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名胜古迹保护(1927—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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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名胜古迹保护(1927—1937) 周媛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政府以国家的名义设置机构、制定法律对名胜古迹进行保护,采取多种措施维护、管理名胜古迹,中国名胜古迹保护事业取得了一定成效。 关键词:名胜古迹;保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中图分类号:K 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030(2007)05-0118-05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于制定了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措施,国家官僚资本的统治力量不断加强,国民政府在推行各项建设事业的同时,对名胜古迹保护予以了较大的关注,国民政府以国家的名义设置机构、制定法律对名胜古迹进行保护,采取了多种措施维护、管理名胜古迹,名胜古迹的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设置名胜古迹保护机构 鉴于国家没有专门保护管理名胜古迹的机构,无法对名胜古迹保护进行科学有效的统筹与安排,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组建全国性的名胜古迹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名胜古迹的保护与管理。 1.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来,“国家保管古物的机关未臻统一,以致碑碣建筑,剥蚀坍毁,……采掘出于自由,奸商巧夺牟利,摧残国宝,殊堪痛心,为统筹保管计,故有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之设立。”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古物保护法》,并决定成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1932年6月18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隶属关系是直隶于行政院,职责为计划全国古物古迹之保管、研究及发掘事宜。1933年1月10日,行政院通过决议,延聘李济、叶恭绰、黄文弼、傅斯年、滕固、蒋复璁、傅汝霖等为委员,以傅汝霖为主席。1934年7月12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在行政院召开成立大会,规定“依照中央古物保存法之规定,为全国保管古物法定主管机关”。这是近代中国第一个由国家设立的专门保护管理文物的国家机构,其工作是“关于保管古物古迹事宜”。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成立后,首先对其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1934年,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为各地工作进行便利起见,酌在各地设立办事处,办理古物古迹的调查、保管古物发掘的监察、古物纠纷事件的处理和其他有关古物和各种事宜。如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以北平为历代故都,古物古迹精粹所聚,有设立办事处的必要,经决议,将北平古物保管会改组为北平办事处。1934年1月成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西安办事处,加强对陕西境内的名胜古迹的保护。其次制定《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工作纲要》,纲要共十条。是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从事全国名胜古迹的保管、研究及发掘事宜的纲目。它的出台,对于“保存古物意义至为重大”。此外还具体实施名胜古迹保护工作。如制定《古物古迹调查表》,对全国名胜古迹进行调查;主持修缮故宫明午门及内五龙桥、洛阳龙门石窟及延安清凉山石佛遗迹等。作为全国保护名胜古迹的法定主管机关,中央古物保管委员自成立后一直致力于国内名胜古迹的保护工作,为保护名胜古迹作出了贡献。 2.东西陵管理处 清东陵与西陵地面建筑宏伟壮丽,地宫殉葬品价值连城。辛亥革命后,全国出现了军阀割据、混战的局面。封建军阀多次在东陵和西陵盗窃文物,损坏古迹。尤其是1928年东陵盗陵案使东陵遭到空前的洗劫。东、西陵频频被盗,亟需成立管理处对其进行保护与管理。1928年8月30日,内政部致国民政府呈,决定成立东西陵管理处。“东陵、西陵为前清皇室陵寝所在,具有历史上之价值,其间陵寝之维护、陵地之整理,事务繁重,向由前北京内务部保管。民国四年,因东陵之户生计艰难,将陵中荒地、陵木垦伐一部,以资给养,而前直隶省政府认为利之所在,攘夺心生,遂于民国九年藉词接管,设局置官,大事垦伐,加以委派非人,惟图中饱,不知保护,省库未见挹注,而东陵荒芜,盗窃日多,从此不堪词问。本部有鉴于此,拟将所有旧设采植等局,一律取消,而另设东陵管理处,总理其事,仍归本部直接管理。又,查西陵与东陵性质相同,应请亦归本部管辖,设西陵管理处,总理其事。至两陵陵务,应如何保管整理之处,即责成各该管理处拟订详细计划,负责进行,庶几前代陵寝,得以保存,而盗窃歪风,亦可从此遏抑。谨将管理处组织章程,缮具清摺,备文呈请鉴核备案施行。”至于所需管理经费,规定:“东陵略有收益,暂可挹注,毋庸另行筹措;西陵有无收益,已饬本部北平档案保管处就近查复,拟俟查复前来,再行陈报,合并陈明。”为有效管理东、西陵,内政部制定了东西陵管理处的组织章程。规定“东陵管理处直隶于国民政府内政部,依法令管理关于东陵陵墓、陵地及其他有关事务。”东陵管理处设置第一、第二两科。第一科的职责为“一、关于陵墓及建筑物保护修葺;二、关于本处庶务、会计及陵地收益事项……”等。第二科的职责为“一、关于陵地开放事项;二、关于陵地整理及保管事项;三、关于陵木之保管事项……”。东、西陵管理处的设置,改变了自陵寝被盗之后的无人过问与管理的状况,组织章程使得管理处对前代陵寝的保护有据可依,使陵寝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制定名胜古迹保护法规条令 北洋政府时期对名胜古迹的保护颁布了一些条例令文,但由于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很难取得预期效果。南京国民政府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文物古迹的保护予以规范。 1.《古物保存法》 1930年6月2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古物保存法》,于1931年6月15日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由中央政府公布的第一个文物保护法规,为其他名胜古迹保护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古物保存法》对古物的定义为“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古物保存法》共14条,对古物的范围、保存、登记、采掘、流通以及保管机构的组织等内容作了概括性规定。《古物保存法》制定后,由于较为笼统,对于如何实施需要作进一步的说明。1931年7月3日,国务会议通过《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国民政府行政院对如何施行《古物保存法》作了详细解释。《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共19条。主要规定要严格古物的登记、整修和古物的采掘。以古物采掘为例,其中规定:采掘古物,不得损毁古代建筑物,雕刻塑像、碑文及其他附属地面上之古物遗物或减少其价值;……凡名胜古迹古物应永远保存之。《古物保存法》及其《施行细则》是中华民国颁布的第一个有关文物古迹保护的法规,是其他名胜古迹保护法规派生的母法,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名胜古迹保护纳入法律保障体系,开以法律形式保护名胜古迹之先河。 2.《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条例规定:“凡在中华民国领土内,所有名胜古迹古物之保存,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条例行之。”条例共11条,其中名胜古迹分湖山、建筑、遗迹三大类。“本条例所称名胜古迹古物,分类如: 湖山类,如名山名湖及一切山林池沼,有关地方风景之属。建筑类,如古代名城关塞堤堰桥梁坛庙园圃寺观楼台亭塔,及一切古建筑之属。遗迹类,如古代陵墓壁垒岩洞矶石井泉,及一切古胜迹之属。”条例对于名胜古迹古物的保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各省区民政厅应饬市县政府,将辖境内所有名胜古迹古物,依照部令调查表式,逐一详确查填,里由该管省区政府,转函内政部备查。”第四条详细规定各市县政府于辖境内,所有名胜古迹,应分别情形,依照下列方法,妥为保护:“①湖山风景之处,非于必要时,不得任意变更,致损本来面目。②古代陵寝坟墓,应于附近种植树株,围绕周廊,或建立标志,禁止樵牧。其他有关名胜之遗迹,及古代建筑,应商同地方团体,赞资随时修葺,其有足资历史考证,或渐就湮没。遗迹仅存者,宜树碑记,以备查考。③历代碑板造像画壁摩崖之属,应责成地方团体,或其他适当之人,认真保护。不得任意塌摹毁坏,或私租售运。凡可拓印者,无论完全残缺,一律拓印二份,直接邮寄内政部备案,仍将所拓寄之种类数目,分别呈报该管长官。④古代植物之属,应责成所在地适当团体或个人加意防护,严禁剪伐。⑤其他金石陶器雕刻,并各类古物,应调查收集,就地筹设陈列所,或就公共场所,附入陈列。并严定管理规则,俾免散失。”对于保护责任也有说明:“名胜古迹古物,如应保护疏忽,致毁损或消减时,该市县政府负责人应受惩戒处分”;对于毁损盗窃诈欺或侵占等行为者,“依刑法所规定最高之刑处断”。《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对名胜古迹有了较为确切的定义,使得人们对名胜古迹的价值有了清晰的认识,对于名胜古迹的保护也有了明确的方向。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文物保护机构的设立及具有法律效应的《古物保存法》以及《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的问世,有效地遏制了自民国以来纷杂无序的名胜古迹破坏的狂潮,不能不说是名胜古迹保护方面的一个进步。 三、名胜古迹保护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南京国民政府除设置名胜古迹保护机构、制定名胜古迹法规条令外,还积极实施名胜古迹具体的保护工作,对名胜古迹进行调查、修复与建设工作,使中国的名胜古迹保护事业摆脱了过去零乱不整的状态,开始朝着系统化方向发展。 1.云冈石佛损毁情况调查 云冈石窟是我国规模最大的石窟群之一,也是世界闻名的艺术宝库。但自晚清以来,官方不知留意护惜,商贾假营利以毁弃,再加风雨剥蚀,佛像石刻凋残毁坏极多。1929年9月18日,当时在北平研究院史学研究会工作的常惠,赴山西大同调查云冈石窟损毁情况,于9月29日写成调查报告。此次调查发现石鼓洞失去佛头多达22颗;无名佛洞损失惨重,失去56颗佛头。碧霞洞风雨剥蚀,已无佛像,调查计“共失去佛头九十六颗”。根据调查所得,常惠提出了县府对云冈石佛保护的注意事项:“由县中派警察常川驻守;不时派员密查有无偷盗及伤毁佛像情形;预防驻守警察疏忽或与村人及古玩商勾结;如有外人游历,预防其偷取及伤毁;零星修理由县中及本地绅董担任,较大工程,则请由中央拨款。” 1929年,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赵邦彦也对云冈造像史迹及其石佛毁失情况进行了调查,于1929年11月10日形成调查报告。这次调查与常惠调查时隔两个月,调查发现仍有石佛遭受新的破坏。菩萨洞以前损失两颗佛头,此次发现损失四颗佛头,逮说明破坏仍然在进行。调查还发现了前次调查中所没有发现的楼窑子和寄骨洞,楼窑子新失佛头九颗,寄骨洞新失佛头三颗。宝生佛仅具洞形,则露顶已久。“自白佛以西十七洞(二十二至四十二)残毁特甚,且小窟居多”。“本年五月迄八月中,所失特多”。面对石佛被毁情形,赵邦彦十分痛心。“云冈诸岩,多系沙石所成,不易持久。风雨摧折于外,山泉渐渗于内,经历千余年,今所存者不过昔日三分之二。国人投之荒郊,不知爱护,游人任意残毁,居民随时凿伐,因不自今日始。”赵邦彦也对石佛保护提出了建议,特别提出要妥筹经费,派专员切实负保护之责,否则就会“为龙门之续也”。 2.坛庙寺观的修复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对坛庙寺观的保护持积极态度。1932年,内政部拟决定清理部管地产,修复坛庙古迹。“案查本部所属北平各坛庙,为有关历史文化之古迹,依训政时期约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国家应予以保护或保存。”为此还制定了《内政部清理部管地产修复坛庙古迹章程》,并呈致行政院,批复后开始筹款修复北平天坛、孔庙、国子监及其他坛庙古迹。1934年10月,国民党中央致函国民政府,拟定修理维持曲阜孔子陵庙的办法。办法详细规定了经费的募集和经费的管理:经费募集分摊派和募捐两种;对于孔庙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权则规定,“嗣后新集之孔庙经费,凡属于孔庙之文化事业,由中央政府、山东省政府、曲阜县政府及孔子嫡裔共同组织一委员会保管经营之。”1934年,蒋介石来到北京,见坛庙多有损毁现象,密电行政院:“查平京各坛宙,均属具有悠久历史之伟大建筑,足以代表东方文化。此次抵平,就闻见所及,此项建筑多失旧观,长些以往,恐将沦为榛莽,至深惋惜。现各坛庙系由内政部属北平坛庙管理所保管,考其以往情形,腐败不堪,殊未周妥,而地方政府不负管理之责,诚属非计……所有平市各坛庙及天然博物院以拨归北平市政府负责管理为妥。”行政院接到密令后,当即指示北平市长,着其预为筹划,准备接收坛庙管理所,制定切实整理办法。1935年1月,北平市政府正式接收坛庙进行管理。接收后的坛庙管理所制定了整顿计划,将天坛外坛辟为公园,发展绿化及配套各项服务设施。同时,对内坛进行重点保护,既满足了人们游览天坛的愿望和需求,又保护了天坛的内坛部分的重要古迹。1936年2月,针对部队占住寺庙的情形,蒋介石通令“各部队不许进驻庙宇”,“已驻入者速行迁移”。 3.中山陵东山风景区的建造 南京中山陵东山风景区以名闻遐迩的钟山为中心,包括灵谷寺、明孝陵、梅花山等风景名胜。随着历史的变迁,钟山风景区许多名胜古迹均遭到破坏,中山陵的建设却为东郊风景区带来勃勃生机。 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病逝于北京,遵照他归葬钟山的遗愿,南京国民政府决定建造中山陵。经各方有关人士的多次踏勘选择,终于选定茅山南坡空旷的2 000亩地为筑陵的地点。孙中山先生葬事筹备处又采用向国内外公开悬奖征求设计图案的方法,经评判顾问评判,从40多种应征方案中选中了当时中国建筑界杰出的建筑师吕彦直设计的方案。吕彦直的设计吸收中国传统文化,根据钟山地形平面图呈“自由钟”状,将建在其南麓的中山陵平面构图也呈“自由钟”形,不仅与钟山整体自然面貌浑然一体,且寓有“暮鼓晨钟”的深刻含义,象征中山先生的精神永恒。中山陵于1926年1月动工建造,至1929年初主体工程次第落成,6月1日举行奉安大典。其余各项建设于1933年完成。 中山陵由墓室、祭堂、陵门、墓道、博爱坊等组成。后又陆续建设纪念性建筑物:中山植物园、行健亭、紫铜鼎、音乐台、光华亭、仰止亭、流徽榭、藏经楼、中山铜像、图书馆等。中山陵园建成后,直属当时的国民政府,成立了总理陵园管理会,并制定谒陵规则来管理陵园。 4.庐山风景区的开发 庐山历史悠久,自古即是闻名中外的避暑胜地。1927年春,蒋介石来到庐山,将庐山变成南京之外的第二政治中心,成为国民政府的“夏都”,庐山的开发与建设也因此拉开了序幕。庐山名胜古迹众多,主要有花径、龙宫洞、仙人洞、三叠泉、海会寺,以及佛教净土宗的发源地东林寺和我国古代四大书院之一的白鹿洞书院。为了保护这些名胜古迹,国民政府成立了庐山管理局,管理局规定在白鹿洞书院、观音桥、含鄱口等名胜处,严禁砍伐古松,强调保护庐山植被和古迹,为庐山的开发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1934年,在庐山建立了我国著名的亚热带高山植物园,园内的植物3400余种。夏都时期,随着“美庐”的兴建,庐山的别墅及其公共建筑的兴建形成了一个高潮。从1934年到1936年,蒋介石在英租界的火莲院旧址,兴建了庐山图书馆、庐山传习学舍和庐山大礼堂三大建筑。庐山图书馆在当时可称得上是一个巨大建筑,其外观美仑美奂,设备精美。风景区内建有邮局、电报局、电话局,长途电话可直达各省市。各名胜区内还建有医院、厕所等公共设施,抗战前的庐山,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 此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研究院的考古学组还对河南安阳殷墟遗迹进行科学发掘。此次发掘共15次,前后持续10年之久,发现了众多建筑遗址以及大批精美文物和甲骨文,为殷商文化研究积累了大批实物资料,同时避免了殷墟遗迹盗毁流失的遭遇。由于考古学者和历史专家们的努力,这一时期,中国各个时代的遗存都有了比较正规的发掘,名胜古迹有了较详尽的调查、整理与修复,有的还获得了重大发现。 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名胜古迹保护的意义 1.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名胜古迹的保护保存了历代名胜古迹,保存和发掘了中华民族文化精髓,为保护世界遗产作出了贡献 中国是具有5 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勤劳智慧的中国人民创造了古代人类最高的文明成果,为后世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兵马俑,长城,敦煌莫高窟,龙门石窟,众多的宫殿、寺庙、道观、祠堂、陵墓、碑塔、城墙、堡垒、炮台、园林、亭台、水榭等人造景观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从不同的领域和角度反映了历史上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是研究人类社会历史的实物资料。然而,由于遭受战乱的打击和自然灾害的破坏,各朝各代名胜古迹的损坏在所难免。虽然历代统治者深知其宝贵性和重要性,但是很少利用国家机关职能和封建法律体系来保护名胜古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府通过国家立法,建立专职的保护机关,充分发挥法律效应和相关国家机关的专职职能保护名胜古迹,如1928年内政部公布《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条例第一次使用名胜古迹字样发布条令,确定了名胜古迹的种类、保护的范围及保护的办法,这使得人们对名胜古迹有了清晰的认识,对于名胜古迹的保护也有了明确的方向。尽管在执行过程中有不尽如人意之处而使其保护的力度大打折扣,但依然保存了大量蕴涵中华民族伟大文明精髓的名胜古迹,使其能留传至今,为后人充分领略中华民族古代文明的博大精深、体味中华民族的发展历程、感受中华民族文化的深刻内涵,提供了重要的原始物质依据。尤其是1931年“九一八”事变与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本侵略者对中国的名胜古迹进行了疯狂的摧残与破坏,为挽救民族文化瑰宝,使中国名胜古迹尽可能地避免更大损失,国民政府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费尽周折,对名胜古迹进行保护。在这些名胜古迹中,如清东西陵、庐山、孔庙、安阳殷墟等现已被评为世界遗产,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与保护,而这一切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名胜古迹的有效保护是密不可分的。 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名胜古迹保护对于其后政府对名胜古迹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启示、借鉴作用和现实意义 南京国民政府对于名胜古迹的保护,对于现代中国的名胜古迹的保护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南京国民政府关于名胜古迹保护的相关国家机构的设置和专项法规的制定,开了近现代中国运用国家力量保护名胜古迹的先河。机关设置方面,首先设立了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为首的全国性的保护机关体系,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是中国第一个国家设立专门保护管理文物的国家机构。其次,对于具体的名胜古迹还设立了专门的保护机构,如成立了东西陵管理处。在法律方面,民国政府注重名胜古迹相关法规的制定,在中国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名胜古迹的保护纳入国家整体政策体系之中,从基本保护法到名胜古迹的修缮、发掘等具体规定,都为后世的名胜古迹保护立法工作提供了借鉴。如1930年6月2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古物保存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由中央政府公布的第一个文物保护法规,为其他名胜古迹保护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如其后制定的《古物保存法施行条例》、《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以及各地方制定的名胜古迹保护法令都是在其基础上建立并发展起来的。在各地方制定的名胜古迹保护法令中,如《山东省名胜古迹古物保存委员会规则》、《泸西县保存会拟具保管县境名胜古迹、古物章程》、《昆阳县名胜古迹、古物保存会暂行规则》、《云南省易门县名胜古迹保存会暂行简章》等等,也遵循了《古物保存法》基本原则。南京国民政府在对名胜古迹实施保护时还采取了积极、科学的办法和措施,如在修缮亭台楼榭和堤堰桥梁时采用了现代修复技术、现代艺术布局理念等,使名胜古迹脱离了过去风雨剥蚀、日朘月削的消极状态。持续10年之久的殷墟发掘积累了大量的发掘技术经验,形成了一整套严格的科学发掘工作方法和有关商代遗物遗迹的分析研究与保护办法,奠定了我国历史考古学的基础。这些措施方法开现代中国名胜古迹保存之先河,对后世名胜古迹的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意义深远。 综上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中国现代名胜古迹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经过国民政府十年的努力,名胜古迹保护机构的功能日益完善,名胜古迹保护法规条令日臻系统,名胜古迹的调查、维护、建设等各项保护活动逐步开展,整个名胜古迹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中国现代名胜古迹保护事业奠定了基础。 (责任编辑 子 清) 出自: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7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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