵”,此中含有“比丘尼法”、“威仪法”、“杂法”,并附二种结集;将“杂诵”称为“律杂事”的是《根有律》。等到分别说系的《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再将“比丘尼法”与“威仪法”独立,剩下的琐细事项成为名副其实的“杂事”。

  由上故知,说一切有部

  《十诵律》、《根有律》的“杂诵”、“杂事”所包含的各部份,在分别说系中均独立。而平川彰以“杂诵”、“杂事”为“犍度的并合”;实则非并合,反而是渐分离。而《僧祇律》的“杂诵”或“威仪法”是摩得勒伽的古型,犍度的母体;但在上座部犍度的分离别立过程中,“杂诵”越来越小了。

  (三)关于受戒犍度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以“佛传”为考察重心,认为《铜鍱律》的“大犍度”是古形;其次是《五分律》的“受戒法”,《四分律》的“受戒犍度”;至于《僧祇律》省略佛传是较新的;而《十诵律》的“受具足法”、《根有律》的“出家事”是最后完成的。

  印顺法师认为:依“摩得勒伽”开展为犍度来看,在组织方面《十诵律》与《根有律》较古;但在内容方面则要从主体部份、相关部份、事缘部份以及附属部份,一一分别去考察才不致陷于以偏概全的错误。以“受戒犍度”来说:

  一、“佛传”只属“事缘部份”。此须从《僧祇律》的“杂跋渠”看,其内容有二:1四种受具(自受具、善来受具、十众受具、五众受具);2论“十众受具”之合不合格。由于学风不同,大众《僧祇律》保有“摩得勒伽”形式,有“四种受具”事缘而无佛传的编述。但上座系特别是分别说部,以“十众受具”为主体来编述佛传,此中《铜鍱律》简略近古;至于说一切有部,因其根本立场是除必要外,传说不入三藏,故无佛传,如《十诵律》;但其旁系(持经譬喻师)则大大以“本生”、“譬喻”来充实佛传而成《根有律》。

  二、受具的“相关部分”,这是与主体“十众受具”没有必要关系的;如受具前的度沙弥,受具后的受依止,以及师资间的相互关系等。分别说系比说一切有系详于此。

  三、受具的“主体部份”,主要说明“十众受具”制度的完成次第,受戒者的种种规定,受具作法(仪规)。对受具作法,印公举“遮难内容、和尚任务”以观诸律同异。此中上座系以和尚为三师之一,为十众的主体,故戒从和尚得;大众部以和尚不在十众中,故戒从大众得。此差异乃由于和尚在不在十众内,起初应无严格规定,所以在部派的分化中形成不同的受具规范。

  六 比丘尼律与律藏组织

  (一)比丘尼戒经的意涵

  在佛教的僧伽体制中,比丘尼僧虽是独立的,但实际上比丘尼僧是依附比丘僧。比丘尼毗尼部份,也由持律的上座比丘结集传持下来,所以<比丘尼律>有“共戒”与“不共戒”的分别;比丘尼所特有的名为“不共戒”,<比丘尼分别>中只列举“不共戒”的部分,且在部类组织上无“不定法”。

  部派间<比丘尼戒>数目差距大,这主要是上座部把“八敬法”与“杂跋渠”条文化,增编入“波逸提”中。而此乃因尼律不受重视,也无严格公认的传说,故待部派一再分化各自为政,更无标准可说;此也可知佛灭以来,比丘僧对比丘尼的管教起初很严厉,而在部派一再分化中已大为宽容;但尼律的琐细规章却越来越重。

  (二)八敬法的内涵、由来与影响

  与“女众出家”有关的“八敬法”,见于各家广律的“比丘尼犍度”;印公在《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中都作了详细的说明。

  “八敬法”

  是比丘尼尊重比丘僧的八项规定。印公比较各部广律,发觉其内涵是由三类所组成:

  一、各律所一致规定的四项“尊法”:1于两众中受具足;2半月从比丘僧请教诫、问布萨;3不得无比丘住处住(安居);4安居已,于两众行自恣。

  二、若违此四尊法,即须于两众中行半月摩那埵的严重处分。

  三、有关礼貌上的尊敬有三项:1受具百岁,应迎礼新受具比丘;2不得呵骂比丘;3不得举比丘罪。而《十诵律》的不得辄问是法义的谦让;《僧祇律》的不先受是财利的谦让。

  原来,因女众也能修道解脱,释尊终于答应女众出家;其解决之道就是制定“尊法”,故为各律所一致的规定。因在当时男女地位悬殊的社会中,一般比丘尼不免知识低、感情重、组织力差,要她们遵行律制,过着如法清净的集团生活有点困难。所以释尊制定“尊法”,要比丘尼尊重比丘僧,接受比丘僧的教育与监护;在比丘僧来说,这是为了比丘尼僧的和乐清净,而负起道义上的监护义务。

  但释尊涅槃后,大迦叶等上座比丘,对比丘尼出家产生厌恶情绪;故增加与礼貌有关的三项。如有违犯,处分是“于两众中行半月摩那埵”;但事实上这未免过分苛刻,于是“半月摩那埵”渐转变为“僧残”的处分;而“八敬法”也渐化为学处而编入尼戒的“波逸提”中;这是上座部律师的学风。

  “八敬法”成立后,使得“尊法”已不是对比丘尼的应有监护(是否如法)与教育,而成为对比丘尼的严加管理,造成比丘对比丘尼的权威。其的影响是:比丘尼因受比丘僧的严格管制而逐渐消沉;直到大乘佛法,才有以女人身分与上座比丘们论究男女平等的胜义;这可说是世尊时代精神的复活。但影响所及,今日流传于锡兰、缅甸、泰国等上座部佛教,比丘尼早已绝迹了。笔者按:藏传佛教今日也无比丘尼。

  又,上座分别说部与说一切有部,传说“以八敬法为女众出家的根本法”;但大众《僧祇律》无此传说;故可知这只是部分学派的传说而已。且女众还没出家就制定八敬法、制立二年学六法,这与“随犯成制”的毗尼原则也显然不合。

  (三)律藏组织与内容的成立次第

  日本学者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中虽比较各部广律各种语本,也论到律藏各部份成立的新古,结论大致仍以《巴利律》为较古。

  印公认为:从原始圣典次第集成现存的各部律,是错综复杂的;有材料内容与结构组织的新古,在材料内容中又有主体与附属部份的新古;应从一一部类分别观察,不可一概而论。

  《律藏》的主体是“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与“诸犍度”。

  《律藏》组织的古型,经印公探究:一、首先是以<比丘律>为主体,末后略叙<比丘尼戒>的共与不共;故《僧祇律》为原始佛教时代的原形。

  二、由于上座部是重律的,经持律者的精密论究,《律藏》组织逐渐演变;主要是僧伽规制的<杂跋渠法>与<威仪法>,逐渐分类而编集为“犍度”;《律藏》就成为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犍度>、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十诵律》即代表了上座部律藏的原形。

  三、在各部派纷纷成立并完成自宗的《律藏》时,佛教界有一共同倾向,即比丘与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前后相连;这不但是分别说系的《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就连说一切有部的《根有律》也这样。

  故律藏“组织结构”的新古次第是:1僧祇律.2十诵律.3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

  至于《律藏》内容的成立次第,经印公一一探究,可归纳整理如下(参见“附表二”),由此也可知印公不同意

  《铜鍱律》为最古的原因所在。

  【附表二】《律藏》内容的成立次第

  戒经仪规:      1铜鍱律2僧祇律、五分律、十诵律3根有律、解脱戒经、四分律。

  律藏序分:      1说一切有部律2大众僧祇律3分别说系律。

  经分别:文句分别:  1僧祇律、铜鍱律2五分律、根有律

  犯相分别

  就事分别:  1僧祇律2十诵律、根有律3四分律、五分律、铜鍱律

  约义分别:  1僧祇律2五分律3铜鍱律4四分律

  本 生:  1僧祇律2铜鍱律3十诵律、根有律

  譬 喻:  1铜鍱律2僧祇律、四分律、五分律3十诵律。

  “摩得勒伽”标举项目: 1僧祇律2毗尼母经3毗尼摩得勒伽4十诵律。

  “受戒犍度”事缘部份: 1十诵律2根有律3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

  相关部份: 1十诵律、根有律2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

  比丘尼律:       1僧祇律2铜鍱律3四分律、十诵律4五分律、根有律。

  七 结论

  从以上得知:印公超越部派立场,从种种华文经律与巴利圣典的比较研究中,探究圣典结集的实际情形是:

  一、

  原始的佛教圣典,是以佛陀的三业德用为本源;以僧伽为中心,统摄七众弟子,推动觉化的救世大业。经弟子的领会,实行,用定形的文句表达出来,经当时大会的审定,确定为佛法,圣典。传统佛教传说:佛灭第一夏的王舍城结集时,一切经律都已结集完成。其实,经律是在不断结集中成立的;而经律集成的二大阶段,与传说的二大结集相合。对“巴利语为原始圣典语文”的说法;实则第一、二结集只是佛法的诵出与审定,不是语言的审定传授。

  二、律藏的主体是

  “波罗提木叉戒经”。〈戒经〉来自布萨制,半月半月的布萨说戒,是分三阶段(教授波罗提木叉、说波罗提木叉、威德波罗提木叉)完成的,这也是从佛的摄导,演进到僧伽(教团)领导的自然历程。半月布萨说戒,一则让僧众忆持戒法,二则也就已犯未忏之罪作适当处置;这是为教育僧众,使其乐于为善,不敢为恶;故在充满道德感化下,有法律的制栽。又〈戒经〉初集为五部,后增为八部;戒条初有一百五十余戒,后渐次增加。

  三、“经分别”是对一条条的戒,解说制戒的因缘、戒经的文句、犯与不犯。

  是为人师长、差教诫尼、作断事人,须深入了解才能实践的。

  四、“犍度”在原始结集的律典中,称为“随顺法偈”。这是不违反戒法的偈颂,是日常实行于僧团内的所有规制;如“受戒”、“安居”、“布萨”等制度,衣、食、住等规定,犯罪者的处分办法等。这是古人随事类而标立项目,将一项一项的事(包括僧事名称的定义),编成偈颂;成为〈戒经〉以外,一切僧伽制度的纲目,称为“摩得勒伽”,意义为“母”、“本母”。依此标目而略作解说,成为广律中的“犍度”。从各部律的比较中,犍度的集成分三阶段;“受戒犍度”为第一犍度,此中也有与平川彰意见不同处。

  四、“比丘尼律”是比丘尼特有的律法。佛教是平等的,但在僧伽体制中,女众并没有得到平等的地位;此与尼律是由持律上座比丘所结集有关,也与“八敬法”有关,故详加探究其由来。发现佛陀原只订四项“尊法”,佛涅槃后,上座比丘增加三项礼貌上的尊敬,造成比丘对比丘尼严加管理的权威,使得比丘尼逐渐消沉。这是二千多年来,律学上的大发现。而对“律藏各部的集成的次第”,不论组织或内容,可知其不同意平川彰以《巴利律》为最古的原因所在。

  印公曾说:“佛教是法与律二者的总和,必须均衡发展,适当配合。不幸!佛教早就偏于法的发扬!……宏扬佛法,整兴佛教,决不能偏于法(义理的研究,心性的契证),而必须重视制度。佛教的法制,是毗尼所宣说的。这里有道德准绳、团体法规、集体生活、经济制度、处事辨法”。但“中国之言律者,于精严自律有可取,于实现和乐清净之僧制,则殊少成就”。

  又说:“佛教戒律的特色,是在充满道德精神感化之下,有一种法律制裁的限制。所以在佛的时代,真正出家的一个个都了不得,就是动机不纯正的人,在这里面多住几年,经过师友的陶冶,环境的熏习,慢慢也会成为龙象。……严格的说,现在并没有依律而住的僧团。假使我们去研究,把这里面真正精神原则拿出来,用现在的方式去实践的话,……会更合于佛法”。

  一般人只知印公在法义上的广泛探究,却少有人注意到印公在律学上的成果。如《原始圣典之集成》的前半部,是对律藏结集次第与义涵的探究;《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的第四章,是说明律藏与教内的对立倾向;《华雨集》第三册的前五篇文章,是现代研律方法的范例。至于清净僧团的建立原则,与僧团生活的真义;则散在《妙云集》的著作中。由此可知印顺法师已为吾人在律学的研究上,毕路蓝缕,开出一片广大的天空,而这也正是中国佛教教团的慧命所系。本文先对《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的前半部,摘要整理;如以此为导读,再来研读律典,必能大有所获。如能进而在生活上,实践戒律的精神原则,以建立和乐清净的僧团,那才是研究戒律的真义;因如此才能内证外化,而达正法久住。令人欣喜的是:昭慧法师已能在印公的研究成果上,作进一步的诠译,而有丰富的著述,甚至实际带领“弘誓学团”三学增上。希望有更多的出家众,发心研究律学,共同建立和乐清净的僧团。

  参考书目:

  印顺法师《佛法概论》(正闻出版社)

  印顺法师《教制教典与教学》(正闻出版社)

  印顺法师《佛教史地考论》(正闻出版社)

  印顺法师《华雨集》第三、五册(正闻出版社)

  印顺法师《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正闻出版社)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东京.山喜房佛书林)

  郭忠生 译E. Fruwallner撰<犍度篇>《谛观杂志》

  昭慧法师“声闻律的理论与实践”、“声闻律羯磨法”、“四分比丘尼戒经”、“四分比丘经述要”等录音带,《律学今诠》及散在其他著作的律学作品(法界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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