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游彪博士著《宋代寺院经济史稿》


2014/9/8    热度:374   

读游彪博士著《宋代寺院经济史稿》
  刘秋根 周国平
  佛教寺院经济是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有关成果多集中在隋唐及以前各代,对宋元及其以后佛教寺院经济的考察则相对薄弱。近年来,随着以下两种著作的问世,这一局面有所改观,这两种著作一是黄敏枝教授《宋代佛教社会经济史论集》(学生书局1989年版),第二便是游彪博士的《宋代佛教经济史稿》(河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就宋代寺院经济研究的整体状况看,虽然黄敏枝教授大作出版在前,对宋代寺院经济许多层面确也做了深入、扎实的研究,但游彪博士的著作仍有其不可替代的学术价值。
  第一,系统性。本书共九章24万字,分别对宋代佛教寺院管理制度、经济状况、田产来源所占土地的数量及经营模式、寺院农业经济领域生产诸关系、寺院僧人的赋役负担、佛教寺院经营的手工业、商业和高利贷、寺院经济的地域差异,佛教寺院内部的阶级结构等九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这九个方面不敢说穷尽了宋代佛教寺院的所有问题,但宋代佛教寺院经济的主要问题应该说大体都提到了。
  第二,从唐宋社会经济变革的大背景来把握宋代寺院经济变化发展,凸现了宋代寺院经济的时代特性。何兹全先生在该书序中说:“任何历史问题都是历史发展长河中的一点,也是它所在社会中的一环。研究任何历史问题,都要从历史发展长河和社会全面中去研究,才能深入透彻地理解这个问题。”诚为肯綮之言。著者在考察宋代佛教寺院管理制度、分析宋代僧寺田产的来源、经营模式、生产诸关系、寺院和僧侣的赋役负担、寺院经济的地域差异诸问题时,都充分考虑了唐宋变革的这一历史背景。如考察宋代母院与子院关系问题,作者首先论述了母院、子院之间名义上的隶属关系,财产所有与经营的关系,子院纳贡和服劳役的关系。书中也分析了子院的独立性,尤其是生产经营方面。对子院大量出现的原因,作者既分析了宋朝政府的宗教政策的制约、佛教自身的演变,更重要的是分析了子院出现的根本原因——寺院财产私有化的进展,使僧人私有财产进展,部分经营有方的富僧另立门户,从原来的寺院中分离出来,建立了隶属于原有大寺院的子院;另一方面,中唐以来封建租佃制的确立,与世俗封建主生产关系的寺院也在自己的田产上确立了自己的租佃制的生产关系,为了监督佃农生产、经营寺院田产、山林等,由原来大寺院的监事僧人设立庄院形成了二地主性质的子院,因此而导致寺院租佃关系的复杂化。根据这一分析,作者认为,子院的出现“是中唐以后封建租佃制逐渐确立的产物,因而唐宋之际的社会变动是宋代子院出现的重要契机之一”。“子院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寺院财产关系的变化”(见页146~151)。我想这些结论是合乎历史实际的,将宋代寺院经济史的研究提到一个较高的层次之上。
  第三,注重生产关系研究。经济史的研究有侧重生产力、有侧重生产关系者,在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的中国经济史研究一向是注重生产关系研究的。本书的研究便明显地体现出这一特点,不仅如此,作者同时也注意描述寺院内部与生产力状况有关的许多侧面及探讨寺院内部这一生产关系背景下各阶级利益。在具体探讨寺院农业经济时既分析了田产的来源(第三章),分析了寺院土地上农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契约租佃制生产的各个侧面,以及僧人本身的自耕生产,分析了寺院土地分成租制及定额租制流行的内部状况。在分析各地区寺院的财产差异时,作者主要根据寺院占有土地数量的差异,将寺院区分为上等、中等和下等寺院,从而使我们对寺院地主阶级的认识更加具体和深入(页229—233)。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在租佃制盛行的大背景下,侧重从经济关系角度分析母院、子院的关系,从而对子院、母院问题得出了自己的见解。
  以上是对本书学术价值和特色的一个总体概括。但是从更高的层次看我觉得,作为宋代寺院经济史这一课题,在本书的研究中,还有若干可继续探讨之处。首先,由漆侠师对宋代各地经济关系的宏观考察表明宋代各地经济关系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以峡州路为中心的一条南北线的左侧或西侧,仍以庄园农奴制为主,而在此线的右侧或东侧,则流行着封建租佃制关系(参见漆侠《中国经济通史·两宋卷》上册相关部分,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受此历史条件的制约,宋代的寺院农业经营方式亦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呈现出差异性和多样性,而作者在论述宋代寺院经营诸关系时,似乎没有提到庄园农奴制关系在宋代寺院农业经营方式中的存在。如果材料允许,还可继续探讨。
  其次,寺产的私有化是唐末五代宋以后随着世俗地主阶土地私有制的进展而引起的,寺院经济的一个重大变化,本书亦多次提到僧尼私产的问题,究竟寺院财产与僧尼私产怎么界定?怎样共存?僧尼财产究竟怎么继承?怎么运营?等等,本书还缺乏系统、明确的论述。与此有关的是,随着这种寺产私有化的进展,从整体上分析,明清以后寺院财产关系发展的趋向又怎么样?本书注意与唐及以前的对比,而对宋寺院经济的走向论述似有不够,值得今后继续探讨。
  再次,寺院高利贷问题材料的运用方面似亦存在个别可以商榷之处。可以说,我与作者有某些不同看法,愿借此机会向作者请教一二。如页202,认为“就所见资料看,南宋时期以粮取息的利率为20%”。不论是寺院的谷物放贷还是世俗社会上的谷物放贷,书中的估计偏低,我的估计不论北宋南宋,大体在年50%—100%之间,作者所说年20%,大体是官府的常平仓及南宋社仓的放贷利率。认为“其三,寺院还以金帛等物品作为借贷资本”(页203)。又谈到寺院长生库的资本时,引育王山妙智禅师为例,认为“金、帛之类的东西也成为寺院生息的重要财产”。又引《夷坚志》所载永宁寺罗汉院长生库例认为:“寺院长生库中有金钗之类的物品。”又说“其五,寺院高利贷资本除了正常的借贷业务之外,有不少还兼营典当业务,从中渔利,也就是说,寺院的长生库等机构尚具有当铺的功用”。这样的论述并没有明显错误,但并没有说到问题的点子上,应该说:寺院以田产及檀越所施金帛作为资本进行放贷取息;长生库便是寺院经营的质库,宋元时期的质库即相当于明清时代的当铺,其业务形式主要是以物质钱,即顾客以动产之类主要是衣饰、器皿、图画等物为抵,借钱,“金钗”之类是顾客的抵押品;而“金、帛”一般来说也不会成为长生库用于放贷的物质,象妙智禅师以之作为资本,也当变卖为钱谷之类。谈到利息问题,认为“寺院的高利贷利息率高于世俗社会的利息”(页205)。又言“有的寺库高利贷利率甚至远远比世俗高利贷要高”(页208)。据笔者对宋代高利贷利率的整体观察,这一点因资料的缺乏,尚不能完全确定,书中所举二例也不足以证明这一点,如果有足够的材料确证,不但对寺院经济史研究,对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的研究也将是一个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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