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吐蕃统治敦煌时期藏语文的使用和藏汉翻译活动
2014/9/8   热度:330
浅谈吐蕃统治敦煌时期藏语文的使用和藏汉翻译活动 ——以敦煌本古藏文文献为例 作者: 卓玛才让 [关键词]敦煌;藏语文使用;汉藏翻译 [摘要]吐蕃占领敦煌后,在该地区形成了吐蕃人、中原人、吐谷浑人等多民族共居的局面,使得民族间的文化交流和翻译活动有了很大发展,并且使藏语文在官方和民间都被各民族广泛使用。敦煌出土的古藏文文书对此提供了有力的论据。 [中图分类号]H214.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003(2008)04-022-07 786年,吐蕃占领敦煌,开始了在该地区长达70多年的统治。吐蕃统治敦煌时期正值吐蕃政权的后期,也是其从强盛的顶峰逐步走向衰败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吐蕃在政治军事上的实力显著提高,经济文化空前发展。特别是在文化上,由于吐蕃地处中原汉地和印度两大文明之间,有着先天的地缘优势,使吐蕃较早地接触中原与印度文化。自松赞干布起,在几代赞普的大力倡导和联姻的推动下,吐蕃在原有本土文化传承的基础上,学习、吸收了来自东土中原与西天印度优秀文化成果,从而形成了融合许多其他文化成分,且有鲜明的本民族特色的文化传统,为藏族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吐蕃占领敦煌不仅意味着疆土的一时扩展,更大的意义在于吐蕃获得了包括文化在内的有利的交流条件和发展机遇。因为长期以来,敦煌一直是丝绸之路上的文化中心,其浓郁的文化气息吸引着四方诸邦,居住敦煌的各个民族在敦煌通过政治上的共处、经济上的互补、文化上的交流,使各民族不但增进了友谊,而且在文化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并在不同时期留下了极其珍贵的文化遗产,敦煌出土的古藏文文献便是其中之一,它是现存吐蕃时期最重要和主要的古藏文文献,其史料价值早已为世界所公认。敦煌出土的古藏文文献形成于吐蕃占领敦煌及其结束统治之后的一段时期内,其内容除了大量的宗教典籍之外还有重要的历史文献和社会文书。这些古藏文文献是我们研究吐蕃及其相关的社会历史文化的第一手资料。从敦煌本古藏文文献和其他有关资料中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到以敦煌为中心的藏汉文化交流活动和敦煌地区使用藏语文的有关情况。 吐蕃占领敦煌后,逐步推行新的统治管理措施,将敦煌等地原来实行的乡里制改为部落制,把军队和居民划人相应的各个部落来管理,使其符合吐蕃的行政管理模式。在吐蕃统治敦煌期间,先后在敦煌地区设立11个部落,即僧尼部落、行人部落、丝锦部落、上部落、下部落、撩笼部落、中元部落、阿骨萨部落、悉董萨部落、宁宗部落和通颊部落;[1]另从敦煌吐蕃文书得知还有白尔干、玛嘎朵金等吐谷浑部落。[2]这些部落中有些是编民部落,有些是军部落,还有一个是僧人部落。从民族成分上说,既有吐蕃人、唐人,也有吐谷浑人,除个别部落外,基本上是各民族杂居。这种各民族共居的状况直接涉及到吐蕃统治当局在这一地区的语言文字使用问题。根据目前掌握的敦煌吐蕃文书来看,吐蕃统治时期直至10世纪,藏语文在敦煌地区作为官方语言被各民族广泛使用。[3]其使用范围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法律、宗教、经济、文化等。各民族相容共居的局面也为文化交流创造了有利的客观条件,许多藏汉高僧学者和翻译家在敦煌从事汉藏翻译活动,为后世留下了优秀的翻译作品,从而使敦煌成为历史上重要的藏汉文化交流和翻译中心而闻名遐迩,从多达上万卷的古藏文遗书的发掘就可以了解到这一点。现根据已公开发表的敦煌古藏文文献和其他相关资料,对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藏语文使用情况和汉藏翻译活动作初步的探讨和分析,仅当抛砖引玉。 一、藏语文在敦煌地区的使用 流失海外、现收藏于法国和英国的敦煌古藏文文献中,有很多社会经济文书,这些文书内容广泛,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生活,表明藏语文作为官方语言在敦煌地区被吐蕃人、中原人、吐谷浑人等各民族普遍使用,成为当时该地区的通用语。法藏敦煌古藏文文献中有关社会经济方面的文书大约有50多篇,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法律文书 法藏吐蕃文书P.T.1071号、P.T.1073号、P.T.1075号是3篇十分重要的吐蕃时期的法律文书,[4]其中P.T.1071号是“狩猎伤人赔偿律”;P.T.1073号是“纵犬伤人赔偿律”;P.T.1075号是“盗窃追赔律”。这3篇文献是吐蕃当局颁布并在其统治地区实施的法律文书之一,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狩猎伤人、纵犬伤人和盗窃行为作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对应负法律责任的一方向被伤者及受损者承担赔偿的标准和执行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因当时的吐蕃社会各阶层分为不同的等级并有相应的告身,所以赔偿标准差异悬殊,体现了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意愿。 如P.T.1071号法律文书狩猎伤人赔偿律(节选): 大论、大囊论、赞普舅氏在平章政事之职者、任大论助理者等四种大尚论,其本人,其祖,其父,为箭所伤,赔偿命价相同。 这些命价相同之人,若彼此因狩猎等被射中,或者这些尚论,为玉石告身以下,颇罗弥告身以上,以及和他们命价相同之人因狩猎等射中,无论丧命与否,放箭人发誓非因挟仇而有意射杀,可由十二名公正且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担保人,连同事主本人共十三人,共同起誓。[5] P.T.1073号法律文书纵犬伤人赔偿律(节选): 男子放狗咬人致伤惩罚从严,罚骏马一匹,并根据伤情赔偿相应之医药费用。女子放狗咬人致伤,罚母马一匹,根据伤情赔偿医药费用给受害者。[6] P.T.1075号法律文书盗窃追赔律(节选): 若盗窃价值四两(黄金)以下,三两(黄金)以上之实物,为首者诛,次者驱至近郊,其余一般偷盗者分别赔偿。[7] 法律是调节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对社会的稳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法律文本是法律的重要表现形式,文本语言的选择取决于该语言的社会地位和使用程度。以藏语文作为立法语言,用藏文发布法律条例,说明在敦煌地区已确立了藏语文作为官方语言的法律地位。 (二)诉讼文书 在发生民事纠纷时,以书面形式向司法部门申诉,以求法律解决的诉状称为诉讼文书,这类文书在敦煌吐蕃文书中为数不少,主要有:P.T.1077号“都督为女奴事诉状”、P.T.1078号“悉董萨部落土地纠纷诉状”、P.T.1079号“比丘邦静之诉状”、P.T.1080号“比丘尼为养女事诉状”、P.T.1081号“吐谷浑白尔干部落奴隶李羊贝事之诉状”、P.T.1096号“亡失马匹纠纷之诉状”、P.T.1084号“博牛纠纷诉状”、P.T.1279(2)号“牧放羊群入田之诉状及判词”,等等。这些诉状的内容都是百姓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所遇到的矛盾纠纷。为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利益受损的当事人都以书面诉状的形式向上告发,依靠法律裁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P.T.1078号悉董萨部落土地纠纷诉状(节选): 往昔,水渠垓华沟地方,悉董萨部落中之王安成与王贵公兄弟……在……(宁)毗连而居,廓庸与贵公为田地之故,言语不和……意见不一之地,献于论罗热诺布赞,长期以来……后来于龙年夏,瓜州军帐会议之中,论杰赞、论桑赞、论……等人,为答复瓜州萨悉之来件,朗论罗热父子,自沙州百姓编军中分出之后,王贵公兄弟向绮立达论赞三摩赞请求:往昔,我归属唐延时,在水渠垓华沟地方,后于鼠年,沙州人江甲尔需田(未得)……而获开荒地后,一如过去所需,可继续耕种,但宁宗木地……在我等休耕之宽阔平地下方耕种,以此为借口,霸占侵渔……(他把)这些菜地,献于论罗热诺布赞,朗氏为主(耕种),在周布杨菜地上,朗作证人而经管,于其上筑房宅,植园林,近二十年,菜地如定死一样。应按照成议,由于彼等强夺(我地),因此向上申诉,将受冤案之诉讼及详知内情之证人上报,菜地……等务请交还我们,如此请求。[8] 百姓用藏文书写诉状,并得到司法部门的受理和审理,表明藏语文是当时通用的司法语言而在法律诉讼及司法活动中被普遍使用;这些诉状的申诉者中不仅有吐蕃人,而且还有唐人和吐谷浑人,其中为数较多者是唐人,这说明吐蕃统治下的唐人和吐谷浑人不但学习和掌握了藏语文,而且和吐蕃人一道在法律活动中共同使用藏语文。 (三)告谍文书 吐蕃统治当局在军政事务管理中下达命令、发布公告、通知等所使用的文书称为告谍文书。这类文书主要有:P.T.1113号“陇州军政会议告谍”、P.T.1083号“陇州军政会议关于禁止抄掠沙州汉户女子之告谍”、P.T.1185号“军需调拨文书”、P.T.113号“大伦致沙州安抚论告谍”、P.T.1124号“关于秋季放牧范围之通知”、P.T.1087号“善善不得逃逸甘结(通告)”、P.T.1124号“登里回鹘可汗告谍”等。从这些告谍中可知吐蕃统治当局在统治敦煌及河西期间,其出具的公文从短小的通知到大的军政命令,均用藏文来发布和传达。表明在当时的军政事务管理中普遍使用藏语文。如P.T.1 113号陇州军政会议告谍: 龙年春……王和论冲木热从陇州会议向安抚论发出之盖印告谍。 谓:要于沙州建一通颊纥骨萨东岱,龙年秋收之前,食用青稞五百克,种子青稞二百克,从沙州粮中……登记,按照告谍调拨。 另,龙年春,从霞代三村会议,上峰给沙州军粮粮库长官发出之盖印告谍:已商定要在沙州建一纥骨萨东岱,调拨粮数与册上不符,大尚论集会决议,从陇州会议,发出盖印告谍,命遵照大尚论批准数补足,依告谍中所写克数交与当鲁错。统计粮食时,呈上此告谍……努布腊息于论野热和论纥玛驾前述王悉诺息记录。[9] (四)契约文书 吐蕃占领敦煌时期,其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资金借贷和商品买卖普遍,并以书面文字作为记录和凭证,使商品贸易和经济活动处于比较规范的状态。这类借贷凭据和买卖契约文书的数量较多,主要有:P.T.1279(1)号“宁宗部落夏孜孜永寿寺变麦契”、P.T.1279(4)号“收割青稞雇工契”、P.T.11 15号“宋滴滴借青稞种子契”、P.T.1086号“猪年丝锦部落王光英兄弟购房基契”、P.T.1095号“王广星从吐谷浑玛噶朵金部落森努鼓布处购牛契约”、P.T.1279.号“比丘张悟哲从擦多部落购马契约”、P.T.1104号“贾寐丁还粮契约”等,这类借贷凭据和买卖契约文书还有数份,其数量在敦煌本吐蕃社会历史文书中属于较多的一类。这既表明民间贸易活动在当时比较频繁,各民族间的经济关系密切,又反映出藏语文在各民族经贸活动中的广泛使用。如P.T.1115号宋滴滴借青稞种子契: 蛇年春,宁宗部落百姓宋滴滴在康木琼新垦地一突半,本人无力耕种。一半交于王华子和土尔协对分耕种,种子由华子负责去借。共借种子二汉硕(石),秋季还债为四汉硕。其中二汉硕由宋滴滴归还。于秋季八月底前,滴滴不短升合交于华子。二汉硕(种子)的抵押品为家畜母牛两头,交于华子手中,抵押品若失去,就不再还给青稞。万一宋滴滴外出不在或发生纠葛,承诺之数仍应交纳,可直接与其妻部落女石萨娘去讲论。中保人曹银,阴数数立契。本人和承诺人按指印 蛇年春,宋滴滴从悉董萨部落王华子家,当面借青稞二汉硕,定于今年秋季八月底前还清。[10] 契约中记载的商品交易活动,既有发生在部落内部的,又有跨部落、跨民族间的;而且常常是在吐蕃人、唐人、吐谷浑人等各民族之间进行的。各种交易和雇佣活动的契约都用藏文来书写和记录,表明在敦煌地区的民间经济活动中各民族都在普遍使用藏语文。 (五)其他文书 除了以上列举的几类文书之外,还有帐目清单、税收名册、私人信件、登记注册、收据记录等其他类型的文书。如P.T.1101号“府库赋税欠册”、P.T.1118号“水磨费等杂据”、P.T.1197号“薪俸支出粮食清册”、P.T.1132号“堂康三向主人呈递的一份信”、P.T.1131号“张安札芒古禀贴”、P.T.2204号“没收叛乱者粮食支出帐”、P.T.1189号“肃州长官向天德王禀贴”、P.T.1001号“尼众经登录册”、S.T.73N.14号“凉州节度使仆射致沙州”、“瓜州刺使信”等。可以说社会公共活动和私人交往中通常所用的文书应有尽有,体现出内容广泛、形式多样、使用率高的特点。 通过以上文书,不难发现吐蕃统治时期的敦煌地区,从律例公文到诉状判词、从官方文件到民间私书、从借袋契约到书信往来、从农牧业生产到商品交易;从各级官吏到一般百姓、从吐蕃人到中原人及吐谷浑人,都在共同使用藏语文,其使用范围基本囊括了社会上使用书面语言的各个方面和领域。因此,藏语文成为当时各族人民在社会事务和民间交往中共同使用的官方语言和通用语言是显而易见的。上述吐蕃文书中,多半出自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另有一些是吐蕃结束对该地区的统治之后产生的。对此匈牙利藏学家乌瑞作过详实的论证。据他考证,直至11世纪河西地区仍在使用藏语文;而且在之后的黑水桥碑文(1176年)也是藏汉对照的。因此,在吐蕃统治期间和吐蕃势力退出河西之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内,以敦煌为中心的河西地区仍在普遍使用藏语文。 二、敦煌地区的汉藏翻译活动 翻译是文化交流的桥梁,是文化繁荣和发展的动力之一,也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可以说没有哪个民族的文化是纯粹和单一的,在其发展过程中,或多或少都受到过其他民族文化的影响。而书面语的文献翻译是文化交流和相互影响的主要途径和因素之一。汉藏两个民族都是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传统的民族,两个民族在历史上很早就有交往,特别是自松赞干布以来,唐蕃联姻,结亲和盟,极大地推进了文化交流的步伐,有力地促进了汉藏翻译活动的蓬勃发展,矗立在拉萨大昭寺前藏汉合璧的唐蕃会盟碑就是历史见证。可以说藏汉文化交流和翻译活动源远流长,未曾中断。特别是佛教典籍、历算占卜、医术药方等成为藏汉翻译乩主要内容,并出现了许多著名的藏汉翻译家。吐蕃占领敦煌后,一方面因为唐蕃杂居的现实状况;另一方面敦煌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文化气息,是当时的文化中心,具备了有利的客观条件,再加上弘扬佛法的历史背景和政务管理的需要,使敦煌成为历史上有很大影响的藏汉翻译中心。在敦煌出土的古藏文文献中就有多篇汉藏翻译作品,这些译作中除了数量较多的佛教典籍外,还有文学、历史、语言学等方面的译品。敦煌吐蕃文书中就有多篇译自汉文的翻译作品。如:P.T.986号《尚书》藏译本、P.T.1291号《战国策》藏译本、P.T.116号《顿悟真宗要诀》藏文节译本、P.3301、P.T.1257号《瑜伽师地论·菩萨地》藏汉词汇对照、P.T.1046号《千字文》藏汉对音本、P.T.1256号《九九表》藏汉对音本等,选择的译本内容比较广泛,如《尚书》和《战国策》都是古代有关历史、军事谋略方面著名的汉文文献,翻译这样的重要文献,表明吐蕃统治当局对治邦方略的一种借鉴;就翻译本身来说,藏文译本是比较自由的意译,并不十分拘泥于原文字句,往往述其大意,显得更为生动、活泼,故事性较强,说明当时吐蕃知识界文字技巧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11]在敦煌从事汉藏翻译的翻译家中,管法称是其中著名的一位,他不但佛学造诣高,而且精通梵藏汉三种文字。他来到敦煌后长年从事翻译活动,将多部佛经从汉文译成藏文,又将多部佛经由藏文译成汉文,著名的佛教典籍《贤愚经》就是他根据梵文原文,并参照汉文译本翻译成藏文的。 吐蕃统治敦煌后,对原有体制进行改造,建立一系列新的管理体系,设府置官、编定部落、安抚各族居民,在藏语文成为官方语言的情况下,包括唐人、吐谷浑人等各族居民都学习和使用藏语文,使藏语文逐渐成为以敦煌为中心的河西地区各族群众普遍使用的通用语而影响深远,以致10世纪时,藏语文仍在被作为官方语言使用。多民族共处的语言环境造就了翻译,不同民族的文化交流与共同生活为翻译创造了客观条件,而翻译又为文化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吐蕃与唐人等其他民族在敦煌等地百余年的相融共存,促进了藏汉翻译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使藏汉文化得到了一次更深层次的交流,其特殊的地域特色和漫长的时间跨度在藏汉文化交流和文化发展史上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敦煌出土的古藏文文献就是这种交流、互学、融合、升华的丰富成果。通过学习、解读敦煌本古藏文文献,从语言的使用和藏汉翻译的视角,来探讨和研究吐蕃时期的敦煌历史,对我们了解和感悟藏汉文化交流的历史渊源、继承优良传统、借鉴翻译之道、繁荣翻译事业、实现和谐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赵晓星.敦煌落蕃旧事[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126. [2]陈践、王尧编注.敦煌本藏文文献(藏文)[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3:76、96. [3][4][5][6][7][8][10][11]王尧、陈践译注.敦煌吐蕃文献选[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43、1、8、35、37、44~45、55~56、84~85. [9]王尧、陈践编注.敦煌吐蕃文书论文集[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186. [收稿日期]2008—04—08 [作者简介]卓玛才让(1966—),藏族,甘肃迭部人,文学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翻译教学及汉藏翻译理论与实践研究。(西北民族大学藏语言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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