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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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制订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为加强寺院的管理和建设,摄受僧众,令正法久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以下简称寺院住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爱国爱教,遵守法纪;勤修三学,戒行清净,办事公道;有相当组织领导能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级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年龄三十周岁以上,戒腊十年以上。
  第三条 寺院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寺院住持,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协调,经本寺前任住持及两序大众协商推举,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礼请之。
  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住持人选,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礼请之。
  第四条 寺院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连任不超过三届。
  七十周岁以上的僧尼,除特殊情况外,不新担任寺院住持。
  住持在任期内因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可提前退居。寺院住持原则上不兼任。
  第五条 免除寺院住持职务,须经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免除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的住持职务,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免除。
  第六条 任免寺院住持,均须事先商得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七条 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凡重要寺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
  寺院住持必须以身作则,领众熏修,维护常住,摄受大众。
  第八条 住持退职后,由所在寺院及地方佛教协会妥善安排。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佛教协会
  20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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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精神,加强佛教自身建设,本会于1996年5月29日至6月2日在无锡召开了中国佛教协会教制工作委员会扩大会议,对本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等三个文件进行了深入认真的讨论。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三个文件切中时弊,正本清源,对中国佛教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会后,本会将这三个文件分送我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以上领导审阅修改,并采纳吸收了大家所提出的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使这三个文件得到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1997年3月16日,中国佛教协会在前门饭店召开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通过了教制建设的这三个文件。
  国家宗教事务局对这三个文件十分重视。1997年10月以后,我会领导曾多次与国家宗教事务局有关领导进行认真研究修改,并达成了共识。
  国家宗教事务局于2000年8月11日以国宗函[2000]142号批转颁布了中国佛教协会教制建设的三个文件。这三个文件的颁布实施,表明当代汉传佛教的管理,正在向着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迈进。这也是佛教界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证明。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组织本省理事、常务理事、住会办公人员和各寺院负责人,认真学习,深入讨论,提高认识,达成共识,以利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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